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国公海保护的管理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13-06-23公衍芬范晓婷

环境科学导刊 2013年2期
关键词:公海保护区法国

王 琦,桂 静,公衍芬,范晓婷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300171)

法国公海保护的管理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王 琦,桂 静,公衍芬,范晓婷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300171)

对公海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刻不容缓。介绍了法国公海保护的管理和实践,包括:先进的海洋保护管理机制,法律和政策,与其他国家合作建立了派拉格斯公海保护区等。提出了给我国相关工作带来的启示。

公海;管理;海洋保护区;实践;法国

1 前言

全球贸易往来一直在不断增进,经济也在飞速运转。这也相应地导致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多样性面临严峻的挑战。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水域要远远大于各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等非公海水域,对于公海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对公海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刻不容缓,世界各国 (主要是各沿海国)纷纷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参与国际上的公海保护活动。截至目前,在公海建立公海保护区是对公海实施保护的措施之一。公海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有效管理海洋资源、环境、生物多样性或历史遗迹等而在公海设立的海洋保护区。

法国地处西欧,西临大西洋,南靠地中海,海岸线绵长。在世界许多沿海大国中,法国一直在积极制定海洋保护的相关政策和举措,并参与全球海洋保护工作。长久以来,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法国的经济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开发的同时,法国也一直努力对包括公海在内的海域的海洋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方面,法国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有先进的海洋保护管理机制、法律和政策,并与其他国家合作建立了派拉格斯公海保护区,其中一些经验值得其他国家仿效。

2 法国海洋保护区的主要管理机构与管理机制

2.1 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

从国家层面来讲,法国海洋国务秘书处负责直接向总理报告,集中监督国家海上行动的协调一致性,指导和协商统领海区的海事总监的各项行动,应对各类事件,负责所有应急和干预计划的实时更新,参与研究并改进国际和国家的涉海规定,尤其是关于安全保障和污染预防方面的条款,通过评估目前的政策和未来的计划来参与确定政府海事政策。从区域组织结构来讲,海事总监负责直接代表总理和其他部长 (内阁成员)并被赋予政府权力来执行法律规定。他协调政府所有的海上行动,如果有需要,还会承担公海与沿海区域的活动协商工作,并在必要时,付诸武力。

在法国,负责海洋保护工作的主要管理机构是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依据2006年4月14日颁布的 《海洋自然公园法》,法国设立了海洋保护区管理局。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是法国的公共管理机构。这是一个由国家机构和地方当局代表以及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控制下的公共实体。它的总部设在布雷斯特,在法国本土和海外都有分支机构。该机构的宗旨包括:支持有关于建立和管理海洋保护区的公共政策;管理用于海洋自然公园或其它海洋保护区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海洋保护区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和行政支持。

除了其实际负责的任务外,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还要促进人们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重视并坚持在2012年之前建立一个重要的海洋保护区网。该机构还负责加强法国参与国际上的海洋保护活动。

2.2 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组织结构

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是法国生态、可持续发展、交通与安居部的下属单位。执行委员会是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决策机构。其委员会成员任期为3年,主席从中选出。委员会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国家代表 (16人)和民选委员成员和团体(23名成员)。法国的《环境法典》第R334-8条确定了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指定其在职权范围 (创建、管理和评估)内制定海洋自然公园和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政策。执行委员会每年开会约3次。

执行委员会内设一个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包括: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上级主管部门代表、涉海部门代表、负责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部门的代表、主管海外机构的部门代表、地方当局代表、海洋自然公园管理委员会主席、其他类别海洋保护区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理事会负责筹备工作,监督执行委员会决策的执行情况,并行使由执行委员会赋予的权力。理事会也是每年召开约3次会议。

科学理事会是执行委员会主席或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的咨询机构,涉及海洋保护区管理局所有分配工作中的任何问题,包括海洋自然公园 (参见《环境法典》第R334-17条)。

2.3 法国重要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情况

表1 法国一些重要海洋保护区的监管与管理情况

3 法国海洋保护区的相关法律与政策

海洋保护区的建立除对地方产生影响外,还具有区域、国家或国际影响。为此目的,法国启动了一致的、具有代表性的和管理完善的国家和区域保护网,并根据欧盟和国际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和政策。

3.1 法国参与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法律和法规

包括法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签署了1992年《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98年3月25日正式生效。关于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国际条约机制,综合和发展了1972年《奥斯陆海洋倾废公约》(“Oslo Convention on dumping waste at sea”)和1974年的《巴黎陆源海洋污染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land-based sources of marine pollution”)。其他缔约国包括:比利时、丹麦、欧洲联盟、芬兰、德国、爱尔兰、冰岛、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1992年,包括法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按照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辛特拉宣言》是1998年7月22~23日在葡萄牙辛特拉(Sintra)举行的OSPAR委员会各国部长会议上通过的宣言。法国派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辛特拉宣言》决定,OSPAR委员会将推动建立一个海洋保护区网络,以确保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工作。目标是在2010年初步建立一个由实现良好管理的海洋保护区所组成的、生态功能连贯凝聚的网络,并进行评估。

2003年6月23~27日在德国的不莱梅(Bremen)举行的OSPAR委员会第二届各国部长会议通过了《OSPAR委员会2003年策略》以及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的若干重要文件。法国派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OSPAR委员会2003年策略》确定了六个工作领域: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存、防治富营养化、防治有毒有害物质、关于海洋活动的环境目标及管理机制、防治放射性物质、监测评估。2003年的《不莱梅宣言》是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的若干重要文件,包括:《关于海洋保护区网络的OSPAR建议》;《海洋保护区的选划、管理导则》;《需要保护的物种及栖息地鉴别标准》;《濒危、数量减少恶化的物种及栖息地初步名单》。

表2 法国就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定的法律规章

3.2 欧盟法律政策背景

根据 《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欧盟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与条令,目的在于加强对各类涉海活动以及这些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管理。与此有关的欧盟政策、法规与条令主要有:《欧盟共同渔业政策》 《欧盟可再生能指令》《海洋船舶航运油料法》《鸟类保护指令》《生境保护指令》《滨海浴场水质指令》 《贝类水质指令》《城市污水处理指令》《水资源框架指令》《环境影响评价指令》《战略环境评价指令》。

Natura 2000是欧盟委员会1992年创建的欧盟领域内的保护地生态网络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栖息地指令》(the Habitats Directive)和《鸟指令》(the Birds Directive),保护受到严重威胁的栖息地和物种。到2004年欧盟东扩前,Natura 2000保护了原欧盟15国18%的陆地领土。Natura 2000网络项目的主要活动包括:交流,能力建设,通过伙伴关系开展工作以达成自然保护的目的。目前,包括法国在内的欧盟27个成员国总领土面积的17%己被纳入该网络,超过1000种动植物和200多个栖息地类型受到网络的保护。Natura 2000不仅是欧盟实现生物多样性统筹、系统保护和持续利用的主要工具,也是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渔业、林业、农业、区域发展等其他欧盟政策领域的重要手段。同时,建立保护网也是欧盟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 “社区义务”的一部分。

2007年,欧盟颁布 《海洋综合政策蓝皮书》,确定了欧盟成员国在海洋领域的政策目标。该蓝皮书涉及从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规划、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到船舶航运等诸多领域,为欧盟及其成员国推进海洋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性框架。

2008年,欧盟发布了 《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要求包括法国在内的欧盟成员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海洋水域达到 “良好的环境状况”。为此,成员国必须采用基于生态系的管理方法,掌握和了解海洋环境状况以及人类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制订并实施为实现上述目标服务的有效措施。为了落实 《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法国不断加强各部门和各领域之间的协调,并加强与其他成员国的合作。

3.3 法国国内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为管理海域,协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法国就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详见表2。

4 法国关于建立公海保护区的立场和相关活动

4.1 法国的立场

法国政府一直关注海洋保护区建设问题并表示会积极拓展海洋保护范围。法国总统2009年7月做了关于海洋政策的演讲。法国总统在报告中提到:法国目前应履行其作为海洋大国的责任并抓住时机。法国目前保护区范围不足其总海域的1%,截至2012年,法国的保护区范围将覆盖到10%,截至2020年将达到法国所辖海域1100万km2的20%。预计保护区有一半区域为渔业保护区,由渔民、科学家和地方相关利益者参与指定保护区地点。在保护区内,海洋生物多样性将得到保护,资源可得到恢复,并可确保捕捞业可持续发展。2020年,海洋保护区网将对法国管辖下的2百万km2以上的海域提供保护。该保护网不仅扩大了法国管辖海岸的长度,尤其是地中海海岸,还扩大了法国海外区域:从法国西印度群岛到新科里多尼亚和波利尼西亚。这些行动为法国保护海洋、恢复鱼群并保护以渔业为生计的渔民的生活奠定了基础。

法国还一直积极倡导国家管辖外海洋保护工作,并参与相关国际会议。2005年1月24日至28日,法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联合召开国际生物多样性科学大会。在大会开幕式上,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强调,生物多样性损失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他呼吁要建立国际机制和专家网络,把科学信息和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保护效果,实现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目标。会议最后通过了 “生物多样性巴黎宣言”,明确提出需要以最大的努力发现、了解、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法国一贯支持在国家管辖区外建立海洋保护区,按照联合国大会 (2006年、2008年、2010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工作组会议的框架和OSPAR委员会框架,并依据法国国家海洋和海岸线战略蓝皮书(2009年)(海洋圆桌会议所作的承诺)来实施相关工作。

4.2 法国积极参与公海保护区的相关国际和实践活动

4.2.1 积极参与和组织国际相关会议

2008年8月,来自15个国家的代表联合在法国布列斯特的会议上承诺,保护大西洋中央海脊最为脆弱、资源丰富但同时也还有很多区域未曾开发的部分。大西洋中央海脊纵贯了大西洋,生物多样性丰富,是海底极为巨大的山脉,平均高度超过2000m,被称作 “海底阿尔卑斯山”。在承诺中,30万km2的海脊地区和之上的洋面都被宣布为海洋保护区域。宣布成为海洋保护区域之后,在该区域的北部,深海捕捞已经被禁止,而其他区域的海底山也会展开季节性的禁渔。法国派代表参会并表示这是公海海洋保护的一个历史性决议,对于跨国环境保护具有非常意义。它是大西洋上第一个公海海洋保护区,也是全球第二个公海海洋保护区。

2008年12月9日~11日,法国举行了一次欧盟会议。会议上,欧盟轮值主席国法国和欧盟的其他成员国对 “海洋战略框架法令”进行投票表决,有效地评估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质量。为了达到在2020年前保持海洋 “良好环境状况”的目标,迫切需要针对2012年前的海洋环境状况制定详细而明确的规划,因此这个法令成为欧盟海洋战略的重中之重。

法国还参加了于2011年5月31日~6月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国家管辖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工作组第四次会议。此次会议在公海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促进了国家管辖海域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合作方式和途径。此次会议的焦点集中在讨论国家管辖海域外海洋保护区和环境影响评估进程法律制度上,包括法国代表在内的大会工作组一致通过了关于启动建立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框架过程的建议。这套建议包括海洋基因资源、海洋保护区和环境评估、能力建设和技术转化等多方面内容。

4.2.2 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代表法国参与国家管辖范围外建立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参与OSPAR委员会的工作:管理局的负责人Olivier Laroussinie连续两年主持委员会的会议,管理局还为会议准备文件并组织和参加了相关会议。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为海洋保护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例如:

收集公海相关信息并组织研讨会,特别是在2008年,法国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召开了研讨会,并发布了 《反复核查公海问题》的报告;

2010年,法国参与共同提出在国家管辖范围外设立6个海洋保护区;

法国为界定公海海洋保护区管理做出贡献,包括:提出管理框架,更新数据并为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PVMZ的相关文件。

4.2.3 法国智库IDDRI参与公海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自2006年以来,法国智库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关系研究所(IDDRI)一直参与讨论公海的未来及其相关法律和政治地位的演变。

2008年,IDDRI与艾伯特亲王二世摩纳哥基金会、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法国全球环境基金和CDMO合作,组织召开了名为“公海生物多样性新型管理”的国际研讨会。随后,国际重大相关会议对研讨会上的观点进行了讨论。

2011年,IDDRI与法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局就公海生物多样性管理问题达成了一项合作协议,在这方面,IDDRI着重为即将进行的公海相关国际活动阐明其中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在OSPAR和《巴塞罗那公约》等区域海洋公约的背景下,但也在更全球化的背景下 (如联合国公海生物多样性工作组)。

法国还将开展许多研究项目,涉及的主题包括:公海海洋保护区 (MPAs)、区域海域内牵涉的公海问题、不同部门机构在公海海洋保护区的管理责任、欧盟与公海、法国将有关于公海的国际承诺融入到国内法律中。所有这些研究都有助于推动公海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取得实质进展。

5 法国参与建立的派拉格斯公海保护区实例分析

5.1 派拉格斯公海保护区的建立

1999年11月25日,经过十年的讨论和信息共享,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签署了一项协议,建立名为派拉格斯(Pelagos)的海洋哺乳动物地中海保护区。协议自三国批准后于2002年2月21日生效。保护区面积为87500 km2。2001年,该保护区列入具有地中海重要性的特别保护区(SPAMI)名单中,从实际上说明了关于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地中海生物多样性的协议的创新性质。将该保护区列入名单获得了针对地中海保护的 《巴塞罗那公约》签约国的官方认可。

5.2 派拉格斯公海保护区的目标和行动计划

该保护区涉及的主要物种是海豚和鲸。该保护区是为了保护海洋哺乳动物免受各种形式人类活动的干扰,其目标是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与对生境和物种的保护。为此目的,每个协议缔约方都与其他各方也与其他组织协商其政策和管理项目。保护区战略之一是要实现各种技术、科学、教育和法律资源的协同配合,用于协调广泛海区内的经济和自然利益。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还发行了一个宣传册,并通过了 《鲸类监控行为法》,而且缔约方还召开了多次会议,以便更广泛地宣传保护区。

派拉格斯保护区管理计划明确说明了保护区的目标。这些目标是涉及领域广泛的总体目标,为保护区的管理设置了一个有形的目标,有助于引导保护区的执行计划和为评估保护区的有效性制定监测计划。重要行动计划包括:海上监控方协调管理人类活动;建立三国数据库;建立网站;鲸类监控与海豚共游和海豚治疗;渔业捕捞和养殖;海上交通和商业海洋运输;科学研究和监控、鲸类统计和人口估算。这构成了满足派拉格斯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协同有效行动的基础。

5.3 建立派拉格斯公海保护区的意义

派拉格斯保护区位于地中海。这个海域资源丰富,地理位置独特。地中海所有沿海国家由于其领海所占面积而管辖地中海40%的区域,而余下的60%为公共区域。如果地中海的每个沿海国都主张其专属经济区,那么地中海的每一部分都会处于国家管辖范围内 (因而就不会有公海)。因此,超出地中海各沿海国领海范围以外的区域可以暂时成为所有相关国家的共同领域。在该海域建立公海保护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在地中海管辖海域及公关海域的科学研究活动、渔业资源保护和海上运输等海洋权益。

此外,虽然在如此大的面积内和在大量开发的环境内对鲸类种群提供保护是一件艰巨的工作,但派拉格斯保护区已经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包括:提高公众意识;采取对于建立和实施管理计划来说是罕见的但必要的步骤;促使三国政府采取自主措施以尽量减少对该区域内的环境影响;提供一个示范样板为大范围区域保护、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管理、公海保护区、区域海洋协定效用、物种的利用和宣传保护理念。保护区成立约15a后,派拉格斯保护区的实施过程从最初具有保护理念的个人和组织所推动的 “设想”阶段过渡到 “行政——体制”阶段,目前,正在积极完善管理机制和管理机构。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比保护问题更重要。现在的问题是确定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

6 法国的公海保护区举措对我国的启示

参与建立公海保护区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结合法国等发达海洋国家开展公海保护区相关工作的经验,综合考虑目前发展态势和我国现有应对能力,建议未来我国应从管理模式、国际相关法律研究、保护区选划标准和试点建设、资金支持、科研能力建设及国际合作这些重要方面开展工作。

6.1 我国的管理模式有待完善

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以及中央和地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管理体制还有待改革和优化。这也是适应海洋保护区内容的拓展及其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目前,公海保护区问题已经提到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上来,在对我国海洋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进行健全和完善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公海保护区的问题,公海保护区的建设需要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分部门管理也会对这种合作产生诸多制约,所以应专门对公海保护区的管理进行规定,并针对公海保护区实施特殊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6.2 加强相关国际法律制度跟踪研究并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相应制度

公海涉及世界各国利益,建立公海保护区也必须经过多边场合的商议。在多边国际场合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需具备较高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水平,为此,应鼓励和优先支持对相关海洋法律制度的跟踪和深入研究。相关国际制度形成的过程也是利益分配的过程,我们必须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维护我国的利益的需要,积极参与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

目前我国海洋保护区的主要依据是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为我国建立、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提供了法律保证和行为方式。然而目前的法律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海洋保护区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应当充分借鉴法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的海洋保护区制度,加强海洋科学与海洋制度的结合研究,尽快完善海洋保护区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增加涉外管理的内容,加强我国的海洋保护区制度与国际海洋环境制度的接轨。另一方面,我国签署的部分国际公约的内容没有体现在国内法中,需要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在国内法中增加履约内容。此外,还存在部分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公约规定不相协调的问题,也需要根据公约规定加以修改或修正。总而言之,国内海洋保护区制度与国际海洋环境制度的接轨,有利于促进我国海洋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发展,扩大国际合作,提高公海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水平。

6.3 提出公海保护区选区标准,加快公海保护区试点建设

从国际趋势和我国海洋保护区建设现状看,我国仍需建设更多海洋保护区。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充分发挥海洋保护区建设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国现有海洋保护区绝大多数都分布在领海或者内水。我国应该在领海以外选择重要海域建设适当面积的海洋保护区,形成自然保护区网络,还可维护海洋权益,加强对该海域的管控。首先应制定选择公海保护区的标准。公海保护区的选择应当着重考虑社会因素、经济因素、生态因素以及实效因素四个方面。其中,社会因素涉及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国际社会的接受程度、航道安全与便利等;经济因素包括生物资源、旅游资源、成本收益、人类活动对公海保护区造成的影响等;生态因素是指生态系及其物种的价值,包括多样性、自然性、依赖性、代表性、独特性、完整性、生产性和脆弱性;实效因素则主要考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紧迫性、有效性、可用性和可恢复性。

然后,提出建立公海保护区的方案。结合上述标准及相关区域的地理、环境、资源等要素进行勘探调查,选取可能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区域,加强对试点区域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研究,选择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地区,分析其潜在的经济利益、战略利益、安全利益,提出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具体方案。并在选划保护区的同时,制定配套管理规定,并在建立保护区时一并对外公布。

6.4 加大财政支持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要正常运行,资金是其主要动力。自然保护区是公益事业,其效益主要体现在资源、生态和社会方面,因此,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而资金短缺几乎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自然保护区面临的难题,也是当今困扰各国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它使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科研工作开展、管理行为等活动受到了严重阻碍。我国也面临着海洋保护工作资金不足的问题。海洋保护区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多。因此,须广辟资金来源,多渠道增加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投入。在经费问题上,实行 “政府为主,多方参与”的原则。

6.5 科研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

海洋保护区科研能力建设是确保海洋保护区健康发展的关键。海洋科学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人类活动对海洋系统的影响,使海洋环境免受人类活动的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的内容之一即提供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场所。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生境保护和恢复、繁育技术、遗传技术、基因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理论和应用的研究。但我国在这方面与法国等发达海洋国家相比还存差距,应努力克服这一瓶颈,提高我国在海洋保护方面的科研能力。

从保护区的长期发展来看,保护区还应加强自身科研队伍的建设,定期对现有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加大专业人才引进的力度,增加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保护区编制人员的比例,成立专门的保护区研究部门,提高保护区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使保护区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6.6 加强国际合作

当前海洋保护区不仅仅是一个区域问题,而是全球亟需解决的问题。国际合作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海洋保护区的发展趋势之一,因为海洋资源的保护是全球性的,而且公海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需要科研技术的支持,这种合作可以使相关海洋区域互通有无,实现全方位保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提供部分资金与科研技术支持,而且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管理水准。我国应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分区域、区域间、区域或全球范围内开展海洋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协调。

7 结语

由于公海的水域面积太大,就目前情形而言,建立公海保护区,用国际法的规制手段,使相关国家共同参与规划、管理这样的公海保护区,是一种契合当下时代背景的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策略之一,也是关注后代人利益的长久之策。

包括法国在内的海洋大国在公海保护区建设方面已经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建议我国也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结合我国从近海走向大洋、建设海洋强国的国家大战略,制定我国关于参与国际公海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战略政策,提高公海科研水平,在维护我国在管辖海域的海洋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我国在公海的战略权益,加强我国在公海相关领域话语权,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外交地位,扩大我国作为海洋大国在国际的影响力。

Preliminary Analysis on the Management and Actions towards High Sea Protection Taken by France and its Implication for China

WANG Qi,GUI Jing,GONG Yan-fen,FAN Xiao-ting
(National Marine Data and Information Service,Tianjin 300171 China)

At present,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biodiversity on the high seas is urgent.Its management and practice in France is introduced,including state-of-the-art marin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s,laws and policies,and its cooperation with other countries to establish Pelagos Protected Areas on the high seas.This paper points out its inspiration for the related work in China.

high sea;management;marine protected area;practice;Pelagos

X32

:A

:1673-9655(2013)02-0007-07

2012-09-03

国际海底资源开发与公海保护区选划技术支持系统及应用示范(201005003)。

王琦 (1981-),女,助理研究员,硕士 (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研究方向:海洋权益、情报、战略、政策等。

猜你喜欢

公海保护区法国
我国首次在印度洋北部公海试行自主休渔
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名录与分布
Deep Sea Exploration History and Technology
2021年我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正式实施
法国(三)
法国(一)
我国首次公海自主休渔7月1日起实施
黄河三角洲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法国MONTAGUT教你如何穿成法国型男
如何保护好兴隆山保护区内的马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