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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雅安地震对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2013-08-12

时代金融 2013年6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合同财险

韩 越 韩 非

(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2000; 南开大学,天津 300000)

一、雅安地震的经济损失与近年我国地震历史处理办法

北京时间2013 年4 月20 日8 时02 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 级地震。受灾人口152 万,受灾面积12500 平方公里。截至24 日14 时30 分,地震共计造成196 人死亡,失踪21 人,11470 人受伤。

截至25 日,雅安三个重灾县已公布高达1693.58 亿元的经济损失数值。该值至少是其上年GDP 总和的21 倍。震后恢复资金有其独立的国家评估程序和标准。同时,正在进行的多层级灾情损失评估,也将为后续评估提供基准数据。

暂不谈三县千亿经济损失的真实性与否。回顾汶川地震震后重建,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 年6 月30 日发布实施。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我国震后主要补助措施有: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央补助700 亿)、地方财政补贴、受灾地区税收减免、个人每年补助4000 元、个体经营每年补助8000 元、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投放信贷等。除此之外,还有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等。玉树地震相关处理办法与此大致相同,还有政府统一指导重建等,详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2010 年6 月13 日编制,组长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震后处理办法的主题思想是:政府主导、财政补贴、社会捐赠。

然而,“放养式”的地震重建方式并不能满足个人、企业在人身健康,财产损失方面上的需求,建立相关的地震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

(一)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地震保险,包含地震险的险种少

在人身险范围内,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购买这些保险的客户在地震中死亡或伤残将获得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给付。

在财产险范围内,财产险的主险一般不承保地震。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建筑工程险和安装工程险包括地震险。而对于企业财产险,如果客户坚持要投保地震险,可以通过附加险的形式投保,但对其会有严格的限制。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保险公司通常将其列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作为除外责任,因此我国的家庭财产险不承保地震责任。

在车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大多把地震列为了免责条款。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车险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到,保险责任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一般来说,车险免责条款里会说明,因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之内。但因地陷、地裂造成的车辆损坏,或者由于地震造成的高空坠物砸坏车辆,可申请理赔,但需要车主能够出示相关证明。

(二)地震保险制度不健全,社会上应对巨灾风险意识较弱

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一般在经历巨灾的两年左右,受灾当国就会出台相应的保险管理制度来应对日后类似状况的出现,从而提高当国应灾能力,稳定社会秩序,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然而在我国,此方面的政策措施甚少,尤其针对地震保险的相关制度几乎空白,直接导致了受灾风险的大大提升。一旦发生巨灾,将对我国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平稳发展。

现今,虽然有部分人承认自身存在巨灾风险,但很少有人愿意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这种风险。人们对于这些巨灾的看法往往是逆来顺受,甚至更有不少人完全依赖于社会救济或政府补贴,最终,这种心理导致其陷入恶性循环,保险意识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因此,对于地震险机制的完善,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行业、公众的共同参与。

三、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日本是个地震多发国家,同时也是地震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下面我们主要介绍日本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并比较得出其对我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一)地震保险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923 年,日本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关东大地震,造成14.2 万人失踪和死亡,25 万栋建筑物被毁,损失巨大。关东大地震后,日本开始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1966 年,日本国会先后通过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初步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有关地震保险法实施令》,进一步完善了日本的地震保险体系。

而在我国并没有与地震相关的法律条文。正如袁力和王和在《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应与时俱进》中所提到的,建议国务院发布《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同时加快我国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等,为构建地震保险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框架。

(二)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最大的特色在于其再保险制度,以日本家财险为例。财险公司在接受了原保险合同之后,根据地震保险法与JER(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地震原保险合同全额再保险于JER,JER 不能拒保。JER 与财险公司个别缔结了再保险合同之后,除了一部分自留以外可办理再再保险。再再保险的渠道有两种,一个是与政府签订再再保险合同,其危险责任限额由日本国会决定。另一个渠道是与各财险公司签订再再保险合同,各财险公司间的危险责任限额则是根据各财险公司的家庭地震保险危险准备金额来决定。如图1 所示。

图1 日本地震保险的再保险程序

目前,日本家财险的地震风险是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的,即在再保险合同中约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损失金额超过自留额到最高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再保险人承担。日本东海大地震后修改的《地震保险法》的具体做法是:

1.1150 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JER 承担;

2.超过1150 亿日元至8710 亿日元的部分由日本政府和民间各承担50%,其中1150 亿日元至2596 亿日元的民间部分由参与再再保险的财险公司承担,2596 亿日元至8710 亿日元的民间部分由JER 承担;

3.超过8710 亿日元至55000 亿日元的部分日本政府承担95%,民间承担5%,其中8710 亿日元至31850 亿日元的民间部分由参与再再保险的财险公司承担,31850 亿日元至55000 亿日元的民间部分由JER 承担。

日本地震保险近二十年来出现了各层级责任限额不断扩大,政府承担比例不断上升的态势,这也充分体现了应对地震这种巨灾,民间保险公司往往无力单独承担全部损失,这需要政府和再保险的共同参与。

(三)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方式与责任范围

日本地震保险的家财险会自动附加在火灾保险的保单上,比如普通火灾保险,长期综合险等,保险金额一般为火险金额的30%-50%。这一方式与我国部分企财险的承保方式相同。

日本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日本地震保险承保因地震,火山爆发,或上述事故引起的海啸,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火灾,损坏,淹没或土地流失导致的损失。日本是一岛国,四周环太平洋,往往会出现地震,火山,海啸的同时发生,保险标的的近因难以确定,共同投保有利于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而我国虽然也面临地震等巨灾的威胁,但传统的地震带距离海洋甚远,因此地震与海啸同时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这点要在制定费率的时候明确指出。

因为巨灾发生的不确定性,日本地震保险大多为以一年期为主的短期保险。值得指出的是,日本地震保险家财险的保险标的有居民住房及其家用财产,如家具、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但不包括价值超过30 万日元的贵重物品,如珠宝、字画、古董、有价证券等。

(四)日本地震保险的费率厘定

其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其中纯费率仅包含地震风险,附加费率则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但不包含预期利润。日本的地震保险根据地震风险大小和建筑结构(木制或钢制)分为4 个等级,即1 等地区、2 等地区、3 等地区和4 等地区,并按此等级确定地震基本保险费率。此外,根据建筑年限和抗震等级等条件,还能够享受10-30%的折扣。

不仅如此,日本地震保险在理赔方面也采用了差别费率的方法,使得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不能因保险而额外获利得到充分地体现。

四、总结

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是个地震多发的国家。从前不久发生的雅安地震以及较早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充分证实了在灾后重建方面,我国不能仅仅依靠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建立并实施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应及时构建地震保险机制,出台相关法律控制风险,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还应该普及保险知识,夯实保险教育基础,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在应对巨灾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地震保险机制,但由于日本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可以有取舍地借鉴,从而构建出适合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提高我国的应灾能力,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1]袁力,王和.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应与时俱进[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2]郭东东,佘玲.日本地震保险体系初探[N].中国保险报,2011-03-28.

[3]孙黎,史本叶.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其借鉴[J].商业研究, 2011(09).

[4]赵苑达.再保险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5]何霖.日本巨灾保险之进程与启示[J].灾害学,2013(04).

[6]袁力,王和.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应与时俱进[N]. 21 世纪经济报道,2013-01-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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