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分类管理
2013-08-15本刊编辑部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该认真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资金保障方面,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此外,新法还规定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13年,民事诉讼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这些都将影响到我们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
加强对“三非”人员的管理与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三非”人员是指中国境内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的外国人。近年来,伴随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程度的不断深入,一些人利用我国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某些疏漏,非法来华、居留或工作,扰乱了社会治安和就业市场。为此,出入境管理法从多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完善签证制度,增加口岸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第二,细化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制度。区分了外国人在华凭签证停留、需办理停留证件、需办理居留证件等不同情形,并分别规定了各种情形在华停留居留的期限。第三,将外国人居留证件区分为工作类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两大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有效期间。此外,法律还界定了属于“非法就业”的行为。第四,规定了对“三非”人员的调查、遣返措施。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有关机关可以依法盘问;盘问后仍不能排除怀疑的,可以拘留审查;确定存在“三非”行为的,有关机关可将其遣送出境。
船民办证更方便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实践中出海船民办证不便、来回奔波等现象,条例强调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当场发证;明确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收取费用;船舶改造以及出租、出借时可以向就近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或报告。
条例规定小型船舶应当在指定位置编刷船名、船号;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对小型船舶加强日常治安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明确小型船舶的船名、船号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设了不同幅度罚款,另设警告、吊销《出海船民证》等处罚方式;对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需受处罚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加以细化。
陈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