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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O,跟单信用证结算的终结者?

2013-04-29王桂杰汤志贤

中国对外贸易 2013年5期
关键词:卖方信用证单据

王桂杰 汤志贤

BPO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新的贸易和结算支付方式,SWFIT组织(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在2011年会上宣布:BPO是创新性工具,将使进出口商和银行一道更好参与国际贸易,降低风险同时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较之于跟单信用证,BPO有何优势?BPO能引起国际贸易项下信用证结算领域的变革吗?

跟单信用证缺陷

跟单信用证有着悠久的历史,18世纪出现的旅行支票Traveller‘sCheck就是信用证的前身。国际贸易参与者之所以使用信用证,在于它的信用特征带来两个核心作用,一方面是降低风险,另一方面是便利融资。

然而,跟单信用证结算并非没有缺陷,实务中,两个问题一直难以有效解决:一是单据处理困境,指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时,由于审单标准的不同,导致出现大量没有必要的拒付,降低了交易效率,如据ICC统计,在全球,每年有约30%跟单信用证遭到拒付,在个别地区甚至超过50%。其中,一些拒付所依据的不符点是没有必要的,也不会对基础交易产生影响,如在2012年ICC收到的一则咨询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均显示信用证号,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均与单证一致,只有邮递收据未显示信用证号。开证行依据单证不一致予以拒付。虽然ICC意见认为该点不足以拒付,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开证行的确是按照信用证要求审核的单据,并由此造成了货物释放和货款解付的延迟以及银行之间的争议。二是时效问题,主要是指整个贸易流程和融资过程耗费时间问题。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与运行遵循特定的流程:签订合同

申请开立信用证运输货物

提交单据单证相符收付汇。据ICC统计,即使在环球物流体系日新月异的今天,使用信用证结算,平均每单交易耗时将近11天。从这点看,信用证结算已经不能跟上信息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数据化是BPO的核心特点

为解决这些问题,ICC在20世纪初就开始寻求更好的解决措施,并提出和引入BPO的概念。

BP0(BANK PAYMENTOBLIGATION),即银行支付责任,是贸易公共服务框架平台(TSU—tradeservices utility)的功能选项,债务行(Obligor Bank,通常是买方银行)在数据匹配的前提下,按照其与接收行(Recipient bank,通常是卖方银行)先前的约定向接收行付款,BPO构成有条件的,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

数据化是BPO的核心特点:贸易双方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风别向加入TSU平台的银行提交提取自货物订单中关键数据,买方银行(Obligor bank)和卖方银行(Recipient bank)就来自客户基础合同的关键数据通过TMA(Trade Matching Application)进行订单信息匹配,并达成交易框架。卖方装货发船后,向银行提交发票和运输等重要单据的关键数据,TSU系统中的SWIFT云应用TMA将这些单据数据与之前的订单数据进行匹配,数据一旦匹配成功,开立BPO的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并按先前约定对外付款。

2010年,中国某银行的一单贸易实践,充分展示了BPO的应用价值。

D省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交易合同,货物标的为春季服装,考虑季节因素,AB公司均希望尽快完成贸易流程。于是,两家公司分别找到本国的TSU成员银行s银行和C银行,B公司向S银行提交合同中货物订单数据,A公司向C银行提交了数据建议,s银行和C银行将数据输入TSU平台进行匹配后将匹配结果反馈给AB公司,经过一次数据修改,最终匹配成功,S银行承担有条件(条件为数据匹配相符)付款责任。随后,A公司将货物托运,将单据副本提交至C银行,C银行将船期、索偿金额等核心信息输入TSU平台进行匹配,数分钟后,S银行就收到成功匹配报告。银行核实贸易背景后,A公司收到S银行付汇,从发货到结清款项,耗时为3天。

从上文可以看出,相较于跟单信用证,BPO有诸多优势:

首先,货物交付速度更快。BPO没有信用证开立、邮递单据、审核单据过程,通过特殊网络进行核心数据匹配,减少了贸易处理环节,实现了无纸化。

其次,收汇保障更强。跟单信用证项下,进口方向银行需要对所有单据进行审核,任何单据,不管重要与否,只要与信用证不符,即应对外拒付,但实务中,买方以存在不符(尽管该不符点无足轻重)为由要求卖方降低货物价格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极易损害卖方合理利益,BP0就大大减少了这种可能。另外,BPO中,债务行的付款责任更容易明确,这就降低了卖方收汇风险。

再次,降低了交易成本。从银行来说,无需在耗费大量人力审核单据,减少了操作成本,至于由此减少的审单费收人可以在转移到其他环节;从贸易双方来说,降低了制单成本和行政成本,以及由于分歧产生的纠纷诉讼成本。

最后,拓展了融资创新空间。不管是福费廷还是押汇,跟单信用证所具备的融资功能来源于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即收汇预期。BPO同样有这一特征,那就是只要单据信息匹配成功,ObligorBank承担付款责任。银行实践也证明这点,中国的TSU会员银行,已经开发了TSU项下订单融资、TSU项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融资业务。并且,BPO是依托电子化网络进行处理,变革了整个货物供应链,对企业金融负债、企业产品生产周期、企业存货和物流管理都会产生深远影响,这样自然就为银行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了广阔空间。

BPO取代信用证须满足两个条件

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的角度看,BPO完全有可能代替跟单信用证。但这个过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要逐步取代信用证,BPO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必须有足够的会员银行引入。国际贸易专家在国际商会2011年会就曾讨论过会员银行过少这一问题。在BPO整个流程中,债务行付款责任的确立是会员银行输入的信息在SWIFT云应用中匹配成功,这就需要贸易双方银行都是引入BPO的TSU会员银行,目前,全球只有90多家银行是TSU会员银行。因此,正如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专家Andre Casterman所说:“吸引更多的银行加入是BPO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第二是必须确立统一的惯例。建立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是更广泛推广BPO不可或缺的条件,这对规范操作,减少贸易纠纷有巨大作用,这一点可以从UCP和ISBP对跟单信用证发展的深刻影响中看出。目前BPO还没有自己的惯例,尽管预计2013年4月在葡萄牙里斯本召开的环球银行业委会会议将会推出酝酿已久的URBPO作为BPO的统一惯例,但是其能否经得住实践考验还是未知数,从跟单信用证的发展我们就可以窥见一般,虽然经历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审单规则几经修改,已经发展到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Ks),惯例仍不能堪称完美。

BPO的确存在取代国际贸易项下跟单信用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仅国际商会和SWIFT组织等国际机构等组织的推动,也取决于各国银行和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态度,更取决于在实务中,BPO能否在带来众多的预期收益的同时,更好地降低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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