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乾隆朝的官方灾赈
2013-04-29张祥稳
关键词: 赈灾;乾隆;官方
摘要: 清代乾隆时期的官方赈灾很有特色,朝廷高度重视,因时因地制宜,尽力以赴;形式多样,支出浩繁,重点突出;日益正规有序,并朝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这一时期的赈灾,对于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灾后的重建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等都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朝隆时期的官方赈灾又痼疾难改:注重形式,轻视效果;因人而异,厚此薄彼;忽视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缺乏赈灾的长效机制等,很难尽如人意。不过,乾隆朝赈灾的经验教训仍有历史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 K24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3)06073106
第6期张祥稳: 论乾隆时期的官方赈灾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1卷在清代,乾隆时期的自然灾害较顺康雍三朝频繁严重,直隶等18直省1505个州县厅奏报的水旱等八类灾害,其中被及的“成灾”①州县厅次,平均每年达240个左右,约是清代前期93年的年平均数的2.5倍。对此,乾隆也深有感触:“胡乃灾伤一时会?”[1]381且 “忧愁困苦”,较“军务”还难对付。[2]16398当时,“社会下层普遍穷困”[3]439,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于“歉收之后,民鲜盖藏”[4]700,基本生活无以为继,灾民“鹑衣鹄面,相望于道”[1]750,他耳闻目睹,由衷感叹,“灾民实可怜”[1]598,并认识到:灾区“非加意赈恤不足以苏民困”[1]374,“国家所恃以拯患恤灾者,惟赈济一事”[1]750。为此,乾隆“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荒政从之而出”[5]234,采取一系列措施,“凡荒政十有二”[6]17,其中赈灾尤为要切。乾隆时赈灾与以往相似,“用钱款或实物等救济灾民”[7]148,如“乏食者予以口粮”[8]80,“倒塌庐舍给资修葺”[1]380,“损伤人口,给银抚恤”[5]757等。总体来看,形式丰富多样,有急赈、摘赈、大赈、展赈、工赈、抚恤等②,获得时人的高度评价,“自古及今,得未尝有”[5]544。学界对清代荒政和救灾已有不少研究,而对乾隆朝研究较为薄弱,如:此时官方赈灾的特点如何?积极意义如何?又存在哪些问题呢?笔者在乾隆时期赈灾类型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这一时期赈灾的时代特点和经验教训,以期对清史、自然灾害史、荒政史的研究有所补充。
一、乾隆时期官方赈灾的特点
在人类历史上,赈灾古已有之,即所谓“遇祲而赈,盖历代之故事也”[9]487。而乾隆朝在继承以往赈灾政策和措施的基础上,又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发展,呈现出时代特点。
1.“赈济之事最关紧要”
乾隆在即位之初就强调,“赈济之事最关紧要”[10]486,也就把赈灾视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他密切关注灾情,在灾区官员京外接驾时,“先询灾后子民情”[1]419,并告诫灾区官吏,要用心救灾,“勿徒见之奏章之词”[11]524,重在落实。每一岁末年初,“豫查各省有因灾予赈地方,俱降旨加恩展赈”[1]565;“将御笔仿李迪《鸡雏待饲图》墨刻颁赐各省督抚”,并命令督抚将此图“多为摹刻,遍及藩、臬、道、府、县衙门,使之触目警心”[12]1116,留心赈灾。他认为,地方官匿灾不赈之罪较其它“尤为重大”[13]645;赈灾帑银“较俸饷为尤重”[1]691;官员侵冒赈灾钱粮“与寻常侵欺帑项不同”[5]764,应处罚更重。他曾讥讽汉代文景二帝在赈灾上的吝啬,“太仓之粟陈陈相因,至红朽不可食。彼时岂无一方之凶歉,而未闻轻议分减者”[1]664;也曾间接批评康熙宁肯“京、通各仓浥烂米石甚多”[1]736,而不能博施赈济。对臣工的“滥赈”[2]27378和赈灾“无益”[1]510之说,皇帝给予了措辞严厉的申饬。在他的遗诏中,把赈灾放在十全武功之先,可见他对赈灾的重视。
“赈济”是救灾的急务和要务,关键在于落实和实施。乾隆多次强调官吏的赈灾职责和责任,“封疆大吏之责无容旁贷者”[1]352,大小官员务必要认识到“赈灾关系民生,必须周详迅速,方有裨益,丝毫不可轻忽”。[1]477尤其灾区的地方官要时时以赈灾为念,“有应行赈恤者”必须及时奏禀和行赈,否则“大非朕勤民怀保之意”[1]539。同时,他以赈灾为急务,“拯救灾黎之事,一经督抚奏闻,即立时降旨”[1]599。即使新年伊始,“新年宜言吉”[1]544,也不讳言赈灾;即使皇帝、太后大寿之际,也不“肯因行庆忘民务”[1]628,包括赈灾;即使督抚等“监临入闱”时有不得奏事的限制,也允许他们就赈灾“应即行题奏办理,不必待至出闱之后”[1]491。在巡幸地方时,若遇灾情,要求负有赈灾之责的地方官,“不必办差,即回本任专心办理散赈”[1]508,如有违者,辄遭训斥,“可谓不知轻重矣”[13]599,如此等等,都反映朝廷对赈灾的重视和落实。
2.赈灾“从不稍有吝惜”
乾隆自称,“凡遇水旱偏灾,无不即发帑金,多方赈恤”[1]697,所需钱粮数额再大也慷慨应允,悉力以赴。即使运用供“内府、王工百官、八旗官兵以及宾馆、牧饲之用”[14]558的漕粮,也在所不惜,他说:“于待哺灾民稍有靳惜,朕从来无此意见”[1]687,甚至有时他慷慨的程度,超出了奏请者和民众的预期,即于赈灾定例“意外之恩每加于其所不及望”[5]491,这是“天下臣民所共见共知者”[1]697,来华的英国使者,也印象深刻:皇帝“宅心仁善……民间偶有疾苦饥荒……令地方官切实赈济。”[15]104
乾隆为赈灾颁发的谕旨甚多,无法确切统计,但在他在位期间赈灾不遗余力:60多年里,成灾州县厅次14 403个,而大赈州县厅次8654个,展赈州县厅次1924个,仅予抚恤的州县厅次658个;赈灾平均每年约耗米150多万石、银670多万两,其中共调拨漕粮2355万多石。这在古代的赈灾帝皇是极为少见的。之所以如此,乾隆说:“意苟存惜帑,吾民何赖焉?”[1]538还认为:“不以保赤为怀,存此惜费小见。”[1]698以消除官吏赈灾时浪费和冒滥的顾虑。
3.“先定条例,以便遵行”
清代顺康雍三代的赈灾带有很大随意性,几无章可遵、无例可循。例如:被及水旱风雹之灾是否有赈,“未有定例”;各省赈济钱粮来源、灾民“被灾几分、应赈几月之处……亦不画一”;“各省赈给米数,每名每日”究竟多少,“数目参差,亦无成规”[10]484;等等。乾隆即位后,一方面使各级臣工层层对上负责,形成了严密的赈济组织体系;另一方面,确立赈灾制度,“不可不先定条例,以便遵行”[10]486。于是,相关各项制度纷纷出炉,形成较为完备的赈灾制度体系,使赈灾趋向常态化、有序化和法制化,清代的官方赈灾政策基本上就此定型。
在赈灾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最关键的时段是乾隆朝最初的七年,其中,又以乾隆五年和七年出台的条规最多、最为关键。此后,报灾、查赈、散赈和备赈等赈灾的各个重要环节皆有法可依,特别是对相关官员、吏胥、军队、绅衿、生员和各阶层贫苦民众的行为准则,灾民是否有赈、赈额多少及何时何地发赈等,皆形成了广泛、严格的约束,也就是说,自此以后,“一切赈务章程,固以至周至备。”[8]67
4.救农为先,兼顾其他
乾隆多次表明,他在赈济中对各地、各类灾民一视同仁,“试平心而论,朕之于民为痌瘝一体耶,抑犹有隔膜之见耶”[1]687。实际上,他在赈济中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尤为关注,同时适当兼顾其他,主要表现在赈灾对象、地域的选择上。
在赈灾对象上,这时期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水旱,尤其是涝灾、洪灾,对农业、农民危害极大,乾隆对此深以为忧,“小民资生之策荡然遽尽,待命旦夕”[1]479。赈灾对象包括农民以及城乡无业人员、生监、灶户、蒙古牧民、屯卫军丁、绿旗官兵和外国人等,但其中又以农民特别是佃农为主,其他人群只是在灾害过重、皇家庆典或巡幸所经等特殊情况下,才偶尔 “随所在地方一体赈给”[1]508。当时的名臣方观承就指出其中缘由:“不因灾而贫者亦赈,误以赈为博施之举也。不必皆贫而衰老者亦赈,误以赈为养老之典也。乞丐得饱于凶年,将无启其乐祸之心乎?佣人安坐而得食,将无堕其四体之勤乎?夫农饥则四民皆饥,谷贵则百物皆贵。盖推广恩泽而及之耳,非赈政之本意也。”[5]509
在赈灾地域上,对于灾害频繁的各直省,乾隆时期大赈率较高的依次是安徽、江苏、山东、河南、直隶、甘肃和陕西,共7567个州县厅次。展赈也集中在直隶、山东、安徽、江苏、甘肃和陕西,共占展赈总州县厅次的83%;灾少之浙江的展赈率近乎百分之百。乾隆为何以这些直省为赈灾重点,今人李向军的解释一针见血:“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山东、山西、直隶等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来源省分……直隶又是京畿地区……甘肃是边塞要地、西北门户。”[16]65此外,地瘠民贫的陕西是清军进入西北边疆的必经之地。
可见,乾隆的赈灾以农为先,以农业地区为主,既是急农灾之急,解民倒悬,更是为了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和税源,确保长治久安。
5.因时制宜,“加恩赈济”
为了使赈灾尽可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乾隆在严令官吏和民众等必须按例行事的同时,又赋予赈灾官吏的自主权,因时制宜,灵活处置赈务,使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赋予督抚等地方官较大的赈灾自主权。表面上看,赈济最终决定权集结于皇帝,但实际上是视相关督抚及州县厅主官之态度而定。乾隆一再强调,“一应赈恤诸务,著该督抚即速确查,随地随时善为办理”[1]493,“未可拘常例”[1]560。因为灾区“临时情形难以预料,虽定例千百条,亦终不能该括。”[10]486乾隆如同先皇,独断朝纲,却在赈灾上赋予臣工自主处置权,甚至“先斩后奏”。如平度知州外出后,恰逢水灾突至,其母擅自“命速发仓谷尽数赈饥”,结果乾隆没有将其治罪反而对母子予以褒奖。[17]5
二是主动放宽给赈条件和提高给赈标准。乾隆在即位之初随即有谕:“国家救济穷民……可一切宽裕为之”[11]541;其后,他“加恩赈济,多在常格之外”[1]249。放宽给赈的重点是遭受重灾、地瘠民贫或灾害连年的地区,屡将“定例不在赈恤之列”[1]515者赈济。其主要表现为:对被灾五分和六分次贫大赈;抚恤不分“有力无力”;春、夏、冬灾和雹灾赈济;给“毋庸再沛恩膏”[1]565的灾民甚至军队展赈;展赈不分极次贫或灾等;非禾苗和非纳税田亩被淹农户赈济;将督抚按例已借或奏请“酌借”灾民的各类银粮等“赏给”。其提高给赈标准主要是针对突发性水灾、重特大旱灾和严重地震等“非寻常偏灾可比”[1]511的灾害,同时关注地瘠民贫和灾害连年之区的农民,其具体措施大致有:折赈给价高于法定的石米1两白银;抚恤加价或加倍或兼而有之;急赈两三个月;非亟需工程工赈土方加价;延长煮赈时间;展赈之后再予以延展,甚至“不拘月分给予常川赈恤”[1]426。
二、乾隆朝官方赈灾的积极意义
乾隆朝对赈灾高度重视,赈灾形式多样,政策制度完备,具体执行中宽大为怀,故在中国古代赈灾史上,赈灾的数量、规模、力度和广度等是极为突出的,甚至有人赞曰:“历稽史册,亘古未有。”[5]667因此,乾隆朝的官方赈灾在当时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专制统治
乾隆朝虽为所谓“盛世”,但是,自然灾害频繁降临,灾民困苦,缺衣少食,处境凄惨,各直省皆有无数灾民被迫流亡,乞食他乡,甚至诱发偷窃、抢夺、起义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乾隆忧心忡忡,“嗟哉艰食艰,闾阎生计失”[1]544“目睹嗟流离”[1]684。众所周知,流民问题是历代统治之大忧,影响灾区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乾隆在赈灾中始终关注灾民的衣食住行,使灾民“有屋可以栖身,有粮可以糊口”[1]476,“施泽须教免徙逃”[1]595。同时,乾隆朝的阶级和民族等社会矛盾较为尖锐,统治者的慷慨赈灾“善举”,对于民心的向背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所谓“国家救荒,所费者财用,所得者人心”[9]22。所以,从表面上看,赈灾直接受惠者为灾民,但本质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专制统治,乾隆对此也不否认:“赈救求其宁”[1]430,最终“俾我大清亿万年景祚绵长”[2]27253。
2.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实现灾后重建
乾隆时期,普通民众并不富裕,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又以传统农业为主,“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农业,并且是个体经济的小农业”,小农经济“抗御自然灾害的力量更是微弱”,一旦被及天灾,必须“要由北京朝廷擘画经营”[18]前言救灾事宜,否则灾区生产无以为继,灾后各项秩序的恢复更是艰难。在“荒政十有二”中,国家对赈灾最为重视,目的正是在此:“地方偶有偏灾,亟为抚恤,使人人安堵,不敢播迁。则虽有灾而民不受灾之害,力为耕作,尚可以后此之获,补前此之空。”[19]乾隆对此再也明了不过了。因此,在频仍、严重的天灾面前,恢复灾区农业生产,进行灾后重建,是乾隆帝别无选择的历史使命,舍此别无他途。从乾隆的文字表白来看,高宗的赈灾政策措施似乎是他罪己自责、视民如子情怀的体现,“负汲子坠井,其疚可弗求”[1]730、“子饿父则饱,于心其奚忍”[1]512,但实际上,其不遗余力地赈济灾区,正是为了使灾民“食用有资,安心及时耕作”。[1]500乾隆在下令给予各类形式的赈济谕旨中,时常选择恢复生产,重建灾区一类措辞来强调灾后建设和发展。为此,赈灾最主要的直接目的之一,是恢复灾区生产,实现灾后重建,进而为专制统治奠定物质基础。
3.践行“藏富于民”的理念,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历代民贫的主因之一,即是政府对农民竭泽而渔式的剥削。因为“天之生财,止有此数,不在君则在民”[20]199。乾隆皇帝慷慨赈灾,自觉或不自觉地抓住主要问题和矛盾,试图用赈灾的形式将国家聚敛的财富部分地返还给农民。为此,他多次对有关大臣说:“海宇乂安,民气和乐,持盈保泰,莫先于足民”[1]249;“天地止此生财之数,不在上即在下,与其多聚左藏,无宁使茅檐蔀屋自为流通”[1]256,甚至明确提出:“宜藏富于民”[1]250。他深感漕粮生产省份的农民,粮食税收负担过重,主张利用漕粮反哺灾害连年的有漕直省之灾民,“陈陈致红朽,孰与资博济?”[1]676在乾隆统治的60多年里,将钱、粮总收入的约12%用于赈灾,这在中外中世纪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当臣工对皇帝慷慨的赈灾行为表示担忧时,乾隆并不犹豫,践行“藏富于民何必藏富于国”[1]265,“百姓足君孰不足”[1]701的理念,使赈灾实际上成为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这不仅巧妙地掩盖了统治阶级残酷剥削的本质,同时也给天下臣民留下了美好的印象:“皇上时时以藏富于民为念”[20]647,“损上益下之念,无日不廑于宸衷”[20]638。
三、乾隆朝官方赈灾存在的主要问题
乾隆时期的赈灾很有时代特点和积极意义,这是客观事实。同时,若全面审视和剖析,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局限,又存在着诸多问题。
1.好大喜功,重视数量而忽视实效
乾隆在赈济过程中,“好大喜功,铺张粉饰”[21]498的个性充分暴露,重视数量而忽视实效。结果,赈灾数量上的广施博济与赈灾效果上的广种薄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君臣动辄吹嘘“国家帑藏充盈,贮积广有”[12]820。乾隆屡屡安慰办赈督抚等,国库钱粮取之不竭,“莫虑疆吏无炊米,仓拨漕粮部拨银。”[1]581他自认为赈灾钱粮数量与效果成正比,因而向灾区调拨钱粮时,“帑银漕粮拨以多,用之有余无不逮。”[1]712有时超出赈济所需,浪费巨大。皇帝好大喜功的个性也多少影响了臣工,他们不但随手花销赈灾钱粮,且时常在盼赈灾民面前信口许愿,“冀邀声誉,每至以必不可得之数,虚为慰藉,愚民无知,信为实然。迨地方按例查办,绝不如前。”[2]11413最后导致民怨沸腾。
第二,始终是将官府作为唯一的施赈主体。一方面,是时国家财政高度集中于中央,“直省钱粮,俸饷之外,存留至少”[20]638,因而地方政府遇赈之际总有无米巧妇之叹。另一方面,好大喜功的乾隆视地方官捐资赈灾行为是“不识大体”[1]488,将“绅衿耆庶人等捐输银两”赈灾的奏请斥之为“卑鄙错谬之至”[1]515,主张“藉赈贫民向资官廪”[1]549,不赞成社会力量参与赈灾,使国家财政超负荷地赈灾,甚至危及财政安全和经济基础。
第三,确定“无遗宁滥俾均沾”[1]563的给赈原则。乾隆认为,赈灾中浮冒侵蚀之“弊端在封疆大员自不应有”[1]712,重点是“墨吏豪胥戒侵索”[1]382,而灾民冒赈允许其存在,因为其“望希恩泽者不过数人,岂可以数人之诈伪冒滥,而使千百良善之民饥馁穷阨,至不能完其身家,保其驱命乎?”[13]584他对防止赈灾冒滥的提醒充耳不闻,甚至还为滥赈行为沾沾自喜,“博施尧舜难”。遗憾的是,在吏治日益败坏的背景下,很大一部分赈灾钱粮满足了办赈贪官污吏等饕餮之口,但乾隆仍想当然地认为,“博施慎无遗,庶苏彼惨懔。”[1]513
第四,忽视灾民自食其力民风的引导和培养。乾隆“宁滥无遗”施赈原则的实施,助长了民众“骄”风的形成:一是使“小民不知各务生计……游惰成风,举身家衣食之切务皆委之在官”[1]665;二是“轻去其乡,一遇水旱,流移满道”[20]517,寄希望于政府的冬养春送;三是采取多种手段欺骗官员,觊觎多得赈灾钱粮,工赈中时有发生“赴工者领帑到手,私自潜逃”[2]11412的情况;四是连年吃赈使灾民认为赈灾“例当如是,望恩幸泽,无有餍时”[1]510,一旦企求“稍有未遂,遇事生风,不遵劝谕,众情汹涌”[22]4。
2.部分灾民时常被排斥在外或被边缘化
乾隆赈灾以农民特别是佃农为受惠主体,政策宽大,毫无疑义,这是必要的。但是,赈灾重点区域以外省份的灾民,少有被赈机会之外,还有一个更突出的问题,那就是赈灾重点地区也有大批灾民被排斥在赈济之外或被边缘化,这从相关的规定上即可见一斑。
在农村以力田为生的灾民中,“勘不成灾之地方,旧无蠲赈之例”[1]476;“成灾仅止五分者,定例不在赈恤之列”[1]515,至多只有急赈;“被雹人户俱系有借无赈”[1]479;成灾6分之次贫无大赈;成灾7分以上次贫之“少壮丁男力能营趁者酌给”或不给赈;“在襁褓者,不入赈册”[5]750给赈;“盐灶向不在加赈之内”[1]498。非力田之农村灾民“不在赈济之数者,或手艺营生,或佣工度日”[1]717;“其肩挑负贩自食其力之人,概严混冒”。城镇居民给赈机会较少,因为其“以佣贩艺业为生,例不应赈”[5]524,即使偶尔有之,其“有力之家,例不在赈恤之列”[22]563。绿营、八旗等“兵丁身隶戎行,月支饷米,例不领赈”[5]599;“贡监生不应给赈”[5]531,至多也只是“视人数多寡,即于存公项内,量拨银米……均匀散给”[1]478;等等。正因为如此,在乾隆朝的闹赈斗争中,越来越多的绅衿、生监、乡保甚至军人等也加入其列。当然,某些已经享有官方供给的人群被排除在赈济之外,也许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许多无力营生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外或边缘化,则与“无遗宁滥”的赈灾思想相左,也削减了赈灾的效果。
3.治标不治本,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灾民的根本问题
乾隆也知道,灾后赈济,“计口纵授食,日月乃苟延。”[1]300“惟特赈济賙给,赖以生全,年复一年,究非长策。”[13]230那么,何为“长策”呢?他认为,“养民之本,莫要于务农”[6]409,以水利为农业的命脉,因而“兴水利,乃地方第一要务”[2]10984;在臣工的建议中也有论及这一问题者:不可把巨额银粮“徒费之于赈恤”而应转向水利,此乃“一举两得”之事。[20]2625但由于乾隆没有重视落实,各级政府对兴修水利“实力行之者盖少”,水利普遍废弛,最终乾隆也只仅仅是发出“朕亦无可如尔等何也”的叹息。[2]11195他自己认识到,赈灾不能解决灾民的根本问题,“蠲租加赈不少靳,究亦无能疮痏起”[1]308;“纵屡加赈施,未足苏凄凛”[1]505。在储粮备赈中也存在类似问题,乾隆虽然认为政府“养民之道,莫要于积谷”[8]43,但由于督抚等的懈怠和顾忌,加之乾隆一直吹嘘“太仓充裕”[1]678,使各地仓储严重缺额,对灾民只能多以低价的折色给赈,因而普遍出现了“被灾之地谷价必昂,灾民所领折价,恐或不敷买食”[1]493的情况,使赈灾的效果大打折扣,正所谓“仓庾如洗,虽十尧舜不能活一饿夫。”[9]625
综上可知,乾隆朝的赈灾凸显着鲜明的时代特点,相关政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专制统治等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赈灾在政策层面及其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最终使得“上之所费不赀,而下之所得无几”[20]992,“加赈厚恤而民不生其感”[22]5,乾隆“惟愿万宇内,比户免饥寒”[1]363的赈灾目标无法完全实现。即使如此,乾隆时期赈灾失策之处及其消极后果,也是很有历史教育意义的。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天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危害,做好灾害防御工作,实事求是,因时制宜,依法赈济,并应集社会之力,将社会救助与灾民自救有机结合,建立和健全赈灾的长效机制。这也许是乾隆时期官方赈灾给后人留下的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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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建新,汪效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