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氏史狱中的陆圻、查继佐
2013-04-29赵园
赵园
清初的“庄氏史狱”,因庄廷鑨其人“私撰”明史而兴,牵连甚广,死难者甚众。其情节大致是,庄廷鑨购已故朱国桢所撰明史,召集宾客加工成书。庄死,其父刊行。有吴之荣者,因贪赃罢官,将庄氏史作为把柄欲诈取钱财,并图复职,诈财未遂,即向官府告讦,致兴大狱。该史列名“参阅”(亦作“参订”)的二十四人中,颇有当时的知名人士,无不牵连在案。这些人的下场,据翁广平《书湖州庄氏史狱》(《查继佐年谱》附录二),某人剖
棺尸,某人投水死,某人逃匿海滨为僧,更有吴炎、潘柽章等人被磔,而查继佐、陆圻、范骧三人,却因先行“检举”,虽被逮而终于获释。
吴炎、潘柽章为青年才俊,查继佐、范骧、陆圻则系浙中名宿。陆圻(1613—?),字丽京,原是明末社局中的活跃人物,发起登楼社,在清初社事中依然活跃,曾赴嘉兴南湖“十郡大社”的社集。陆氏兄弟陆圻、陆培交游广阔,查继佐则广有门徒。钱谦益有《复冯秋水》一札:“西浙俊髦,无如冯、范。研祥落落竹箭,文白亭亭明玕。”(《牧斋杂著·钱牧斋先生尺牍》卷一。冯、范,即冯文昌、范骧)据杜登春《社事本末》,壬午春,复社中人大会虎丘,陆圻、范骧、查继佐均在其中。
就时人记述的案情看,此案中吴、潘二子的故事较清晰,查、范、陆三人“检举”一事,因说法不一而扑朔迷离,是事件中较为暧昧的一段情节,令人疑心有未解之密—当时已然,否则就不会有下文将要提到的那个关于“雪丐”的传说,虽为查继佐的门人否认,仍被人津津乐道。
据查继佐的门人所撰查氏年谱,查氏案发前由陆圻处得知自己在《明史纪略》(按即《明史辑略》)“参阅姓氏”中,即“投牒督学”,“并入范、陆名于牒,范、陆不知”(《查继佐年谱》顺治十八年)。此种说法,与陆圻的女儿陆莘行的说法有异。莘行说其父风闻庄史将其与查、范列入“评定姓名”,即往查继佐处询问,见查案头果有此书,说:“若不早图,祸将作矣。”(《老父云游始末》,收入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卷下)则具牒检举,像是由陆发起。查氏门人的说法或得之于查氏本人,莘行则可能得自其父,都应当有较大的可信度,却已有这样的不同,其他叙述更是言人人殊。即如《费恭庵日记》,说案发前查、范、陆于庄氏“不相闻且未见书”,“具检明呈于学道”(见汪曰桢所纂《南浔镇志》)。全祖望《江浙两大狱记》说查继佐、陆圻“当狱初起,先首告”,得以脱罪(《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清史稿·文苑一》陆圻传,有陆被逮前曾“具状自陈”云云。“首告”与“自陈”,语义不消说有不同。“自陈”或不过自我澄清,“首告”却近于今人所说的“告发”。可以相信的是,无论“检举”的是陆是查,对于此后事件的发展,都应当无从预知。到了大案铸成,吴、潘等人惨死,是否会有“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的一念?无论出于主动,还是他人代署,陆圻的终不自安,也应因了保全首领的代价之高。同案罹难诸人的惨死,不能不使幸存者有道义负累。《清史稿》文苑传的说法是,“事得白,(陆氏)叹曰:‘今幸不得死,奈何不以余生学道耶!亲殁,遂弃家远游,不知所终。”
获释后的陆圻,似乎并非一下子便消失得无影无踪。黄宗羲说,“人有见之黄鹤楼者,云已黄冠为道士矣”。(《思旧录·陆圻》)陆氏的女儿莘行说,陆氏于丁未冬,祝发为僧。戊申二月,曾一度归家,与亲友诀别,其间为其弟疗疾,与妻女仅相隔一道墙,却毅然不顾。这年九月赴粤,即不可踪迹,“每至必易姓名”,以示决绝(《老父云游始末》)。此篇文字写于康熙四十六年,莘行不见其父已三十九年。全祖望的《陆丽京先生事略》更说其子曾在黄山找到他,以“祭墓”的名义哀恳其归,陆氏归后竟“一夕遁去,自是莫能踪迹”,致使其子因寻父不得悒悒而死(《鲒埼亭集》卷二六)。明清间的知名人士屡变姓名的,如方以智在逃亡途中,另一即陆圻为僧之后,均有不得不然;而陆圻的心情有可能更苦涩。
明清之际这样的时代,士大夫劫后余生,难免会有诸种缺憾。黄宗羲说自己曾致书江右的陈弘绪,陈答以“吾非故吾”,令黄氏觉得其“若有惭德”(《思旧录·陈弘绪》)。他记陆圻史狱前后的变化,说自己庚寅(即顺治七年)曾与陆氏同宿某人家,夜半,陆“推余醒,问滃州事,击节起舞。余有怀旧诗:‘桑间隐迹怀孙爽,药笼偷生忆陆圻。浙西人物真难得,屈指犹云某在斯。”史祸之后,陆“以此诗奉还云:‘自贬三等,不宜当此,请改月旦。其后不知所终”(《思旧录·陆圻》)。全祖望也说自己曾在黄家得见陆氏“所封还月旦之书,甚自刻责,以为辱身对簿,从此不敢豫汐社之列”(《陆丽京先生事略》)。你据此可以猜想,刀锯鼎镬之下人所难免的怯懦,成为了陆氏持久的疚痛。
古代中国知识人极其在意士论关于自己的评价,即所谓“月旦”,因此无论“封还月旦”还是“请改月旦”,都属于含义复杂的动作。其意思无非是对同侪的称许愧不敢当,以及“吾非故吾”等等。“封还”乃所以珍重,示人以郑重不苟,不容丝毫含糊。此种古道,今人已不能理解。至于“辱身对簿”云云,也是极痛心的话。在士人,“对簿”是一大侮辱,庄氏史狱之于士人的摧辱,决非“对簿”一端,那自然是对“民族感情”的摧残,对“反清意志”的摧残,亦对东南人文的摧残。事实是,在吴、潘等人惨死之后,陆氏的获释本身,已包含了“辱”。陆氏的出走,以至一往而不返,也应因不堪承受这“幸存”的压力的吧。经历了这样的事件,一个敏感自尊的文人,很难自信尚能保有“完整性”,会自认为有无从修复的破损;不一定就厌世,却有可能厌恶、鄙视自己。陆圻或许属于后一种情况。谢国桢引杨锺羲《雪桥诗话》卷一《王崑绳孤忠遗翰序》,说看陆圻画像,“雉冠戎服,挟弓矢靴纵马而驰,是岂山中学道之人哉,又可悲矣!”(《晚明史籍考》卷二二《孤忠遗翰》条)
陆圻的女儿莘行说狱兴之前她的父亲就有预感,自己曾听到“父母于密室中欷嘘偶语”。还说其父就逮,临行,嘱其二子以己为鉴,“终身不必读书”。还记其父赴京途中,“一日泊金山下,闻钟磬声,誓曰:苟得生还,所不祝发空门,有如大江!”(《老父云游始末》)那么陆氏获释后无非践行此誓言。由全祖望《陆丽京先生事略》看,陆圻性情“温良”,虽参与社事,名在人口,却不大有名士习气。该篇说,陆获释后,叹道:“余自分定死,幸而得保首领,宗族俱全,奈何不以馀生学道耶?”或许倒是全氏代其设想,陆圻本人的想法有可能曲折得多也灰暗得多,否则难以做到那般决绝的吧。出走—无论是否真的皈依佛门—似乎被认为较言说有力。陆圻用决绝的姿势,以自己远行的背影,作了有力的表达。
我读与史狱有关的文字,关注不止在此案之惨,导致案发的人事纠葛,还有若干涉案人物,以及案里案外的细琐情事。有关文献中对史案的记述态度,也留出了较大的想象空间。我最感兴趣的是,摧折之余士大夫精神意气的斫丧,这一种“余波”。在近代“心理学”、“精神现象学”尚未兴起的时代,古代中国的知识人并不缺乏传达其“创伤经验”的足够手段,最经典者,就包括了敝同乡阮籍的穷途之哭。尽管于来自外部的“禁忌”、“禁制”之外又有自我禁抑,你仍然有可能在古人遗留的文字间,搜寻到他们有意无意留给后人的微渺信息,尽管后人的代古人设想,有可能距“真相”更远。或许也因有鉴于此,有人即重重设防,极力避免窥探,甚至干脆自行蒸发,“不知所终”,意欲将一份秘密永远地带走。
范骧(1608—1675),字文白,号默庵。查继佐、陆圻、范骧三人中,查系寿终正寝;范死于查前。查氏临终前,尚于书室中设范之位,抱病祭奠,可知与范骧交谊之深厚。范氏之子范韩记述此案,对于查、陆却“颇致诽词”,“不免有私憾存乎其间”(参看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一六《范氏记私史事》条),未知系何种“私憾”。据范韩说,范骧史案获释后“志气如常,卒年六十八”。果真如此,又可证对屈辱的承受力也有因人之异,并非谁人都像陆圻似的创巨痛深。
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那篇文章说,“方庄氏作书时,属客延予一至其家,予薄其人不学,竟去,以是不列名,获免于难。”(《亭林文集》卷五)由此看来,查、陆、范的卷入此案,未必是在劫难逃;列名庄氏明史的“参阅”,有可能是征得了他们同意的。当然,名人之名往往不免于为人所借;要爱惜其名如顾炎武者,才能峻拒此种诱惑。但也应当说,无论是否与闻以至是否介入庄氏修史一事,陆圻、查继佐都有为“故明”存史的强烈意愿。陆圻有《陆子史稿》传世,还曾参与《明史纪事本末》的编撰,该书于顺治十五年即庄氏案前已刊行;而下文还将写到,查继佐即使经历了史狱的生死劫,仍然撰写了他的那部称得上皇皇巨著的《罪惟录》。
查继佐(1601—1676),字伊璜,一字敬修,号兴斋,人称东山先生。据《费恭庵日记》,吴之荣首告时,即将查继佐与定谳后的主犯庄允城(按应为庄允诚)、朱佑明并列,说他们“共造此书”,公庭质对时也一口咬定系查继佐等主笔。查以曾向学道“检举”自辩,吴却质疑其何以不向督抚告发,而“首”于学道。据此看,查氏当初的向学道而非督抚呈报,或许真的不希望司法介入,而只是在“教育官员”处备案,申明自己(以及范骧、陆圻)与该书无关。由此,案发后查氏处境之凶险不难想见。
事实也的确是,查等“检举”在前,吴之荣“出首”在后。据《南浔镇志》,对簿时查继佐辩解道:“若以出首早为功,则继佐前而吴某后,继佐之功当在吴某之上。若以检举迟为罪,则继佐早而吴某迟,吴某之罪不应在继佐之下。今吴某以罪受赏,而继佐以功受戮,则是非颠倒极矣。”(卷三八《志馀》六录《熊懋蒋希图闻门录》)这样看来,“检举”与“出首”,性质并没有什么不同。然而据年谱,查氏被收押前曾告诫其子不要透露其他参阅者的情况(《查继佐年谱》康熙元年),则所谓“检举”,仍然更是意在撇清关系,预先为自己也为友人(范、陆)脱罪;因终成大狱,也就与告发、举报难以区分了。但此狱的关键,仍然是吴之荣的“首告”。查等的“检举”,作用较为次要,虽不得不对簿公堂,仍能获释;因“检举”有功而蒙有关当局颁赏,赏额也低于立了首功的吴之荣。
即令如此,查、范、陆的“检举”,仍然是此案重要的情节。或许出于为贤者讳的用心,凡此等关节处,有关的叙述均不免语焉不详。出自查继佐门人的查氏年谱,对史案却并不避讳:“庄史波及,因先生合词简举,留案,得释,所著《得案日记》述之甚详。”这部关键性的日记,我所读到的记述此案的文字均未征引,似乎久已失传。不知何故偏偏这部最有可能征信的文字,失却了踪迹。或许将来有一天,意欲侦破此案的好事者,会发现这日记如出土文物般地在某处“潘家园”现身?
由同样出自其门人的《东山外纪》看,查氏与庄氏史事绝非全无干系。该篇说,庄廷鑨因史事而失明,查继佐使人致意,自愿代其撰写(“吾当代草,可以愈病”),庄对这番好意的回应是,令其弟到查氏处“侍教”。令人讶异的倒是,《外纪》成书于查氏生前,居然并不避讳而有如上记述。近人对查氏与庄氏明史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证据。孟森《书明史钞略》一文说,传世的《明史钞略》可以证明为庄氏原书的,与查继佐《罪惟录》“文句多同”,断其“必是出于一手”:倘若不是查继佐确实参与了庄氏的修史,那就是庄氏袭用了查氏已成之稿。这种发现,与陆莘行关于其父曾在查继佐案头看到庄氏书的说法,可以互证。据此则查继佐确系史案中人,其后来题为《罪惟录》的那部书,与庄氏史大有干系。那么查继佐的幸免于难,确实要有点运气。倘若查氏真的大包大揽,说自己检举时将陆、范列入,则可能其人决心一肩担当,为陆圻、范骧脱责。由年谱也由《东山外纪》看,查氏的确像是有豪侠仗义的气概。
查氏系狱近二百天。此案“波累者以千数”,惟查氏与范、陆同释(《查继佐年谱》康熙二年)。如此殊遇,是不能不作解释的,于是就有关于“雪丐”的传奇,大致说查氏早年曾救助一乞丐于冰雪中,此人(吴六奇)后来发迹,待庄氏案发,即“抗疏奏辩”,使查脱出厄难。查氏年谱的撰写者沈起,于查氏生前曾追随左右,据说是查氏最赏识、最亲近的弟子,对此传说已辩其无(《查继佐年谱》顺治十五年),而翁广平的《书湖州庄氏史狱》及《费恭庵日记》,王士祯《吴顺恪六奇别传》、钮琇《雪遘》、蒋士铨《铁丐传》、杨凤苞《记庄廷鑨史案本末》(《秋室集》卷五),乃至蒲松龄《聊斋志异》(翁、王、钮、蒋的有关文字,见《查继佐年谱》附录二),讲述“雪丐”事却众口一词,且层层渲染,愈传愈奇。无论古今,人们都乐于听到关于“报施”的故事,基于普遍的需求,即以正义伸张,维持对于斯世的“信念”—士大夫也不能免俗。但由年谱看,查氏应谳时的确有人暗中庇护,其事暧昧诡异,颇有点戏剧性(《查继佐年谱》康熙元年)。而年谱对此中缘由,有露骨的暗示,即查确曾救助过一丐陆晋,对簿时查所得关照,或与陆晋有关。这自然是另一则传奇,却不能阻止“雪丐”故事的流传。
依据门人的记述,查继佐机智幽默,且善于自我保护,多少有那么一点不好捉摸。在江浙的名士群中,查并不特别引人注目,至少引起的关注度不及同案的陆圻。他的与当时士人中的领袖人物、与那个党社的核心圈子、与“时风”若即若离,保持距离,未尝不也出于“自我保护”的聪明。
叙述庄氏史案倘若由查、范、陆的角度,有可能是三位大名士为避祸而主动告白,间接推动了此案成立,最终背负了沉重的道义负担的故事。但如上文所说,同历此劫,“精神后果”却有因人之异。三人中,惟陆圻的心事有迹可循,查、范的心迹几不可考。但刻意的规避,焉知不也因了难以释怀?《年谱》记患难余生的查氏:“初,眷属内外皆锢于公署,其后即禁锢于家中。先生既归,始对家人一涕。当患难急迫,独洒脱如平时。”(《查继佐年谱》康熙二年)这“一涕”乃情不自禁,也证明了其“洒脱”中固有隐忍。在史案的残酷性充分显现之后,率先“检举”的查氏当作何感想?会不会有梦魇,比如梦到遭凌迟者的血肉淋漓?对于自己当初的“检举”,清夜扪心,能否坦然?或许他的心足够坚硬,并没有我们代为设想的种种。下文还要写到查氏在案发后大事进行的明史、南明史书写—令人疑心既出自不可抑制的冲动,亦隐含了自我救赎的动机—谁能说得清呢!谢国桢以为查、陆、范“中途首告,临难苟免,实有足令人非议者”(《晚明史籍考》卷一六《范氏记私史事》条),稍嫌苛刻。至于黄宗羲因憎恶湖州籍的温体仁,竟说湖州史祸乃“天之报施者”(《汰存录》),大可作为明人“党见”深不可拔之一例。
案发那年查继佐已六十二岁。仅由门人所撰年谱及《东山外纪》看,查继佐的“劫后余生”并不惨澹,以至像是不适用“劫后余生”这说法。查七十六岁“终于正寝”,一生有女人缘,有石缘(查氏嗜石,有大量收藏),有贤妻及追随左右的门人,晚年颇不寂寞,与吴炎、潘柽章的非但未尽其才且未克享其天年,自不可同日而语。
查、范、陆与庄氏史狱有关的故事,到这里还没有完。
据《费恭庵日记》,定案时以查、范、陆三人“亦系首事之人,依律颁赏”。吴之荣给与朱、庄各犯财产的十分之一,查、范、陆也“稍颁给什物器用”。作者说自己亲见船泊慈感寺前,“领朱、庄厨桌家伙什物约十余舟载去”。该篇将此归结于查向吴六奇(“雪丐”)求救,感慨道:“转祸为福,真回天手段也!”将案犯财产赏赐给告发者,自然属于其时的“激励机制”,由今人看去,会觉得太直接,不够含蓄,不免令受惠者难堪。费氏却说,不但吴之荣,查氏等人竟也领取了那沾了血的“厨桌家伙什物”。陆莘行关于赏格及三人反应的说法不同,她说,“十月初有旨,将庄、朱家产一半给首人吴之荣,一半给查、陆、范。”她父亲陆圻说:“合家获免,幸矣,反贪他人之财耶?”那些财物“尽归查、范”,未说查、范是否领取(《老父云游始末》)。或许杨凤苞的说法最合于普遍期待:“三人均委之不顾而去。”(《庄鑨廷史案本末》)在今人看来,以此案之惨,因首事得赏,像是一种残酷的讽刺;即使没有多么沉重的罪孽感,也不应以幸免且蒙赏为幸事。查、陆、范的应对,自当以“委之不顾”较近情理。如若查继佐果如费氏所说,将那些东西载了去,是否刻意与鞫讯时关于功罪的说法配合,不欲授人以柄?
谈迁《国榷》张宗祥的《题记》,提到谈与查继佐“若不相识,各无一语及之”,对此的解释是,谈氏在庄氏史狱前早已谢世,“而查氏既经史狱,幽囚二百日之后,虽奋笔成书,不欲表暴于世,深闭固拒,以史为讳”,由此推想谈迁的那部大书,也只能“铁函深井,藏之已耳”,哪里敢引以贾祸呢?
事实却是,查氏并不曾被史狱吓退。他化名“左尹”的《罪惟录》,系纪传体明史著作,《东山自叙》说写作该书,“始于甲申,成于壬子”,历时二十九年,史狱即发生在此期间。查氏的自叙不讳其事,且说因此狱而“改书名为《罪惟》”,还说此书“得复原题之日”(按原题为“明书”),也就是作者“得复原姓名之日”。至于题作“罪惟”,据说取孟子知我罪我之意(参看谢国桢同书卷一六《大狱记》条)。因
史入狱,本应对史事避之惟恐不及的,却偏要撰史不已,也可以证明其人的倔强的吧。年谱将查氏著《鲁春秋》系于康熙四年,史狱获释不过两年。查氏在那本书的自序中写道,“鲁春秋”非止鲁之“春秋”,乃唐、桂、鲁之“春秋”;尤一再致悼于张煌言,更据张的事迹著《范澳供》。“范澳”在东海中,张煌言于此被清军俘获(参看《查继佐年谱》康熙四年)。其人的不能忘却故明,这一段心迹,倒像是惟恐不为人知晓。钱谦益有《初学》、《有学》二集,查氏则著有《先甲》、《后甲》,“甲”即甲申。两个人都以此暗示其人生断为了两截。但无论钱还是查,前后两截,都似断犹连,是不难看出的。
你不能确知查氏的上述著述曾在何种范围流传。浙江古籍版《罪惟录》的《前言》,说传世的只有吴兴嘉业堂藏的手稿本,后商务印书馆据以影印入四部丛刊三编。但由《东山外纪》看,查氏本人未见得以为有必要将其著述藏之某山或沉之井底。庄氏史狱后,又有方孝标、戴名世的《南山集》案。可知虽杀戮之惨,仍不足以儆戴名世之流。但杀戮仍然有效。全祖望一再讥毛奇龄在《南山集》案发后的表现(见其《萧山毛检讨别传》、《书毛检讨忠臣不死节辨后》,分别见《鲒琦亭集》外编卷一二、卷三三),刻画毛的反应过度,为了避祸而不择手段,大可作为文字狱导致士大夫“精神意气斫丧”之显例—当然也可能此人原本委琐。但倘无那一番惊吓,或许不至于如此不堪的吧。
值得注意的是,有清一代著名史家和当地人士对此案的持续关注。《费恭庵日记》一类记述,几乎与事件同步。全祖望、杨凤苞、傅以礼更惟恐事件湮没在了岁月中,搜访、记录如恐不及,似乎将此案作为了须反复品味的创伤记忆。一再书写,固然使“事件”在时间中延续,避免了被当局删除、抹去,而有力者的书写当这种时候,尤其有助于“伸张正义”。
全祖望说过:“残明甬上(按即宁波)诸遗民述作极盛,然其所流布于世者,或转非其得意之作,故多有内集。夫其‘内之云者,盖亦将有殉之埋之之志,而弗敢泄,百年以来霜摧雪剥,日以陵夷”,其“秘钞”“半归乌有”(《鲒琦亭集》外编卷二五《杲堂诗文续钞序》)。他本人所以孜孜搜求,无非为了抢救这段“历史”。而全氏的集子,系其弟子董秉纯所编,编纂之法,也仍然“从明季遗民文集之例,分内外两集,凡涉禁忌者,多列为外编”(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二○《鲒琦亭集》条)。与庄氏史狱有关的文字,却又不尽在“外编”:《陆丽京先生事略》就收在内编。
汪曰桢所纂《南浔镇志》有杨凤苞传,说杨“尤留心乡里掌故”,对庄氏史祸,“凤苞旁搜遗轶,记载甚详”(卷一三《人物》二)。杨氏本人则说,“吾乡”(按即湖州)自庄氏、钱价人(瞻百)等因文字得祸,“遗臣佚老之行踪,莫有为之载笔者,桑海见闻,半归脱落”,自己“竭力搜访,不过千百之一二耳”(《钱瞻百河渭间集选序》,《秋室集》卷一)。 还在其《记庄廷鑨史案本末》一文“附识”道:“余文大类农家阴晴簿,虽失记叙之法,然颇得当时曲折情事,固不以文笔未逮前人为愧。”李慈铭《荀学斋日记》关于杨氏《秋室集》,说该书记庄氏史案及涉案诸人事“皆极详,足订鲒琦亭外集之漏略”(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二○《秋室先生集》条)。谢国桢也以为关于庄氏史案,“各书记载,疏舛互见,惟杨凤苞所记最得其真”(同书卷一六《记桐城方戴两家书案》条)。
傅以礼所辑《庄氏史案本末》后出,序称该书所集,“皆同时目击者所记”,辑录的原则是并存异说,因此不免前后重复、抵牾。由我的角度看,该书除个别篇外,未注明材料来源,亦未作考辨,使用确有不便。《南浔镇志》周学濂序,说有人批评该书“间有异同并列,无所折衷”,解释说“此公羊子所谓传闻异辞也”。这确也可以是一种解释。
尽管清代史家关于庄氏史狱,留下了篇幅可观的记述,由近人、今人的兴趣考涉案诸人的心迹,却仍然困难。也因此留在故纸上的蛛丝马迹、只言片语都值得推敲。你会相信仍然有未揭之秘,有不可能还原的心理事件,不能修复的“真相”;而如上文说到的,今人倘代古人设想,确有可能更远于“实情”。
此案的关键人物,“首告”且因此立案的吴之荣,在诸种记述中均为奸邪小人,阴贼险狠,血债累累。据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吴之荣曾任归安知县,“有才而敢作敢为”,坐赃,“遂至湖州,择人而噬。富民大家,卧不贴席”,“在湖三年,所诈之赃约数十万”(卷上)。杨凤苞《钱瞻百河渭间集选序》则说吴既贪且狠,“时比之国狗之瘈”(按即疯狗)。据该文,吴氏构陷钱价人(瞻百),确与魏耕“通海”案有关。由此看来,祁六公子(即祁彪佳之子祁班孙)的长流宁古塔,也与吴之荣间接相关。该案使钱价人“坐惨法死于杭”,籍其家,吴之荣因“首告”而“得其家之半以去”,钱氏“累世显宦,家富不赀”,至此遂破,“妻子徙边”,弟长流宁古塔。时康熙元年二月。同年秋,吴即首告庄氏,引发史案。由此看起来,吴之荣称得上那个时代发人命财的“首告专业户”,且因以致富,不止于“人血染红顶子”而已。
而庄氏史案中,发人命财的不仅有吴之荣。据陆莘行所记,其家“近邻许周父,平素待之甚厚,此际手持糨一盂,于门上遍贴封条,且曰:某某系某人子,不可放;某某系某人仆,急宜追絷。官喜其勤,取我家布二匹、米三石与之,令为向导,同捕役进京逮三叔父……后事解,此人惶愧欲死”(《老父云游始末》)。这应当是莘行以七岁稚龄体会到的世态炎凉。至于吴之荣式的“构陷”、告讦总能得手,自然赖于清初的言论环境。杨凤苞所记孔孟文,是魏耕“通海”案的另一告发者,也如吴之荣,无非借刀杀人,借清当局的刀,杀略有怨怼或仅止没有满足其欲求的人(《书孔孟文事》,《秋室集》卷五)。至少在本文所写的年代,这种人的确说得上生逢其时,夤缘时会。
关于吴的下场,莘行的说法是,己巳夏,其人“发恶疾,骨存于床,肉化于地,颈断而死”(《老父云游始末》),似乎更宜于读作诅咒,所谓“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而无关乎“事实”。作恶多端的吴之荣,要死得如此奇特,才足以大快人心。傅以礼据魏源《圣武记》,说朱国治于江南奏销案中,罗织缙绅生监万有二千,“凡欠课一二钱者,尽罹法网”;三藩变起,吴三桂对云南按察使知府以下抗节不屈的官员,皆拘禁不杀,独首杀朱氏,“未必非因其素失众心,杀之足以为名也”(《华筵年室题跋》卷上《辛丑纪闻》),也是一种报应,较为可信。
孟森分析明清史料,总能洞见情伪。他说清代帝王“将祖宗徼惠于明之史实箝制忌讳,颠倒耳目者二三百年。帝王之用机心,刻深长久,为振古所未有”,其用心“如是之深且曲”(《明烈皇殉国后纪》)。同篇还说,“戴南山之见杀,惟以所叙清初事太切实,不稍回护”。所谓的“不讳之朝”,自然是大大的讽刺。纵然如此,对文字狱的结果,仍然不宜想象过度。限于技术手段也格于行政效率,那个时代对文字的管控,总不能如近代的彻底;而力图掩盖的事实,其痕迹也有极力擦抹而终不能净尽者;更难以如当局所愿地“封杀”某人、某项议论;虽“禁毁”也不大容易做到片纸不存。天网恢恢,百密一疏。顾炎武、钱谦益的文字均流布较广;其人与吴炎、潘柽章有关的书写,想必不至于藏之箧中,而有一定的传播范围的吧。由此也可知其时文网虽密,还不能密到以史狱为禁忌性话题,使人人噤声的地步。潘耒为其兄遗作《松陵文献》撰《后序》,说潘柽章死后,“藁本流传人间,争相珍秘。康熙甲子,或言于邑令,请改修县志,三月而遽成。乙丑春,耒归自都门,有言新志全用亡兄之书者。”他发现果然如此,说自己“不怪其蹈袭,但不应略不载吾兄姓名,绝不言本某书,有似取人之物而讳言主名者”。《后序》撰于康熙三十二年腊月,应当已在为其兄“昭雪”之后,不但吴、潘二子的名氏已不被忌讳,甚至耒明确提出了“载吾兄姓名”的要求。孟森《书明史钞略》说,庄氏史案“因得祸甚酷,举世反甚愿见私史原文,以餍好奇之心”,故有人作伪以迎合此种需求。这样的社会心理,不正是古今所同?
人类自有禁制,也就有犯禁的快感。“雪夜闭门读禁书”即被认为一快。记得我自己曾在文章中提到,龚自珍“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全为稻粱谋”,倒像是在有意召祸。而郁达夫书此一联,悬之中厅,不也是有趣的现象?但若据此而说“禁”之为诱惑,之为“撩拨”、“挑逗”,仍有不妥—可能将那种故事的残酷性掩盖了。令今人感到不舒服的是,傅以礼居然说到其所处朝代禁网之疏—至少并不较前此的“新朝”禁制更严厉,说“孰若我国家天地为心,大公无我。在昔乾隆中,钦定通鉴辑览,特存福王位号,比之于南宋偏安;并附载唐、桂二王本末,不斥之为伪”(《华筵年室题跋》卷上《明季稗史汇编》)。“天地为心,大公无我”云云,岂不太过肉麻?但由文字看,傅氏一本正经,未见得不真的这样以为。一再考清代文字狱的孟森,则说嘉、道以前,禁网尚密,“咸、同军兴以后,禁网乃稍稍阔疏”(《皇明遗民传序》)。傅以礼的学术活动正应当在咸、同军兴以后,或禁网确已“阔疏”。至于孟氏说“为明遗民作传,道光以前,乃不可能之事”,未免绝对。大量的明遗民传记材料,保存在士人文集中,只不过未标“明遗民”一类名目罢了。
也是孟森,发现乾隆年间《闲闲录》一案,蔡显受戮,其门人二十四人罹祸,藏蔡氏所撰《笠夫杂录》的,为该书作序的,却也是蔡的门人。“从文网稠密之中,不忘师友之谊”,可见“当时风俗之厚”(《〈闲闲录〉案》)。孟氏更发现《笠夫杂录》竟然就是蔡氏因而被难的《闲闲录》之变身,不过“次序略异”而已。“已成大狱,而门人犹改其名以刊行之”,“亦见蔡氏门下之笃念其师,不计祸福也”(同上)。上述事实,固然证明了其时风俗之厚,严酷血腥中依然透出的一缕温情,却也证明了文网的百密仍有一疏。吕留良、戴名世著述的流传,也应既赖有风俗人情,也赖文网的空隙的吧。至于全祖望,孟森的说法是,因文字之狱,“故雍、乾间文士,罕涉前明遗逸事者,惟全谢山乃毕生专述明、清间事实,亦未遭祸,殆有天幸”(《〈闲闲录〉案》)。难以解释的是,“天”何以独“幸”全氏。
在一再的肆行杀戮之后,有清一代对于“违碍”文字,像是确也有了“区别对待”的一套规则,勉强可以看作发生在时间中的细微变化。乾隆间编次《违碍书籍目录》,据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四库馆查办违碍书籍条款云:查各省解送违碍书籍,除字句狂谬,词语刺讥,必应销毁,及明季国初人诗文集内有触悖者,其全书即不应存留外,其余有应行分别办理之处,谨拟立条款,开列于后……”(卷二三《违碍书籍目录》条)由该书所录诸条,也仍然可感其时言论环境的肃杀。
本文开头就说到了庄氏史狱牵连甚广,涉案人物自不止上文提到的几位。倘据此案编写情节剧,另一些相关人物,如杨凤苞专文写过的李晳令、茅元铭、朱佑明诸人(见《秋室集》卷四、卷五),或更能增剧情的曲折。因与本文的宗旨无关,他们的故事,也就不一一讲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