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个民族的来历”并非源于民族识别
2013-04-29秦和平
[摘要]20世纪50年代个别省区开展族别调查,但民族识别从未列入(全国)民族工作的日程,只是个别省区对个别族体曾开展过族别调查。有关部门之所以开展族别调查,只是辨析族体,确认或恢复族称。这些新确认的民族仅占中国各民族数的1/4、人口的3%(1964年统计数),因而不能认为“56个民族的来历”源于民族识别。以20世纪50年代云南省的族别调查为例,其开展的族别调查是配合民族语文创制而展开。云南民族分布以北纬24°为南北界线、东经99°与东经104°为东西界线划为彝语支、壮傣语支和瓦崩语支的民族界限,新确认的少数民族是这些界线内非该语支民族或界线外的民族。傈僳族的确认与怒族的族别调查过程表明中国各少数民族是历史形成的,并非识别产生。20世纪50年代少数省区对个别族体开展调查、辨析族属、明确族称,只是对该共同体的明确,关键在于国家的确认。
[关键词]民族识别;族别调查;云南民族归类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3)05-0034-15
作者简介:秦和平(1952-),男,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史。 四川 成都610041
所谓民族识别是指“对一个族体的民族成份和民族名称的辨别”[1]。换言之,“民族识别”是依据自称、历史、居住地域、风俗习惯、语言文字、自我意识等,对“民族成分”或“民族名称”进行辨析,确定其是否是少数民族或是归属哪个少数民族。
根据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的阐述:“自1950年起,就把民族识别提上民族工作的日程,由中央和有关地方的民族事务机关组织包括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在内的科学研究队伍,对各地提出的各个族体,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经过认真的民族识别,弄清他们的民族成份,明确他们的族称,把中国各民族比较准确地确定下来。”①中国各民族是经过识别而确认的。在黄光学主编的另一著作《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更将“民族识别”提升到中国“56个民族的来历”的高度上,予以积极评价。笔者认为,中国五十六个民族是“识别”而确定的这种说法与我国各民族逐步形成、融合及发展的过程相背离,不符合历史事实。如果说我国的民族由“识别”而来,且不言其他,就否定了《共同纲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因为有了少数民族,才有纲领或宪法的这些规定,并非规定在前,“识别”在后,本末不能倒置。而且,在中国五十六个民族中,除独龙族(俅人②)、高山族外,其他五十四个民族均能从史籍中找出对应的族称,是历史早已确认的民族。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某地曾开展族别调查,辨析及确认了个别民族。如云南省民委曾在1954年、1958年及1960年开展该项工作,但这只是该省的例行民族工作,属民族调查工作,且涉及到的民族不多。此外,广西、贵州、福建等个别省区虽开展了族别调查,明确某族体的名称,但涉及面有限,因此不能以点括面、以偏概全。在族别调查工作中,只对个别族体,确认族称;对若干族体,辨析族称,分类归并,得到确认。而且,仅有族别调查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国家的确认,国家确认比族别调查更重要。
下面我们以民族识别何时列入民族工作的日程,③云南开展族别调查的缘由、族体分类的原则、特点及目的,并藉傈僳、怒两族调查,加以阐述,说明当年的族别调查是局部的,只是辨析及明确族称、归并族体而已④。
一、民族识别从未列入(全国)民族工作的日程
(一)中央访问团没有开展民族识别
1950年,除西藏地区外,全国大陆各地先后获得解放。为具体了解各民族的情况,宣传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宣传《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等,中央人民政府组建了中央(民族)访问团。该团最初只有西南团,由刘格平任团长,下分西康、贵州及云南三个分团。接着,中央政府又分别组建西北、中南访问团,沈钧儒、李德全担任团长,分赴各民族地区代表中央政府开展访问、宣传、协商等工作⑤。
建国之初,受历史、环境、习俗或遗传因素等的影响,部分民族中确有若干支系,需要对这些支系民族的归属进行确认,毕竟它关系到维护民族权利、建立民族自治区或各族各界联合政府等。1950年下半年,刘格平及中央访问团在协助西南局、西康区委筹建西康省藏族自治区(今四川省甘孜州)时曾多次遇到上述情况。据刘格平说:在西康藏族中,支系较多,其中一个县就有24个支系。尽管存在差异,甚至是鲜明区别,并不影响其族别的归属,他们都认可“藏族”或“博巴”族称。毕竟有血缘联系,受共同习俗及文化因子等影响,有强烈的认同感及凝聚力;再者,与其他民族相比较,藏族各支系的差异并非“质”的表现,并不妨碍统一,他们乐意接受“藏族”族称。于是,在西康区委的领导及中央访问团的协助下,西康藏族自治区于1950年11月顺利建立。同样,这些现象也出现在当时贵州及其他民族地区。据费孝通介绍,解放初贵州兄弟民族有30多种称谓,但这些称谓并不代表他们都是少数民族,还需要加以辨析⑥。
建国初年,各民族地区同一民族内众多支系的存在并没有给中共开展的民族工作造成障碍,绝大多数民族的族称依据传统,名从主人,明确统一,普遍认可;各族自治区或各族各界联合政府广泛建立,民主建政顺利完成,并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到1954年,我国已建立自治州12个、自治县15个,更多的自治区、州及县正在积极筹建中。
相关资料反映,在各访问团的任务中,有开展调查的内容[2],无民族识别的要求,只要查阅各访问团的工作汇报[3-5],就会得到这样的结论。还有,中央(西南)访问团二分团在云南各民族地区的调查资料早已出版,其中也没有民族识别的内容[6]。
(二)建国初民族工作中没有民族识别
在建国初年全国民族工作中,没有民族识别的任务,当然就不会将其列作“首要解决任务之一”[7]。为便于认识,我们以1954年为分界点把当时民族工作分两个阶段阐述:
1.1950-1953年无民族识别工作
1951年2月5日,政务院(国务院)召开政务会议,听取中央统战部、各中央访问团等的汇报,研究相关工作,决定开展以下民族工作:认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创办民族院校,培养民族干部;开展教育、卫生及贸易各项工作,解决群众疾苦,提高教育水平;设立民族文字指导委员会,指导或组织研究或创制民族文字的工作,等等⑦。同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及研究各项主要工作,规定“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8]。
根据中央政治局和政务院的决定,1950-1953年我国的民族工作是建立民族自治区或各族各界联合政权,保障民族的权益⑧;创办民族院校,培养民族干部;考虑为缺乏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借助抗美援朝等运动,宣传爱国主义,灌输与增强祖国的意识;以及那些经济结构与汉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民族地区开展土地改革等等。
其间,人民政府还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历史遗留的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等,要求“关于各少数民族的称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关加以调查,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应与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协商,改用适当的称谓,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定,公布通行”[9]。调查某些民族的族称、协商解决、国家确认等,旨在消除历史遗留的歧视或蔑视,构建起平等、团结及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如《中国的民族识别》中所说“归化族”改称“俄罗斯族”、“索伦族”改称“达斡尔族”、“塔兰奇”恢复“维吾尔”等等,就是那时开展的消除歧视或蔑视等工作的结果,并非“民族识别”⑨。
随着宣传的深入及工作的开展,生活在内地的少数民族群众纷纷要求公开其民族成分,享受平等权利。1952年2月,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0],要求各地政府切实执行,保障散居内地的少数民族享受的权利。根据这项决定,中央民委编制了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统计等资料,列举各民族的不同族称,下发各地,参照执行。各地政府依据历史传统,按照散居民族群众的意愿,比对相关资料,确认其民族成分,依法保障平等权利。如中央山东分局统战部曾为内地满人是否应列入少数民族一事请示中央统战部。统战部明确指出:“承认他们的少数民族地位,保障他们应享有的民族平等的权利,是完全必要的,对于团结满人和发扬他们爱国主义的积极性是有很大作用的。”⑩毋庸解释,“承认”就是确认。因为各少数民族是长期历史形成的,散居内地各民族群众需要的是被确认,依据自我认定,受到法律保障,享有平等的权利B11,并不是要求被“识别”B12。
另一方面,归并族体、统一族称也是部分少数民族的自我要求。如布衣族,过去曾有众多的称谓,甚至被称为“彝族”。1951年7月,贵定等地个别上层及群众提出“‘仲家、‘水户、‘夷家等是对民族有侮辱性的称呼,要求更改,提议改称‘佈宇或‘博宇,认为此系本族语自称的译音,较为适当”。有关部门考虑该意见,接着在新闻报导、文件及宣传中,采用了“佈依”或“补伊”称谓,但未经本族的认可,各地的称谓仍混乱,需要统一。1953年8月24日,贵州5个专区、27个市县的布衣族推选代表,召开座谈会,商议族称。大家认为“凡本民族语言自称‘佈依的,都是同一个民族。其本民族语言的自我称谓,即是本民族固有的民族名称。解放前所谓‘仲家、‘水户、‘夷族、‘土边、‘绕家等,皆是旧社会加予的不正当的、含有侮辱性的、自己民族不乐意的称呼。这些称谓对民族不利,今后不再运用,应用本民族语言自称音来翻译汉字”。经过数天讨论,代表们集思广益,提出了27个汉语称谓,反复磋商。“最后大家认为‘佈依二字的读音,与本民族语言自称音比较接近,采取这两个字比较适当,愿用‘佈依二字来代表自己的民族名称,于是一致通过了上述意见和决议”B13。再如四川西昌等地“西番”群众,对“西番”称谓不满意,于是“开会讨论研究,并经大家通过,决定他们愿是藏族”B14,接受藏族称谓。诸如此类,各地甚多,不胜枚举。因此,笔者认为,这些族体愿意统一或归入某个民族,是民族自我认同的体现,它并非源于民族识别。
1953年7月,中央统战部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统战工作会议,该会对建国以来各项民族工作做了全面总结,制定了其后的工作任务。该“会议记要”上报党中央,提交政治局会议审议讨论,毛泽东主席逐字逐句审阅,适当修改后将文件名称由“会议纪要”改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发至各省区党委学习讨论,并搜集相关意见。之后,该“经验总结”再作修改,于1954年10月作为中央文件下达全国B15。
该“经验总结”详细阐述了建国以来中共在民族地区开展各项工作的经验,制定了过渡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遗憾地讲,笔者多次阅读全文后,在文件中没有找到开展民族识别的文句。就是说建国初民族工作中没有民族识别的任务。至于《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该节撰写者引用毛主席在审阅“经验总结”说的“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这句话来论证毛主席指示开展民族识别[11](P.276)。笔者认为,作者恐怕把这段话的本意都弄错了。
还有,在李维汉、乌兰夫、刘格平、汪锋、刘春等中央统战部或中央(国家)民委领导人的文集中,我们找不到关于开展民族识别的指示或文章。我们在查阅统战部或中央民委的主要文件后,也没有发现开展民族识别的记载,更不用说有专项文件。
2.1954-1959年个别省区曾开展民族识别,属于局部、短期的社会调查
在这期间,除云南等少数省区在社会调查中增加族别调查外,民族识别也没有列入全国的民族工作中。
在此期间,我国的主要民族工作,除延续前面所述建设并健全区域自治、发展生产、搞好经济,发展文教卫生等外,还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工作:一、部分地区开展民主改革(和平协商土地改革与“直接过渡”);二、在各民族地区广泛地进行社会调查,弄清各族历史、社会状况及经济形态等;三、为部分少数民族创建或完善文字。
不过,在这期间,云南、湖南、广西、黑龙江等省区在社会调查中的确开展了族别调查,确认了14个少数民族,人口约102万B16。需要指出的是,通过族别调查而确认的这些少数民族仅占全国少数民族的1/4强、人口约占3%,无论从涉及的地域、确认的民族数及人口来讲,它们只是我国少数民族中的小部分。当时,在这些省份的工作,族别调查属于普通的民族事务,并无特殊的地位,更不是“首要解决任务”。
1959年,中央统战部、中央民委组织中直各机关、各省区、自治州及自治县的领导撰写文章,总结建国十年来该地民族工作的成就,编纂并出版《十年民族工作成就》(上、下册)[12],颂扬新中国十年来民族工作的成绩、阐述需要健全或发展之处。然而,在该书刊载的百余篇文章中,没有一篇专门阐述民族识别、总结成绩、推广经验的文章。只有苏克勤在《关于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的十年》文章内略有表述。他说:
民族识别工作是在解放初期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特别是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解放前,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对我国少数民族采取否认态度,因而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是长期湮没无闻的。解放后,由于党的民族平等政策的贯彻执行,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加强了民族团结,许多过去受压迫受歧视的少数民族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民族成分和名称,不再隐瞒自己的民族成分,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胜利。但是,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有些少数民族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统一的名称,因此这些新提出的名称中间,并不是每一个名称都是一个单一的民族,因而需要进行民族识别工作,弄清他们的民族成分,以便于帮助他们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发挥各民族人民在祖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
民族识别工作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进行的。在工作中,严格地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充分地照顾到各民族的特点和各族人民的愿意。几年来,民族识别工作的成绩是很大的。经过民族识别工作,我国现已正式的有五十多个少数民族,比原来人们知道的增加了好多倍。当然,那些新确定的少数民族在中国境内早就存在,只是由于旧中国的反动统治者的否认,过去很少为人们知道而已。B17
该文作者是将“民族识别”作为开展民族调查的组成部分,说明部分地方的民族识别是在广泛调查基础上,依据史料,将当地民众自我认可的多种自称或他称,归入统一族称中,合并同类的各族体为某民族。当时,人民政府之所以要开展族别调查,确认某些民族,其目的在于依据宪法规定、维护民族利益,各民族享受平等的权利,实行区域自治等等。为此,苏克勤特别强调,那些确认的少数民族早就存在,识别只是确认称谓、明确族体的归类,并非重新认定,甚至“创造”某个民族。
根据苏克勤当时所处的地位而言,应该说他对“民族识别”的概括是切合实际的。此“识别”非彼“识别”,我们认为“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的观点欠妥。此观点将少数省区对部分民族的确认扩大到全国范围,将识别少数的民族概括为中国全部56个民族,容易误读,产生歧义,认为中国各民族是被“识别”的,带有政府行为的主观色彩,甚至有政治“制造”的因素。
二、云南开展族别调查的缘起
在部分省区开展的族别调查中,云南省虽不是最早,却是最多、最广泛,最具典型的。1953年以后,我国新确认的17个少数民族中,有7个在云南省B18,占40%强。我们在认识“民族识别”时,很难回避云南省,故本文以此地作为典型,认识“民族识别”工作。
(一)“民族识别”与推选人民代表无直接联系
云南开展“民族识别”与召开人大、确定代表名额缺乏联系,而与民族区域自治建设构成因果关系。
按美国学者墨磊宁(Thomas S.Mullaney)的观点,民族识别工作与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有关,“普查结果使政府官员迅速警觉到自我分类的政策是无法运作的,政府决定,如果真的要将民族作为中国公民身份的轴心,政府就不能允许人民按自我意愿来决定其民族身份,必须事先一套官方认定的民族类别,供每个人从中选择。这些类别必须是互斥的、数量有限的、达到相当规模的,但也必须在当地具有充分的现实基础,能够得到较为普遍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启动了民族识别,求助于民族学家和语言学家,从最复杂的云南入手,帮助政府解决这难题[12]。
可是,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笔者认为,墨磊宁在阐述这问题时,跌入因民族识别、政府“创造”或“认定”某些民族的“陷阱”,其有关的论证由此展开,难有说服力。还有,他只注意云南族别调查的时间与全国人大召开时间接近,便联想到民族的“识别”缘于人大代表的推选。
1953年,全国开展第一次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各地居民的自报族属统计,全国有400多个“民族”,其中以云南最多,达260余种B19。在云南省的这些“民族”中,除归入了已确认的38个少数民族外,余下的220余种“民族”,其人数极少,除个别者有数万人外,余下的90%以上“民族”,人数多者一两千,少者只有数人,最少者1人[14]。显然,他们难以列为“少数民族”,毋需“识别”。其实,在人口普查时,居民自报民族成分的现象,在其他省区也不同程度存在。只是在普查时,当地政府已辨析族体,确认族类,归并其中,没有遗留“问题”。
是年,各地政府筹备召开人代会,推选人民代表。1953年5月、8月,中共中央针对西南局、西北局关于少数民族的选举问题分别指示,要求“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之规定,将辖区内各少数民族种类、人口情况进行排队,具体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如聚居境内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超过选举法第二章各节之规定时,应提经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9](P.1527)。也就是说,少数民族的代表也要根据人口数量来确定,超过名额者,必须报请上级政府批准,不是想选就选的。即使是“少数民族”(未经国家确认者),该“族”人数较少,远远不够推举代表的话,也不行。再者,云南民族识别(时称“族别调查”)工作于1954年7月开始,10月基本结束。第一届一次全国人代会已于9月召开,各族的人民代表在数月前已推选出来B20,因此云南省开展的“族别调查”工作显然与人大代表的推选无关。笔者认为将两者联系起来认识缺乏依据。
然而,云南省的“族别调查”与何者关系最大?我们认为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按照《共同纲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的要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区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命名等。因而,确认族属、弄清某族人口数量及比例,对于建立及建设民族自治区、机关“民族化”B21,保障“自治”民族的当家作主权利非常重要。
1954年7月,云南已建立西双版纳、德宏及红河三个自治州,峨山、澜沧、江城与孟连四个自治县,还筹建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B22。显然,如此少量的自治区与该省众多少数民族广泛分布的状况不相符合,需要建立更多的民族自治地方。要建立民族自治区,需要进一步确认现有的各少数民族,弄清“家底”,有必要对报送的260余种“民族”开展调查,认识族体,辨析族别,分门别类,明确族属。其间,政务院要求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的指示,也促成了云南开展族别调查的工作。
(二)研究民族语文推动了族别调查
如前文所述,1951年2月,政务院会议决定给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遵照该指示,中央文化教育委员会(简称中央文教委)设立了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简称民语委),指导和组织相关工作。
根据中央文教委的要求,1952年2月受云南省副省长张冲的邀请,语言学家傅懋绩等人再次深入滇西及滇南民族地区,调查傣、傈僳、哈尼、拉祜、佤、景颇及阿昌等族的语言文字,归纳了音位系统,初步研究了语法规则,掌握了彝语的分布情况,搜集及研究了其他民族的语言及方言情况,从语言识别的角度为其后的族别调查提供了论证材料,得到云南省政府的肯定。
1954年初,罗常培、傅懋绩合作撰文B23《国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概况》,对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做了全面的梳理,认为“现有的民族语言可分4个语系、9个语族、19个语支”,阐述了各语系、语族的基本特征,以及民族文字的使用情况。该论文虽然概括介绍我国各少数民族的语文概况,其实质在阐明语文是划分民族的重要依据。其间,傅懋绩还根据实地调查所得,提出“云南140种左右的民族名称中,有许多异名同实的现象。如专就有独立语言这一条件来看,这些民族名称可归并为25个左右”B24。这样构想既是对前文阐述论点的印证,也为尔后云南开展“族别调查”提供了语言分类的“识别”佐证,大致确定了云南少数民族的类别及数量。
同年,中央文教委民语委和中央民委联衔报告政务院,反映解放以来,“由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获得很大的发展,没有文字的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现在迫切要求解决文字问题”。通过调查,认识并总结出那些缺乏文字少数民族的语言存在七种不同的情况,建议以自愿自择为原则,经过调查研究后,“帮助他们逐步制订一种拼音文字,或帮助他们选择一种现有的适用的文字”,提出了若干工作构想[9](P.1724-1726)。5月,政务院批复了这份报告,责成中国科学院及中央民委审慎研究,拟出计划,制定方案,选择试点开展工作,并总结经验,逐渐推广[9](P.1723),[15]。
政务院的指示启动了调查及创制部分民族文字的工作,试点工作选择在云南。当然,调查语文需要弄清民族成分,掌握语系、语族、语支及方言,清晰归属,确认类别,因而这项工作不可避免地掺入族别调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族别调查方法。通过各族语文情况的调查,认识到云南省存在两大语系(汉藏语系、南亚语系),四大语族(僮傣、藏缅、苗瑶、孟高棉)、九个语支(僮傣、彝、景颇、藏、缅、苗、瑶、瓦崩、布朗),七十种以上的方言,基本弄清各民族及支系的分布及数量。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划分族别系统的原则:
各族语言系属各族分布情况大体形成以北纬二十四度以北为彝族系的主要聚居区,北纬二十四度以南为傣僮及佧佤系的主要聚居区(包括北纬二十五度以南的东经九十九度以西和东经一O四度以东的部分地区)。[16]
这样,北纬24°就成为云南各民族构成的“南北分界线”,以北区域是以彝语支为主的藏缅语族的少数民族,以南区域是壮傣语族,主要是壮族、布依、哈尼、瓦崩和傣族等壮傣语支的少数民族。依据这项原则,经过族别调查的若干族体,其语文、习俗等相同或大致相同者,根据居住地的位置,归并彝族、壮族或哈尼族等中。反之,则开展族别调查,辨别确认B25。再者,东经99°与东经104°为彝语支、壮傣语支各民族的“东西分界线”,线内各族及支系按其“南”与“北”的分布,经过调查,分别并入彝、壮或哈尼等族系中。线外的各族体依其历史记载、风俗习惯、信仰及语言文字,更重要的是,以他们的族群意识为主,分辨“识别”,确定族属B26(见图1)。
三、云南族别调查的概况
(一)云南族别调查概况
对当年的族别调查工作,《云南民族工作四十年》作了如下记载:
(1954年)5月15日,云南民族识别研究组成立,研究组集中了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及语文组、中国科学院语言所、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云南大学、云南民族学院、昆华医院等七个单位共46人。6月2日,分成七个组进行工作,至7月初完成第一阶级工作,共识别研究了29个民族单位,提出了识别意见。8月初,进行第二阶段工作,10月结束,进行了以彝族支系为中心的识别工作,共39个单位。至此,全省初步确定了彝、白、哈尼、傣、壮、苗、傈僳、回、拉祜、佤、纳西、景颇、瑶、藏、布朗、阿昌、怒、普米、崩龙(现改称德昂族)、独龙、蒙古21全少数民族,并经中共云南省委、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家民委正式列入全国少数民族族别。[17]
不过,我们查阅的资料显示,当时该项工作不叫“民族识别”,而称“族别调查”;设立的领导机构称“云南省民族族别研究组”,而非“识别研究组”B27。“识别”与“族别”固然有联系,但亦存在鲜明的区别:“识别”重在“识”,由“识”而分辨是否有“别”,先“识”后“别”。“族别”调查则认识各族体的“别”,有了“别”,再由政府部门确认其民族成分。
1954年,云南省族别调查的分工情况如下:文山专区,由中央民族学院林耀华教授等主持,负责对僮(壮)族、布依族系统的识别,涉及族群有“沙”、“侬”、“土佬”等族群;滇中部大理地区,由朱嘉品、刘尧汉等负责,对“土家”、“蒙化”等彝语支族群开展调查;路南、昆明及弥勒等地由杨堃、纳训等调查“撒尼”、“撒民”等彝语支族群;滇南石屏“普拉”等族群,由詹开龙、王辅仁调查;墨江哈尼、卡都、豪尼、碧约等族群由常鸿恩、王晓义调查;西双版纳的“白朗”(布朗)族由傅懋绩、张凤歧等调查;滇西北的“勒墨”、“怒”、“俅”及“西番”等由方国瑜、周汝诚等调查;滇西的“阿昌”、“本人”由杨毓才、陈凤贤等调查[18]。
经过族别调查,云南有关部门以北纬24°为分界线,分南北不同区域,将绝大多数族群归并彝族系统、僮族系统或哈尼族系统中;确认“白朗”(布朗)、阿昌是单一的民族;“怒”、“俅”(独龙)及“西番”(普米)是否是单一民族还需研究;明确“勒墨”是民家(白族)的支系、“本人”属于佤族B28,等等。通过调查,连同先前公认的民族,云南省确定了20个少数民族,其余“崩龙”(德昂)、“攸乐”(基诺)、“插满”等80余个族群、约3万余人尚未调查或暂不能确定其族系。
1958年及1960年,云南省民委再组织部分学者、干部对1954年族别工作中遗留的族群再作调查或追踪认识,分析特点,确认类别。经过这两次调查,专家们除肯定崩龙(德昂)、“西番”(普米)为单一民族外,还建议将“插满”、“普标”列为单一民族[14]。
(二)对族别调查的“典型”认识
为深入、全面地认识当时的族别调查工作,我们拟借傈僳族、怒族加以分析,其中傈僳族是公认的民族,也开展了族别调查;怒族是经族别调查后确认的民族。通过对他们的分析,能更清楚地认识当时的族别调查情况。
早在唐代,“傈僳”就载之史籍,之后历朝历代,傈僳记载不绝于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多数傈僳民众持续迁徙。到20世纪50年代,傈僳族以云南怒江为聚居区呈现扇形分布,东北延伸至武定、四川盐边及德昌等地,西南迁延至德宏、临沧各地,远到缅甸及泰国。尽管各地傈僳民众存有差别,甚至有鲜明的差别,有“黑傈僳”、“白傈僳”、“花傈僳”、“山傈僳”等不同别称,也有傈僳、卢、力苏、力些、粟敕、力梭等多种自称,各地傈僳民众的语音、语法及语序也不一致,服装佩饰、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等不尽相同。不过,这些差别只是各傈僳民众在迁徙过程中或因生活、或因环境变化、或因群体交流等需求而产生的,是傈僳各支系的外在表现,是非本质的区别。相反,各地傈僳民众有更多的共同之处,尤其是强烈的自我认同感,这是该族群众的本质表现,因而傈僳族是统一的民族,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借鉴历史的称谓,故确认并沿用“傈僳”为宜。
尽管傈僳族的确认不成问题,云南省委也在傈僳民众聚居的怒江地区建立傈僳自治区(州)。但在实际调查中,也发生新的情况。如昌宁县米和乡新寨的“永白”人自称“傈僳扒”,他们与周围民众的服饰、语言及习俗等存在差异。1958年,在族别调查中,专家们比较“永白”人与怒江泸水傈僳人的词汇,相同处达642%,基本能通话;再从风俗、节日等方面认识,也与怒江傈僳族大致相近;考察其传说,据说他们是兰坪迁徙而来的。至于“永白”人与傈僳族间存在的差异,只是迁徙过程中因多种因素而产生的,并不影响其族体的归属,故“永白”人应并入傈僳族中。
傈僳的族属是明确的,毋庸识别,而怒族则是经族别调查而确认的,当中还有若干特殊的故事。
检之史籍,怒人的记载始于明代钱古训《百夷传》:“怒人颇类阿昌。蒲人、阿昌、哈喇、哈杜、怒人皆居山巅,种苦荞为食,余则居平地或水边,言语皆不通”[19]。到了清代民国,相关记载则更多B29。
明代以来,受到傈僳人迁徙的影响,部分怒人从维西迁到怒江地区;接着,大量傈僳人进入怒江,该地生活怒人被挤压到怒江峡谷南北两地:北部聚居贡山丙中洛、迪马洛等地,自称“怒”;南部聚居原碧江(今福贡县)匹河、老母登、知子罗等地,自称“怒苏”;或散居福贡鹿马登等地,自称“阿怒”。虽然,三地怒人的自称都带有“怒”,但语言不通、习俗有异,服饰及宗教信仰也有所不同。如贡山丙中洛等地的怒人与毗邻独龙人的语言相同,习俗相同,彼此通婚,视为一体B30,认同感强。福贡及碧江的怒人与独龙人则完全不能通话,仅语法基本相同。
1954年,族别调查组来到怒江,在调查分析后,他们认为:“‘怒、‘俅两族,特别是在贡山住居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地域,经济生活大体一致,虽然发展有些不平衡,但两族间的经济关系很密切,并且两族相互表示同是一家,解放后有许多‘俅族迁回‘怒族区域,所以‘怒、‘俅应该是同一民族。”[20]
然而,在清代民国文献中,有众多关于怒人与独龙(毒龙、都龙)人的记载,历史已确认他们是两个民族。如果将他们合为一个民族,且不言群众能否认可或接受,仅就文献而言,将如何解释已被历史确认的民族呢?
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历史因素,依据民族群众的意愿,有关部门以怒江与独龙江为界,将居住怒江流域三地的怒人归并怒族,聚居独龙江流域的独龙人称为独龙族。当独龙族经族别调查,确认为单一民族后,根据宪法的要求,要建立本民族的自治区,享受自治权利。1956年9月,云南省人委(政府)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怒江区政府请求建立贡山怒族独龙族自治县的议案,要求迅速成立。
根据省政府的指示,怒江区人民代表再次召开会议,同意建立,但部分代表提议贡山县名称宜将独龙族置前。“现我区政府委员、协商委员联席会议再次协商讨论,结果一致认为贡山县虽怒族人口比都(独)龙族多,按法订(定)应以怒族排先,但从政治影响、对居住未定界的都龙族的影响方面来考虑,仍将都龙族排先才好,故一致通过该县名称仍为都龙族怒族自治县”B31。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创建,印证了我们前述族别调查与建立民族自治区直接相连的论断。
虽然怒族及独龙族得到了确认,但并入怒族中的生活在兰坪兔峨乡江末、果力及泸水的“若柔”(又称“兔我”)人表示了异议,认为其习俗、语言等与怒江各地怒族存在差异。1954年,专家们曾调查在泸水的“若柔”人,虽然承认其服饰、习俗等与怒江怒族存在差别,但认为其语言与碧江匹河、老母登等地的怒语接近,以语言归类,仍是怒族。1958年,语言专家再做调查,认为“若柔”人的语音、语法与彝语相似,虽有关系,但对其族属未加定论。1960年,又有专家调查,比较前两次结论后,认为“在进一步将‘兔我语与巍山彝语以及怒江自治州的怒族语进行比较研究后,再考虑‘兔我人究竟应属彝族支系或怒族支系”[13](P.27)。看来,以语言辨析族别仍有缺陷,不过,考虑归考虑,这只是学者们的意见,属于怒族支系则没什么,如果他们属于彝族,问题则不那么简单。因而,“若柔”(兔我)人今天仍属怒族。
(三)对云南“族别调查”的认识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云南族别调查的规模最大、涉及族群最多、范围最广,次数最多。经过调查,“识别”了得到国家确认的6个少数民族,列作单一民族。关于这些族别调查及结果,学界多有研究,并给予积极评价。笔者只想说的是,族别调查属于当时云南省的日常民族事务之一,是过去相关工作的继续,不必过于拔高B32。早在民国年间,就有学者开展该省的族别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相关地方政府继续从事该项工作,广泛调查,搜集资料,弄清情况,编纂《少数民族同族异称分类表》及众多资料汇集等,肯定了藏、彝、白(民家)、傣、景颇、傈僳等十余个民族。而1954年、1958年及1960年开展的族别调查,是过去相关工作的延续,只是其规模要大些、范围要广些、学者来源更广泛而已。
关于这些族别调查,除前引《云南省民族工作四十年》那段记载外,该书对之并无专门总结。甚至其他相关的官方书籍也无记载。再查阅当时省委、省边工委等相关资料,也难找踪迹。就连省民工委负责人孙雨亭及王连芳的文集中都找不到相关的材料B33。主持该项工作的李群杰(时任省民委副主任)在其简历中也没有提及[21]。仅有马曜在回忆录中有这样一段话:
云南民族多,一个民族由于长期分别居住于不同地区形成若干支系和语言,……1951-1953年间,各地、县报到省民委的民族名称有数百种之多。经过初步归并,仍有132种(原注,多为民族支系名称。下同),除了彝(大部分)、白、傣、回、傈僳、佤、纳西、景颇(当时称“山头”)等几个较显著的民族外,对其中支系较多的民族如何辨别民族方言与民族语言而加以识别区分,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1954年,国家民委派遣中央民族学院林耀华教授率领一个民族社会调查组来昆明,协助云南省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由于得到傅懋绩领导的民族语文组的大力协作,通过语言和方言的分析,区分了民族和民族支系,基本摸清了全省民族成分和语言系属等重要问题,并对68个大小族体(多是民族支系)作了识别,确定了民族归属。B34
马老的回忆除印证前面所称民族语文工作促成了族别调查外,还说明所谓“识别”属于社会调查范畴,这些只是当时民族事务中的日常工作,不宜过于强调,拔高评价。
开展族别调查,弄清情况,确认某民族,在于承认该民族的社会地位,保障其平等权利。在我国的社会生态中,最直接结果体现在建立民族区域自治,选拔、培养及使用“自治”民族干部,实现机关“民族化”及某些优惠经济政策等。经1954年族别调查,除肯定北纬24°民族分界线外,有6个少数民族得到了国家确认。之后,大理、迪庆、红河、文山及楚雄等自治州,耿马、贡山等自治县就随之建立,呈现因果联系。这之中以红河州尤具典型性。1954年元月,红河哈尼族自治区成立[22],哈尼族是该自治区(州)的“自治”民族。经过调查,明确该州还有数量众多的彝族群众。按照区域自治的要求,该民族的权利要得到保障和尊重。1957年1月该州更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彝族也列为该州“自治”民族。其实,云南省因开展族别调查而建立民族自治区的情况并非个案,其他开展族别调查的省区事后均产生出这样的结果。
开展族别调查只是明确族体,辨析族属,提出建议,唯有国家才能确认,并非调查了、识别了,就能成为某民族。1956年8月,费孝通、林耀华在总结族别调查时指出:“我们进行的族别问题的研究并不是代替各族人民来决定应不应当承认为少数民族或应不应当成为单独民族。民族名称是不能强加于人或别人来改变的。我们的工作只是在从共同体的形成上来加以研究,提供材料和分析,以便帮助已经提出民族名称的单位,通过协商,自己来考虑是否要认为是少数民族或是否要单独成为一个民族。”B35
在中国社会,一个少数民族就有该民族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待遇,就有“单列”的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利益,国家就要提供或维护、保障他们的这些权益,因而族别调查是学者的事,确认则是国家行使权力,确认才是关键。笔者且以基诺族调查与确认为例加以说明。
1954年族别调查时,调查组尚未触及到基诺族(时称“攸尔人”B36)。1958年11月,为编纂《彝族简史》,云南省民委曾派人到景洪县攸乐山调查攸尔人社会及历史。次月,中国科学院云南调查组杜玉亭等人再到攸尔山调查,搜集资料,撰写《社会主义改造前后攸乐山的攸乐人》及《攸尔人与彝族200个词汇对照》等文章。根据这些资料,1960年省民委派人进入攸乐山追踪调查,认识族体,分辨族属。不过,调查者是把攸乐人划入彝族系统中,认为“就民族特征的某些方面和民族发展前途看,我们初步考虑攸尔人可归入彝族支系,但本民族群众解放后和内地彝族在地域上隔阂,在某些民族心理素质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对彝族很陌生。本民族干部对族别的志愿也不一致。个别区委领导表示坚持成为单一民族,地县委、州委认为值得从长考虑,充分酝酿,再作出攸乐人族别的最后决定。”B37其后,形势的变化,族别的确认工作被迫搁置起来。
1977年,杜玉亭参加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组织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编写工作,当编辑组来到云南搜集资料,杜玉亭介绍对识别基诺(攸乐)人对深入认识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重要价值,得到了编写组同仁的认同。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他联络20余学者组成“基诺人民族识别组”,进入基诺山调查,初步认为基诺人具备了单一民族的条件,并于当年12月初书写《基诺人的民族识别报告》,1978年初报请有关部门审查确认,1979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确认基诺族为单一民族B38。
反之,1954年及1960年云南民族识别调查组两次建议列为单一民族的“插满”人;1960年识别组提议考虑作为单一民族的“普标”人等,也因某些原因,至今未列入。
还有,1954年族别调查中,专家学者已确认富宁县“蔗园”人是广西迁滇的汉人,并得到他们的同意B39,愿意“回归”汉族。然在1958年,这些“蔗园”人又要求并入壮(僮)族中。当地党政部门考虑其要求,“已正式把他们归入僮族支系”[13](P.15),成为僮民。
其实,诸如此类的情况,各地还不少。这些事实表明,调查族别,分辩族体是学者的事,确定则为国家的权利。因此,笔者赞同杜玉亭的观点:
民族识别是研究人员进行的研究行为,其成果是一种咨询性建议,而它的是否被采纳则属于国家的决策行为,且民族识别的起止亦属国家的决策行为,故民族识别与国家确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以往的著述只有民族识别,没有国家确认概念,难以反映客观实际,宜在民族理论中增加国家确认概念。[23]
四、结论
通过对20世纪50年代人民政府各阶段主要民族事务的阐述,最后聚焦云南的“民别调查”工作,在深入分析后,笔者认为中国各民族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建国后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是“确认”,统一及确认族称,归并族体,明确少数民族身份,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维护与保障利益。从全国范围讲,我国没有开展民族识别,更没有列作民族工作的首要解决任务之一。至于1954年或以后,部分省区对部分族体的族别调查,只是进一步确认他们是否是少数民族或是哪个少数民族而已。这些族别调查只涉及部分地方、部分族体,数量少、人口少,不能也无法将该项工作拔高到“中国的民族识别”的高度来评价,更不能据此解释中国“56个民族的来历”。
注释:
①《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册,第274页。另外,在黄光学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民族出版社,2005年)则说,“自1953年起,民族识别问题被提到民族工作的日程上来……”(第63页)。同一人主持编写的书籍,“识别”时间竟存在差别。我们只得以前书为准,按1950年开展工作计算。
②“俅人”亦记载(雍正)《云南通志》卷24,因独龙江又称俅江而得名。独龙(毒龙、都龙)是当地民众的自称,故转为族称。参见陶云逵:《俅江纪程》,《西南边疆》,第12、14、15期。
③需要说明的是,这项“民族工作”指全国范围而非某地区的。
④1953年以后,我国新确认的少数民族有17个,他们是:土家族、畲族、达斡尔族、仫佬族、布朗族、毛南族、仡佬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崩龙)族、京族、独龙族、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和基诺族,其中门巴族、珞巴族及基诺族是1964年以后确认的。除云南省新确认的7个少数民族外,再按当时各族所在的省分加以区分,他们是:土家族(湖南),畲族(福建),达斡尔族、赫哲族(黑龙江),仡佬族(贵州),仫佬族、京族和毛南族(广西),门巴族、珞巴族(西藏)。
⑤中央民族访问团西南团于50年6月组团,7月工作,51年3月访问结束;西北团7月组团,8月底工作,11月底结束;中南团于51年6月下旬工作,10月结束。
⑥费孝通《兄弟民族在贵州》,见《费孝通全集》,第7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0年。但《中国的民族识别》说“新中国建立前,贵州一省就有100多个民族名称,新中国建立初期报来的民族名称也有80多个”。需要说明的是,新中国建立前后,“民族”名称的内涵各不相同。如贵州的苗族就称为“百苗”,不仅有记载,还有许多绘画(“百苗图”),但他们只是“苗族”内不同的支系而已。故对贵州这两个时间段的“民族”称谓不同混淆相谈。
⑦《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民族政策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3-14页。按《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故行政院要求设立民族文字指导委员会,拟开展相关工作。
⑧按照《共同纲领》规定,在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在杂居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在此之前,召开协商会议,各族各界代表会议等,推荐及明确政府领导人选。这中间就包括代表的民族成分确定,否则难以推出合适的人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依据宪法要求,杂居区联合政权的名称取消。而各族各界代表会议依照保留,改称并健全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
⑨与更改族名的还有修改地名、物名等,如云南平彝县改名富源县,四川巴安县改称巴塘县,等等。曾有学者认为“僮”族改名“壮”族是消除了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周恩来曾说:“关于僮族名称使用哪个汉字的问题。‘僮字的确容易念错,依照本民族的自愿选择,改变一个好一点的汉字是可以的,这里不做结论。”《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46页。
⑩《中央统战部关于满族是否是少数民族的意见》,中央统战部编《统战政策文件汇编》,1958年印,第3册,第1390页。当时,内地散居少数民族中,以回族、满族最多。回族因其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所致,特征突出。满族相关的特征很少表现,有人将满民误认为汉民,故有这样的请示。
B11关于当时散居少数民族的成分问题,参见李维汉《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15-516页。
B12如1953年8月17日,邓小平在审阅刘格平关于基层选举中满族问题的请示批报说:我认为下列几点是可以同意的:(一)满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民族之一。(二)凡自认为是满族的,自应确定其为少数民族;凡不愿承认为满族的,则听其自便。(三)在满族较多的地方,应有适当数目的满族的代表人物参加政府及民委等组织。但是,由于这个问题在东北牵涉很大,故在作法上似应采取哪里碰到这个问题就在那里解决,哪里没有这个问题就不要勉强提起。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04-1974年),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下册,第1127页。
B13四川省档案馆藏1953年8月31日贵州省仲家(佈依)族更正民族称谓代表会议总结报告。
B14四川省档案馆藏1953年11月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关于(中央)民委转来群众给杨光才信的意见。
B15该“经验总结”全文刊载于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请查阅。
B16 1953年后,新确认的少数民族有17个,他们是:土家族、畲族、达斡尔族、仫佬族、布朗族、毛南族、仡佬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崩龙)族、京族、独龙族、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和基诺族,其中门巴族、珞巴族及基诺族是1964年以后确认的。据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统计,这些新确认的14个民族人口102万余人,占同期全国少数民族的256%。除云南省的民族外,再按当时各族所在的省分加以区分,土家族(湖南),畲族(福建),达斡尔族、赫哲族(黑龙江),仡佬族(贵州),仫佬族、京族和毛南族(广西),门巴族、珞巴族(西藏)。
B17苏克勤《关于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的十年》,载《十年民族工作成就》,上册,第122页。苏克勤时任中央民委副主任、中央民族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
B18它们是阿昌族、布朗族、怒族、独龙族、德昂(崩龙)族、普米(西番)族、基诺族。
B19云南自报了260种“民族”,贵州有80个“民族”,仅这两省这些自报民族就达340余个,接近全国自报“民族”数量的74%。为什么这两省自报“民族”如此多,这现象值得认识。有专家回忆,这些自报“民族”是当年各地为配合民族语言的调查而上报省民委的“民族”,是地方搜集“民族语文”的汇总。参见马曜《记建国初期云南民族调查》(《民族学与民族工作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5页)。当时,贵州省也开展修改及完善苗文的工作,该地自报80余种民族是否与此有关呢?
B20早在1954年4月8日《新华日报》就刊登《西南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普选活动》,说明“云南省已有390多万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和杂居区完成了普选”。并介绍“各地从成立普选机构到代表候选人提名,都和各民族干部及与人民群众有联系的代表人物进行酝酿、研究,充分发扬了民主协商精神,并尊重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如云南蒙自、宜良等县各民族聚居乡,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经过协商,也都选出了一定的代表名额”。
B21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二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之”。该条文规定的含意很清楚,毋需解释。1985年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规定均作了修改。
B22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原拟1953年建立,因州名等存在争论,为做好工作,故推迟。
B23罗常培、傅懋绩:《国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概况》,《中国语言》1954年第3期。其实,该观点是罗常培对云南少数民族族别认识的提升。关于这个问题,参见罗莘田(常培)《从语言上论云南民族的分类》(《边政公论》第1卷第7-8期)、《国内少数民族语言系属和文字情况》(《人民日报》1951年3月31日)等文章。
B24傅懋绩《云南少数民族语文的一般情况》,载《新建设》,1954年第3月号。目前,在云南经国家确认的少数民族也是25个,与傅懋绩的认识基本相同,这难道是巧合吗?
B25如居住北纬24度以北的“西番”(普米)虽属藏缅语族,但操西番语,不属于彝语支。北纬24度以南的布朗(蒲曼)操孟高棉语族布朗语,不属于壮傣语族。他们均确认为各区域内的单一民族。
B26在当时云南新确认六个民族中,怒族、独龙族、崩龙(德昂)族、阿昌族均在东经94度以外,不受彝语支或壮傣语支规定的限制;普米(西番)、布朗虽在分界线内,但因其语言均不属这两个语支,故认为单一民族。当然,民族心理在族别调查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如龙陵木城的“香堂”人,虽生活区域在东经99°外,按“原则”来区分,不属于彝族,但根据该族群的自我要求,将其归并彝族中。
B27云南省民委研究室编印《云南省少数民族概况》(1956年10月25日)“前言”说:“云南少数民族单位众多,支系复杂,自称、他称尤其混乱,约有二百六十个以上的不同称谓。1954年夏秋季,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云南省民族族别调查组,进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族别研究工作,初步确定了二十个少数民族,……尚未经过族别调查、或暂时不能确定族系的,尚有崩龙、攸乐、插满等八十多个单位名称,约三万余人。”再者,费孝通、林耀华于1956年8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名称《关于少数民族族别问题的研究》而非民族“识别”。不知何故?目前引用该文者的学者们,均采取“识别”而放弃“族别”。
B28据该调查组汇报,第一阶段工作,除识别了29个民族单位外,还搜集傣族、藏等民族的资料,总结了傣、哈尼及佤等族的民族特征,研究了“民家”(白族)、“么些”(纳西)、“白朗”(布朗)和“卡佤”(佤)4个民族的正名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参《云南省民族识别报告》,《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汇编》第3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
B29甚至连当时的西康学者也有记载。如李亦人《西康综览》(正中书局,1940年)“西康之种族”部分还专列“潞子”及“俅子”(独龙族)。
B30连《西康综览》作者也认为,两族相同点甚多,他记载独龙族(俅子)说:“此族之服饰、习惯,十之六七与潞子相同。所用披衫,正是夷人之‘擦耳窝。此三族者,究竟有何种关系,须俟详加研究,方能言之。”的确,贡山独龙族的披衫、怒族的被衫,分别称“独龙毯”和“怒毯”,式样及大小基本一致,只是花纹和颜色不同。
B31 云南省档案馆藏1956年9月17日怒江区人民政府致云南省人民委员会电文。据统计,当时贡山县怒族3152人,独龙族2592人。
B32如西南民委1954年工作任务中就没有族别调查(民族识别)的内容。参见《西南民族事务委员会举行第五次(扩大)会议确定今年民族工作任务》(《新华日报》1954年5月16日)。
B33甚至1955年2月王连芳在向云南省人大汇报1954年民族工作中也没有提出开展了族别调查(所谓民族识别)。参见《在云南省第一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王连芳代表的发言》,《云南日报》1955年2月14日。
B34马曜《记建国初期云南民族调查》,载《民族学与民族工作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5-6页。另外,马老在怀念傅懋绩的文章中也有相似的表达。参见《云南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奠基人——怀念傅懋绩同志》(《马曜学术论著自选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B35费孝通、林耀华《当前民族工作提给民族学的几个任务》,载《科学通报》1956年8月。其间,费、林两人将该文的第一部分抽出,取名《关于少数民族族别问题的研究》,发表在同月10日《人民日报》上。20余年后,林耀华在《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云南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
B36攸乐是地名,最早见之(雍正)《云南通志》卷26,“攸乐祭风台,在城南六茶山之中,登其上,可俯视诸山,相传武侯于此祭风,又呼孔明山。”“攸乐”,当地民众发音是“基诺”,故转为族称。他称“三撮毛”。关于这个问题,请参见(道光)《普洱府志》卷18。
B37《云南民族识别调查报告》(1960年),第11页。另外,该调查组在报告第三部分中,再次提出“识别组提出‘攸乐可初步认为属于彝族支系,但就其共同地域和民族心理素质等特征研究,又和内地彝族疏远隔绝。攸乐区区委书记(原注,攸乐人,中央民族学院毕业)坚持认为是单一民族。县委、州人委、地委表示应郑重考虑,较长时间酝酿,再决定族别”(第26页)。另外,当时西双版纳州委属于思茅地委管辖,故族别确认要经过地委。
B38关于基诺族的确认过程,参见杜玉亭《民族田野五十年》(云南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18-321页。《基诺人的民族识别报告》亦刊登该书第95-102页。
B39林耀华等《富宁“蔗园”族识小结》,载《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汇编》,第3辑,第53-55页。林耀华等专家认为“‘蔗园是少数民族包围中汉族小团体,所以自认是一个民族单位,其心理状况有别于当地其他民族”。“综上所述,‘蔗园族就是汉人,不能成为单一的民族,经证明是汉族后,他们也同意不自成为另一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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