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与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
2013-06-01邹红
邹红
(安阳工学院外国语学院,河南 455000)
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与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
邹红
(安阳工学院外国语学院,河南 455000)
维特根斯坦的著作《逻辑哲学论》中“对于不能谈论的事情,就必须保持沉默”的论题,引起了哲学界和语言哲学界众多学者关于什么是“不能谈论的事情”的种种探究、解释和验证。本文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维特根斯坦“图像论”的理论指向,以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为例验证其解释力,在研究对什么保持沉默的过程中,探讨维特根斯坦“图像论”的理论意义,凸显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对语言学研究的价值。
语言图像论;可说-不可说;语法范畴;不可言说性
1.0 引言
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西方理论科学出现危机,需要开拓新的哲学领域和哲学研究对象。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1889-1951)是第一个系统地从语言的角度来思考和分析世界,实现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这一决定性转变的杰出哲学家,被视为20世纪中叶语言哲学研究的奠基人。
维特根斯坦一生创立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哲学理论,影响了分析哲学中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学派两大流派。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思想分别体现在他的两部著作里。前期著作《逻辑哲学论》(王平复译,2009)总结了对语言本质性的思考,提出了“图像论”,核心内容是语言和世界的对应性;后期著作《哲学研究》(李步楼译,1996)主要研究语言使用的操作功能,提出了“语言游戏”论。维特根斯坦的前后两种不同的哲学思想对现代哲学和现代语言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无论是哲学界还是语言学界都备受关注的热点。
国外评述维特根斯坦哲学思想的专著很多。如韦瑟斯布恩(Edward Witherspoon)的《多维视界中的维特根斯坦》(2005),麦金(Marie McGinn)的《维特根斯坦与<哲学研究>》(2007),冯·赖特和海基·尼曼的《维特根斯坦笔记》(2008)等。国内除了对维特根斯坦的著作或相关评论进行翻译外,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如江怡的《<逻辑哲学论>导读》(2002),涂纪亮的《维特根斯坦全集》(2003),韩林合的《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解读》(2010)等,分析并诠释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目前,我国与外语教学相关的研究多为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尤其是他在语言游戏说中提出的“生活方式”、“遵守规则”、“家族相似”等思想,与现实语言的使用紧密联系。范连义(2008)、盖晓兰(2009)、艾军(2010)等人在不同时期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
对于前期维特根斯坦哲学著作《逻辑哲学论》中所提出的:“对不能谈论的事情,就必须保持沉默”,众多学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关于什么是“不能谈论的事情”上。本文尝试从另外一个角度,通过分析“图像论”中所隐含的“可说-不可说”理论指向,以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为例,在研究对什么保持沉默的过程中,探讨维特根斯坦“图像论”的理论意义,凸显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对语言学研究的价值。
2.0 《逻辑哲学论》中的“图像论”
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主要任务是将不可说的东西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划定存在和显示的界限。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种形而上学思想,这种形而上学不是通常理解的逻辑原子主义思想,即经验形而上学,而是“不可说”所要表达的那部分内容,这是一种超验形而上学思想。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区分了“可说”和“不可说”,他认为一切可说的是世界和自然科学命题,不可说的是在世界之外,只能显示,不能言表。在概括其哲学思想时,维特根斯坦说:“我的命题通过下述方式来进行阐明的:理解我的人,当他用这些命题作为阶梯,并爬越它们的时候,最后会认识到它们是无意义的。(可以说他在登上高处之后,就必须把梯子扔掉)”(维特根斯坦,2009:165)。由此可见,可说的东西说明白了,不可说的东西自然就显示出来了。当超越了所有可说的命题,这些可说的命题都变得无意义了,真正有意义的是世界之外不可说的东西。由此,我们可以将《逻辑哲学论》中的“图像论”简单地归纳为:语言是世界的图像,构成语言的命题对应于世界中的事实,但哲学研究的对象却是世界之外的东西,我们可以通过图像认识世界,通过认识世界来达到认识世界之外之目的。
在《逻辑哲学论》中,针对“哲学的正确方法”,维特根斯坦指出,除了可以表达的,如自然科学的命题——即跟哲学没关系的东西之外,没什么可说的(维特根斯坦,2009:164)。有这样一句话,维特根斯坦曾经想写在《逻辑哲学论》前言中而最后没写:“我的书由两部分组成:这里描述的部分加上所有我还没有写的东西。确切地说,正是第二部分相当重要”(巴特利,2000:35)。同时,维特根斯坦指出,世界范围之内的事情都是可说的,就是说,自然科学的对象都是可说的,而且,可以说得非常清楚,这是因为语言是世界的逻辑图像。语言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的图像,是因为二者有着同样的、一一对应的“逻辑结构”。(见图1)(李超杰,2009;维特根斯坦,2009:60)
图1 世界与语言的逻辑结构
之所以能够用语言清晰表达世界,是因为人具有构造语言的能力,可用语言表达任何意义而无须知道每个语词如何意谓和意谓什么。正如人即使不知道如何发出各个声音也能说话一样。(维特根斯坦,2009:203)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只是诸多的可能世界或逻辑空间之一,因此,后者在逻辑上大于前者。可能世界或逻辑空间的逻辑结构是:可能世界由事态组成→事态由基本事态组成→基本事态由对象组成。事实和事态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事实是已发生的事情或实际情况;事态则是潜在的、可能的事实。“一个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叫做事实。”(见图2)“事态是所有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东西”(维特根斯坦,2009:187)。
图2 事态是潜在的事实
这种对世界的认识观与韩礼德的语言观有异曲同工之妙。韩礼德认为,语言表达意义的功能,是语言使用中系统选择的结果。选择与未选择共同构成意义潜势,既语言系统;语言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语篇则是语言使用者通过系统选择产生的实例化结果(Halliday,1994)。
图1中的对象就是在逻辑上不可再分的“绝对地简单的”东西。名称对应于对象,名字的意义即其对象,名字没有描述的功能,因而不是对象的图像。语言是命题的总和,但不是名称的总和,因为名称只有在命题中才能存在。命题的总和等于事态的总和、大于事实的总和。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
通过以上解读和推理,我们得出:“能够说的”那些事情是自然科学的对象;可以“清楚地说出来”是因为语言是世界的逻辑图像。
那么是什么使我们“保持沉默”呢?《逻辑哲学论》给出的答案是:“命题能表现全部实在,但是不能表现其为能表现实在而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逻辑形式。为了能够表达逻辑形式,我们必须把自己和命题一起置于逻辑之外,也就是世界之外”(维特根斯坦,2009:71)。就像一个人不可能咬到自己的鼻子一样,命题可以表现实在,却不能表现其自身。当然,语言是可以用语言来表现的;但是,当我们用语言谈论语言时,就会产生一些混乱,甚至谬误。依照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点,对于这种情况就应该保持沉默。下面以系统功能语言学领域内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为例,来探讨这一问题。
3.0 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
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是韩礼德在沃尔夫隐性范畴的基础上提出的,它与事物的命名相关。新事物的产生需要新的名称。对于新事物的命名,要么创造全新的字词,要么(通过改造、合并)赋予旧的字词新的含义。创造新生事物的源泉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科技领域,有着更多的事物需要新的命名。这些事物多为抽象的范畴和概念,甚至有些只能通过公式函数来表达。即便如此,对于这些公式和函数的解释和应用还是要依赖于语言。作为一门学科,语言学同样需要对本领域的一些范畴和概念命名,抑或创造新的术语,抑或借用日常生活语言或其它学科领域的术语赋予语言学理论的内涵。术语的确定需要两个步骤:首先要对它进行界定,即什么是“X”,如何识别(判断)“Z”是否“X”;接着需要解释它的功能,即“X”是什么,其功能是什么。这时“X”的角色由“价值(Value)”转换为“标记(Token)”。前者是编码过程,后者是解码过程。就像我们对日常的新生事物命名一样,语法范畴的编码过程也是任意性的,而其解码过程则具有自然属性(Halliday,2002)。
语言不是人为设计而是逐步演化而形成的意义系统。人为设计的系统具有可言说性,只有明确了设计原则才能设计系统。然而,演化系统赖以运行的原则具有不可言说性,这些原则与我们意识可及的经验范畴不相呼应。不可言说性是语法范畴的普遍特征。其原因在于,自然语言能够萃取自身文化所有的集体经验编入单个的语码之中,这一语码是可操作、可学习的,但它所表达的范畴却并非我们有意识的解释所能及。
韩礼德将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的成因归结为以下三点(Halliday,2002:309):一、语言系统是在语言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不是一个人工设计的系统,其系统规则具有不可言说性。二、其症结在于语法的描述要依赖于语言,而语言本身又是被描述的对象,用语言作为元语言描述自身。三、我们可以在意义表达的基础上创造新词作为术语,以区别于日常用语,却很少为适应研究创造语法,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作为元语言的语法受日常语法所限,产生含混不清的后果。
例如:
The Theme of an English clause is the element that is put in first position.[Value^Token]
例句的目的是要说明如何识别英语小句中的Theme,却会被误解为是给出了Theme的定义。(这里的is表示is represented by,而自然语法中be动词却是没有被动表达形式的)
我们可以从语法范畴的命名来切入,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研究。对于语言学术语进行命名时,我们首先是把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为一个术语,以此来界定某一语言现象是否属于这一术语所辖范畴;继而对这一术语进行解释,说明这一术语所涵盖内容的基本属性或共同特征。整个过程是一个“编码—解码”过程。例如:我们将英语中的“名词”定义为:“可受限定成分修饰、可以作主语、具有单复数形式、可以为代词所代替指称实体、质量、状态、行为或概念的一类词”(Merriam-Webster,2003),借用韩礼德(1994:124)对价值(Value)和实例(Token)的定义,“名词”是一个价值范畴,任何一个具体的名词就是一个具有这个价值的实例;一旦“名词”这个术语确定下来,对于“名词”的研究就驱使我们追问“名词”的含义是什么,即其价值何在,这时“名词”变成了“实例”,其含义变成了“价值”。
语法范畴命名的编码过程可以体现语言的任意性,但解码过程却必须体现出语法的自然属性。在此过程中,语词变成了Michael Reddy(1979)所谓的容器,其意义就是容器中所盛之物。例如:在英语中,一个词经常用来同时指研究现象本身和对于研究现象的研究。“grammar”既指语言中的语法层又指语法研究,“morphology”、“phonology”等等概不例外。在语言研究中,源自自然语言的语词和语法要充当元语言,这样一个语法范畴的命名就涉及到三个术语:现象本身、将现象抽象化为元现象的语法和语义表达。语言不是被动地表达现实,而是现实的创造者,语法范畴的内容是无法定义的,这是因为如果要定义它,就要将其与先于语言存在的经验模型联系起来,而在用语法范畴将语言范畴化之前,不存在先于语言范畴的经验模型。
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把自然语言用作元语言都会产生问题,因为自然语言的逻辑和概念系统在本质上不是用于完成此项任务的。把自然语言用作为描述自然语言的元语言,就会使问题愈加严重。自返指称的问题并不罕见,用自然语言作为元语言描述自然语言问题的症结,不仅是自然语言不适合用以解释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语言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了对其解释的困难。我们可以以汉语语法中的主语为例进一步澄清这一问题。
Chao(1968)认为,汉语句子中主语的语法意义是主题而不是动作者,并进一步在注脚中补充说明这里的“主题”是语义范畴而不是语法范畴。也就是说,作为语法范畴的主语不论是具有主题意义还是动作者意义,其本身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点从“语法主语”、“逻辑主语”、和“心理主语”这些概念上进一步得到证实。但是,从功能语言学的视角来看,主语范畴与其它语法的功能范畴一样,是有意义的。只是仅仅对主语定义不能充分解释其语法功能。要对其进行充分解释,就需要对语言中的语义系统进行描写。还以主语为例,讨论英语句子中的主语:
1.Why was the book lent to John?
2.Why was John lent the book?
这两个句子及物性结构完全一致,主位结构也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主语(Martin et al.,2010)。对于主语的识别可以通过将小句还原为陈述句再添加附加问句来实现:
1’The book was lent to John,wasn’t it?
2’He was lent the book,wasn’t John?
这不仅是识别英语主语的方法,也使我们明白主语的意义何在。这说明说话者选此非彼做主语就是表明句子的潜在协商对象。例1是要表明“为什么把那本书(而不是别的书)借给约翰?”而例2则是要表明“为什么要把那本书借给约翰(而不是别人)?”通过功能语言学的转换语气主语检测(Martin et al.,2010)就更为明了:例1’表示“书借给约翰了,对吧?”,而例 2’表示“约翰把书借走了,对吧?”。应用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可以很清楚地识解这些语言现象。反过来,对于这些语言现象的识解也有助于对“主语”这一语法概念的阐释。如果仅仅抽象地给出“主语”一个定义,就会招致对这个定义的各种争议。这可以从众多的研究“主语”的学术论文及专著中得以佐证,其本身也是语法范畴的不可言说性的证明。
诚然,不可说不等于可以不说或没必要说。系统功能语言学通过对语义系统的描写,来定义语法范畴,“预选”语法范畴:什么样的语义选择需要什么样的语法特征来体现。建立起这样的语义系统之后,就不必对语法范畴进行过多的解释,更多的语义描述只会误导。这时我们就需要“沉默”了。
4.0 结论与启示
通过解读《逻辑哲学论》及相关文献,我们初步澄清了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所表达的一些基本观点: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能够说的”而且可以“清楚地说出来”,这是因为语言是世界的逻辑图像。同时,我们探讨了致使“保持沉默”的原因。研究发现,之所以要对一些问题保持沉默,是因为逻辑形式的非自返性特征,即我们无法用逻辑形式解释其自身。具体到语言学研究,对于一些语法范畴,很难回答“这是什么意思?”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没有意义。语法范畴的不可以言说性不是源自用以范畴化语言的元语言,而是源自语言自身。语言的复杂性——萃取特定文化群体的整个集体的经验溶入可控可学的语码之中——超乎我们有意识的解释意图。这种复杂性尤其明显地体现在下意识的、即兴语言反应之中。这些研究发现给我们以下启示:
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大量存在的“说不清”、“争论不休”的现象是由研究对象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最佳解决方案是“保持沉默”。当然,争论本身可以使研究问题明晰化,争论结果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知识的积累。“保持沉默”的目的只是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和误解。对于类似于语法范畴这样的既“不可说”又不得不说的对象,我们可以通过做解释性的说明来说,通过“可说”显现“不可说”,不能也不必要探究研究如何确切地对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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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tgenstein’s Language Image Theory and Ineffability of Grammatical Category
ZOU Hong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Anyang 455000,China)
In Wittgenstein’s early writings Tractatus Logic-Philosophicus,the remark“we have to keep silent for the subjects which are ineffable”has aroused great interest both in the field of philosophy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and most studies focus on“what is ineffable”to which the answer is still controversial.Adopting an alternative perspective,this paper analyzes Wittgenstein’s Language Image and explores the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of Wittgenstein’s language philosophy in the process of researching into“to what we should keep silent”by taking the ineffability of grammatical category as a case.The purpose is to highlight the great value of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 in linguistic research.
Language Image;“sayable-unsayable”;grammatical category;ineffability
H04
A
1002-2643(2013)03-0054-04
2012-06-30
邹红(1966-),女,湖北武汉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