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长、教师及家长对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认知的现状调查
2013-04-29刘智成
刘智成
[摘要]园长、教师及家长对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认知与此类事故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密切相关。本研究通过访谈江西省吉安市两所幼儿园的园长、部分教师和家长,提出要加强对园长、教师及家长的法制教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幼儿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制度,以有效应对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关键词]园长;教师;家长;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3)05-0024-03
近年来,各类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频发,已成为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此类事故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与园长、教师及家长所具有的法律认知密切相关。本研究通过对部分园长、教师及家长的深度访谈,了解了他们对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认知水平,进而提出了相关建议,供幼儿园管理者参考。
一、调查对象和方法
为了解园长、教师及家长对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认知,研究者选取了江西省吉安市两所幼儿园(农村园A和城市园B),深度访谈了这两所幼儿园的2名园长、6名教师和4名家长。分别对A园和B园的园长、教师和家长进行编号。
本研究围绕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对受访人员进行一对一的访谈:(1)幼儿园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多大?(2)幼儿园与在园幼儿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3)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费来源是什么?(4)当在园幼儿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之后。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1.幼儿园的责任承担以及与在园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有7人认为幼儿园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有4人认为幼儿园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有1人认为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并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来追究责任。
在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调查显示,有4人认为幼儿园是幼儿在园期间的教育管理者,其余8人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
B园园长:我觉得在园幼儿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如果幼儿园方面有过错,包括教师和保育员在工作中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在国家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析》中有明确规定。
B园家长:孩子在幼儿园受了伤,幼儿园当然要负责。我们把孩子交给幼儿园,就是希望幼儿园能帮我们照看好孩子,不让孩子发生任何伤害。这是幼儿园的义务。
可见,受访人员对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认识并不准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明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看出,在园幼儿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在园幼儿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儿园一方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则可以免责。另外,在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问题上,受访人员大多把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等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在其列。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对幼儿的生命安全负有管理、监督和保护职责。明确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厘清幼儿园与在园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2.幼儿园对在园幼儿的管理范围
调查中,有6位受访人员认为幼儿园对幼儿的管理仅限于在幼儿园正常的作息时间内,有2人认为还应包括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有3人认为管理范围应该从家长把孩子交给幼儿园起到幼儿园放学把孩子交到家长手里为止这段时间,有1人认为还应包括放假时间(含寒暑假)。
B园教师:幼儿园对幼儿的管理应该只限于幼儿园的正常作息时间内。在其他时间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是不需要负责的,因为这段时间不是幼儿园和教师的正常工作时间。
A园家长:孩子才4、5岁,需要成年人照看和管理,幼儿园对幼儿的看管应该是从早上进幼儿园起到下午出幼儿园时为止的整个时间段。在这段时间里,如果孩子受到伤害,幼儿园都有责任并且要负责赔偿。
事实上,幼儿园作为保护和教育在园幼儿一种教育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幼儿园对幼儿的管理范围应该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职能相联系,其职责范围的界定标准应采用“门至门”原则,即幼儿从进幼儿园到出幼儿园这期间参加的所有的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如果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发生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幼儿园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果由于幼儿自身原因,比如先天性的疾病(哮喘、癫痫、心脏病)或体质弱等产生的伤害事故,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一般来说,家长应事先向幼儿园告知幼儿的身体状况,而幼儿园在对幼儿进行体检时若发现幼儿有身体健康问题,应及时告知家长,并随时注意幼儿的身体状况,给予适当照顾。若幼儿园未尽到照顾义务而发生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幼儿园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无须承担责任了。
3.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资金的来源
幼儿园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常没有为幼儿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准备好赔偿金。那么,幼儿园该如何担负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呢?调查中,有5人认为可以通过保险制度,有3人认为应该通过上级行政拨款,有1人认为可以通过社会募捐,还有3人认为应该从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中支付。
然而,当被问及幼儿园是否已动员家长为在园幼儿购买保险这个问题时,两位园长均表示只有很少的几位家长为幼儿购买了保险。事实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无疑是解决幼儿园赔偿资金来源问题的一剂良方,西方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当然,这还有待于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除此之外,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投保资金,从而把办园风险和赔偿责任适当分散,既保护了受害幼儿的应有权益,也为幼儿园分担了赔偿责任。
4.在园幼儿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幼儿园的应对措施
调查发现,所有受访人员在这个问题上的认知基本一致:首要的任务是及时救助受伤幼儿,在救助幼儿的同时应尽快通知家长。两位园长认为,幼儿园除了要尽到救助和通知的义务外,还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请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很多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在应对中小学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的通常做法是在学校有条件、有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紧急救护,或及时送受伤学生去就近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这是有效化解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矛盾、取得家长谅解的最有力措施。幼儿园发生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以达到合理、有效处理事故的目的。
三、讨论和建议
本次调查中的园长、教师及家长对在园幼儿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认知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与园长、教师及家长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关,二是与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目前不甚健全有关。此外,由于当前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事实上很多幼儿园并没有为在园幼儿代购保险,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在赔偿问题上常常出现较大纠纷。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理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研究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加强园长、教师及家长的法制教育
园长、教师及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直接影响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公正处理,也直接关系到幼儿园、教师及家庭各方合法利益的维护。因此,一方面,园长和教师要深刻领会《教育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幼儿园与在园幼儿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归责问题;另一方面,家长也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幼儿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可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幼儿家长进行指导,使家长在幼儿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时能够更加理性面对,从而减少与教师、幼儿园之间因为幼儿伤害事故产生的不必要的误会乃至纠纷。
2.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对幼儿园来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的巨额赔偿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对此,建议幼儿园通过投保的方式实现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分担。投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购买园方责任险。它主要针对幼儿园在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时由于意外而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这类保险一般可由当地政府和幼儿园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投保。二是为教师购买教师职业险。这类保险在国外比较普遍,如美国的相关法律就要求为教师购买侵权责任险,以帮助那些在幼儿伤害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的教师。日本则是成立学校健康会,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教师提供帮助。㈨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家庭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可以成为园方责任险的有益补充。
3.建立幼儿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尽可能避免在园幼儿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在园幼儿的生命安全,幼儿园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幼儿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制度,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作出反应,高效、有序地组织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一旦发生,幼儿园最重要的职责是尽快救助受伤幼儿和通知他们的家长,这应该成为所有幼教工作者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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