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代际比较:基于南京市284位农民工的调查
2013-08-13章雨晴郑颂承
章雨晴,郑颂承
(南京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转向第二、第三产业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农民工融入城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必经阶段。因此,了解农民工城市定居的意愿能够更好地对我国城镇化发展方向做出预测,并能就此采取适当对策以解决这一历史进程中的问题。
“农民工”通常被定义为离开农村聚居地到城镇的务工人员,但户籍还是农民。[1]①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农民工群体已不再是一个高度同质的群体,而开始分化为两代不同的群体——第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刘传江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挑战与市民化》[2],杨春华《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思考》[3]等都是学术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成果。本文采用“新生代农民工”的称谓是指出生在1980年之后,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4]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在成长经历、个人诉求、文化素质、社会心态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两代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呈现出多样性和层次性。因此对农民工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必要关注他们的代际差异。
“城市定居意愿”这一概念是指农民工对以城市作为自己最主要栖息点的居住意愿与倾向。与城市常住居民相比,农民工在物质生活、居住条件、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处于弱势,是城市社会中居于边缘地带的群体。同时,从农民工的期望和心理预期角度来看,较高的收入、较好的生活条件和现代化的生活方式等均成为城市对农民工的拉力。但落叶归根的传统思想以及在城市定居的现实困境使农民工面临着城市定居的选择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农民工未来定居意向大致可分为三类:留在城市②、退居乡镇或者回到农村。
为此,笔者拟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方法对两代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进行分析,结合代际差异,全面了解经济与社会保障因素、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和个体特征因素对两代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据此探讨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与城镇化进程之间的联系以及急剧膨胀的城镇化背景下城乡良性互动的新思路,为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制定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合理的政策建议。
二、研究基础及样本描述
1.研究基础
在城镇化进程中,大规模涌入城市的农民工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群体。目前,学术界在对于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研究上主要注重对其城市融入度和市民化的调查研究,取得一系列研究成果。关于农民工的城市定居及养老的影响因素问题,大多数文献是从人口流动、人口迁移角度或农民工城市融入角度去研究的。肖昕如、丁金宏认为配偶情况、收入状况、职业性质、子女是否随迁以及社会融合状况是影响流动人口是否选择在大城市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5]西方迁移理论认为,经济因素是影响人们迁移决策的重要因素。黄乾在研究中指出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并不强烈,就业状态、收入、农村土地、住房情况、养老保障状况和社会融合等经济、社会因素是影响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最为重要的因素。[6]赵艳枝、李强等都发现家庭式流动可以显著促进农民工的定居意愿。[7,8]吴兴陆认为社会文化因素是农民工作出迁移决策和融入城市过程中影响更为长久和深层次的决定性因素,户籍制度,城市社会公共福利,子女待遇都会对农民工的定居意愿造成影响。[9]侯红娅等则基于收入预期来解释留城意愿,认为年龄越小,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对进城务工的收入预期要高过其他农民,因此他们更愿意进城定居。[10]
针对农民工在城市融入中存在的问题,何军认为要促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必须考虑第一代农民工与新生代农民工在留城定居影响因素上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提升农民工的城市融入程度。[11]具体而言,要改善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现状,必须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如就业、保障等制度的弊端,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给予农民工公正、公平的国民待遇等。综上所述,大多关于农民工最终流向问题的研究对于农民工的代际差异重视不足。
本文在参考前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对南京地区农民工的调研发现,两代农民工在经济与社会保障、社会、心理和个体特征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会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据此得出如下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2.数据来源及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数据来源于笔者参加的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代际差异视角下农民工养老定居意向研究”,以问卷调查为基础,走访了南京周边的劳务市场、建筑工地、菜市场、工厂、车站等农民工密度较大的地区,共发放并回收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284份,有效率为94.67%。其中,第一代农民工样本151份,新生代农民工样本133份。从性别上看,第一代农民工中男性占70.86%,女性占29.14%;新生代农民工中男性占 45.86%,女性占54.14%。从文化程度上看,两代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偏低,第一代农民工中初中及以下水平的占86.76%,新生代中初中及以下水平的占42.86%。从婚姻状况上看,第一代农民工中已婚的比例达到94.70%,新生代中已婚的比例为51.88%。从职业上看,两代农民工主要从事较低层次的职业,排在前三位的是建筑工人、工厂工人和服务人员。样本中各变量的离散程度见表2。
调查点选择在南京,一是因为现有文献中对南京地区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研究相当少,二是南京作为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的城市,是江苏省主要农民工的吸纳地。近几年来南京市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吸引了周边地区大量农民工在此打工就业。因此选择南京作为调研地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三、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代际比较
根据调查统计结果,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各自的城市定居意愿如表3所示。如前所述,农民工定居意愿分为在城市、在城市周边的乡镇、回农村定居等三种选择,因此,在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时主要关注在城市定居和在农村定居两个选项,在乡镇定居的情况作为参考。结果表明,大部分农民工都倾向回农村或者乡镇定居,这和调查地点——南京的特殊性有一定关系。南京作为典型的大中型城市,经济较发达,生活成本相对较高,经济与社会保障因素对两代农民工定居城市都形成了极大的阻碍。毕竟,稳定的经济收入与住房条件是农民工实现从农村到城市的迁移并改变居住方式的物质保证。这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选择上呈现出一致性的根本原因。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第一代农民工相比于新生代农民工明显更倾向于回农村定居,这反映了两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意愿上存在着代际差异,传统的乡土情结在第一代农民工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在乡镇定居对两代农民工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位于城市周边的乡镇生活设施齐全,生活方便,离家乡近,环境相对较好并且生存压力远小于城市。两代农民工在乡镇定居的意愿比例均超过了在城市定居的比例,特别是在新生代农民工中,有将近一半的人有意愿在乡镇定居。这反映出农民工定居意愿问题的新选择。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有很大一部分对城市定居的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打算。
表3 两代农民工定居意愿
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过程中,既会受到城市文明的吸引,也受到城市制度和社会文化上的种种排斥,这正是农民工进行城市定居选择时所面临的困境。根据调查结果,“渴望融入城市,过城里人生活”以及“为子女今后的教育和生活考虑”对两代农民工而言都是城市对农民工重要的拉力。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新生代农民工选择了“习惯城市的生活方式,不愿再回落后的农村”的比例达到 12.12%,而老一代农民工的这一比例只占4.17%,可见两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心态上存在一定差异。从农村对两代农民工的拉力上可以看出,乡土情结和落叶归根的传统思想在第一代农民工身上始终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而对新生代农民工则没有多少影响。而经济与社会保障因素是城市对两代农民工共同的推力。
四、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影响因素的差异
为更好说明经济与社会保障因素、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和个体特征因素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影响的代际差异,现根据样本数据进行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相关性分析(表4),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各类因素的描述性分析。
表4 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间相关性分析
1.经济与社会保障因素
调查数据显示,两代农民工基本收入水平主要集中在2 000-4 000元的区间,收入水平都处于城市偏低水平,其中两代农民工中月收入超过5 000元的分别占4.64%和7.52%。在收入情况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中(表5),根据相关性分析(表4)可知两代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随着经济收入水平的上升而逐步加强,收入水平对新生代农民工影响显著。这表明经济收入因素是农民工城市定居的重要制约因素。这是因为收入水平影响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负担水平和生活质量及其对未来城市生活的预期,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可能性,因而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民工,其定居城市的意愿往往越强烈。
住房情况是农民工去留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调查结果,两代农民工中自买房的农民工比例分别占29.14%和14.29%,无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分别占7.95%和 12.03%,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状况普遍不如第一代农民工(表5)。结合相关性分析可知,住房条件和第一代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呈正相关的关系,住房条件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影响则不明显。
社会保障是农民工抵御社会风险的重要机制。数据显示,两代农民工中有“五险一金”的比例分别为 5.3%和 12.03%,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略好于第一代农民工,但从总体来看都很不乐观。结合表4、表5,拥有城市养老保障与城市定居意愿大体上呈正相关。社会保障相对齐全的农民工大多会选择在城市定居,这是因为拥有城市的社会保障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定居城市的后顾之忧。
表5 经济与社会保障因素与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
2.社会因素
当农民工决定是否定居城市时,不仅要考虑农村的社会资本,更要考虑城市里的社会资本。另外,在城市的社会融合程度也会对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产生一定影响,可以通过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人际交往情况来反映。调查数据显示,两代农民工的社会资本都不是很多。但从社会融合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人际状况明显不如第一代农民工。从社会因素对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来看(表6),结合表4可知,社会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影响显著,对第一代农民工没有明显影响。
表6 社会因素与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
3.心理因素
满意度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概念,以测量人们社会心理的一种感受。当人们在工作与行为上的付出与劳动得到他认为应该得到的回报、补偿和尊重的时候,人们自然而然地在心理上产生相对公平和满足的感受。因此,满意度指标可作为农民工心理因素的评价指标。数据显示,第一代农民工对务工地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比例合计为78.8%,而新生代农民工相应的比例合计占71.43%,这表明两代农民工对务工地的满意程度均较高。从影响来看(表4、表 7),第一代农民工对务工地的满意程度与其城市定居意愿并无明显关系,而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满意度越高,则大体上定居迁移意愿也就越强。另外,从调查结果来看,两代农民工对务工地不满意的方面依次为收入、住房、社会保障以及工作环境。
表7 满意度与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
4.个体特征因素
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因素也是影响其城市定居意愿的重要因素(表8)。性别对两代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有一定影响。虽然在统计上不显著(表4),但方向与预期一致,这可能是由于样本量和样本的相似度所导致。大体上可以认为,女性农民工的城市融入程度高于男性。究其原因,在当前的价值观念中,男性农民工由于较低的务工收入以及面临在城市结婚、居住和子女等各方面更大的压力和责任,导致其在城市定居的意愿不如女性。李强、龙文进的研究结果也指出,由于经济和生活的压力,新生代男性农民工的城市融入程度要低于女性。[8]
从家庭状况来看,婚姻和子女状况与农民工的定居决策并没有显著关系(表4、表8)。新生代农民工有相当一部分尚未结婚或尚未有子女,因此家庭状况对其定居意愿影响不大。
从文化程度来看,新老两代农民工的教育水平主要集中在初中层面上,但是第一代农民工没有受过教育的比重相对比较大,占第一代农民工总人数的21.19%,而新生代农民工没有受过教育的比重仅占3.76%。从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来看(表4、表8),新生代农民工呈现出这样的规律——受教育程度越高,在城市定居的意愿越强;而文化程度对第一代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影响不显著。这是因为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接受现代教育的新生代农民工更能感受到知识文化给他们带来的处境的改变,因此当他们的文化程度比较高时便更愿意留在城市定居。
表8 个体特征因素与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
五、结论及其启示
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经济与社会保障、社会、心理和个人特征等多重因素。不同个体对于城市定居的考虑,反映出城市定居决策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其中,经济与社会保障因素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而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则呈现明显的代际差异。这反映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时代印记和群体特征,他们对城市定居的选择不仅考虑物质层面,也注重精神层面,更渴望社会与心理层面的关注。
据此得出相关启示:1)要关注两代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代际差异。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应重点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和利益诉求,在经济社会政策上未雨绸缪。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所存在的心理归属的矛盾性以及社会资本不足等问题,政府和社会需要给予一定的帮助,同时也需要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努力。选择符合自身能力的城市生活,注重个人职业技能的提升,拓展城市社交范围,有效利用政府支持政策等都是可行的方法。对于第一代农民工,切实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是当务之急。2)经济与社会保障因素是提高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关键。目前,农民工的就业表现出非正规性、不稳定、职业层次低等特征,收入偏低更进一步影响了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政府应该尽量消除制度和政策性歧视,制定保障型、引导型政策,切实提高农民工经济收入。3)乡镇成为农民工定居的新选择。分析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有意愿在城市周边的乡镇定居,在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20 世纪90年代,费孝通就曾经提出过“小城镇”理论,主张通过发展城镇企业,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实现农民“离土不离乡”的城镇化模式。[12]由于中小乡镇在发展程度上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生活成本低、社会排斥少,容易成为农民工定居的折中选择。因此,政府帮助农民工先在小城镇实现就近转移。这不失为促进城乡良性互动的新思路。
注释:
①感谢匿名审稿专家的建议。农民工是指常年或大部分时间
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但仍然是农业户口的农民,即户籍在农村,身份是农民,尽管进城从事打工,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不享受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的农民工群体。具体而言,界定标准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根据职业。从事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职业为主要职业,在集体、国有单位工作的农村人口(或者有农业户口的人),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二是根据身份。农民工是分化出来的“农民身份的工人”,尽管他们是非农从业者,但其户籍身份还是农民,与具有非农户籍身份的城市居民有明显身份差别;三是根据劳动关系。农民工属于被雇用者,大部分时间在城市以体力劳动获得工资收入,以临时工、私营企业里的打工者、建筑工地的泥水工、搬运工、清洁工、保姆等形式出现,他们虽与农村土地保持一定经济联系,但主要从事非农职业和非农活动,以工资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四是根据阶级属性。农民工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他们己从农民中分离出来,较大程度地融入了城市社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正在向工人阶级转化,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本文中所界定的“农民工”主要是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在农村拥有住房并有承包土地(至少也有承包土地的资格与权利),但己基本脱离甚至完全脱离了农业,身份上属于农民而职业上属于工人的那部分劳动者。
②此处“城市”是狭义的概念,只含市不含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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