APP下载

生态文明视角下公务回避原则之审视

2013-08-15王帅乔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3年11期
关键词:行政法公务公务员

王帅乔

(中国地质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4)

自2011年12月12日《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出台以来,在理论界掀起了对公务员回避原则及制度的探讨热潮。各学者主要集中于对我国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弊端的探讨,有结合国外优秀之制度经验的,如韩锐、李景平所撰写的《国外公务员回避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也有结合我国古代以来官员回避惯例的,如李洋、赵勇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视角下任职回避制度探析》;还有将新出台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与之前对比,分析我国公务回避制度之发展进步的,如张宝义撰写的《对公务员回避制度发展的回顾与评价》。有关公务回避原则的文章,最终都落脚于为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完善出谋划策。而学术界以生态文明视角研究行政法问题的文章相对比较少,李璟所写的《生态文明视域下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探究》一文,从生态文明价值角度出发,论述了行政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但没有针对行政法具体内容进行系统论述。因此,从生态文明相关理论角度探讨公务回避原则可以为其发展完善提供更为创新的视角及理论支撑。

一、公务回避原则的生态价值

探究公务回避原则的生态价值实际上是在理清公务回避原则与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生态文明核心价值观与公务回避原则基本精神相符合;而公务回避原则只有与生态文明的核心价值观相符合才能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才能逐步完善,真正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要义。

(一)“以人为本”是公务回避原则生态价值的核心观念

生态文明观认为,“以人为本”是“从更根本、更长远的方面体现人文关怀,是对全人类的关怀,从而也使人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使人的其他方面的发展建立在可靠良好的基础上”。[1]公务回避原则就是为了保证行政过程的公正公平才得以确立的原则,而公正公平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使每位公民都享受到一样的权力,得到同等的待遇,正是使人在可靠良好的基础上发展的体现,是人文关怀的体现。

(二)健全完善的系统格局是公务回避原则生态价值的重要任务

生态文明哲学观即为生态整体主义,“人、社会必须和谐协调、共生共荣、共同发展,才能有共同美好的未来,人类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特别是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科学、公平的社会机制和运行方式,遵循复合生态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通过有效的方法推动和谐协调、共生共荣、共同发展”。[2]公务回避原则也依靠一整套健全完善的公务回避制度体系去实现。

(三)社会和谐是公务回避原则生态价值的最高理想

生态文明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是和谐,而社会和谐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社会和谐,即社会层面的各种关系的和谐。从社会关系的层面来看,生态问题归根结底是利益问题。”[3]而公务回避原则正是为了调节社会利益问题而提出的规定,最终目的则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公务回避原则的理由无论表述为“个人偏见”,还是“利害关系”,亦或是“招致不公正事由”,“有妨碍程序公正嫌疑”等,都是体现社会和谐的目的。[4]

二、公务回避制度的突出问题

根据公务回避原则的生态价值要义,反观我国现阶段公务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我国公务回避制度还没能达到生态文明价值观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人为本”核心观念还没有形成

虽然《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已于2011年底出台,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却遇到了许多问题,因亲情关系、裙带关系引发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腐败现象仍层出不穷。根据2010年底的统计,“我国共有地级行政区划单位33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6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40906个。如果每个单位按七位正职干部回避计算,那么全国需要空降的干部应有30.8万人。”[5]这样的现状很可能导致平等升迁机会得不到有效保障,“以人为本”的观念流于空谈。

(二)健全完善的系统格局还有待进一步建设

公务回避制度从立法到实施再到监督,应该具备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系统,但是我国实际的公务回避制度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公务回避规则(试行)》指出:“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6]《规定》虽然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同的处罚,但是公务人员由谁监督、如何监督,违纪人员由谁处罚、具体处罚量额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给部分公职人员违法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高理想仍任重道远

社会和谐与公务回避制度的“以人为本”价值观念的树立,以及其健全完善的系统格局的建设是分不开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还没有真正确立,健全完善的公务回避制度体系还没有建成,就无法做到社会的和谐共生,因此,公务回避原则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高理想仍任重而道远。

三、公务回避原则的生态化

只有突破现阶段公务回避制度的发展瓶颈,行政法公务回避基本原则的精神价值才能真正地得以体现。应该着重针对公务回避制度的三方面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加快公务回避制度的完善进程,尽快实现公务回避原则的核心价值。

(一)形成“以人为本”的核心观念

观念的形成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使用完善的法律作为强力保障之外,宣传教育是另一个极为重要的手段。不仅要对在职公务人员进行教育,更应该从儿童和青年抓起,在学校教育中时刻渗透“以人为本”的观念,逐步提高新一代国家公职人员的素质,最终形成“以人为本”的公务回避原则核心价值观。

(二)建设健全完整的系统格局

健全完善公务回避制度体系应从立法、程序、监督这三个方面展开。首先通过出台一系列公务回避制度专门法规规章,明确权责、公务回避的执行程序及监督体系。而公务回避制度的程序应注重效率,因此,必须保证程序的明确简易。监督体系应大力发挥民众的力量,将行政公开与公务回避相辅相成,大力依托网络的强大监督力量,最终逐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回避制度完整体系。[7]

(三)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高理想

实现社会和谐是公务回避原则生态价值的最高理想,因此只有将具体实践层面的内容充实完善之后,才有可能实现。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说是公务回避原则生态价值贯穿于公务回避制度实践中的过程,也是公务回避原则生态化的过程。公务回避原则生态化实际上就是实现社会和谐最高理想的奋斗过程和最终成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化发展,实现生态文明越来越成为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务回避原则作为保证实现国家民主、富强的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势必要符合生态文明发展的需求。因此,只有加快凝练公务回避原则的生态价值,才能加快公务回避制度发展完善的进程,才能早日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廖福霖.生态文明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2.44.

[2]廖福霖.生态文明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2.45.

[3]刘湘溶.我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研究(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5.

[4]韩锐,李景平.国外公务员回避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12,(7):64-69.

[5]张宝义.对公务员回避制度发展的回顾与评价[J].人民论坛,2012,(11):8-10.

[6]李洋,赵勇.《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视角下任职回避制度探析[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75-79.

[7]钟琦.中国行政回避制度的法律缺陷及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2(16):223-225.

猜你喜欢

行政法公务公务员
乌程汉简 公务简选
行政法上之不利类推禁止*——以一起登记收费案为例
篮球公务员
行政法上的双重尊重
《行政法论丛》稿约
巴西行政法500年
八项规定精神
———公务接待
妨害公务罪谨防滥用
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要领和证据收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