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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国内外对移动式地球站的管理办法

2013-05-10贾玉仙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13年7期
关键词:载波频谱许可证

贾玉仙

近年来,随着应急通信的需要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动中通车载站和船载站投入到卫星通信的应用当中,丰富和发展了卫星应急通信的同时,也给卫星网络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如邻星干扰、反极化干扰、功率超标等。为此国际电联以及许多国家针对此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规范及管理办法。本文将介绍国际电联、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对包括动中通和船载站在内的有关移动式地球站的管理办法。

移动式地球站的应用情况

过去的移动业务主要传输话音或低速数据,使用MSS频段(L频段和S频段),为卫星移动业务。随着移动地球站自动跟踪卫星技术的出现,以及移动中传输高速数据及视频信号的新需求的发展,MSS资源无法满足新的需求,移动地球站开始使用FSS(卫星固定业务)的C或Ku频段进行视频、话音及数据传输。车载站要求移动灵活,所以要求天线尺寸小,通常使用Ku频段;船载站多在海上使用,要求卫星覆盖范围大,通常使用C频段卫星。陆地移动站通常又分为动中通、静中通和便携站。

从实际应用看,多数动中通船载站和车载站在静止状态时都能有较好的技术特性,但是一旦到了移动状态,技术特性严重恶化,主要表现为对星偏差恶化和极化跟踪恶化,导致对相邻卫星产生干扰,对同卫星交叉极化的用户也产生干扰。另外,由于动中通天线尺寸较小,需要较高的卫星功率才能保证接收质量,而用户又习惯采用传统的载波调制方式进行传输,造成载波占用卫星的功率超出卫星使用要求。

目前市场上Ku频段动中通有各种低轮廓天线,也有传统的抛物面天线,增益等效口径在0.3米到1米之间;C频段天线在1.5米到2.4米之间。传统的VSAT固定站一般都使用Ku-1.2米和C-2.4米以上口径天线,可保证Ku频段2度卫星间隔和C频段2.5度卫星间隔的使用。随着动中通小天线的使用,无论从频率协调的角度,还是从卫星应用的角度,都给传统卫星业务和地面业务造成影响。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限制条件,才能减小或避免此影响。

ITU对移动式地球站的管理办法

2003年WRC-03发布的902号决议是ITU针对船载站(earth stations on board vessels,ESVs)的管理办法。虽然文件针对船载站,但已经被各个国家作为管理其他移动地球站的重要基础。各个国家和组织都基于该决议,结合当地的技术或管理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出更加具体且适合本地使用的管理或技术规范。

ITU针对船载站制定专门的规范,其出发点主要是为了保证船载站在海上使用时,不对其他国家领土边缘的地面网络和其他国家的卫星网络造成干扰。

该文件针对工作在FSS 业务Ku 和C频段的船载站,规定了上行偏轴辐射的限制条件,以保护传统的FSS业务和地面业务,同时对天线口径也给出了限制条件,以适当限制船载站的数量,最终减少对地面固定业务的干扰

根据ITU的规定,在传统的标准Ku和C频段,此类船载站的业务为次要业务,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不对同频段划分的其他业务(如FSS,FS)业务造成干扰,也不可以要求其他业务对自身的保护。

决议902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分别对船载站(下称ESV)进行了规定。

1. 在管理和运营方面制定的主要条款如下(决议902中附件1):

●向ESV发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必须确保该ESV遵守ITU有关规定,不对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

●ESV服务提供商在发射信号时必须遵守有关技术条件;

●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ESV在海洋中免许可使用(C频段ESV离岸300公里外、Ku频段ESV离岸120公里外),ESV在某国家近海区 (C频段ESV离岸300公里内、 Ku 频段ESV离岸120公里内)发射信号时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该主管部门将审核ESV是否会对其在频率划分表中属于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ESV系统必须包含身份识别手段和机制,以便在走出法定使用区域或产生干扰时能立刻停止发射;

●ESV在技术能力上,应能够使主管部门对其技术状态进行监测,一旦收到其他主管部门的干扰投诉,应能够按要求立即实施关闭;

●每个ESV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24小时联络方式,以便发现干扰时能立刻联系到并采取措施。

2.在技术性能上的限制条件如下(决议902附件2):

注:Ku频段1.2米的最小天线口径也可以放宽到0.6米,但须保证对地面业务的干扰不大于1.2米天线对地面业务的干扰,且各项操作参数必须符合上表中所列出的技术限制条件。

C频段最大偏轴EIRP密度限制如下(5925-6425MHz):

偏轴角度 每4 kHz的EIRP

2.5°≤φ≤7°(32–25 logφ) dB(W/4 kHz)

7°<φ≤9.2°11 dB (W/4 kHz)

9.2°<φ≤48°(35–25logφ) dB(W/4 kHz)

48°<φ≤180°–7 dB(W/4 kHz)

Ku频段最大偏轴EIRP密度限制如下(14-14.5GHz):

偏轴角度 每40 kHz的EIRP

2°≤φ≤7°(33–25logφ)dB(W/40 kHz)

7°< φ ≤9.2°12 dB(W/40 kHz)

9.2°<φ ≤48°(36–25 logφ) dB(W/40 kHz)

48°<φ ≤180°–6 dB(W/40 kHz)

欧盟对移动式地球站的管理办法

欧洲解决无线电设备干扰问题,通过要求所有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R&TTE;指令的基本要求。R&TTE;指令2000年开始实施,对各类无线设备提出了电磁兼容、安全性能要求,强调了无线设备需有效使用频谱,避免有害干扰的产生。

2000年后,ETSI下设的卫星地球站和系统技术委员会(SES)陆续发布了分别针对工作在Ku频段的船舶、汽车、飞机、火车上安装的移动地球站的欧洲标准(EN)。这些标准分别对相应地球站的各项技术性能进行了非常严苛详细的规定,并给出了对各项技术指标测试方法的要求。

本文以车载站标准为例进行介绍。车载站(VMES ,Vehicle Mounted Earth Stations,)标准ETSI EN 302 977 V1.1.2版于2010年2月发布。

文件对车载站的应用范围提出很多要求。在轨道间隔方面,要求所使用的卫星必须和其他卫星有至少3度的间隔,如果不够3度的话,卫星运营商必须将与相邻卫星之间的协议要求通知客户。

对车载站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摘要如下:

1. 生存和运行环境

设备需满足的环境分为A类和B类:

风速 持续风力100km/h,阵风160km/h 持续风力100km/h,阵风160km/h

2. 申请者应申明在各种最大发射EIRP和发射带宽的组合中,考虑与其他网络兼容性方面的最差情况。

3. 设备应有定位手段,定位精度在所申明的方位内。

4. 轴外寄生杂波辐射:

当车载站以其最大EIRP发射载波时,其带外与偏轴辐射不能超出下列要求:

●在30MHz-1GHz范围内的电场强度不应超出下表中的值(距离10米,带宽120KHz):

●在地球站“发射静止”状态下,任何100KHz频带内,偏离轴向7度或大于设备商声称的最小俯仰角范围时,EIRP辐射不能超过下表中的值:

●在设备标称的工作频带外,在“载波开启”和“载波关闭”状态下,天线偏离轴向7度或大于设备商声称的最小俯仰角范围时,EIRP辐射不能超过下表中的值:

5. 轴向寄生杂波辐射:

当地球站以最大EIRP发射载波时,在14.0 GHz 到14.50 GHz频带内的杂散辐射EIRP谱密度,和以载波中心频率为中心、5倍载波带宽范围之外的EIRP谱密度都不超过4-K dBW/100kHz。

在标称带宽外的杂散辐射EIRP谱密度,和以载波中心频率为中心、5倍载波带宽范围内的EIRP谱密度都不超过18-K dBW/100kHz。

其中K因子与同频工作的VMES数量有关,当同一载频同时发射的VMES只有一个时,K为零。

在无载波发射时,在14.0 GHz 到14.50 GHz频带内、标称带宽外的杂散辐射EIRP谱密度不超过-21 dBW/100kHz。

6.带内偏轴EIRP密度(限制条件同ITU 902决议,此处略)

7.载波抑制能力

在“载波关闭”或者“发射禁止”状态时,标称带宽内发射的轴向EIRP密度不应超过4 dBW/100kHz。

8.天线指向和极化校准要求

VMES应该能够检测到指向偏离,处于"载波开启"状态的VMES在检测到天线指向偏差超过门限时,T秒内进入"载波关闭"状态,T不应该大于2秒。直到指向偏差控制在δφ内超过2*T秒时,VMES才能重新进入"载波开启"状态。

设备商应当声明极化角可调整范围。当调整范围低于90度时,设备商应该声明VMES可工作的相对于目标卫星轨位的地理局域(经度和纬度),该区域与卫星发射的电磁场的倾角相关。

VMES发射天线极化角的校准误差α不能超过设备商声明的最大极化校准误差αmax 。

9.停止发射信号

至少以下列两种模式之一实现停止信号发射:

a) 由ACF决定VMES必须发射停止;

b) VMES自动决定停止发射;

此外,应该有“单方行动”手段,使本地运营商可以关闭VMES,停止信号发射。

设备商应该提供介入停止发射的接口参数,如VMES和ACF使用的相关参数等。

当VMES的位置超出了允许的服务区、辐射参数超出上述各项要求、或者工作频率错误时,必须立即自动停止发射载波。

从停止发射指令出现开始,VMES从任何状态过渡到"载波禁止"状态,不应该超过1秒。

10. 位置识别

VMES应具有位置识别功能,使操作者能够识别其发射载波时的具体地理位置,位置识别精度要求100米。申请者应申明其位置识别方式。

11. 控制和监测功能

VMES应具有对数据处理机监测功能,对每个数据处理机的所包括的硬件和软件进行监测。

应能够对发射子系统进行监测,一旦发现频率失锁,或者本振信号丢失等现象,1秒内完成停止发射信号。

12. 控制信道(Control Channel)和响应信道(Respond Channel)

控制信道用于VMES接收网络控制系统(ACF)发射的控制信号,响应信道用于VMES发射响应信号到ACF。VMES未准确收到ACF发射的控制信号时,不得发射任何信号。

13. 网络控制命令

每个VMES应保证在系统中拥有唯一的身份识别号。能够通过控制信道接收AFC发来的专用发射或禁发命令。

文件中还包括了其他一些指标要求,对于各项指标还进一步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而且还给出了针对各项性能指标的测试方法和要求。

美国对移动式地球站的管理办法

对于使用FSS业务的移动式地球站,美国FCC(联邦通信委员会)采取分类管理。根据CFR 第47卷第 25部分,这类地球站分为ESV船载站、临时性地球站和便携式地球站。

ESV站指使用C波段和Ku波段FSS卫星业务在行进中或者不固定地点通信的各种地球站,不局限于船上使用。ESV站相当于国内所说的“动中通”,在管理规定中,首先对ESV发射机和天线技术指标做了细致和严格的要求,其次规定了ESV的干扰协调责任和相当严格的运行条件。

地球站如果在某个位置停留时间小于6个月,被定义临时固定地球站,相当于我们所说的“静中通”,按照临时性固定地球站授权管理。需要提前提交使用计划和申请许可证,如果没有事先计划却需要立刻安装并使用地球站、改建地球站时,则需要向FCC办理特殊临时许可证,许可证期限根据不同情况30天、60天、180天不等。

便携式地球站指的是收发信机工作时发射装置尺寸在20厘米以下的地球站。便携式地球站2004年11月以后严格管理,进口、出售和出租都需要向FCC申请许可证。旅行者携带数量小于3个的可看做是个人使用,入关时不需要许可。

以下就FCC对三种地球站的管理办法分别作简要介绍。

1. ESV(动中通)的管理办法(文件号§25.221, §25.222 )

使用GEO FSS业务、工作在Ku波段(10.95-11.2GHz下行、11.45-11.7GHz下行、11.7-12.2GHz下行,14.0-14.5GHz上行)和C波段(3700–4200 MHz 下行/5925–6425 MHz上行)的ESV站,都可以由业务提供商申请一揽子许可。FCC对ESV站的技术参数、使用地理区域、运营条件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1 )运营条件的规定

●ESV使用者对每个ESV发信机的位置(经度、纬度),发射频率、信道带宽和使用卫星及时记录并保留数据至少一年。数据记录频度不小于每20分钟一次。ESV运营商必须能够在协调员、固定业务运营商、卫星固定业务运营商、NTIA或者FCC需要上述数据时于24小时内提供;

●与外籍船只通信的ESV运营商必须保存外籍船的登记注册国信息,以及发放ESV许可证的相关管制机构的联络方式;

●任何一个ESV运营商应该通过一个设在美国的中心地球站控制所有ESV。如果美国籍船只上的ESV站由国外某个中心站控制,该ESV站的运营商必须在美国境内设置一个可24小时联系到的联络处,该联络处可以直接操作或者通过设在美国及其他与美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的中心站,在需要时有权力和有能力停止美籍船只上的ESV发射信号。

2)特殊地理范围使用规定

●在14.0-14.2GHz频段发射信号的ESV,如果想在NASA的Guam、White Sands和New Mexico的TDRSS基地周围125公里以内运行,必须经过NTIA和IRAC的协调。当NTIA为新的TDRSS寻求类似保护时,NTIA将通知FCC,一旦FCC发布公告,所有Ku波段ESV运营商必须停止在新TDRSS地址周围125公里内(14.0-14.2)GHz波段的信号发射,直到NTIA/IRAC协调完毕允许在地点该频段发射信号,才能恢复工作,并遵守协调处理中达成的运行限制;

●上行频段(14.47—14.5)GHz(地对空)的ESV在St. Croix, Virgin Islands的射电天文台周围45公里以内、Mauna Kea, Hawaii的天文台125公里以内,以及Arecibo Observatory on Puerto Rico90公里以内工作时必须经过NTIA和IRAC的协调;

●工作在(5925-6425)MHz (地对空)的ESV, 在美国边界线200 km内或者海岸大陆架200 km之内运行时,必须事先协调。协调方法和干扰标准由FCC频率协调员确定,协调详细记录也要在频率协调管处保存,并由FCC放入公告栏。协调期结束后ESV能否继续运行取决于公告结果,如果有反对意见,争议站必须立刻停止运行,直到争议解决并且ESV许可持有人告知FCC之后方可恢复。

3) 干扰保护优先级规定以及协调责任

●下行频段(10.95-11.2) GHz 和(11.45-11.7) GHz (空对地)的ESV不能要求不受陆地无线电台的干扰。该频段陆地无线电业务受干扰保护;

●下行频段(3700-4200) MHz(空对地)和上行频段(5925-6425)MHz (地对空) 的ESV站在固定点使用时,如果在(3700-4200)MHz频段完成了与地面台站的协调,应该受到来自地面站的干扰保护,保护期为180天;

●移动中通信的(3700-4200) MHz(空对地)/上行频段(5925-6425) MHz (地对空的)ESV站,不能要求不受该频段合法地面系统和卫星系统的干扰;

●(3700-4200)MHz(空对地)/上行频段(5925-6425) MHz (地对空的)ESV站必须在违反了协调协定时自动停止发射信号,违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比如驶出协调区、进入边境线或者大陆架200公里以内,或者车辆行驶速度与预先申请的不符合。当在协调区域内车辆速度低于预先的申请时,ESV站是否停止由FCC频率协调员决定。

4) 技术指标要求

●Ku频段,申请下行频段(空对地)(10.95-11.2)GHz、(11.45-11.7)GHz和(11.7-12.2)GHz,上行频率(地对空)为(14.0-14.5)GHz的ESV许可的船载地球站运行必须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a)ESV从指定地点向同步地球轨道平面发射的同极化信号的偏轴EIRP频谱密度不能超过以下数值:

每4 kHz的EIRP 偏轴角度

15-25log(φ)-10log(N) dBW/4kHz 1.25° ≤φ≤ 7.0°

-6-10 log(N) dBW/4kHz 7.0° <φ≤ 9.2°

18-25log(φ) 10log(N) dBW/4kHz 9.2° <φ≤ 48°

-24-10log(N) dBW/4kHz 48° <φ≤ 180°

注:采用FDMA或TDMA技术的ESV网络,N=0,采用CDMA技术的ESV网络,N等于同一卫星接收波束内同时同频发射的地球站的最大数目。

b) 在所有方向,ESV发射的同极化信号的偏轴EIRP频谱密度不超过:

18-25log(φ)-10log(N) dBW/4kHz 1.25° ≤ φ ≤ 48°

-24-10log(N) dBW/4kHz 48° <φ ≤ 180°

c) 当φ>7°,如果没有一个旁瓣超过标准值3dB,a)给定的值可以增加,增加值在旁瓣的10%以内。

d) 在所有方向,ESV发射的交叉极化信号的偏轴EIRP频谱密度不应该超过:

5-25log(φ) 10log(N) dBW/4kHz 1.8° ≤ φ ≤ 7°

-16-10log(N) dBW/4kHz 7° ≤φ≤ 9.2°

e)对于非圆极化ESV天线,天线主轴应该对准目标卫星处的地球同步轨道弧的切线,以满足规定的偏轴EIRP标准。

f)ESV天线主轴指向目标卫星轨道位置的指向误差小于0.2度。

g)当ESV天线的指向误差超过0.5度时,ESV应该在100毫秒内自动停止一切发射,直到误差角小于0.2度时再恢复发射。

h)超过辐射标准的ESV,必须提交一份减少辐射的计划以及环境评估报告。

C频段,申请上行频段5925-6425 MHz (地对空) 和下行频段 3700-4200 MHz(空对地)的ESV许可的船载地球站运行必须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a)在一个特定站址,一个ESV发射的同极化信号的偏轴EIRP频谱密度,在同步地球轨道平面不能超过以下数值:

26.3-25log(φ)-10log(N) dBW/4kHz 1.0°≤φ≤ 7.0°

5.3-10log(N)dBW/4kHz 7.0°<φ≤ 9.2°

29.3-25log(φ)-10log(N) dBW/4kHz 9.2° <φ≤ 48°

-12.7-10log(N) dBW/4kHz 48° <φ≤ 180°

b) ESV发射的同极化信号的偏轴EIRP频谱密度,在所有方向不超过:

29.3-25log(φ)-10log(N) dBW/4kHz 1.0° ≤φ≤ 48°

-12.7-10log(N) dBW/4kHz 48° < φ≤ 180°

c)当φ>7°,如果没有一个旁瓣超过标准值3dB,(a)中给定的值可以增加,增加值在旁瓣的10%以内。

d) ESV发射的交叉极化信号的偏轴EIRP频谱密度, 在所有方向不应该超过:

16.3-25log(φ)-10log(N) dBW/4kHz 1.8° ≤φ ≤ 7.0°

-4.7-10log(N) dBW/4kHz 7.0°< φ≤ 9.2°

e)对于非圆极化ESV天线,天线主轴应该对准目标卫星处的地球同步轨道弧的切线,以满足偏轴EIRP标准规范要求。

f)ESV天线主轴指向目标卫星轨道位置的指向误差小于0.2度。

g) 当ESV天线的指向误差超过0.5度时,ESV应该在100毫秒内自动停止一切发射,直到误差角小于0.2度时再恢复发射。

h) 超过无线辐射标准的ESV,必须提交一份减少辐射的计划以及环境评估报告。

i) (5925-6425)MHz (地对空) 频段的ESV 运营商不能寻求协调,在任何一个地点,至多可以向两个GSO FSS卫星发射信号,到每个GSO FSS卫星的上行链路的带宽不能超过36MHz。

j) ESV站不能安装在小于300吨的船上。

5) 天线技术性能达标证明材料要求

ESV系统运营商在申请一揽子许可证时,为证明地球站技术性能达标,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Ku频段

a) 基于14.25 GHz基准天线、测量和计算的地球站发射天线的若干EIRP图和表,基准天线的偏轴EIRP包络线根据上述技术规范设定,包括:

(i) 方位面的偏轴同极化EIRP频谱密度,偏轴角-10到+10度及-180到+180度;

(ii) 仰角面的偏轴同极化EIRP频谱密度,偏轴角0到30度;

(iii) 方位面的偏轴交叉极化EIRP频谱密度,偏轴角-10到+10度;

(iv) 仰角面的偏轴交叉极化EIRP频谱密度,偏轴角-10到10度 。

b) 基于14.25GHz基准天线,在(a)中的面和角条件下,测量的地球站发射天线的增益图和增益表,基准天线的增益包络线根据25.209技术规定设定;与输入功率密度结合,证明天线满足了技术标准中设定的偏轴EIRP频谱密度包络线要求。

c)一个可证明该ESV天线增益图符合25.209标准的认证书,与schedule B填写的输入功率密度组合,共同证明该天线满足了偏轴EIRP频谱密度包络线要求。

●C频段

a)基于6.0 GHz基准天线、测量和计算的地球站发射天线的一系列EIRP密度图和密度表,基准天线的偏轴EIRP包络线符合技术标准设定:

(i) 方位面的偏轴同极化EIRP频谱密度,偏轴角-10到+10度,及-180到+180度;

(ii) 仰角面的偏轴同极化EIRP频谱密度,偏轴角0到30度;

(iii) 方位面的偏轴交叉极化EIRP频谱密度,偏轴角在-10到+10度;

(iv) 仰角面的偏轴交叉极化EIRP频谱密度,偏轴角-10到10度。

b)基于14.25GHz基准天线,在(a)中的面和角条件下,测量的地球站发射天线的增益图和增益表,基准天线的增益包络线根据25.209技术规定设定;与输入功率密度结合,证明天线满足了技术标准中设定的偏轴EIRP频谱密度包络线要求。

c)一个可证明该ESV天线增益图符合25.209标准的认证书,与schedule B填写的输入功率密度组合,共同证明该天线满足了偏轴EIRP频谱密度包络线要求。

2.临时固定地球站(静中通)的管理办法(文件号§25.120, §25.129 )

1)一般临时性固定地球站许可

除ESV之外,一个地球站如果在某个位置停留时间小于6个月,该地址则被认为是临时固定站地址,按照临时固定站授权管理。临时固定地球站如果要在一个站址工作要超过6个月,必须在6个月期满之前的30天内申请该站址的常规授权。

一个与地面站共享频段的临时固定地球站许可证持有者,在发射信号之前,须遵守如下条款:

●必须向FCC位于马里兰州9200 Farmhouse Lane的 Columbia Operations Center 的主管和临时站址周围的同频地面基础设施许可证持有者提交以下信息:

(i)可以直接联系的该站运行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ii) 使用的精确频率、发射类型和发射功率;

(iii)计划开始和结束工作的日期。

●通知到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地面设施许可证持有者、并且确认不会给陆地台站造成不可接受的干扰。

●一旦接收到FCC或其他许可证持有者的有害干扰通知,临时固定地球站的运行应立刻停止。

●与地面固定站同频工作的新临时固定地球站的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i) 如果地球站的初始位置是知道的,申请者应该提供初始位置的频率协调报告;

(ii)如果临时固定地球站的初始位置在申请时尚未确定的话,申请者应该声明自己的协调责任。

2)特别临时授权申请

当需要立刻或临时使用安装或运行新地球站和改建地球站时,可以申请特别临时许可证。申请必须包括所有可以证明临时授权符合公共利益的材料。临时授权申请必须至少在部署或使用基站之前3天递交。当需要许可证延期时,则须在临时许可失效之前3天申请。三天之内的申请只有当申请者遇到非常特别的情况导致不能提早预见有申请需求时才被接受。所有特别临时许可证申请者需要向FCC哥伦比亚运营中心同时递交一套申请材料复印件:

许可条件如下:

(i)只有当特殊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临时运行并且延迟这种临时运行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FCC才会授予临时运行许可证;

(ii)被FCC作为STA(特别临时授权)公示处理的临时许可证的期限不超过180天,额外延长期不超过180天;

(iii)不被作为STA公示处理的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0天,申请人需要办理该业务的常规申请;

(iv)如果申请者不打算申请常规授权,并且其临时许可申请不被作为STA公示的话,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

建造一个或多个地球站天线、替换一个或多个现有地球站天线的申请,如果这种建造和替换必须先得到FAA的准许,申请时必须提交FCC天线结构登记号,对于提交申请时尚未分配到号码的,申请人必须说明地球站所有者已经通知FAA并向FCC申请了天线结构登记号。对于建造或替换之前不需要FAA批准的地球站天线,如果天线高于地平面6.10米,申请人则必须声明为什么不需要批准FAA。

3.便携地球站

根据美国CFR定义,收发信机工作时发射装置尺寸在20厘米以下的地球站都属于便携地球站。

旅行者携带3个以下仅供使用的便携式终端,不需要许可。

但是2004年11月20日之后,便携式地球站的进口、出售和租用,必须先经过认证,获得许可。

认证申请需要提交设备测试数据,证明地球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认证申请者,还必须提供材料证明该设备将用于一个合法的卫星系统提供的业务。

我国对移动式地球站的管理现状

我国主管部门也在陆续制定对移动式地球站的有关管理规范。

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最近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了《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着重从管理层面针对使用卫星固定业务C频段或Ku频段的车载、船载、机载、可搬移式或便携式地球站的管理综合作了规定。该办法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下设的“卫星与微波通信工作组”正在针对Ku频段动中通、静中通、便携站从技术层面制定具体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在目前阶段,动中通在实际运营中的管理主要由卫星操作者自行完成。

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其管理办法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从技术措施管理和客户管理两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客户管理方面,要求所有使用动中通业务的客户,提供其使用的动中通系统的技术资料,包括厂家说明书,性能指标,控制机制,其他卫星使用经验等;要求客户提供一个24 小时有效的联系方式,通过此联系方式,可以指挥并有权关断动中通天线的远端站载波上行;要求客户开通前进行性能测试。

在技术管理方面,首先劝说和引导客户使用0.8米以上天线动中通;将动中通使用的频段安排在反极化为保护带或没有用户的频段内;要求用户降低发射功率谱密度,尽量使用较低发射功率;要求用户采用先进的编码和调制技术,避免主站功率超标;要求动中通终端应具备天线指向严重偏离卫星时自动抑制功率发射的功能,可允许的天线指向偏差最大为0.2度;在指向偏差超出0.5 度时(比如当动中通车辆行驶在颠簸的路面上或者急拐弯时),终端应自动关闭发射功率(比如100毫秒内停止上行,并保持关闭状态直至偏差恢复到0.2 度以内),避免对邻星用户和本星反极化用户造成严重干扰。

尽管卫星操作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国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尤为必要。然而,动中通的规范使用,不仅需要主管部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更需要有关方面对无线电秩序的高度重视,对有关规定的积极遵守与协同配合。各家卫星运营商应对动中通的使用严格管理,不满足入网要求的设备禁止入网,不为了市场竞争而放松对动中通的要求;设备生产商应保证产品质量,不把有问题的设备或者太小天线口径的动中通推向市场,以致影响整个卫星网络的规范使用;动中通使用者在考虑方便快捷的同时,更应该提前主动了解电联有关规定以及卫星操作者的具体要求,积极主动地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卫星操作要求,把规范使用和安全方便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如此,才能有效避免各种问题的出现,才能保证动中通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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