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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给科研殿堂掸掸灰

2013-07-07羊春乔

检察风云 2013年12期
关键词:科研工作公务科研院所

文/羊春乔

反腐攻略

常给科研殿堂掸掸灰

文/羊春乔

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了对科研的经费投入,然而,庞大的科研经费往往并没有转化成真正的生产力,一个几百万元的科研项目最后只换来一两篇垃圾论文的实例举不胜举。防止科研经费“跑冒滴漏”,遏制科研经费腐败,在科研经费使用上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已经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科研分配,更要讲点科学

我们的行政科研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教育部、科技部以及相应各部委,但是科研经费怎么分配,由大大小小不同的政府机构决定,导致凡是不愿意投其所好去结交的知识分子或没有行政职务的知识分子常常被排挤在科研经费分配圈之外。

这种分配体制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最大反映为科研分配行政化。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科研经费分配,分配时要找一些专家,美其名曰提高分配科学性,但找的大多是离行政圈最近的专家,可能找校长、所长、院长当专家,现在高校最富有的是具有行政职务的科学家。

科研工作有不可预测性,需要随机应变,所以预算不可能做得过细。在香港,政府拨款只对人事、实验室日常开支以及会议经费三个大项的经费来设一个界线,如果有突破才需要事先申请批准。这个模式非常好,也是现在很多教授、科研院所渴望的。它的分配优点在于,每个学者都以学术声誉做担保,可以申请第一笔钱,但申请完后,如果拿不出相应成果可能就没有了,所以每个人非常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

另外,完全靠学术声誉来做,国家对科研经费审查也没有那么细,但自律精神非常重要。我国审查制度比较多,但有各种措施来规避,使很多制度形同虚设。

公务卡,动态监控眼

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能够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与银行卡的独特优势相结合,是一种新型的财政财务管理工具。

在科研领域推行公务卡,可以将经费支出纳入有效控制轨道。课题经费由委托单位下拨到项目依托单位后进入学校账户,课题经费的支出在发卡银行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及刷卡凭证,然后向单位财务申请报销,单位财务审核无误后将报销款项直接划入该工作人员公务卡账户中。银行将公务卡的划款信息和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通过银联网络系统,实时向科研单位财务部门反馈,以满足动态监控管理需要。这样做,减少了现金环节,提高了财务透明度,进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参与查办许多科研腐败案件的检察官呼吁,国家科研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科研经费支出统一使用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公务卡在科研领域全面推行提供政策依据。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科研单位都应全部纳入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各类公立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所属科研单位。不论纵向科研项目,还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均应采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结算范围也应予以明确。由于使用公务卡需配备相应电子刷卡设备,囿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些项目支出和支出地区没有配套电子刷卡设备,需要区分情况制定结算项目。建议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目录中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一些零星支出,比如过路费、签证费、停车费等可以现金支出,但应规定相应金额上限,并且加强审核力度。

常给科研殿堂掸掸灰

科研经费的滥用和挪用不仅白白浪费国家有限的科研投入,妨碍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会严重玷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作为神圣的科研殿堂的社会形象。

面对科研经费的滥用和挪用的普遍现状,面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才是根本途径。

这些制度包括∶完善人财物管理制度,紧紧抓住人财物管理等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财务的透明度,规范财务支出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科研课题奖金提取、劳务酬金、创收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建议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大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审查力度,力求每一笔经费的用途和去向都审查清楚,同时加大对课题负责人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的问责力度。课题负责人要对课题经费使用负全责,如发现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问题,应当视情节和后果取消其课题负责人资格,取消申报课题资格,追回被滥用挪用的资金,若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要切实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知群体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建议有关部门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时,可考虑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列入“六五”普法的重点组织,开展送法进科研院所活动,举办参观监狱,服刑贪官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科研院所高知群体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

此外,还可以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与科研机构的廉政共建活动,签署廉政合同。检察机关可以全程监督科研院所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智力补偿”来增收

应该重视并从制度上认可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说∶“一般而言,科研工作不会限于一周五天、每日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就我自己来说,每天都干到晚上12点以后。而且,科研工作需要创新,这与常规劳动不同,科研人员总是在不断地积累知识和进行创造性的工作,科研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科研人员的付出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因此,应该允许他们从课题经费中获得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酬劳。但是在我国,目前还不可能。”

俞金尧介绍,我国社科基金项目中,科研人员的劳务费最高占科研项目经费的10%,而且这一劳务费还不能由科研人员自己提取。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除了俞金尧分析的原因外,还有一点就是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在项目立项时,一些环节设置过于死板。他说∶“太过强调预算执行力,也使科研人员在每年特定的时间中突击花钱,用虚假发票或虚构科研活动来报销未实际产生的科研经费,套取国家和集体财产。”

“科研人员付出了很多,但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得不到承认。所以,一些人就拿别的票据从课题费里面报销。”侯欣一说。

针对这一现象,俞金尧认为,除了重申科研经费的国有或集体财产的性质,科研人员不得视科研经费为个人所有外,还需要制度上认可科研工作的特殊性。科研经费申请成功后,其用途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科研经费实际支出;另一部分作为“智力补偿费”发放给科研人员。

他以社会科研基金为例解释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下一个课题的经费为15万元,可允许科研人员直接从中提取40%(即6万元)的费用作为“智力补偿费”(或可称为“科研津贴”、“劳务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下一个课题的经费为30万元,允许提取30%(即9万元)作为“智力补偿费”。课题经费超过30万元时,也按30%提取,但对提取的总额设立一个上限,比如最多提取15万元。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提取“智力补偿费”也可以照此思路办理。

“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取‘智力补偿费’,让科研人员的工作得到了应有的报酬,有助于减少经费使用中的虚假报销现象,从而减少科研工作中的腐败风险。”俞金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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