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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虐童”事件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2013-04-29张天军

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2013年1期

【案例】2012年10月24日,一张温岭市一所民办幼儿园教师颜某“为了好玩”揪住小男孩的两只耳朵向上提的照片在微博上被广泛转载。随后有记者登录她的空间,发现里面还有不少虐童照,其中有两张将儿童嘴巴用宽胶带封住的照片,图片说明为“活该”,还有三张将儿童扔进垃圾桶的照片,另有多张让儿童互相亲吻、儿童跳舞时被脱掉裤子的照片。警方查明,颜某系无证上岗,她从2010年在这所幼儿园工作以来,多次采用拧耳朵、倒插垃圾桶、用胶带封嘴等手段对所带班级儿童进行虐待,并拍照取乐。

【问题一】虐童事件中侵害了儿童的哪些法律权利?

在虐童事件中,实施虐待行为者可能会侵犯儿童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多方面的合法权利。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颜某拧耳朵、用胶带封嘴巴等行为就侵害了儿童的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如果虐待行为致儿童死亡,则构成侵害生命权。

【问题二】虐童教师颜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实施虐待行为性质的不同,实施虐待行为者依法应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中,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仅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而不包括教师虐待儿童的行为,所以无法按照虐待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虐待儿童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直至死亡的后果,则应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定罪处罚。另外,如果虐待过程中具有侮辱行为且情节严重,受害儿童的监护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以侮辱罪对加害人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颜某的行为难以定性为犯罪,但颜某实施了殴打儿童、公然侮辱儿童等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情节较重,因而被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另外,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因此,颜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待虐童案件,除了追究实施虐待行为者的刑事责任或给予其治安处罚外,受害儿童的监护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知,如果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实施虐待行为者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三】怎样运用法律手段预防虐童事件发生?

1.完善法律法规。比如,有专家提议设立虐待儿童罪或者放宽虐待罪的适用范围。即不再将虐待罪仅仅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而应将虐待罪定义为发生在具有紧密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如在幼儿园,则负有监管义务的所有员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都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将虐待儿童行为列为单独款项,并将该款项的犯罪形态改为行为犯以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2.把好教师资格关。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并注重培养教师的思想道德和职业品格素质。3.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问题的幼儿园要求限期整改,并追究园长的责任;对严重违规的幼儿园予以暂停或取缔办园资格处理。4.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设更多的合格的优质的幼儿园,并尽最大可能改善教师待遇和提高教师地位,以引高素质人才加入教师队伍,从而预防虐童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