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看法] 司法拍卖如何防腐
2013-07-12秦晋
文/秦晋
[专家看法] 司法拍卖如何防腐
文/秦晋
民事司法,难在执行;民事执行,难在司法拍卖。因为就民商事案件而言,相当一部分案件最终必须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得到体现,而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变现,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关系到司法权的公平公正。
而如今,司法拍卖已成腐败易发多发的高危领域。有人说,必须“从制度上源头上切断少数法院工作人员、不良拍卖企业以及竞买人的灰色利益链条”。我认为,建立公正的司法拍卖机制是斩断灰色利益链的有效途径,也是树立法律权威、实现诚信社会的基石。
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发展脉络
司法拍卖,也称司法委托拍卖或司法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经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在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其不仅是拍卖活动的委托人,也是拍卖活动的监督者,而拍卖机构仅处于协助者的地位。因此,司法拍卖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拍卖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本质是为了实现涉讼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的司法拍卖肇始于上世纪50年代,但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这一制度随之长期缺位于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才逐步得到恢复。1998年,我国关于司法拍卖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正式实施,正式开启了司法委托拍卖的探索与实践之路。
然而,随着人民法院涉及委托拍卖案件的逐年增多,相关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中介腐败”问题,即一些提供评估、拍卖服务的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滥用法定授权,以权谋私。以重庆市为例,司法拍卖就一度成为各种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当时重庆市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张弢、重庆高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等人均因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而落马。数据显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
200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司法文件,基本形成了我国司法拍卖的分权制约机制,即由人民法院辅助部门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负责评估、拍卖的具体实施;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负责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工作。
司法委托拍卖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委托拍卖体制基本确立后,各地法院规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仍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司法拍卖流标现象严重、司法拍卖成本过高。
当前,司法拍卖机构的质量良莠不齐,行业竞争恶性无序,灰色交易频繁发生。一些拍卖机构为谋取暴利,不惜采取贿赂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勾兑”、数家拍卖机构形成联盟围标等手段来取得拍卖业务,严重损害了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司法拍卖流标现象也十分突出。一方面,个别拍卖机构通过限制竞买人参与竞买、与个别竞买人恶意串通、夸大拍卖标的物瑕疵、公布信息不透明不充分等手段人为制造拍卖流标;另一方面,拍卖过程中也时常出现竞买人围标、串标问题,即竞买人之间事先串通、互相做托、围标串标、在竞买过程中不举牌应价,导致拍卖标的物一再流标。
司法委托拍卖机构不统一的现状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按最高法院的要求,司法拍卖由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但在具体实践中全国还不统一,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司法成本浪费。而现有的部分操作规定不合理,也容易造成误导市场,加大司法拍卖成本,如拍卖公告的刊登次数和周期过长等问题。
上述问题,究其成因,可归结如下:
对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不力;司法拍卖的信息披露和保密机制不健全;对司法拍卖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对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主要有自律和他律两种方式。从自律方面看,我国的评估、拍卖机构大多尚缺乏自律意识,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而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也相对无力,尚未建立起应有的行业自律机制。从他律的方式看,在大多数域外立法中,司法拍卖条文所占的分量都比较重,有的国家还制定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反观我们国家,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却很少,相关法律法规尚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对已有的法律条文也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
应该说,司法拍卖流标问题的产生与拍卖标的物信息披露不充分和竞买人信息保密不够直接相关。
目前,拍卖机构大多数采用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但由于版面小、位置不突出,无法保证让更大范围的社会公众知晓,更无法保证有意竞拍者及时获取拍卖的信息,从而导致拍卖的参与面相对狭窄。近年来,部分法院开始尝试通过法院网站、电视、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发布拍卖信息,增强了强制拍卖公告信息的传播广度和深度,但实践中尚未能实现规范化。
此外,各地法院尚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司法拍卖监管制度,具体地说:一是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机制。为防止执行权力寻租,拓宽监督渠道,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目前各地法院一般都建立了分权制衡的工作机制,但尚没有理顺彼此之间的关系,以保证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二是全程监管机制。目前,法院对司法拍卖的监管主要停留在事后监督阶段,尚没有对司法拍卖全程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三是拍卖机构的淘汰优化机制。各地法院虽然通过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目录等形式,规范了中介机构的准入机制,但尚没有形成定期对在册拍卖机构进行考核评审机制,不利于及时淘汰和补充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四是法院与中介机构的隔离机制。由于一些评估、拍卖机构仍未能从根本上斩断与法院的联系,甚至存在依附关系。另外,目前尚未能完全建立法院、交易所与拍卖机构的三方配合制约格局,与中介机构之间设置的“防火墙”尚存在一定漏洞等问题仍然存在。
完善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路径探索
委托评估拍卖改革是中央部署的“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改革项目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有关执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2年,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重点就司法拍卖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行梳理,更加清晰地规划出我国司法拍卖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前进路径。
规定指出,各级法院应当遵循审判、执行与对外委托司法拍卖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即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等,最终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地方探索在司法委托拍卖中借助网络平台,突破地域限制,使拍卖标的信息公开程度更高,交易价格最大化,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用“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代替传统的人工叫价拍卖方式,明确规定10万元以上标的物的拍卖全部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规定要求司法拍卖要通过更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
按照《规定》,拍卖前,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统一发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信息;拍卖后,对委托评估、拍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采用电子竞价、网络竞价、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等方式,让不同地域的竞买者能够公开透明参与竞价,实现标的价值最大化。
其实,对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监管乏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各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因此,要在合理划分各部门管理权限和职责的基础上,建立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多部门合力监管机制,如在市场准入上,相关部门在进行登记和签发营业执照时,要对中介组织的资质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而在日常监管中,人民法院负责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涉讼案件将不断增加,从而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也将呈上升趋势,为了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建立司法拍卖新机制,是民心所向、时代之必须。因此,厘清我国司法拍卖的现状和主要问题,对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拍卖改革进行探索,成为我国未来民事执行立法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