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下落不明单位可否停发退休费
2013-05-14王念一
故事林 2013年2期
1、方琳的老伴是一家国有企业退休职工,2002年走失,至今杳无音信。
2、在老伴下落不明之初,他的退休费一直由方琳代领,先后领了四个月。
3、后来单位按照失踪人员的退休费应该停发的规定,不愿继续支付老伴的退休费。
4、方琳没有工作,一直依靠老伴生活,现单位停发她老伴的退休费,给她的生活造成了困难,她该怎么办?
说法:
方琳读者:
关于退休人员下落不明,其退休费是否继续发放以及发放期限多长的问题,国家有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确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以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由此可见,你老伴的单位在你老伴下落不明后只发给四个月的退休待遇,是不符合规定的,该单位应当再补发两个月的退休费。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确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规定,下落不明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因停发退休待遇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该批复还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此外,下落不明退休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