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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的惩罚

2013-07-02李林章

检察风云 2013年23期
关键词:淮阴区夫妻感情志远

文/李林章

出轨的惩罚

文/李林章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妻子因出轨被判赔偿丈夫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赔偿数额虽然不算大,却有着巨大的警示意义,在司法实践上也有着突破性的典型意义。

从一见倾心到分崩离析

1992年1月,淮安市淮阴区钱营镇20岁的青年钱志远与邻村的马欣欣经远房婶婶介绍相识。马欣欣非常漂亮,钱志远一见倾心。因为马欣欣才15岁,年纪偏小,所以经过三年的不长不短的等待,直到马欣欣满18岁,他们才在1995年春节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很快花开蒂落,1995年9月18日,马欣欣生一女儿,取名钱盈。1998年5月14日,如愿又生一子,取名钱多。2007年1月16日,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这个世界往往不按照应有的步调行走,两个人仅仅办了结婚仪式没有领取结婚证时,虽然感情一般,但安定祥和,家庭稳定。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得到法律的证明后,两个人的感情却逐渐疏离了。主要原因是钱志远为了生计独自外出打工,留下马欣欣一人在家又要照顾儿女,又要操持家务,还要忙活农田;美女总是有更多男人关照的,这在农村也不例外,一些附近的单身汉甚至有家的男人平时就对她的美貌流口水,趁她男人不在家以帮忙为借口主动来接近她,性格外向的她也不忌惮和男人们打情骂俏。风言风语不断传到远在外地的钱志远耳中,爱妻心切的钱志远甚怕美丽的妻子出轨,一听到风声就跑回家来,和马欣欣大吵一场。而马欣欣否认之余,责怪钱志远对自己不信任,却相信别人的“瞎嚼蛆”。这样每吵一次,两个人的感情就淡一点,一直发展到近年来战火不断,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家里整天鸡犬不宁。2011年底,双方再次发生激烈矛盾后,马欣欣愤而离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钱志远去劝说了几回,马欣欣誓死不再回家,自此两人开始分居。

从捉奸在床到诉请离婚

2012年春节过后,钱志远不得不抛开家庭矛盾继续外出打工。虽然两人处于分居状态,但钱志远始终关注着妻子的一切,经常向家乡来人打听马欣欣的近况。2012年12月初,有位老乡吞吞吐吐地告诉他,据马欣欣所住出租房邻居说,近几个月经常有一个男的到他老婆那,关系亲密,有时晚上都不走。臭女人,越来越过分了!欺人太甚!钱志远气得牙齿咬得嘎嘣响,一拳砸向墙壁,内心里谋划着要回去捉奸。

12月17日,钱志远和打工的老板请了假,悄悄潜回家乡,晚上在马欣欣出租房对面找了个隐蔽的地方躲藏起来,眼睛一直死死盯着出租房房门。不久,他不希望看见的一幕还是出现了,一个男人连门都没敲,熟门熟路地把虚掩的门一推,就迅速闪进了房里;然后,只听“咔嚓”一声,一直没有关紧的门在里面立即锁上了。钱志远恨不得马上冲进去揪住那个男人一顿死打,但他硬是忍了下来,他知道要“捉贼捉赃,捉奸拿双”,必须等到他们上床了才能一捉一个准,免得那个臭女人又矢口否认、死不悔改。虽然窗帘是拉着的,但依然能透出里面人的身影,钱志远感觉他们是在吃晚饭,而自己却一直饿着肚子,真是饥寒交迫啊!都是这个女人害的!钱志远轻轻一抹,发现自己居然流泪了。“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伤心时”。自己曾经心爱的女人在自己眼面前背叛着自己,给他戴“绿帽子”,他怎么受得了?这是拿刀往他的心尖上戳啊!他真正伤透了心!

忍啊忍,熬啊熬,出租房的灯终于熄灭了,好像这个世界也瞬间陷入了黑暗!钱志远轻手轻脚地穿过公路,来到妻子出租房门口,把耳朵贴在门缝上。不久里面传来了马欣欣的“呻吟”声,这声音钱志远曾经那么熟悉又那么喜欢,这声音曾经激起过钱志远无限的激情和无穷的力量,但此时此刻,却牢牢地把他钉在了耻辱柱上,把他男人的自尊像蚂蚁一样踩在脚下,还残忍地碾成了烂泥。钱志远浑身都燃烧了起来,他一脚踢开了那扇门,冲到了床前……

那留宿的男子吓得浑身发抖,不住地磕头求饶。在钱志远的怒吼下,那男子当场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与马欣欣来往。

钱志远给马欣欣两个选择,要么既往不咎,乖乖回家做一个贤妻良母,不允许再和任何其他男人有瓜葛;要么离婚,大路朝天各走半边。但马欣欣既不愿意回家也不同意离婚,把钱志远晾在了半空。

为了自己的尊严,钱志远下定决心离开这个女人。2013年2月17日,钱志远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起诉。钱志远说,婚后因马欣欣一直不忠而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在我经常外出打工之际,马欣欣与金某通奸约半年之久,于2012年12月17日被我捉奸在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钱盈、婚生子钱多由我抚养,马欣欣支付抚养费。马欣欣是严重过错方,请求判决马欣欣赔偿我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欣欣答辩认为:“我与钱志远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夫妻感情一般,现在我同意离婚。但我在婚姻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给付钱志远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女儿、儿子目前均随我生活,由我照顾,故要求女儿随我生活,儿子由钱志远抚养,我愿意继续照顾儿子。”

马欣欣还说,婚后与钱志远共同建有四间平房(没有建房手续),其他共同财产还有围墙、地坪、厕所、猪圈及树木,我只要求分得共同财产中的两间平房。钱志远认为该四间平房系其母亲所建,与原、被告无关。

从出轨有错到精神赔偿

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系合法婚姻,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较长,在分居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住处有他人留宿,可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双方对子女抚养的意见,确定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为宜,双方可互不负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用。被告主张的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因无相关建筑及产权手续,且原告主张该财产属他人所有,故在案中对此不予处理。因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时,与他人发生同居行为,属于过错方,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酌定为1万元。此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判决:准予原告钱志远与被告马欣欣离婚。婚生子钱多随原告钱志远生活,女儿钱盈随被告马欣欣生活,双方各自抚养的子女抚养费由各自负担。被告马欣欣给付原告钱志远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博士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法律实践中,真正按照这一条判决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很少。虽然许多离婚案件确实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但由于无过错方无法提供确凿的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偏弱,客观上也难以提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出于慎重考虑,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不予认定,当然就不可能判决过错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某种程度上,没有能够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道德沦丧者的纵容,让他们认为法律也奈何不了,以致今后更加无所忌惮。所以,这个案件的判决虽然赔偿数额不大,却有着突破性的典型意义,值得称许。

一审判决后,马欣欣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欣欣上诉辩解,钱志远在一审中提供的案外男子出具的保证书是在该男子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写,与马欣欣无关,马欣欣不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马欣欣对于双方的离婚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马欣欣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没有事实依据。马欣欣与钱志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房屋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没有分割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钱志远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马欣欣对于双方的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钱志远提供的案外人金某出具的保证书并结合八张照片可以看出,马欣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存在过错。马欣欣认为案外人金某出具的保证书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作出,但马欣欣对其抗辩主张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马欣欣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马欣欣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的房屋是

否应予分割的问题,马欣欣未提供争议房屋的任何相关产权手续,且钱志远主张争议房屋涉及他人权利,在本案中不宜分割,一审法院基于此告知马欣欣另案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马欣欣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于2013年7月3日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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