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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

支部建设 2013年9期
关键词:裁量裁量权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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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全面修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行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能作用,实现查询工作规范化,遏制贿赂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前不久公布并施行了修订后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就开展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于2009年以来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查询量均比2009年的查询量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查询量同比增长35%,2009年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因此进行了全面修订。新规定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基本机制和各项制度,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制度、受理与查询制度、应用与反馈制度、异议与投诉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等新制度,并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这些都是规定的新亮点。

最高法、最高检: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这位负责人说,经研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出台规定监督制约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并细化了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相关要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合法裁量原则、合理裁量原则、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裁量说理制度、回避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规范》还分别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应当(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是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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