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原则和方法——委员会建议摘要案例分析
2013-05-22方银霞李家彪黎明碧
方银霞,李家彪,黎明碧,唐 勇,尹 洁
(国家海洋局 第二海洋研究所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2)
0 引言
大陆架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度下,大陆架的概念包含两层有关联而又不同的含义,即科学概念上的地貌学大陆架与《公约》定义下法律概念的大陆架。科学概念的大陆架范围指自海岸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而《公约》中规定的法律概念的大陆架,远远超出科学概念大陆架的含义和范围,是指大陆边缘的概念,它包括了科学概念的陆架、陆坡和陆基三部分。《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外缘海底区域。沿海国扩展延伸大陆架,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可以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以下简称外大陆架)[1]。
对外大陆架提出权利要求的沿海国,必须根据《公约》第76条中所规定的一系列科学技术标准,编制关于划定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提交给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由联合国秘书长妥为公布。委员会对沿海国所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技术和法律依据进行审议,然后以“建议”的方式对划界案做出认可或否定的决定。根据《公约》附件二中有关规定,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基础上建立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才是最终的和固定的[1]。自2001年俄罗斯向委员会提交第一份划界案以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委员会一共收到沿海国65份划界案,其中包括中国提交的东海部分海域的划界案。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工作,委员会已经完成其中18份划界案的审议工作并给出了委员会建议(表1),除了最早完成的俄罗斯和巴西划界案外,其余16个划界案的委员会建议摘要都已经发布在联合国网站上[2]。
表1 委员会已经完成审议的划界案Tab.1 Submissions finished consideration by Commission
1 委员会主要职能与划界案审议依据
1.1 委员会主要职能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3月,是为了执行《公约》第76条的规定设立的国际机构,其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和其他材料,并按照《公约》第76条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2)经有关沿海国请求,在编制申请案有关资料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可见委员会的主要权限为审议和建议权,负责对沿海国所划定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技术和法律依据进行审议,然后以“建议”的方式对沿海国提交的外大陆架主张做出认可、部分认可或否定的决定。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基础上建立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才是最终的和固定的[1]。
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都是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道测量学方面的专家。从委员会的组成结构不难看出,委员会对划界案的审议主要是一个科学和技术的过程。委员会根据沿海国提交的科技数据,参照由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各沿海国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以下简称《科学和技术准则》)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工作方式》对划界案进行审议。当然,在对于《公约》及其有关附件涉及到的外大陆架划界过程中,委员会不可避免也对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释权。委员会于1999年5月通过的用以指导各国外大陆架划界的《科学和技术准则》第1段和第3段即明确指出:委员会旨在以《科学和技术准则》来澄清其对《公约》所载科学、技术和法律用语的解释[3]。
1.2 《科学和技术准则》
《公约》第76条规定,如果沿海国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则可以利用距离公式线和沉积物厚度公式线两条规则来扩张其延伸大陆架,所谓距离公式线就是基于陆坡基部的大陆坡脚外推60海里,而沉积物厚度公式线就是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点处的沉积物厚度应大于该点与大陆坡脚间距离的1%。但根据这两条公式线划定的外部界限不得超过两条限制线,即350海里限制线或2 500m等深线外推100海里的深度限制线(图1),而后者只能用于作为大陆边缘自然组成部分的海底高地,而不能用于海底洋脊。
图1 划定外大陆架的公式线和限制线的确定方法示意图Fig.1 Diagram showing the formulae lines and constraints lines on the outer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尽管《公约》对外大陆架的扩展有了定量的划定规则,但实践证明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制定《公约》时难以想象的。自委员会1997年成立以来,历经3年多的努力才于1999年5月讨论通过了关于沿海国划定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科学和技术准则》及其附件等一系列重要技术文件。《科学和技术准则》属于非约束性文件,它不构成《公约》整体的一部分,制定《科学和技术准则》的目的,一是为各沿海国提供准备各项划界案申报资料的方向和技术标准,二是对委员会根据哪些科学及技术准则来作出“建议”提出具体的说明及澄清。事实上,《科学和技术准则》已将《公约》中相关规定加以详细说明,等于是《公约》第76条的执行细则。
为了使委员会能够对划界案做出建议,《科学和技术准则》详细描述了划界案可以被接受或至少足以被审议的过程、数据以及分析要求。各沿海国正不遗余力地对《科学和技术准则》进行深度的挖掘和演绎,以求为本国谋取最大的海洋利益。
2 委员会审议的关键问题
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划界案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委员会建议的全文)是不公开的,所以很难全面了解和评估委员会在对划界案进行审议时如何适用《科学和技术准则》,但是每个划界案的委员会建议摘要都会公布在联合国网站上。从公布的委员会建议摘要来看,委员会对划界案的审议主要按主张区的区域地质地理概况、陆块的自然延伸及其外大陆架的权利、大陆坡脚点的确定、大陆边外缘的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等内容进行。在这过程中审议的重点是划界案是否存在争端,陆坡基部区和大陆坡脚点是否合理、1%沉积物厚度点是否可靠、2 500m等深线外推100海里限制线是否适用、200海里线上的点是否合理、350海里限制线是否合理等问题,下面结合具体划界案分别讨论。
2.1 陆坡基部区及大陆坡脚点是否合理
委员会认为大陆坡脚(FOS,Foot of the continental slope)是一项重要的地形特征,《公约》规定的扩展大陆架的两条公式线均基于大陆坡脚来确定的,因此它是扩展大陆架的重要基础,也是委员会审议的一个重要参数。根据《科学和技术准则》的规定,大陆坡脚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根据大陆边缘的地形地貌形态特征,在陆坡基部区(BOS,Base of the continental slope)选取坡度变化最大之点,另一种方法是利用相反证据,是在利用坡度变化最大之点的地貌证据无法可靠地确定大陆坡脚位置时,可以基于利用地质和地球物理证据得到的洋陆过渡带(COT,Continent-ocean transition)来确定大陆坡脚。从目前所审议完成的18个划界案来看,大陆坡脚的确定主要采用第一种方法,即在陆坡基部区选择坡度变化最大之点作为大陆坡脚。
某些划界案提交的大陆坡脚点特征明确,很容易得到委员会的认可。但更多的划界案中,陆坡基部区和大陆坡脚的确定都比较复杂。比如爱尔兰关于波丘潘(Porcupine)深海平原区的部分划界案提出,根据地形特征爱尔兰大陆边缘的陆坡可分为上陆坡和下陆坡两部分,下陆坡是一个主要因陆缘滑塌和侵蚀导致的由滑塌物和碎屑流沉积构建的地形单元,且下陆坡被水道和深沟与上陆坡隔开。爱尔兰划界案指出这样的沉积特征应该是陆坡的特征而非陆基的特征,因此认为波丘潘浅滩的陆坡基部区应位于由滑塌作用形成的复杂下陆坡的外缘,而非更靠岸的坡度变化最大之处(图2)。
图2 爱尔兰划界案陆坡基部区(BOS)和大陆坡脚(FOS)的确定[4]Fig.2 Determination of the BOS zone and FOS of Ireland's submission[4]
委员会基本同意爱尔兰的观点,认可其下陆坡是上陆坡部分的自然延伸,是整个陆坡地形单元的一部分,只是下陆坡的地形地貌受到滑塌作用的严重影响和改造。尽管如此,委员会还是不同意划界案中部分大陆坡脚点(如FOS53)的确定,因为委员会认为该大陆坡脚点已经位于陆基区(而非上述的下陆坡区)内一丘状突起的外缘(图2),与《科学和技术准则》规定的陆坡基部不符。因此,委员会建议如果无相反证据支撑,大陆坡脚点FOS53应位于更靠岸的陆坡基部区的坡度变化最大之处[4]。
2012年完成审议的日本划界案委员会建议中,在南硫磺岛区(MIT区),委员会经仔细审议,对位于南硫磺岛(Minami-Io To)坡尖外坡区的2个大陆坡脚点提出质疑。因为委员会基于日本提供的多波束测深数据认为,南硫磺岛坡尖的外坡相对于邻近深海海底来说水深变化较大,区内向西南延伸至大暑(Taisho)海山的鞍状区水深较大,显示了与南硫磺岛之间地形上明显的不连续。此外,委员会还指出在坡尖的外坡东南存在几个孤立的高出海底200~300m的海底隆起,以及众多复杂的细长状东北走向的海丘,这些海丘高出周围海底1 000m,其冠部和坡尖外坡大致在3 900~4 200m水深范围内,表现出帕拉西维拉海盆和四国海盆弧后扩张的洋壳性质。委员会认为,这些海丘的崎岖特征正是弧后扩张的典型地形特征,而且该区在地形上的连续性不是很明显,只有在高出邻近海底200m情况下还算是连续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像南硫磺岛区这样具有复杂特征、水深变化大、邻近海域特征差异大的非传统大陆边缘,仅仅根据地形特征不足以判断大暑海山是日本陆地领土的水下自然延伸,因而建议日本应根据合理的陆坡基部位置来确定大陆坡脚,其提交的大陆坡脚点应更靠陆地[5]。
在英国关于阿森松岛划界案的审议过程,委员会对英国提出的陆坡基部区以及确定的大陆坡脚位置提出质疑,双方经多次沟通,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英国把大西洋洋中脊扩张轴的拉张裂谷以及与裂谷区有关的深海盆地都看作是阿森松岛的陆坡。委员会认为作为深海底一部分的大洋扩张构造,只有当这些离散的海底构造隆起形成岛屿时才能成为该岛屿陆坡的一部分,而阿森松岛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况,阿森松岛在地形地貌上与这些离散分布的海底隆起并不连续(图3)。委员会建议指出,阿森松岛和中大西洋洋中脊轴部之间的起伏海底属于正常深洋底的一部分,而非阿森松岛的陆坡区,因此,英国在该区选定的大陆坡脚点均未得到委员会的认可[6]。
图3 阿森松岛(AI)划界海域三维海底地形图[6]Fig.3 3Dbathymetric map of Ascension Island(AI)area[6]
2.2 1%厚度点是否可靠
沉积物厚度规则是确定扩展大陆架的权利和划定其外部界限的两个同等有效的公式线之一,委员会对此审议也非常严格。沉积物厚度公式线的确定涉及沉积基底的确定、沉积物厚度的计算和沉积物分布的连续性等技术问题。沉积物厚度可以通过钻探和间接勘测方法来确定,因为用钻探等直接取样方法费用昂贵,目前所提交的划界案均是通过地震数据间接计算而来,这就涉及到沉积层的识别、速度谱分析、时深转换等数据的可靠性问题。
委员会于2010年4月通过了巴巴多斯划界案建议,但巴巴多斯和委员会之间对其中一个沉积物厚度点GP12的确定存有异议,为此巴巴多斯特别就该点的确定问题提交了一个修订划界案。巴巴多斯初始划界案中,在巴拉库达(Barracuda)海岭北部提交了3个基于大陆坡脚FOS10外推得到的沉积物厚度点GP11、GP12和GP13。这3个厚度点都主要根据多道地震测线DM127的速度插值分析结果,对6道ANTIPLAC地震测线 CDP13、36、38、111和281处分别计算而来。考虑计算过程中涉及到大间距的内插计算,委员会要求巴巴多斯提供其他佐证数据。为此,巴巴多斯提供了新的声呐浮标数据来证实其速度模型,委员会审议了新提供数据,认为新数据能很好地支持沉积物厚度点GP11、GP12和GP13速度模型的建立,认可了GP11和GP13,但认为GP12仍不能满足1%沉积物厚度的要求。最后,巴巴多斯修订划界案利用地震测线对GP12点做了重新确定,委员会根据声呐浮标数据做了验证,最终同意了GP12的位置[7]。
此外,在关于印度尼西亚苏门达腊岛西北区的部分划界案中,委员会审议了印度尼西亚提供的速度谱分析结果,不同意位于地震测线GH上的1%沉积物厚度点,委员会建议该点应该向岸移动0.7海里至CDP929附近才能满足1%沉积物厚度要求。印度尼西亚随后根据委员会建议做了调整,利用另一条地震测线重新确定了1%沉积物厚度点,这才获得委员会的认可[8]。
2.3 2 500m等深线外延100海里是否适用
《公约》第76条提到三种法律意义上的“脊”,即深洋洋脊、海底洋脊和海底高地,它们所具有的外大陆架权利不同,其中,深洋洋脊没有外大陆架,海底洋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最远不能超过350海里,而作为大陆边自然组成部分的海底高地,最远可扩展350海里或2 500m等深线外推100海里。《公约》第76条虽规定了三类“脊”的大陆架权利,但对三类“脊”却未给出准确的定义或较明确的判别方法。这种看似逻辑清晰,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操作性不明确的法律条款,为委员会的工作带来困难,同时,也为沿海国利用洋脊规则争取本国利益最大化提供了机会。
由于《公约》对“脊”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科学和技术准则》也没能提供最终的解决方案,一些学者对《公约》第76条中三类“脊”的界定方法进行过探讨,如委员会前委员Symonds等在论述洋脊条款时将“脊”分为离散构造背景和汇聚构造背景两大类,体现了在“脊”的分类时,考虑了“脊”的成因、所处构造位置等地质因素[9-10]。后来,Symonds等进一步提出,在界定“脊”的属性时,须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脊”的地貌特征及其与大陆边的位置关系,即地形上的连续性;(2)“脊”与沿海国陆块在地质上的连续性。这一观点正被广泛接受,即只有与沿海国陆地及其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在地形上连续的,在地质属性上是一致的“脊”才为海底高地;地形上不连续,地质属性也不一致的“脊”为深洋洋脊;而介于两者之间,在地形上是连续的但地质属性上不一致的“脊”则为海底洋脊(图4)。即便有此共识,关于“脊”的界定,还是十分复杂,委员会在对待具体的划界案时,对“脊”属性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11]。
委员会在审议澳大利亚划界案,对凯尔盖朗海台区的威廉姆斯海岭、沃勒比和埃克斯茅斯海台区的乔伊海隆是否为《公约》第76条所定义的海底高地提出质疑,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提交的数据只给出了关于威廉姆斯海岭和乔伊海隆性质和地质起源的间接证据,不足以清晰解释它们的地质成因,不能认定为是海底高地,也不同意澳大利亚根据2 500m等深线外推100海里限制线确定的外部定点[12]。
图4 三类不同洋脊属性认定示意图Fig.4 Schematic diagram showing the attributes identified of three types of the ridges
日本划界案中的小笠原海台区,采用了2 500m等深线外推100海里限制线。日本划界案指出,小笠原海台区是一个复杂的、由多个海山组成的复合型海底高地形,分为西部的海台区、东部的海脊区和东南部的海山区。西部的小笠原海台区,水深在3 000m至不足2 000m之间,目前正与伊豆-小笠原岛弧碰撞。日本提供了大量佐证数据说明小笠原海台区被低角度逆冲断层所切断,使得海台区地壳与太平洋板块洋壳被分隔开,部分海台已经增生至伊豆-小笠原岛弧。东部的迈克尔逊洋脊区,水深与西侧海台区类似,日本划界案指出它与西部海台区在2 500~3 500 m水深范围内地形上是连续的。东南部的海山区则是个相对独立的海山群区。委员会根据日本提供的大量地形和地球物理佐证数据,认可了西部海台区已经增生至岛弧,并将继续其增生作用,是《公约》第76条所定义的海底高地,适用于2 500m等深线外推100海里的深度限制线。但认为东部洋脊区是远离俯冲区和岛弧环境的大洋环境下形成的,与深海海底特征一致,它不是海底高地,应为海底洋脊,只适用于350海里的距离限制线[5]。
由此可见,委员会对三类“脊”的判定不仅仅只根据地形的连续性,还是充分考虑到地质属性上的一致性,这也完全符合《公约》制定不同“脊”大陆架权利规定的初衷和基本原则。
2.4 200海里线上的点是否合理
《公约》第76条第7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坐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60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因此,澳大利亚划界案在其主张的各个区块,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忽视《公约》第76条其他条款所规定的划界基本原则,孤立地运用第7款的规定,采用长度不超过60海里的线段连接公式线确定的点和200海里线上的任何定点来划定外部界限。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把部分公式包络线以外区域划入了外大陆架范围内,是不符合《公约》第76条规定的划界基本原则的。因此,委员会不同意澳大利亚划界案所有区块所提交的位于200海里线上的点的确定方法。同理,委员会也不同意澳大利亚划界案中麦夸里海岭区和三王海岭区用不超过60海里的直线确定的位于澳大利亚-新西兰海洋界线上的各点[12]。
2.5 350海里线外的点是否合理
350海里线外的点主要见于联合划界案中,在提交的第一份法国-英国-爱尔兰-西班牙四国联合划界案审议过程中,委员会发现尽管外部界限点FP 30位于西班牙350海里线之内,但委员会注意到该点位于其他三国350海里线之外。而且委员会认为FP 30是基于爱尔兰的大陆边缘扩张延伸得到的,应该受爱尔兰350海里线的限制,因此,该点应落在爱尔兰350海里限制线上而非线外,最终四国联合划界案据此建议做了修改才获得委员会的审议通过[13]。
2.6 委员会无权审议的定点
委员会在审议澳大利亚凯尔盖朗海台区时,发现该区最东南和最西南两个点位于超过南纬60°的南极大陆的200海里线上,这涉及到《南极条约》关于冻结南纬60°以南领土所有权主张的规定。委员会认为委员会无权处理与《南极条约》相关的问题,因而也无权对涉及《南极条约》的两个外部定点提出建议[12]。
另外1个案例是日本划界案的四国海盆区(SKB区),日本划界案指出,该区块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基于四国海盆东、西两侧大陆边缘向四国海盆延伸,同时也是南部的冲之鸟礁的自然延伸,将冲之鸟礁200海里线作为该区外大陆架的南部界限。但在委员会建议摘要中,经委员会核可的该区外大陆架范围示意图的南部界限未做明确标识,并去除了冲之鸟礁的200海里线。这体现委员会对冲之鸟礁岛屿地位不持立场的态度,尽管建议中没有文字说明,但显而易见这是委员会作出无权对涉及《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相关的问题提出建议的明确表态[5]。
3 结语和启示
深海大洋作为地球上最后一片未开发区域,蕴藏着丰富的海底资源,对沿海国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战略意义,成为世界各国争夺海洋权益、发展高新技术、开展国际合作及展示自身实力的重要场所,显然,外大陆架划界对于沿海国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沿海国有管辖权利海域的最外界限,也是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际海底区域)的边界,决定着国际海底区域的最终范围,因此沿海国所能划定的大陆架范围和国际海底区域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各沿海国过分扩展他们的外大陆架将会引起国际海底区域的缩小,必定会影响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沿海国外大陆架划界是沿海国和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利益划分,如何确保这两种利益的平衡,《公约》第300条“诚意和滥用权利”有明确规定,一方面,沿海国应正当行使《公约》权利,另一方面,沿海国扩展外大陆架不应侵蚀国际海底区域,不能滥用《公约》部分条款来过度主张外大陆架。尽管如此,但根据《公约》开展大陆架划界是沿海国当前面临的重大机遇,从目前提交的划界案来看,大部分沿海国都对《公约》相关规则和条款尽最大努力进行挖掘和演绎,以便最大限度地争取和扩展大陆架范围。
3.1 外大陆架划界案需要科学技术有力支撑
科学技术和人类开发海洋能力的发展是近代海洋法产生和发展的驱动性因素之一,随着海洋划界实际工作的需要,其科学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得到重视,特别是外大陆架划界更多地关注于沿海国所主张海域的地理和地质等自然科学方面的特征。外大陆架划界涉及复杂的科学和法律问题,是在《公约》国际法律框架下的科学划界行为,《公约》第76条规定了沿海国具有外大陆架,但其外部界限划在哪里,就需要有地质理论和科学证据的支持,并通过为国际规范所认可的划界技术方法加以精确划定。因此,充分的科学证据是外大陆架主张获得承认的关键,通过大陆坡脚、1%沉积物厚度点、2 500m等深线等关键参数的准确确定,划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提交划界案的重要任务。
《公约》规定了外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原则,如何将其转化为具体的科学技术标准是划界实践必须解决而又没有先例的创新性研究。因此,外大陆架划界必须运用现代海底勘测手段,包括使用多波束条幅测深系统获取海底地形数据,使用多道地震系统获取沉积物厚度数据;综合利用海底地震仪、重力仪、磁力仪、热流探针、声速仪、地质取样等获取大陆边缘地质特征和地壳结构等关键划界支撑证据和参数。我国是具有世界上最宽大陆架区沿海国之一,应结合中国海的具体情况,加强外大陆架划界科学技术研究,为保障我国的相关海洋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3.2 划界案的审议不仅仅是技术问题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一个《公约》建立的技术机构,委员会成员都是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道测量学方面的专家,而非法律专家。因此,不管从委员会组成结构还是从划界案审议过程都不难看出,委员会对划界案的审议主要是一个科学和技术的过程,不处理法律争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委员会的一个优势,因为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实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将法律和科学技术问题混在一起,将使外大陆架划界变得极其困难。但是也应该看到,虽然《公约》中的很多术语来源于科学,但是它一旦成为条约的一部分,对其适用和解释就应该遵守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规则,况且《公约》关于大陆架诸多术语的解释和地质地貌学意义上的概念并不完全一致,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是注定无法脱离于法律的。在已完成审议的划界案中,如澳大利亚划界案就涉及到《南极条约》法律问题的处理,日本划界案则涉及到冲之鸟礁究竟是岛还是礁等与《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有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审议绝非仅仅是个技术问题,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也远非一个技术机构,它至少在技术、法律及政治三个层次上发挥作用,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目前委员会完成划界案审议情况来看,委员会能坚持《公约》基本原则,做到严格把关和公平公正,维护了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国际海底区域利益和国际社会的稳定,定将对未来世界海洋划界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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