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无原则的“绝对服从”
2013-08-15马锦生
■ 马锦生
目前,有一种腐败新动向——无原则的“绝对服从”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加强防范。被红色通缉令通缉的前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直接参与的贪污案件就是其中一例。1996年底,杨秀珠当时作为温州市的副市长,因为他弟弟经商亏本了,急需1000多万归还银行贷款。在杨秀珠的召集要求下,规划局副局长、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高云光,规划局会计兼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金建林及工作人员李小燕,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沙少华参与了开发票、提现金、将现金交给杨秀珠等共同贪污的活动,将1100多万元的巨额公款全部装入杨秀珠的口袋。高云光、金建林、李小燕、沙少华均被一审法院判处十五年、十年不等的徒刑。这四名被告人在这起贪污案中没有拿到一分钱,为什么还要协助杨秀珠来实施贪污呢?用他们自己的话说,他们从心里比较惧怕杨秀珠这个人:杨秀珠个人作风比较霸道,办事历来是说一不二的,他们办事只有绝对服从。“绝对服从”使高、金、李、沙四人走上共同贪污的道路,成了阶下囚。透视此类案件,究其原因,除当事人放松思想改造、抵御不了腐败的侵蚀、私欲膨胀外,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另类的“绝对服从”。所谓另类的“绝对服从”,就是在一个单位,“一把手”等实权人物权力至高无上,事事一言拍板,下面的人全看他们的脸色行事,对他们绝对服从。
另类“绝对服从”无疑是一种腐败表现,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监督机制不顺,监督缺位
纪委应对包括“一把手”等实权人物在内的权力进行监督,但由于纪委权力来源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而多为对下级的监督制约,没有形成以“一把手”为重点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是属于管得着不了解,人大监督则隔着一层皮,群众监督更是无能为力。又因为“一把手”等实权人物腐败活动隐蔽性强,局外人不可能知晓,发案多为纪委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查“串案”、“窝案”所致。舆论监督为事后曝光,谈不上事前实施监督。同时,“一把手”等实权人物腐败的单位,班子成员、下级和党员群众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一把手”等实权人物的权力。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副职习惯于“一把手”拍板,有意见也不敢提,原本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些要害部门如纪检、人事组织部门的领导人,大多由“一把手”等实权人物提拔任用,不听话的就频繁“调动”,“要害部门”很快“清一色”地与“一把手”绝对保持一致。加上有关上级部门多从数字报表上看实绩、考察干部,被调查单位的多数人不敢说真话,只是一味地为“一把手”等实权人物唱颂歌,生怕自己“乱讲”倒霉被报复,这是产生另类“绝对服从”的原因之一。
“家长制”取代了民主集中制
存在另类“绝对服从”腐败现象的单位,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没有形成有效的上下结合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这些单位,负责人将自己当成党的化身,大权独揽,喜欢一言堂,党政大权一把抓、财务审批一支笔,干部的任免更是“一把手”“一锤定音”,他的话就是圣旨,必须照办不误。民主集中制在这些单位形同虚设,班子成员看“一把手”眼色行事,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下面的人没有真理。一些地方和单位“家长制”的复活使实权人物的权力处于“绝对失控”之中,“一把手”等实权人物腐败呈发展态势便是“权力绝对化”的必然结果,这是产生另类“绝对服从”的原因之二。
制度虽有,不认真执行
产生另类“绝对服从”腐败的单位都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往往也是“印在册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做做样子,搞搞形式”,并未认真落到实处,予以执行。对另类“绝对服从”腐败现象看不惯、有抵触行为的清白人被视为另类,遭排挤,被打击,不得重用,予以撤职调离。由此有些单位甚至出现为保官位一人腐大家腐、大家腐大家放心的怪现象。尤其是“一把手”等实权人物带头违法犯罪,下面的人敢怒不敢言,更不敢举报,这也是产生另类“绝对服从”的原因之三。
笔者认为,整治另类“绝对服从”的腐败现象,要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1.要理顺权力监督机制。要提升纪委的地位,加大监督部门的权力。纪委的权力来源不依附于同级党委,而是由上级党委派生,实行垂直领导,下派到下级党委实施权力监督,开展纪检工作,放心大胆地对诸如“一把手”等实权人物进行监督。
2.多形式地加强对包括“一把手”在内的实权人物的权力监督。人大要进一步检查督促“一把手”等实权人员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大、纪检部门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委,尤其是“一把手”等实权人物的权力监督力度,及时掌握下级党委,尤其是“一把手”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作风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组织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肃清“家长制”流毒。不划清个人负责制与“家长制”的本质区别,不认真肃清“家长制”的影响,再多的制度建设也只是一种权力的装饰品。因此,要防止党内、社会生活中的“个人迷信”、“个人崇拜”现象,要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肃清“家长制”流毒,废除“一言堂”,不搞一人说了算,彻底杜绝“另类的和谐集体”现象。
4.加强权力监督。着重做到四个“要”。一要优化权力。废除“一把手”组阁的“承包制”模式,公开选官,明箱操作,力求公正和民主。上级部门要把好任免关,要让一身正气的德才兼备者去任“一把手”及掌握实权。实施用人失察追究责任制,对“一把手”等实权人物搞好管理方面的培训学习,同时,切实执行述职述廉等项制度。二要分散权力。即将“专权”变为“分权”,避免将“关键的重要的权力”都集中于一个人身上。大家的事大家办,领导班子的事一班人办,渐渐形成包括“一把手”在内的实权人物也只有“一票”的定势,迅速改变当今“一把手”等实权人物对大小事都有绝对否决权的不正常现象。三要“批评”权力。要创造一种能够批评“一把手”等实权人物的舆论氛围,不要对舆论监督“大惊小怪”,更不能认为对“一把手”等实权人物的批评就是目无领导、自由主义,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就是别有用心。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既要能监督“死老虎”,更要能监督在台上的“活老虎”。四要审计权力。对“一把手”等实权人物在任时的工作情况、财务情况要进行动真格而不是走过场的审计,审计要着重在求实效上下工夫。这要成为一种制度坚持不懈地实行下去,尤其是对离任、外调的“一把手”要进行全面彻底审计,并做到确有实效。
5.打防结合,加大对“一把手”在内的实权人员的监督力度。上级干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发现搞另类“绝对服从”腐败行为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要大力表彰敢于揭发、抵制不正之风的好人好事,对敢于抵制另类“绝对服从”腐败现象的干部要予以重用。检察机关要继续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一把手”在内的实权人员的法律监督力度。要继续突出办案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包括“一把手”等实权人物在内的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在当地有震动、有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一把手”及其实权人物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办案中坚持打防并举,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腐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强化责任、协调工作,进一步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抓职务犯罪预防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