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分析及对策
2013-04-29谢丽
谢丽
摘要:盈余管理是现代会计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竞争机制的逐步建立,民营上市公司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民营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修饰其财务报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严重侵害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剖析了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所在,并针对不同动机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与建议,以期能为证券市场准确甄别及遏制民营上市公司恶意盈余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民营企业;盈余管理;会计
一、引言
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它是目前国外会计学和经济学广泛研究的课题。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是公司管理层在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会计职业选择的空间和有目的的规划交易以达到各种目的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一定时期利益总量的一定性,盈余管理因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西方早期对盈余管理的定义都倾向于动机研究的角度,如Schipper(1989)对盈余管理的理解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个人私利有目的地介入对外财务报告过程的行为,;Healy和Wahlen(1999)认为盈余管理的出现源于企业经理人在财务报告中运用职业判断来改变财务报告,以误导投资人对公司经营绩效方面财务数据的理解,或者对依据财务报告会计数据签订契约产生影响。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需要是主观意识,主观意识支配客观行为,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主观意识产生的动机来支配的有目的的活动。因此,对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行多角度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及作用,逐渐成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民营经济在GDP中占60%,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达到40%,在劳动力就业方面的贡献超过了60%。专家指出,未来20年中,民营经济将成为中国经济的主要增长动力和活力源泉。
然而,民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远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由于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性以及盈余管理与会计舞弊、会计造假在合法性上的差异,使得盈余管理在证券市场上备受上市公司青睐;公司管理当局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进行恶意盈余管理,严重侵害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十余年来,国内会计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大多研究的对象是整个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本文以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盈余管理的理论研究,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有着现实的实践意义。
三、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分析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以家族持股、高管持股为显著特点,个人收益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大部分民营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还不甚完善。盈余管理作为调节盈利的一种手段,在民营上市公司中有其特殊的“滋生土壤”。相比之下,民营上市公司有更强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本文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进行分析。
(一)外部动机分析
盈余管理的外部动机主要源于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经济尚不具备完善和成熟的外部治理市场。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外部动机主要是资本市场动机和提升企业形象动机。
1、资本市场动机
盈余管理来自资本市场的主要动机就是为了达到证券法规的制度性规定以获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配股资格及保持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目的。(1)IPO阶段。企业时常采用盈余管理的手段进行财务包装,目的在于合规合法地“骗”得上市资格。这主要是由于《公司法》对企业上市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必须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才能申请上市。同时,经过对报表盈余信息的粉饰还有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股票定价。(2)配股阶段。配股一度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提款机”,上市公司在市场上贪婪地“圈钱”。虽然,2006年证监会取消配股对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财务硬指标,但取消配股财务门槛的作用非常有限,公司配股时仍然可以围绕相关软约束条件进行盈余操纵。(3)增发新股。若上市公司需增发股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ROE必须平均不低于6%;(4)保持壳资源。连续亏损的公司会被ST处理和退市处理。因此,为了满足以上规定而在资本市场上顺利筹资,民营上市公司经常利用盈余管理行为粉饰会计报告。
尽管资本市场的规定是所有上市公司共同面临的大环境,但众所周知,民营企业融资难、上市难、利益私人化的现象较突出,民营企业为了搭借上市公司这一融资平台可以不惜代价。民营公司一旦上市,也就十分珍视自己的上市资格。然而,无论从内部治理结构还是从外部竞争力上,都决定了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属于弱势群体,其在资本市场上稳步发展所面临的压力更大,因此,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源于资本市场的动机越发强烈。
2、提升公司形象动机
证券市场是展现公司形象的重要舞台,公司盈余方面的各种利好消息不仅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对提升股价和企业形象更是有益无害,这些都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必要条件。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业绩不佳甚至亏损,公司的股票就会进入“垃圾股”的行列,公司的形象也随之受损。而大股东和经营者的声誉和能力也与上市公司的形象紧密相连,他们的形象往往与上市公司的形象俱荣俱损。较之国有控股公司而言,民营企业家族持股、管理层持股现象普遍存在,股票价格、上市公司的形象更是与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为了提升公司的形象,民营上市公司通常会设法提高报告盈余。
(二)内部动机分析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联系企业内部以及外部各种利害关系人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目的就是弥补各个利害关系人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契约上的不完善性和责任上的不对等性,以便使各利害关系人在权利、责任和利益上相互制衡,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合理统一。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当局作为“真实”盈余信息的知情者,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采取的行为。与其它上市公司相比较,民营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因此,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业绩具有更大的操控权,债权融资、高管变动、债务契约、企业分红等都是诱发民营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潜在动机。
1、债权融资动机
在我国新的金融体制环境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要求公司提供会计报表。以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因素确定其偿债能力及信用等级,借此评价和控制信贷风险。而在民营公司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面对证监会配股和增发新股的严格规定,一些财务状况欠佳的民营上市公司便积极进行财务包装,利用各种手段“操纵”和“制造”盈余,美化会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
2、高管人员变动动机
民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动比较频繁,人员变动带来的盈余管理动机是不可避免的。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上任时,极易冲销巨额损失以便来年能收到较高的盈利,而把损失的责任归咎于其前任;如果管理人员业绩一般则会有动机调高报告盈余来避免自己过早离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变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目的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高管人员的盈余管理行为。
3、债务契约动机
由于负债融资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资本成本较低。所以在融资环境不利的情况下,我国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大都相当程度地采用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债务融资。融资时,债权人为了保证到期收回本息,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除了要求债务人提供合法的财务报告外,还会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营运资本、资产等方面的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则视为违约,不仅其贷款面临被收回的危险,而且其经营活动的自由还会受到限制。所以,当企业的财务状况接近于违反债务契约时,管理者就有可能调增报告利润,以减少违约风险。
4、企业分红动机
国家对企业分红的政策一般是以盈余成绩为基础的,因此,如果政策规定了上下限而当年的盈利无法达到时,则管理者就有动机调整盈余,以便来年分红。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现金分红这一对投资者更加实惠的政策,将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的条件,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由原规定的20%提高到30%。统计显示,10家公司2008年现金分红金额超过了当年净利润,60家公司分红金额超过净利润的50%。在民营上市公司中,高管人员持股比较普遍,因此,较之以前我国以送股方式为主的股利分配政策,分红动机也成为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驱动因素之一。
四、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
为了准确甄别并有效抑制民营上市公司过度盈余管理,本文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职业道德素质教育
恶意的盈余管理行为与公司管理当局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应塑造良好的职业道德,弘扬正气;要让民营企业的管理者充分认识到恶意的盈余管理不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而要从根本上遏制盈余操纵的驱动意识,就要加强对民营公司会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地方官员的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
(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有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盈余管理存在着相关关系,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完善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来遏制不良盈余管理。一方面,要切实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建立和完善董事会下各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的职能。(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保证独立董事真正独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独立董事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股东的意愿,中小股东很难选举出代表其利益的独立董事。因此,在股权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可考虑降低提名独立董事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引入累计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也有机会选举自己的独立董事。
(3)合理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责,发挥监事会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董事长被员工一直尊称为“老板”的民营上市公司而言,即使其内控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形式上健全,但真正执行到位却仍然很难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优化,促使民营上市公司摆脱传统的家长制,由人治转向法治,真正贯彻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实现相互牵制,达到减少盈余管理的目的。
(三)加大监督和处罚的力度
我国要求公司高管人员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仅靠行政处罚,缺乏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不能触及高管人员的切身利益。我国盈余管理动机强烈的现象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很大关系。一方面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保证会计报表质量是防范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应改变对上市公司罚款的处罚模式。应该处罚直接责任人,即直接负责的董事和经理人员,而不应该由广大投资者共同承担罚款。这对遏制基于机会主义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尤其必要。
(四)继续完善资本市场环境
(1)推进监管政策的市场化改革。我国必须摒弃原有的计划行政型的市场监管管理体制,清除诱发盈余管理的政策因素,不断完善市场机制,让股票市场的各利益主体监督上市公司,减少盈余管理的机会主义倾向已势在必行。
(2)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只有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尤其是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将信息透明化,才能根除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滋生的土壤。此外,恶意盈余管理的最大受害者是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果所有的外部利益相关者都是理性的,并且具备了辨析财务报告及其附注的能力和知识,那么,为了取信于外部相关利益者,企业管理当局就会减少盈余管理。因此投资人专业素质的提高也会对遏制恶意盈余管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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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兴龙.已披露上市公司年报显示:现金分红同比增80亿[N].中国证券报,2012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