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为何没有假离婚?
2013-05-30汪洋
汪洋
最近全国各地主要大城市的房产交易中心排起了长龙,蔚为壮观。此外,民政部门统计离婚数量急剧上升。这主要是由于国务院根据楼市调控“国五条”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所致。楼市买卖双方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政策过渡惶恐期中。
自2009年12月份开始楼市调控以来,政策经历了四次升级,分别是2010年1月的“国十一条”、4月的“国十条”、9月的“9·29新政”,2011年1月的“新国八条”。2013年2月20日出台的“国五条”是第五次调控升级。在“国五条”发布之前,百城住宅价格环比连续8个月上涨,而今年1月的涨幅甚至突破了1%。根据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对100个城市的全样本调查数据显示,1月达到9812元/平方米,涨幅明显扩大至1%,同比在上月止跌后继续上涨,涨幅为1.20%。调控确实抑制了房价过快增长,但只是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号称史上最严厉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均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细则的调控重点就是20%个人所得税。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细则提到的卖房征20%个税实际上是一个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老规定,早在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强调对出售房产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次有关20%个人所得税的提出与此前操作上按房价1%或2%收取个人所得税有显著不同。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猜想、探讨、责问甚嚣尘上。
2008年1月10日《解放日报》电子版中介绍了美国、俄罗斯、日本三国的出售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中,美国的土地和房屋税收是合并在一起的,统称“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税率1%至3%不等。美国政府对于“炒房”与自住采用不同的税率。对“炒房客”课以重税,一年内卖掉房子的征收33%交易税,超过一年的征收20%交易税。对自住房则大都采取免税、减税或者延迟缴税的优惠。具体规定包括是否单身、是否结婚、是否超过55岁等。
俄罗斯的俄联邦税法规定公民出售使用期少于5年的住宅、总价低于100万卢布(约合30万元人民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00万卢布的话,超出部分按13%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使用期超过5年,再次出售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建房或买房公民从获得产权证后可以获得6万卢布的免税额度。如果公民要按揭贷款,其中贷款利息支出也成为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免税额度。对于房屋共有的情况,如果所购房为夫妻共有,且其中一人沒有工作的,那么60万卢布免税额度可以转移给有工作的一方使用;如果所购房系2人以上居住,产权人可以根据收入状况独立确定上述优惠额度如何分配。
日本规定产权人出售房屋要缴纳“转让所得税”。转让所得税是按照出售房子得到的房款减去当时购房款,再扣除转让时需要支付其他费用而所剩的净利润征收,具体是按不同比例征收的,如果没有净利润就不必缴税。为了鼓励业主长期持有房产,日本根据产权人拥有房子时间的长短分别征收不同的税费。
通过三国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三国在出售房屋所得的税法上规定得十分人性化。我们则是“一刀切”没有选择。可以想见,现阶段二手房的业主,要么不考虑出售房屋,要么将20%个税转到购房人身上,而市场上交易房屋投放量少和房价增高都未能达到政府调控的目的。在实施方案尚未出台之际,我们建议政策制订者从老百姓利益出发,保护自住需求,客观合理地提供多方位的和人性化的个税优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