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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触犯刑律得不偿失

2013-07-12赵德亮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1期
关键词:机械厂小费潜规则

文 赵德亮

潜规则触犯刑律得不偿失

文 赵德亮

现代市场经济,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就采用贿赂手段,以致商事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逐渐滋生,不断蔓延成了“潜规则”。金山区检察院分析商业贿赂案件发现,在商事活动中,不仅贿赂对象有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也是“潜规则”的目标,这些握有企业经营权力的管理者,收受贿赂为行贿人提供商业利益收受钱财,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察官还发现,企业人员受贿的主要形式就是“吃回扣”。

在一些企业员工的认识中,采购物品或者选择业务外包等商业环节中拿点“好处费”,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潜规则”。殊不知,“潜规则”有风险,“吃回扣”情节严重将触犯法律,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 外贸主管收“好处费”,“退佣政策”害人害己

倪剑是80后,三十而立的他在金山区一家建材公司的外贸出口部门担任主管,全面负责公司出口业务中与物流、货运方面的协调和联系工作。2009年4月,他负责甄选合适的货运公司运输货物,开始频繁和多家货运代理接触。经过接触,其中一家货运公司与他来往逐渐紧密起来,对方的业务员一再暗示,该货运公司代理有一个“退佣政策”,可以根据业务量给客户单位相关负责人“好处费”,希望倪剑多照顾他们生意。经不住再三的诱惑,倪剑向该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他以每箱40-50元的退佣提成多次收受“好处费”。

然而,纸终归抱不住火,2012年5月,此家货运代理公司因行贿被公安机关查处,由此也牵出收“好处费”的关系户倪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倪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倪剑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款归个人所有,共计人民币21000余元。最终,倪剑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二 物流公司老总“收小费”,起内讧遭行贿者举报

2004年11月,拥有硕士学历的梁维因为工作能力突出,被所属的物流公司委派至新成立的金山区代表处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客户、安全、运营、车辆调度等工作,大权在握。

梁维告诉办案检察官,随着手中权力的不断扩大,心态逐渐失衡,思想开始“变质”,开始琢磨着如何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得更多私利。没多久,他便再次和邹明联系,以代表处总经理的身份暗示他以每车100元的标准支付“小费”。由于双方合作刚开始,邹明也不想得罪“一把手”梁维,万一他在该公司老板面前摆自己一道,可能还会影响以后的合作,犹豫之下的邹明只好答应了这种“潜规则”的要求。之后的长期合作中,邹明都会按时定期将“小费”打到梁维的银行账户上。2008年10月底,由于“小费”的累积数额不小,梁维开始有些心虚,他让邹明今后将“小费”打到自己母亲的账户,企图掩人耳目。

尝到甜头的梁维胃口越来越大,他暗示邹明想接手金山代表处回程车业务的公司很多,要想双方以后继续合作的话,得提高“小费”。由于不想失去这个大客户,邹明只得答应,“小费”提高到了每车100-300元。2011年5月,由于业务环境不景气,公司经营艰难,不堪梁维持续索要“小费”的邹明直接向梁维公司的老板举报,之后二人随即报案。梁维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

经金山检察院审查,梁维多次利用自己管理公司回程车业务的便利,向公司在常州地区的回程车业务代理人邹明收取回扣,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最终,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梁维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案例三 副总采购收“业务费”,触犯刑律悔之晚矣

2011年10月,上海一家建材公司董事长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该公司副总王全在公司筹备之际利用职务之便,在为采购机械设备时收取巨额回扣。没过多久,自知无法逃避的王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看守所里,满脸痛苦的王全向办案检察官表示,现在的他追悔莫及。“2010年9月,徐老板开始筹建一家建材有限公司。他找到我,希望我到他的公司担任副总,公司筹建期间,让我负责厂房布局及采购生产设备的质量、型号等把关,当时我同意了。”

据王全表述,晋升为副总的他手中的权利一下子膨胀起来,由于徐老板对设备的专业性能不了解,采购生产设备的事情几乎可以由他一人说了算。徐老板还和王全一起到一家机械厂考察,了解加气混凝土设备情况。在之后一段时间内的采购谈判中,都是由熟悉技术的王全一人出面,代表徐老板与该机械厂具体谈型号、规格。机械厂代表向办案检察官透露,“在谈判期间,王全说采购都是由他把关的,向我们提出要20万元的‘业务费’,为了顺利的签订合同我们无奈答应了。”

此后,机械厂业务员先行支付了他现金5万元,由于一直未支付剩余的“业务费”,王全“很不高兴”。每次机械厂把做好的加工设备送到建材公司后,都是由王全负责验收,“不高兴”的王全经常以种种理由为难机械厂,表现的“很不热情”,并多次催要“业务费”。眼看形势不妙,机械厂在半年里又先后给了他共计7万元现金。而据王全向办案检察官坦白,同年8月,他也通过“业务费”的方式,在向另一家机械设备公司采购设备时收取回扣1.5万元。

王全索要“好处费”的劣行渐渐败露,该公司徐老板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全被及时查处。金山检察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王全多次收受回扣,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王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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