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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曳的青春何处安放

2013-07-02张克施卫简

检察风云 2013年23期
关键词:袁某娱乐场所酒吧

文/张克 施卫简

摇曳的青春何处安放

文/张克 施卫简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直是令世界各国困扰不已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与形势变化,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呈现了新的趋势,未成年人涉娱乐场所犯罪成为社会必须加以严肃对待的新问题。

之前,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涉娱乐场所犯罪极大的关注。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以下简称“上海市院未检处”)最近的一份调查显示,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未成年人涉及娱乐场所的刑事犯罪207件303人,且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案发地涉及网吧、游戏(艺)厅场所、KTV、迪吧、舞厅、酒吧等场所。而且,各种犯罪形式中,暴力犯罪占六成。

鱼龙混杂的江湖之地

近年来,涉及娱乐场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涉及斗殴、诈骗、抢劫、强奸、非法拘禁等罪名。据上海市院未检处报告统计,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的就有193人。

许多案件的根源甚至非常无厘头,充满了江湖气息。娄某经历了一场未成年人之间的血案,导火索竟是一记轻轻的“巴掌”。年轻人好面子,之前,娄某与王某闹矛盾,在王某女朋友在场的情况下打了他一巴掌,为在女朋友面前不失面子,王某事后报复性地持刀将娄某砍至重伤。

未成年人个人身体与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所以其犯罪容易产生聚众倾向。在上海市院未检处报告的207件案件中有八成属于共同犯罪。且在涉娱乐场所犯罪案件中出现了利用高消费手段,进行有组织诈骗的犯罪,如未成年人白某、吴某、方某、程某等经成年同案犯纠集,在松江、徐汇等区的酒吧参与“酒托”诈骗,在网上搭识男网友并相约在涉案酒吧见面,诱骗其高价消费假洋酒或掺水酒,骗取19名被害人的财物7万余元。

在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场所不同还呈现出明显城郊差异。据统计,未成年人酒吧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黄浦、徐汇、静安三个中心城区,且涉案未成年人以在校生、本地户籍居多。而KTV、游戏机房、网吧类案件则主要集中于浦东、嘉定、闵行、宝山、奉贤等郊区,且涉案人员大多系来沪未成年人。

更令人担忧的是,低端娱乐场所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在涉案的200余家娱乐场所中,规模较大、消费较高的中、高端场所仅占总数的7.5%。由于消费低廉,管理松懈,低端娱乐场所成为未成年人的首选,其经营业态混杂,消费者成分复杂,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多发,易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很多情况下,娱乐场所内的普通纠纷因为没有被及时制止而升级为刑事案件,不少蓄谋进入娱乐场所犯罪或将被害人诱至娱乐场所侵害的涉罪人员,正是利用了低端娱乐场所的上述管理漏洞。

酒后,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较弱,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发生。16岁的袁某和朋友一行七人到市中心某酒吧聚会,期间共喝了五瓶洋酒。次日凌晨,袁某等人离开酒吧,拦了一辆出租车。驾驶员见人数超载,不愿开车。袁某等人下车时,与驾驶员发生言语冲突,在酒精的刺激下,袁某持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驾驶员的左胸部并砍伤其鼻部,造成对方轻伤。后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图/CFP)

除了消费,未成年人还可能存在其他目的,比如务工或兼职,甚至作为“充场”人员或者承包桌台并抽成的“枪手”。此类人数虽然不多,但潜在的腐蚀性和危害性极大。

法不可朦胧 监管不可空

未成年人就像一面多棱镜,其行为和言语会折射很多内容,有家庭的、社会的,也有他个人心理成长的。

上海市院未检处的办案人员经深入调查后发现,未成年人涉娱乐场所犯罪有很多根源,其中值得引起重视的包括行政监管困难、行业自律不足、家庭教育缺失、相关立法滞后等。

我国娱乐场所施行的是多头监管模式,许多酒吧仅申领餐饮执照,实际上却兼营KTV、迪厅等娱乐项目。餐饮行业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KTV、迪厅属于娱乐性质,应由文化主管部门监管。“前者对娱乐项目有无监管权?后者对于持餐饮执照的酒吧有无监管权?均处于权限不明的状态,可能造成互相推诿,形成监管空白点。”樊荣庆处长提到。

执法标准不明确也造成了困扰,例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并规定了相关罚则,但是“招用”的含义并不明确,是否需要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并无相关执法标准。这就造成娱乐场所与未成年人口头约定的“充场”行为是否属于“招用”,难以界定。再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也规定了相关罚则,但是由于娱乐场所人员流动性大、酒类销售去向无据可查,造成此类违法行为的取证难和查处难。

出于盈利目的,许多娱乐行业经营者也缺乏自律意识,放任甚至引诱未成年人入内。有的进入娱乐场所的未成年人年龄仅为13岁,甚至还穿着校服堂而皇之地出入娱乐场所。部分娱乐场所甚至主动雇佣明知是未成年人的在校中学生“充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有的在酒吧兼职的涉案人员在案发时刚满16周岁,但其在酒吧工作已有一段时间,例如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充当“陪酒女”。

大部分低端娱乐场所内光线昏暗,没有完整的监控设施,也没有对管制刀具等进行安检的措施。经营管理者在发生纠纷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态发展,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而在社会治理中承担重任的行业协会的功能也未能充分发挥,比如娱乐行业内,有的业态尚未成立行业协会,有的行业协会刚成立不久(例如酒吧协会),成员不多,影响力不大,在对本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及监督成员单位经营行为等方面还缺乏权威性。

涉案人员中来沪未成年人占很大比例,多数人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管教,即使父母在身边,也怠于管教。对饮酒、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家长并不制止,对在娱乐场所“兼职”、“打工”的行为持放任甚至鼓励的态度。此外,学校与家庭间缺乏沟通,未成年人管教出现了“在家父母管,在校老师管,家校之间无人管”的“空白地带”。

相对于当前娱乐市场行业细分、迅猛发展的现状,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也不够完善,与市场发展的适应度较差。现有的相关规定又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是否要求经营者主观上明知是未成年人以及能否适用严格责任等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民事侵权赔偿制度付之阙如,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容纳未成年人入内的,仅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规定民事侵权赔偿。例如娱乐场所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或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明确经营者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不利于鼓励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积极检举并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处,也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摇曳的青春何处安放

在未成年人涉娱乐场所犯罪活动中,涉酒吧犯罪作为一类新兴犯罪类型颇具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是指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消费,以酒吧为犯罪地点,或以酒吧环境中酒精、灯光、音乐为犯罪诱因而实施的一系列与酒吧相关的犯罪行为,多为因酒后失控引起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抢劫等暴力、侵犯他人财产等犯罪,此类案件中涉案酒吧主要是集休闲、娱乐为一体的中低层娱乐酒吧为主,即俗称的夜总会、夜店,高端的纯酒吧一般不包含在内。

这类案件呈现了一些新的特征:(1)户籍未成年人数量多,职技校学生比重大;(2)犯罪主体大多缺少家庭关怀;(3)犯罪类型集中且均为共同犯罪,具有暴力性、突发性;(4)酒吧招募未成年人“充场”、做“酒托”现象显著。

当前,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上升态势,泡吧成为未成年群体的新动向。根据上海市各中心城区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犯罪类型,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是在近一两年才开始集中出现的,但在其萌芽之期,上海市中心城区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案件比例已超过抢劫犯罪案件比例,且有不断恶化之势,现已到了必须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严重程度。

未成年人涉酒吧案中,犯罪主要地点——酒吧自身高消费的特性,以及泡吧这种社会潮流的影响,更多追求时髦、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在校学生(尤以厌学情绪严重,不良习性居多的职技校生为多)纷纷涌向酒吧,泡吧已成为未成年群体的娱乐新动向。

这类未成年犯罪主体大多缺少家庭关怀,精神世界贫乏。上海一起涉酒吧盗窃抢夺案的罪犯小敏,因从小离开父母随外公外婆居住,很少与父母进行沟通交流,父母从未对其进行监管和教育,也未尽过抚养责任,家庭经济全部依靠外公外婆的退休工资维持,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母亲甚至有吸毒史,并曾在小敏面前吸食冰毒,小敏对其母亲极度憎恨。

这些缺乏家庭温暖和良好家教的未成年罪犯往往内心空虚、孤独,没有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法治理念缺失,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并对酒吧充满好奇,渴求在泡吧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感和刺激感,这种高关注和热情一开始就为日后犯罪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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