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能量源自良性互动
2013-07-12刘武俊
文/刘武俊
正能量源自良性互动
文/刘武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推出网络舆情白皮书,其中开宗明义:“保持独立审判与倾听民意之间的平衡,在众喧哗声中汲取民意,在‘一边倒’的舆论声中坚守法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说,“近年来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都越来越重视网上舆情,越来越积极地回应网上舆情,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正在形成之中。”
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网上舆情张扬威力的新媒体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司法机关与网络新媒体打交道正越来越趋于频繁。司法如何直面新媒体和网上舆情,传媒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所谓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网上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
现代媒体被誉为与立法、司法和行政并列的“第四种权力”,依据学术大师福柯的观点,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连带的,是在话语中发生联系的,因而特定的话语往往就是一种权力的“知识型构”,并且是权力与知识通过媒体这种载体发生暧昧关系的表征。从一定意义上讲,媒体对话语的控制和垄断实质上就是一种颇具隐蔽性的权力技术,媒体的舆论监督实际上可以视为一种关于话语的权力技术学。人类不仅处于法律的监控之下,被法律之网所包围,同时还置身于媒体织就的“舆论之网”中,身不由己地接受现代媒体通过话语、声音、图象等潜移默化的控制。可以毫不夸张地讲,作为受众角色(读者、听众和观众)的我们时常会切身感受或体会到现代媒体带有负能量的“话语霸权”气息。作为一种颇具隐蔽性的“准权力”形式,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样存在“权力”行使不当,甚至“权力”被滥用的可能。
新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本质上是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新媒体承载的网民的司法知情权、言论表达权、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与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媒体与司法应当是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剑拔弩张的对立关系。
在实践中,妥善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其实是一个涉及观念更新、制度建构、心态调整乃至技巧运用的复杂问题,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实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实效的双重目的。
舆情是一柄“双刃剑”
新媒体因其自身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网上舆情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有可能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新媒体容易出现的以下几类情况:因舆论监督不当诱发“媒体审判”。“媒体审判”现象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主要症状。网上舆情可能对正在审理尚未结案的司法案件作倾向性、情绪性的报道或评论,使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的局面,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主观判断,包括预先定罪量刑等等,对司法机关形成负面的舆论压力,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媒体审判”实际上是以背离法律的非理性的情感审判取代理性的司法审判。媒体审判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司法偏见或者迁就、屈从于舆论压力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报道内容失实。失实的新闻报道显然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报道失实不仅混淆视听,也容易引起新闻侵权纠纷。新闻报道内容失实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新闻采访不够深入细致,获取的材料不够全面的原因,也有为追求所谓轰动效应添油加醋臆造故事的原因。
报道内容失衡。媒体不能均衡相关各方当事人的事实和观点,偏听偏信,站在某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公正的报道应当是平衡的报道,对相关当事人的事实和观点的表述应当平衡,给予各方当事人均等的话语权。特别要注重为话语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说话。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还可能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舆论监督的排斥。这种排斥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对媒体尤其是新媒体采访报道的苛刻限制,设置种种障碍,提出各种苛刻的采访条件,训斥甚至阻挠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有的媒体到基层法院采访,法院方面要求记者提供上级法院出示的采访证明,折腾记者先跑一趟被采访法院的上级法院开出证明才行。
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公开审判原则意味着司法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允许公民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接受公众的舆论监督和传媒的新闻监督;独立审判原则意味着司法具有相当的自主性,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实质上就是强调法官的自主审判,允许并且要求法官凭自己的理性和良心依法自主地作出裁判,任何外界的力量都无权替代或者指挥法官进行裁判,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凭自己的理性“我行我素,自作主张”。公正的审判活动应当力求在保持适度的开放性与有节制的自主性之间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均衡。
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法院的首要职责就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倘若媒体过于热衷炒作,甚至俨然搞成“媒体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这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防止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这种局面一旦形成,其后果将可能是非常危险的。实践中,的确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院迫于过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的完全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这方面的案例及教训其实并不罕见。因此,一定要警惕因错误的或情绪化的舆论导向而酿成所谓“舆论审判”。司法公正需要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拒绝破坏性的舆论监督。新媒体应当具有一种高度的自律意识,不要片面地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要更加注重舆论监督的实效。
正能量源自良性互动
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网络媒体属于传播面极广、传播速度极快的新媒体,几乎每个网民都可以承担准记者的角色在网上报料和发表评论。舆情是民意的重要体现,网上舆情也是民意的重要表征,尽管鱼目混珠的网上舆论并不能和民意完全画等号,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网上舆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非理性的感情色彩,但不可否认的是网上舆情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人的民意。网上舆情是法院公正审判的重要监督源。法院对网上舆情要积极回应、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要以一种开放、积极、理性的心态应对,保持必要的司法理性,切忌被潮水般的网上舆论淹没司法理性。网络媒体也存在一些问题,监督无序,甚至存在网络审判,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
网上舆论是一种自由度极高的话语权,网民在行使话语权时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对于重大案件尽可能理性地发表个人意见,不要恶意炒作甚至“绑架舆论”向法庭施压。广大网民既要积极监督法院公正审判,同时也要尊重和善待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对于网络舆情,法院也要积极回应、认真甄别、合理吸收,切勿轻率地对网上的一切批评性言论都嗤之以鼻,更不能怀有对网民正常舆论监督的压制和打击报复心理。对各级司法机关而言,既要培养法官直面网上舆情的开放和理性的心态,也要不断提高法官应对媒体和网上舆情的能力。
建议各级法院开设司法微博,设立网络发言人,加强与广大网民的交流沟通,主动引导网上舆情,及时回应网上舆情。
一言以蔽之,司法与新媒体应该是一种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新媒体应当在监督司法方面发挥积极的正能量而不是添乱捣乱的负能量。司法公正需要善意而非恶意的网上舆论环境,需要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网上舆论监督。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网上舆情,广大网民也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