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管理
2013-04-29聂志国
聂志国
[摘要] 随着时代发展,经济中出现各种风险损失规模也日益增大,因此保险公司在面临巨灾时可能出现承保以及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为了管理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再保险方法,但该方法仍存在一定局限。因此,使用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风险证券化方法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新动态。巨灾债券通过引入资本市场资金以扩大保险市场的风险容量并实现了巨灾风险的转移及扩散。而资本市场引入巨灾债券也被证明是对投资组合的优化。风险证券化的应用在我国有着广大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风险证券化;巨灾债券
[中图分类号] 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6- 0031- 04
0 引 言
保险公司是设计并销售保险合同、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其中,保险公司又分为两大类型——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具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又负有依照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义务。作为汇聚、管理并经营风险的主体,保险公司面临着经营风险、利率风险等。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源自于自身产品设计缺陷或者投保人购买保险前的逆向选择及购买保险后的道德风险;而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负债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目前,世界保险业对于这些风险的管理方法已经日趋成熟,经营风险随着保险精算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已经得到控制;而以“久期-凸度”为代表的资产负债免疫策略等金融技术的应用已经使得一般的利率风险进入可控范围。
但是,目前全球新型风险不断出现、风险损失频率以及额度逐渐增大已经使得保险公司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陷入窘境——财险公司通过计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率与损失额分布确定保险费率,寿险公司则参考生命表显示的生存率、死亡率以及利率确定人寿保险费率,并且在计算时都假定出险事件独立或者相关性较小。但是在巨灾发生时(例如地震、飓风、洪水等),往往造成区域大规模的财产损失以及人口伤亡,此时索赔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区域上皆呈现群发态势,往往会给保险公司造成超量现金流出,最终造成资金匮乏而破产,这便是保险业面临的巨灾风险。
虽说保险公司可以事先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将这些事先难以估算发生概率与损失分布的巨灾风险约定为除外责任而规避巨灾风险,但由于市场竞争的缘故,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亦开始承保巨灾损失;或者为了维持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满意度,即便合同中巨灾损失为除外责任但保险公司仍进行一定的通融赔付。因此,无论具体的保险合同如何制订,巨灾风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不可回避的一个经营威胁,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开发相应的巨灾风险管理技术。准确地讲,巨灾风险定义为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从理论上讲其随机性极大并且存在不可预测、损失不可控等特征。因此,基于传统精算技术的风险管理方法,可能不再适用。
1 巨灾风险损失与再保险方法
1.1 近年全球巨灾损失情况
为了更好地了解近年来世界各地遭受巨灾损失以及保险赔付情况,本文收集了2005-2011年间全球巨灾社会经济损失额及保险赔付支出①,详见图1 ~图 3及表1。
可以发现,全球巨灾主要类型为台风(或称飓风)与地震。其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在近年波动极大,但明显呈上升趋势;保险赔付额波动也极大,但也呈上升趋势。这显示出巨灾风险不可预见及波动性极大的特点,亦反映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易受灾经济规模逐渐扩大。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在近年来并没有显著的提升;相反,数据趋势线显示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实际上是下降的。这说明从世界范围来看,巨灾风险的保险覆盖率仍然不高,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上发挥的作用实际上趋于下降。这样的情况与当前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总体的蓬勃发展是大相径庭的。
1.2 再保险方法
1.2.1 再保险运作原理与实例
目前保险公司在签订包含巨灾风险或最大损失值可能超越其财务安全线的保险合同后,一般采用再保险的方法将风险进行转移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再保险人办理保险,即保险公司向另外的保险公司或者专业的再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在保险人之间建立了再保险关系之后,原保险人将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了再保险人,同时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即分保费。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责任比例,共同分摊损失赔款。而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合作通常采取两种契约方式——超额损失合同或比例分担合同。巨灾风险多采取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方式。正是有了再保险的存在,使得一些地区性的或者专门性的小型保险公司可以大大降低面临不可预测的巨灾损失而面临破产的危险,同时投保客户的受保障程度也更为提高。
在再保险这一风险管理方法被广泛应用之前,1992年美国遭受的“安德鲁”飓风造成160亿美元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的巨额保险赔偿曾使美国的12家保险公司破产。这便是巨灾损失引致破产的经典事例。而10年后,美国的“9·11 事件”造成数千人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亿美元。若按前例情况估计,美国保险业即使不遭受灭顶之灾,也会元气大伤。然而事实上在全部的赔付额中,美国本土的保险公司出资仅占40 %左右,其余部分则由世界著名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大型再保险人承担。这便是再保险的作用。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巨灾事件发生极为偶然,与日常经济社会运行的相关性极小,因此跨国或者跨领域的再保险对于提升防范风险能力起了极大作用,对于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而言无疑是一项伟大创新。
1.2.2 再保险的隐性问题与不足
自然灾害等巨灾风险,随机性极大,使得再保险人无法依靠数理统计知识予以计算并且分散。这类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引起再保险公司破产进而引发整个保险业的偿付危机和信任危机。
另外,再保险交易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包括事前和事后两种。事前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原保险人没有采取措施降低保险索赔,或者采取行动增加索赔的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再保险人无法监控原保险人的行为,使得原保险人可能不严格执行承保程序、不重视承保风险的分散或放松对新业务的实施勘查而导致保险费率的制定不能正确反映风险情况。而事后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再保险合同的签订使得原保险人放松理赔标准或者赔偿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并将该赔偿责任转嫁于再保险人的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存在减弱了原保险人控制理赔金额的激励。原保险人可能为了降低理赔的交易成本,或者有意放松赔偿条件,期望“以赔揽保”争取与保险人进一步合作,实质是“慷再保险人之慨”,以再保险公司的损失为代价提高自身的商誉。
由此看来,再保险作为防范巨灾损失的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技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另外,在2005年与2011年全球范围巨灾损失较为严重之后的2006年与2012年,世界保险市场与巨灾相关的保险与再保险费率出现了很大幅度的上涨——2006年全球平均费率较2005年上涨30%左右,2012年全球平均费率亦出现20%以上的涨幅——由于巨灾损失过大“倒逼”巨灾保险费率与相关再保险费率的上升无疑对保险的需求量与投保成交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抑制了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非常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2 风险证券化
2.1 风险证券化简介
鉴于传统风险管理技术、现行再保险交易的不足以及世界保险市场的资金实力远弱于资本市场的情况,近年来国际上已经出现通过风险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的形式将保险行业的风险转移至金融市场的趋势。
风险证券化指的是把风险设计为金融有价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销售,以实现风险承担主体转换的过程。它包括两个步骤:
(1)把风险设计为新的可买卖的金融有价证券,完成从风险到证券的转换;
(2)把证券销售在资本市场上销售,实现风险承担主体向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转换。
目前风险证券化在应对巨灾损失方面的主要金融创新工具有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应急资本、债券连结期权等多种新型证券。这些证券一般被称作保险连接证券,它们所体现的正是风险证券化。其中巨灾债券是主要交易品种,因此本文将分析讨论限于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上的债券投资者。巨灾债券是新的分散风险的途径,当约定条件的巨灾发生时,债券发行者便可以不返还本金或利息给债券持有人,或者只偿还一部分的本金;但若巨灾没有发生,保险人就要按债券约定返还本金和利息给持有人,而且一般来讲巨灾债券的利率包含一定的风险溢酬。
2.2 巨灾债券的发行流程
一般而言普通保险客户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而该保险公司通过缴纳再保险保费的形式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合约,而再保险公司为了税收与运营上的便利,一般会在巴拿马、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地金融中心再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在实务中称为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而这些机构仅从事证券化业务。再保险公司向SPV支付一定数额保费,而SPV承担相应的巨灾风险。同时SPV将保单证券化,出售给债券投资人。若巨灾风险事件不发生,SPV将对投资人支付本息;若发生巨灾风险事件,SPV 将出售债券的所得赔付给保险人,再将剩余资金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给投资者,此时资本市场债券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与利息、部分本金与利息、部分本金或者利息等,具体损失份额由债券合约以及巨灾损失程度共同确定。
该流程可由图4表示:
(A)巨灾风险不发生(大概率事件)
(B)巨灾风险发生(极小概率事件)
2.3 巨灾债券的优点
(1)信用风险极小:SPV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仅于巨灾损失发生或债券到期后才动用。这些资金若监管得当,进行风险较小的保值增值投资(如购买信用评级较高的政府债券),其本息收益再由大型再保险公司的利润作保障,在巨灾不发生的情况下几乎没有违约的可能。因此,交易双方间的信用风险几乎不存在。
(2)增加承保容量:由于保险市场规模远小于资本市场资金规模,故巨灾债券的发行使资本市场的海量资本能间接参与保险市场风险的承保,在降低保险市场风险的同时能够增加整个巨灾市场的承保容量,使得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市场的承保容量大增,这也是风险证券化的相对传统的巨灾风险管理方法的最大突破。
(3)稳定巨灾保险费率:长久以来,传统巨灾再保险的费率相当不稳定,市场费率有时因巨灾频繁发生而不断上涨,有时甚至没有公司愿意承保。而巨灾债券的发行,能够有效地稳定巨灾再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可以极好地防止上文提及的巨灾损失“倒逼”保险与再保险费率上升的情况发生。
3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方法发展展望
风险证券化对于保险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代表着目前世界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进步趋势。而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更加严峻复杂。我国常见的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此外流行病、食品药物安全风险也是较为显著的风险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保险业引入风险证券化便显得尤为必要,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3.1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的巨灾风险数据库
从国外巨灾产品的发展历程来看,一个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可以作为判断基础,避免交易双方发生争议,进而可以发展出标准化的衍生产品如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而在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标准的巨灾损失指数,这意味着我国必须着手建立一个对巨灾损失进行评估及数据库编订的工作机构。如果不能预测风险,那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极大,无异于一次数额极大的赌博,将导致巨灾债券难以发行。因此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资料,需要政府和相关学术机构重新调查地震带及各种气象资料等有关巨灾资料,确定地震带和台风多发地带,并公布全国各地区的各种巨灾(如地震、台风)发生频率、密度、历来财产损失及分布情形、各地区人口、车辆及其他承保财产等的重要信息。
3.2 法律法规的滞后无法给风险证券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我国涉及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发展还比较滞后,没有成体系的法律规范,也没有体现保险业自身特点和资本市场特性相结合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旦开展风险证券化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我国新保险法直接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堵上了目前保险业的负债证券化的发展道路。而实际上,只要监管得当,混业经营以及兼业经营是完全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的。此外我国法律对金融、保险机构、国家社会保险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有明确限制,这也会制约巨灾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4 结 语
笔者认为,巨灾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运作已有一定时日,且在理论及实务上均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而在保险衍生品及证券化工具方面,我国的发展近乎为零。就目前形势看来,我国在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仍然较大地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因此适应潮流,把握好世界保险业前进趋势便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应逐步着手于巨灾数据库的建立以及专业金融保险人才的培养,同时逐步放开法律法规的限制,通过试点运行等方法逐步开展风险证券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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