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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访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周振海

2013-05-14苏丽霞

时代金融 2013年4期
关键词:人民银行权益金融机构

文 苏丽霞

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分别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一行三会”保护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至今尚未形成,这使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和制约。比如,监管职责分散、监管成本过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分工不够明晰、保护工作存在真空或交叉等。这些问题凸显了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迫切性。因此,来自金融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昆明中心支行行长周振海提出建议: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

周振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当前需要从我国金融工作全局出发,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发挥工作合力,实现良性互动。为此,建议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制度化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周振海认为,这一建议既符合人民银行职责定位,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机构较为健全的优势。因此,他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参与,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建立统一协调的联席会议制度这一框架下,立足我国金融业实际,全面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周振海建议,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立法和起草工作,完善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加强监管协作,在金融交易规则设置、交易行为合规审查、侵权责任认定、金融消费者救济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管理,确保规则一致,防范监管套利;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统一执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搭建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减少业务重复,降低监管成本,避免监管真空,更好地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

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方面,周振海表示,考虑到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缺陷,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应金融监管职责。

周振海建议,一是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推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等。

二是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协作,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和加强政策协调,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管协作制度框架。此外,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牵头主导的金融监管协调条例,设立实体化和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是增加人民银行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能。为适应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切实提高人民银行防范、化解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建议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人民银行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所必需的检查监督和信息获取的权力。此外,赋予人民银行对具有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并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服务迅速发展。2013年1月末,全国已有223家机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为规范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发展,周振海提出建议,急需制定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周振海表示,作为一种新型支付方式,非金融支付机构已经成为支付服务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非金融支付服务的业务优势,其自身发展非常迅速。但是,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

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对非金融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准入、经营进行规范,在立法的层级及规范的内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只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法律层级相对较低,规范力度有限;二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不足;三是没有明确法人支付机构退出市场的办法及相应的具体措施。

周振海建议,当前,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建议制定行政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现行已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法律层级,构建非金融机构支付制度规则,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非金融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周振海建议通过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支付机构备付金利息的计付问题。依据现行规定,支付机构只能将客户备付金专户存放商业银行,并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使用这些客户备付金等。二是客户备付金的冻结与扣划问题。三是制定未获许可支付机构退出市场的办法及措施。四是加强非金融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监管,实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审批制。

在谈到如何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时,周振海说,要紧密结合金融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昆明中支实际,按照年初全省人民银行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全面强化对外履职,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要认真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要在积极争取增量的同时,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要大力推进直接融资,力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实现突破。要准确合理运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均衡投放。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三农”、小微企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大力支持就业、扶贫、助学、保障房建设等民生工程。

二是继续深入推进金融服务“三农”“一创两建”和金融支持工业园区工作。要按照“一创两建”五年规划和年初全省“一创两建”工作推进会的安排部署,不遗余力地将“一创两建”推向深入,用情用心,真抓实干,推动全省农村金融服务取得新突破。要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切实抓好《云南省金融支持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金融支持工业园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对全省工业园区的支持力度。要协同推进“一创两建”和金融支持工业园区工作,推动全省产业优化升级,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切实发挥好金融支持城镇化进程的积极作用。

三是全力服务桥头堡建设,积极支持昆明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要充分发挥云南沿边开放优势,大力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便利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鼓励和支持涉外经济主体在跨境交易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要积极稳妥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不断扩大人民币对周边国家货币挂牌交易。要积极扩大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国家央行合作,畅通跨境人民币结算通道。要继续落实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各项措施,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四是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与水平。要强化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拓展金融IC卡多行业应用。要以全面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快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强化运维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稳步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快国库信息化建设,切实履行经理国库职责。要强化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搭配券别结构,不断提高市场流通现金整洁度。

五是不断深化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要以深刻理解精神实质、推动央行工作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要不断完善干部选拔机制,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加大干部交流、锻炼和培养力度,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干部队伍,为做好中央银行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要狠抓作风建设,按照日前中支党委印发的实施办法,坚持不懈、不折不扣地把“八项规定”坚决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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