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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需做到“三要”

2013-08-06罗仕香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群众利益举报人纪检监察

罗仕香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 -0175-02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必须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当前的腐败形势向党和国家事业提出了挑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执纪监督机关,找准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的定位,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具体到工作实践中,就是要坚持做到“三要”。

一、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

思想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指导思想的方向决定行为结果的成败。党的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历程再次证明,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我们的坚强后盾,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也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宝贵经验财富。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纵深发展,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期望值越来越高。各种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肆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地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同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良好党风是格格不入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的作风建设中。进一步加强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确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站稳群众立场,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二、要依靠群众做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群众常常是腐败的最大受害者,群众和腐败分子存在利益上的尖锐矛盾,在广大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反腐热情和能量。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掘、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反腐败斗争,将腐败分子置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般的反腐力量监督下,无处藏身。群众监督作为各类监督方式中的一种,有他特殊的优越性,首先是监督主体广泛,是其他监督形式的基础和有效补充;其次是监督内容全面、监督形式多样,群众监督能将监督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任何一种公权力的运行必然会对该权力所运行领域的相关群众产生影响,只要有影响就会有监督;第三是监督本质权威、监督贴近事实本身,群众监督较之其他监督形式具有相对更强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是以牺牲普通群众的利益为代价的,群众监督与腐败行为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群众永远是反腐倡廉建设最坚定的支持者,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原动力。

群众的反腐倡廉热情与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成效之间是互为因果,相互促进的关系。当前,我们依靠群众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使群众监督成为可能。知情是监督的基础,对公权力运行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知情权也是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有力武器,是当前信息化时代国家民主治理的重要保障。要充分保证群众对国家公务信息的知情权,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人事权、财权、事权的相关信息,要尽可能详尽、及时、充分公开。比如,对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要精确到分,还要精确到每一个经手人和用途;重要的人事任免情况,要突出公开任免依据、人事变动的原因、有关人员的个人情况,可以尝试全体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和消费情况向社会公开;事权要全程公开办事的依据、程序、准予或不予准予办理的理由、收费标准等等。要确立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政府的那些信息是否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方式、期限等,不是由政府决定,而是由法律规定,不允许政府部门和少数个人对信息垄断。要确立责任追究原则,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信息的,要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确立司法救济原则,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侵害了自身权利时有权依法寻求司法救济。

二是建立健全严格的证人保护制度,让群众敢于参与反腐败斗争。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对保护举报人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从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来看,打击、陷害举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举报人的权利保护明显滞后。据不完全统计,从九十年代末到现在短短十年间,我国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成倍增长,这其中除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举报人外,还有大量“潜伏”的、借“合法”手段实施的隐性打击报复行为,特别是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以“工作需要”名义作出的职务任命上“调”、“降”、“停”、“撤”,或者提拔、入党上“关”、“卡”、“压”等人事决定,严重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打压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如,江苏省滨海县小学教师顾汝汉在举报单位领导后就接连遭受撤销职务、开除公职、停发工资等打击报复,最终被迫乞讨度日。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群众的顾虑心理,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现实的需求与法律的缺漏,使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实际成效大打折扣。当务之急是要构建完善的举报人保护体系,健全相关法律规定,明文将禁止隐性打击报复行为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三是扎实工作,着力提高群众的满意率,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首先是建立健全群众积极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与群众的利益是否得到满足或受到损害相关联,对决策的评价和建议群众最有发言权。只有让群众参与决策,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群众利益,只有充分调研、协调各方群众利益,才能有效防止决策脱离实际,才能有效遏止部分领导独断专行、拍脑袋决策、以权谋私,才能最大程度防止因决策不当带来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程序不合法、政策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之中。当前要着重围绕中央和省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宏观调控、“三农”工作、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市场价格、房地产调控、节约用地、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要深化“三个专项治理”(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化对建设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清理,深化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要突出“四个坚决纠正”(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和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涉农涉企负担、教育收费和公路“三乱”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的新成效,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三、要全面提升履职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腐败的诱惑无处不在,腐败的现象日趋隐蔽,腐败的手段越发多样,有向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腐败利益关系复杂方向发展的趋势。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反腐败斗争中,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提高要在与腐败分子的腐败伎俩竞赛中,必须大幅领先才能有效应对各种腐败行为,形成腐败必打的强大威慑力。这就要求我们深刻领会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忠诚于党和服务人民有机统一起来,把增强履行职责能力和提高服务群众能力统一起来,刻苦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和各方面知识,自觉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着力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更加自觉地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研究新情况、破解新难题、把握新规律、积累新经验,全面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以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为重点,选好配强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拓宽干部选拔范围,加大干部轮岗、挂职、交流力度,把好队伍入口关。二是要突出干部队伍能力素质的提升,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等活动,培养学乐文化,建设一支懂学习、能总结、善创新的学习型工作队伍。三是强化团队精神,树立坚定、清晰、光明的团队目标,培育责任文化、服从文化、竞争文化、感恩文化,提高团队执行力。四是加强干部的管监督理。严格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严肃查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秉公执纪,清正廉洁,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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