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最新变化研究
2013-08-04施锦芳
施锦芳
(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对个人、家庭、企业和国家都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2009年3月汶川大地震后的10个月中国保险业赔付了18.06亿元人民币的保险金,独立的地震保险制度的缺失使赔付率还不足国际社会同类灾害赔付的1/3。日本的情况却有所不同,2011年3.11东日本大地震后一年的2012年3月,日本地震保险受理了7万多件理赔,共赔付了约1.2万亿日元的保险金,赔付率接近99%。①数据来源于日本财产保险协会网站 (http://www.sonpo.or.jp/)。汶川大地震及东日本大地震后中日两国地震保险金的赔付差异使中国家庭和个人对地震保险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唤醒了国民的风险意识和投保意识。中国保险学界也加快了中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
日本是一个地震、海啸、台风、洪水、大浪、火山和雪崩等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1964年的新泻大地震触发日本政府考虑创建地震保险制度。自1966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已经过了46年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数10次大地震的考验,尤其是东日本大地震后的巨额损失赔付再次证明了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成熟性。然而,东日本大地震导致日本地震、火山活动进入更加活跃状态,未来日本国内有可能发生如首都直下型、南海海沟等其损失更加严重的大地震,日本现行的地震保险制度将无法应对更大的地震损失赔付,巨额的损失赔付将使日本地震制度难以正常运行甚至崩溃。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具有很多优越性,然而应对更大的地震损失赔付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日本国内开始着手修订现行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行政府介入的地震再保险模式。二是创建了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与风险准备金制度。而其不足主要是由于地震保险产品的商品化欠佳导致地震保险费收入增长缓慢。本文以东日本大地震后的地震保险制度调整为切入口,在总结分析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优越性和局限性的基础上,探讨其改革的要点及方向,以期对中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政府介入的地震再保险模式
1.日本地震再保险制度的功能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创建之初面临了三大难题:一是地震保险无法适用“大数法则”。保险业是依据大数法则原理建立起来的,然而地震的发生规律以及受损程度等风险率,运用大数法则无法找到。二是地震损失巨大,商业保险公司不堪重负。假设地震保险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那么大地震的发生将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濒临破产。三是参保人的逆向选择,使地震保险步履维艰。由于地震保险并非强制险,地震多发地区的居民愿意购买地震保险,而地震少发地区的居民则不愿意参加地震保险,因此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承保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地震保险面临的这三大难题决定了地震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营需要有安全而稳定的风险转移渠道和管理体系来支撑。为提高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财产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的转移地震风险的渠道有两种:一是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灾难债券(Catastrophe Bond),使地震保险产品“证券化”,通过灾害金融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将地震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二是推行再保险(Reinsurance)制度,通过再保险减轻保险人的承保压力,将地震灾害损失转移出去。发行灾难债券是分散地震保险的一种新兴金融保险工具,然而它受到交易成本、附加费率、再投资率及道德风险等多项因素的影响,对保险市场而言还是一种新的挑战。①灾难债券是一种高收益债务工具,一般与保险相关,旨在应付出现自然灾害,例如飓风或地震的资金需要。设有特殊条款,若发行人由于既定自然灾害而蒙受损失,则其还本付息的责任可获延迟,甚至被完全豁免。美国、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家的洪水、飓风、地震等风险都曾用证券化的手段转移风险。与此相比,再保险制度是国际社会分担地震风险时比较常用的一种手段,在地震保险的运营和理赔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再保险制度使民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获得保障,更重要的是它不仅使投保人能以较低廉的保险费参保地震保险,而且在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保障投保人能够获得足够的赔付金额。
日本地震保险由商业财产保险公司与日本政府共同经营,以非营利为目的,既是高公益性的保险险种,又是非强制的保险险种,国民可自愿购买。1966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地震保险法》,并由国内二十多家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 (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Ltd.)。②2012年9月时点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公司的资本金为10亿日元,主要股东有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股份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股份公司、日本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等。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主要扮演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的保险风险协调者角色。
据日本地震保险法的规定,地震保险在共同公平分担保险责任的方针指导下,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包括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图1为日本地震保险再保险、再再保险流程。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然后通过签订A特约将保险金额100%再全额投保给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以转移自身的风险;而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则将保险金额换算成可能发生的赔款金额,并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将投保的地震再保险分成三个部分:一部分是通过签订B特约,按照反向向原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地震再再保险(2012年的比例为总额的4%);一部分是通过签订C合同,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2012年的比例为总额的62%);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自留(2012年的比例为总额的34%)。通过上述途径,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原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共同分担。
日本地震保险的投保流程和赔付流程基本相同,只是资金的流向正好相反,如图2所示。当地震损失发生后,投保人直接向原投保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按照受灾损失的大小将理赔分为三级:首先由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以内进行赔偿。其次,超过商业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向日本再保险公司提出再保险赔付请求,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最后,超过地震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再再保险的约定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向日本政府提出再保险赔付请求,由日本政府最终负责赔偿。
图1 日本地震再保险、再再保险流程
图2 日本地震再保险投保、赔付流程
按照日本地震保险法的规定,一旦发生地震损失需要进行赔付时,各方视损失情况确定具体的赔付责任。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政府重新修订了地震保险赔付标准,2012年4月最新调整后的赔付标准是:(1)如果损失总额在1 040亿日元以下,属于初级地震灾害损失,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2)如果损失总额在1 040亿日元以上6 910亿日元以下,属于中级地震灾害损失,超过1 040亿日元的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0%,政府承担50%。 (3)如果损失总额超过6 910亿日元,属于高级地震灾害损失,最高赔付总额为62 000亿日元,超过6 910亿日元的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1.6%,政府承担98.4%。显而易见,地震造成的损失越大,日本政府承担的部分就越多。按照这样的制度设计,无论是直接承保的原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还是政府,承担的保险责任都是有限的,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额度就越高。
目前,全球的地震保险模式大致分为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该模式主要有财政资助保险计划的持续性,政府主要甚至全部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市场主导模式,在此模式下,政府几乎不负担任何风险,由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共同分担保险损失。三是政府和市场相结合模式,该模式以多风险承担主体的共同参与,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事先的风险责任约定,政府及其他市场各参与主体承担有限风险责任。通过前述可知,日本的地震保险属于第三种政府和市场相结合模式,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代表商业财产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再保险合同,成为连接政府和市场的纽带。
2.政府介入的地震再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从1966年地震保险制度创建至今,日本一直推行政府参与的地震再保险方式。近年,针对地震再保险的政府介入方式,有学者提出了将地震保险完全民营化的观点[1]。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立至今46年时间里,日本政府仅在1995年阪神淡路大地震和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损失赔付时动用了政府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 (相当于中国的专项会计)以支付再保险金额 (参照表1所示)。于是,从这一角度而言,地震保险制度似乎存在着民营化的空间和余地。2011年1月日本财务省设置了“关于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研讨工作组”,重点对地震保险的政府介入方式展开讨论。工作组设立后的两个月发生了东日本大地震,震后的巨额损失赔付体现了政府参与地震再保险的保障能力和政府参与地震再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如前所述,据预测,未来日本国内有可能发生超过东日本大地震的更加严重的大地震,现行的地震保险制度将无法应对更大地震的损失赔付。基于上述因素,2012年1月2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继续存在的决议》,该决议强调:为了保持地震保险的安定性及确保国民对地震保险制度的信赖,继续设置地震保险特别会计并继续推行政府参与的再保险方式[2]。
表1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地震保险金支付额度最大的10次地震
笔者认为日本政府介入地震再保险的优越性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谁都可以加入地震保险。无论是居住地区的地震风险差异有多大,国民皆可安心加入地震保险。第二,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损失时由政府兜底在规定额度下全额支付保险金。如前所述,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政府修订了地震保险官民负担比例,将原承保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以及政府承担的比例分别从原来的5%、95%调整至1.6%、98.4%,大大减轻了商业财产保险公司的负担,提高了政府的负担额度。第三,国民可以以较低廉的保险费加入地震保险。日本的地震保险本着“不赚不赔”的原则,要求投保人缴纳的地震保险费中不包含商业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因此保险费率也尽可能维持在较低水平。
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与风险准备金制度
1.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与风险准备金制度结构
日本《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第34条第1款规定:每年都必须保证积累支付再保险金以及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所必需的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风险准备金。日本地震再保险风险准备金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政府收取的再保险费收入如果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尚有剩余,则剩余部分要全部结存作为政府的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风险准备金。二是民营保险公司 (包括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和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在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剩余资金全部提存为地震风险准备金。从1966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立至今,纯保险费收入逐年增加,特别是1995年阪神淡路大地震后保险费收入有了明显增加,近十年来保险费收入基本保持稳定。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前,民营保险公司及日本政府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准备金余额共计23 819亿日元。其中,民营保险公司为10 391亿日元、日本政府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为13 428亿日元。
2.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与风险准备金制度的优越性
东日本大地震的保险金支付是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创建以来额度最大的一次,截至2012年3月日本地震保险共支付了12 241万亿日元的保险金。其中,民营保险公司承担了6 696亿日元、日本政府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承担了5 545亿日元。东日本大地震后的地震保险赔付大大加重了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以及日本政府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的负担。东日本大地震理赔结束后,民营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余额减少至11 578亿日元[3]。因此,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地震保险制度是否能持续健康运营主要取决于日本政府管理的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的准备金余额和民营保险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余额是否充裕。假设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余额和民营保险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枯竭,那么未来发生巨大地震的保险赔付将会加大日本政府一般会计的负担及引发民营财产保险公司破产,甚至导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崩溃。
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及民营保险公司风险准备金的多少受到地震发生频率和地震保险投保率高低的影响。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追求的是超长期的收支平衡,实际上从1966年地震保险制度创建至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前,仅在1994年北海道东方冲及三陆地震损失发生后的翌年保险金支付额度超过了该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于是,地震保险学专家围绕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的必要性展开了讨论。①2007年4月27日,日本参议院决算委员会讨论资料。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政府支付的5 545亿日元保险金全部从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账户中提取,并未向政府一般会计账户借款。而民营保险公司负担的6 696亿日元也从其10 391亿日元的风险准备金中提取支付,并未动用到其他资金。如果地震保险金支付超过了准备金额度,那么,民营保险公司就必须从自有资产中抽出资金赔付、而日本政府就不得不向一般会计账户借款赔付,然后再通过以后常年收取的地震保险费收入逐渐还贷。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在东日本大地震后的赔付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东日本大地震后有关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是否必要的讨论暂告终结。2012年8月日本内阁府发布:未来日本发生南海海沟大地震的可能性增大,若南海海沟发生大地震死者可能多达40万人,损失将是东日本大地震的6倍多。南海海沟发生大地震所引起的政府赔偿责任超过其提存的风险准备金规模时,政府将不得不动用大量的一般会计即财政资金予以赔偿。因此,为防备未来发生的更大的地震,日本政府决定,今后将着手逐步提高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提存比例。
如上所述,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民营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东日本大地震的理赔充分说明了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很好地扮演了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的保险风险协调者角色。然而,为了应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更大的地震损失赔付,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强化了运营方针:不将价格变动大风险系数高的股份、不容易变卖成现金的房地产的融资作为融资对象。目前,其所拥有的资产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日元债券,主要购入中期债券,购买企业债券时必需严格审查债券的等级和企业的业绩。二是外汇债券,只能购买国际机构债券、外国政府国债和资产担保债券(Covered Bond),并且,其比例必须控制在总资产的30%以内。经历了东日本大地震的巨额赔付后,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还特别强调,今后将特别关注外汇资产的风险,要求2012年度购入的外汇债券的外汇风险防范率 (Risk Hedge)必须达到100%、现保有的所有外汇债券的外汇风险防范率必需调控在94%—100%之间。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提高地震再保险风险准备金资金运营能力以增加风险准备金余额。
综上可知,日本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及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设立对地震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营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改善地震保险产品商品化以增加保险费收入
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政府组建了“地震保险研究工作组”,日本财产保险学会、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以及各研究机构也纷纷组织专家学者着手研讨修订地震保险制度,以应对未来发生更大地震损失的保险赔付[4]。如上所述,从地震损失发生后的保险金支付角度看,政府参与的地震再保险以及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保障了地震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而从保险费收入角度而言,风险准备金来源于地震保险费收入,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准备金则来源于日本政府收取的再保险费收入,因此,增加地震保险费收入成为了今后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而改善地震保险产品的商品化是增加保险费收入的主要手段。
东日本大地震后,围绕完善地震保险产品的商品化,日本保险学界指出了今后研讨的重点:一是地震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具有商品应该具有的吸引力和充分发挥了地震保险投保率的作用。二是地震保险产品定损及支付保险金是否能够做到高效及时。三是地震保险产品对地震保险制度本身增加的风险。四是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支付是否能达到均衡,避免过度收取保险费。五是地震保险产品对住宅抗震化的推进作用。六是加入地震保险者与未加入地震保险者之间是否能实现公平。围绕上述论点,日本财产保险学会和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地震保险制度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5月公布了地震保险改革方案,明确了今后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修订地震保险制度[5]。
1.修订保险合同内容
首先是扩大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范围。现行地震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居民的住宅及其家庭财产 (贵金属、古董、珠宝、有价证劵、车辆等除外),今后应将家用小汽车及中小企业也纳入保险范围。其次是调整承保限额。现行的日本地震保险是附属于主险 (火灾保险)上的附加险、相当于火灾保险金额的30%—50%,今后应进一步提高附带保险比率。最后是降低附带保险限额。现行的地震保险法规定住房和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上限分别为5 000万日元和1 000万日元,今后应逐步降低住房的保险限额。
2.缩小不同损失之间的保险金支付差距
现行的地震保险法规定,属于全损的将获得不超过最大赔偿限额的100%的地震保险金赔偿,属于半损的将获得地震保险金额的50%的赔偿,属于一部分损坏的只能获得地震保险金额5%的赔偿,如表2所示。
表2 东日本大地震后按损失大小区分的保险赔付状况[6]
从东日本大地震后的受损赔付情况看,一部分受损占的比例最大,为赔付总数的70.9%,而赔付额度仅为总额的24.5%。因此,今后应逐步提高一部分受损的保险金赔付额度以缩小不同损失之间的赔付差距。
3.重新厘定保险费率
日本目前实施的地震保险费率是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周围所处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的。通常,根据地震发生的规律和灾害特征,相关机构对日本各地区的地震风险作出了一个数字化的评定,根据地震发生风险系数由低到高将日本全国47个都·道·府县划分为1、2、3、4个等级,1等地区地震保险费率最低,而4等地区的保险费率最高。并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地震保险费率,而每一个等级中,木结构房屋和非木结构房屋的费率也有一定的差别。不同房屋结构特别是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4等地区的费率是1等地区的3倍多、而木结构房屋的保险费率是非木结构的约1倍。地震保险制度本身强调的是社会全体人员共同参加的互助制度,从这一角度而言,缩小地震保险费率地区间的差距以提高地震保险投保率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目前,日本国内正在研讨三套方案:一是全国实行统一费率。二是将1、2等级地区以及3、4等级地区分别合并实行两种费率。三是将1、2等级地区合并而3、4等级地区保持不变实施三种费率。
四、启 示
中国幅员辽阔、地质情况复杂,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近年,地震频发特别是汶川大地震使人们对地震风险防范有了重新认识。地震保险是防范地震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地震保险改革对中国地震保险制度创建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第一,中国将来导入地震保险制度时,日本的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模式值得借鉴。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国应学习日本设立一个地震保险核心机构及设计一套政府参与的多层次地震再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再保险制度是构建地震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途径,迫在眉睫的是需尽快创建中国地震再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在中国再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新设中国地震再保险公司,使其成为连接政府和市场的纽带,发挥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的保险风险协调功能。其次,制定合理完善的地震保险赔付标准。中国可以借鉴日本模式在保险制度创建之初考虑导入三层或多层次的分担机制,适度有序地制定各层次的负担比率,以更好地分担官民之间的保险责任。
第二,设立地震再保险专项会计制度。目前中国发生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社会募捐成为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设立地震保险专项会计必然需要启动资金,可以考虑通过社会募捐筹集注册资本金以减少国家财政负担。然后,再如日本一样,每年从政府收取的再保险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地震再保险专项会计资金来源。
第三,中国在制定地震保险制度时,应汲取日本的经验,在保险合同制定、不同损失赔付标准及保险费率厘定方面,要充分考虑地震保险产品本身应该具有的商品化的特性,设计既有吸引力又能增加保险费收入的地震保险产品。如日本地震保险费率厘定上,考虑了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周围所处环境区分木结构房屋和非木结构房屋制定了两级四等费率。借鉴日本经验,考虑中国城乡二元分化的特征,应该对农村地区适当予以照顾,区分城市与农村两级厘定费率。
[1][日]高桥康文.地震保险制度[M].东京:金融财政事情研究所,2012.79.
[2][日]日本内阁府.行政刷新会议第24次会议要旨[R].东京:日本内阁府,2012.
[3][日]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现状[R].东京: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2012.
[4][日]日本财务省.地震保险制度研究工作组讨论中间整理报告[R].东京:日本财务省,2012.
[5][日]日本财产保险协会·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稳定的地震保险制度运营方针[R].东京:日本财产保险协会·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2012.
[6][日]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保险的构成[R].东京: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2012.
[7][日]日本财产保险协会.地震保险[R].东京:日本财产保险协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