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重症狼疮性肾炎的临床护理方法及心得
2013-06-23张琼
张 琼
(上饶市人民医院,江西 上饶 334000)
总结重症狼疮性肾炎的临床护理方法及心得
张 琼
(上饶市人民医院,江西 上饶 334000)
目的 对重症狼疮性肾炎的临床护理方法以及心得进行分析探讨。方法 随机抽取在 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间我院收治重症狼疮性肾炎患者病例 32例,将其分成对照组和观察组,分别对其在治疗期间给予常规护理和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对这两组患者的治疗以及护理效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 观察组治疗有效率以及护理满意度均显著高于对照组,且(P< 0.05)。结论 对重症狼疮性肾炎给予合理的治疗以及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能够有效改善治疗效果,值得临床给予关注。
重症狼疮性肾炎;护理干预;治疗;临床疗效
临床上系统性红斑狼疮(SLE)为会累及全身多个系统的一种进行性、慢性、常以缓解以及复发交替发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一般在育龄期妇女人群中具有较高的发生率,据统计得知其发病的男女比例为1∶9,一般会对多系统以及多器官产生累及,约有1/4~2/3会出现肾脏损害,被称作是狼疮性肾炎(LN)[1]。本次研究中出于对重症狼疮性肾炎的临床护理方法以及心得进行分析探讨的目的,对我院收治的重症狼疮性肾炎展开分组护理,并对两组的治疗与护理效果进行对比分析。现汇报结果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对象为我院收治的重症狼疮性肾炎临床患者病例,共抽取32例,再将其分成对照组和观察组后每组16例。对照组中有男3例,女13例,年龄23~47岁,平均(35.8±12.6)岁;观察组中有男4例,女12例,年龄22~46岁,平均(34.9±12.7)岁。研究对象性别、年龄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有比较价值。所有患者均能够符合临床的相关诊断标准。
1.2 方法
1.2.1 研究方法
将抽取的研究对象按照1∶1的比例分成两组,一组为对照组,对其实施常规护理;一组为观察组,对其在常规护理基础上实施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对这两组患者的治疗与护理效果进行对比分析。
1.2.2 治疗与护理方法
本次研究对象均给予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法即在激素配合环磷酰胺冲击疗法的基础上加用苓丹片与青蒿琥酯口服治疗,剂量为:苓丹片每日3次,每次5片;青蒿琥酯每日2次,每次50mg。护理措施: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在常规护理基础上实施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包括有:①病情观察与毒副作用护理:采取激素配合环磷酰胺冲击疗法进行治疗很易发生电解质紊乱、高血压以及消化道出血等症状,因此护理过程中应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密切的观察,对患者的心肺功能、毒副作用、水电解质平衡以及水肿程度等进行严密的检测,避免尿毒症以及肾衰的发生。②预防感染:在护理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进行密切的观察,给予良好的基础护理,对患者的皮肤、尿路、会阴部、口腔等均要做好消毒以及清洁工作,避免感染的发生,保持室内的空气流通,严格执行无菌操作。③心理护理:该类患者很容易在突然情况下受到严重的心理打击,因此会导致其出现焦虑、气愤以及忧郁等心理问题,会对患者的病情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护理人员应采取安慰性的语言同患者进行沟通交流,缓解其心理压力,减轻其心理负担,增加其治疗的信心,从而更加积极的配合治疗。④饮食护理:该类患者在治疗期间应注意摄取足够的营养,譬如说蛋白质、矿物质以及维生素等,饮食应尽量以清淡为主,水以及盐均应给予一定的控制。避免使用刺激性的食物[2]。
1.3 疗效评价
显效:患者的肾功能全部恢复,狼疮性肾炎活动得到良好控制;有效:肾功能全部恢复,狼疮性肾炎活动基本得到控制;无效:肾功能没有得到恢复,或者是病情加重恶化。
1.4 数据处理
研究中所数据采用SPSS14.0统计学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处理分析,组间对比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统计得知,观察组患者治疗效果显效9例,有效6例,无效1例,有效率为93.75%;对照组显效4例,有效8例,无效4例,有效率为75.00%。观察组有效率高于对照组,且(P<0.05),详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比较
3 讨 论
本次研究中,所有患者均采取中西医结合的方法进行治疗,并同时对观察组患者实施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结果发现,观察组患者的治疗有效率明显高于为实施护理干预措施的对照组,且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该结果证实,给予重症狼疮性肾炎合理的治疗,并实施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能够有效改善该类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提高治疗的有效率,减少患者的痛苦,值得临床给予关注。
[1]张丽霞,代华.环磷酰胺冲击加中药治疗重症狼疮性肾炎的护理[J].护理学杂志,2008,10(25):274-275.
[2]杜爱华,何咏群,陈丽萍.中西医结合治疗重症狼疮性肾炎的临床护理[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9,13(5):666-667.
R473.5
:B
:1671-8194(2013)02-03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