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资本的“交通规则”
2013-05-30丹尼·罗德里克
丹尼·罗德里克
IMF批准了资本管制,从此以后,使用税收和其他手段限制跨境金融流的做法将成为合法。
不久前,IMF还在大力敦促各国—不论穷富—对外国金融开放。如今,IMF承认了金融全球化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和对经济有害的货币波动,也即承认了金融全球化是破坏性的这一现实。
在这里,我们还面临另一场从未结束的与资本管制的爱恨纠结。
在1914年之前的古典金本位下,自有资本流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两次大战间的动荡让很多人相信—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凯恩斯—开放资本账户与宏观经济稳定是不相容的。这个新的共识反映在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协议中,它将资本管制写入了IMF章程。正如凯恩斯在当时所指出的,“从前的异端,现在被视为正统了。”
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决策者对资本流动的迷恋卷土重来。欧盟于1992年宣布资本管制为非法,经合组织强迫其新成员国实施金融自由,这为1994年的墨西哥危机和1997年的韩国危机打开了大门。IMF对这一日程全盘照抄,其领导人试图修改章程并成功了,这次修改授予了IMF干涉其成员国资本管制政策的正式权力。
当受全球金融折磨的只是发展中国家时,将矛头指向受害者成了惯用伎俩。而到了2008年,发达国家也成了金融全球化的受害者,继续坚持这一论断就变得更加艰难了。IMF认识到,将自身与这个模式隔离开来的国家是明智的,这一观点广受欢迎,并很快流行开来。
不过,别夸大了IMF改变的决心。IMF仍认为自有资本流动是所有国家最终都会达到的理想状况。这只需各国达到充分的“金融和制度发展”这一门槛条件即可。
IMF将资本管制视为最后手段,只有在严格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这些条件指的是:宏观措施、财政措施或其他审慎的措施都不能阻挡资本流入狂潮、汇率显然处于高估状态、经济过热且外汇储备充足。由此,IMF给出了“资本流自由化的综合方案”,并具体给出了改革的详细步骤,而这套方案在关于资本管制和如何使其更有效方面,历史上无出其右。
这反映了两方面的过分乐观:首先是关于政策能否得到合理安排,以直接针对那些导致全球金融不安全的根本性问题;其次是关于国内金融监管的趋同将在多大程度上减小对跨境资本管理的需求。
第一个问题可以从枪支管制中得到很好的说明。枪支和资本流一样,有其合法用途,但在意外情况或落入坏人之手时,也会造成灾难性后果。IMF不愿支持资本管制的态度,就好像是反对枪支管制者的态度:决策者应该将目标定在有害行为,而不是一刀切地限制个人自由。正如美国枪支游说团所指出的:“枪支不会杀人,是人杀人。”言下之意是,我们应该惩罚罪犯,而不是限制枪支流通。类似地,决策者应该确保金融市场参与者完全将各自所认定的风险内部化,而不是对特定类型的交易课税或加以限制。
但是,正如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家迪克西特(Avinash Dixit)常说的,世界充其量只能是“次优”而不是“最优”的。假设我们能够识别和直接监督问题行为,这个观点是不现实的。大部分社会对枪支实施直接管制的原因,是我们无法完美地监控和约束行为,而监控和约束失败的代价是十分高昂的。类似地,谨慎决定了对跨境资本流的直接监管。在这两个案例中,监管或禁止某些交易是次优策略,而理想状态是难以达到的。
第二个问题的难处在于,国内金融监管模式并不是在共融当中,而是在大量增加中,即使在制度发达的发达国家间也是如此。在金融监管的效率前沿,我们需要考虑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的权衡。我们对其中之一渴求越大,对另一个所得则越小。一些国家会选择更大的稳定性,对银行实施严厉的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而其他国家则偏好更多创新,监管更宽松。
自由资本流动在这里形成了一个重大难题。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利用跨境金融流规避国内管制,而这种行为将破坏国内监管标准的完整性。为了防止这类监管套利,国内监管者可能被迫采取措施针对来自监管更宽松地区的金融交易。
在这个不同主权国家以不同方式监管金融的世界,需要“交通规则”来管理相互独立的国家政策之间的交叉地带。如果认为所有国家都会向自有资本流动的理想状态靠拢,这样的假设会让我们不再努力制定这样的“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