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须为九旬保姆养老
2013-05-14
现年92岁的王老太太(1917年7月出生)籍贯江苏沛县,1957年丈夫去世不久后公公也撒手人寰,迫于生计,她只好将两个未成年男孩留给婆婆,只身到洛阳同乡李工家中做保姆。
当时正值大建设时期,知识分子李工夫妇全身心投入工作,家里一切事务均由王老太太打理。过了几年,李工夫妇喜得双胞胎,后来又生了一个女儿,王老太太靠着一颗爱心和两只手把三个孩子带得健健康康,家里料理得井井有条。为此,双方积下深厚感情,李工一家早已把王老太太当作家庭成员,多次答应要替王老太太养老送终。其间,李工将王老太太的户口迁到洛阳并申请了低保,对王老太太老家的两个孩子也关怀备至,先后帮他们参军,老大复员后又出资3万元帮其盖房娶妻。
光阴荏苒,李工的子女学业有成,老大到了一家研究所,老二出国留学,老三就职于深圳一家名企。王老太太依然操劳不已,又将李家好几个孙子一手带大。
天有不测风云,有一年,李工心脏病住院,老伴患上老年痴呆症,大儿媳也因癌症住院。为照顾李工夫妇,其在深圳的女儿冬天时把父母接了过去。至此,王老太太虽然衣食无忧,李工大儿子也不时回来探望,生病期间李工夫妇还特意延医求药,雇请保姆照顾她的生活,但王老太太仍然开始为自己的晚景担忧起来:李工夫妇如今也年逾七旬了,万一李工夫妇先她而去,自己该怎么办呢?
次年10月,王老太太以李工夫妇嫌其体弱多病、不尽扶养义务为由告到法院,要求李工夫妇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和300元医疗费。庭审中,王老太太称李工夫妇多次口头承诺为其养老送终,李工夫妇则辩称,他们根本没有赡养王老太太的法定义务。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纠纷案。法院最终以双方扶养关系成立为由,判决李工夫妇每月向已为其“服务”50多年的九旬保姆王老太太支付400元扶养费。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