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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2013-04-29刘欢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6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现状

摘要:本文对当前职业教育制度的现状进行梳理,分析了当前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提出了应该加快制度创新并能尽快加以推行应用。

关键词:职业教育制度;现状;制度创新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我国对各类技术应用性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很多行业都出现了人才难求的局面。近年来,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职业教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规、政策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此时,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上的缺失,以至于造成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换句话说,职业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

一、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取得的成绩

1.在法律上确立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具有同样的地位。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职业教育的体系结构、办学职责、管理体制等都做出了规定,确立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2.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功能和职责。2002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把职业教育看做是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特别是把职业教育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联系起来,要求高度重视并加快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3.改革了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2004年,国务院批转了《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完善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继续发挥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强高等学校共建工作,巩固结构调整的成果,促进学科的深度融合和优化发展。 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促进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宏观管理。

(二)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存在的不足

1.《职业教育法》及一些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内容不够完善,不能针对性地实施。将我国《职业教育法》及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进行比较发现:一是各级政府经费量化的地方不到位。没有明确国家及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所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幅度,使得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没有保障;二是规定缺乏刚性。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没有明确各个环节的实施责任人,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相关规定时,谁来处理、如何处置、监督执行的程序如何等,责任、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实施工作中有些规定形同虚设。

2.职业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不配套。如我国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上,在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质量评估标准、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不配套,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一些高职院校套用普通高校模式办高职,失去了高职应具有的社会功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此进一步造成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误解与轻视。

3.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保障监督不到位。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关部门对这些现象其实是心知肚明,大部分的规章、制度也正在予以规范,但这些法规、制度中仅仅是规范要求,而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致使这些法规、制度成了响亮的口号和宣言式文件。职业教育发展好的国家对职业教育法的实施都有严格的监督体系。日本的《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置监督部门,专门设有“罚则”一章来论述监督制度和惩罚条款。德国的《职业训练条例》明文规定违反条例者可“判处关押”。此外,西方各国设立了教育审议制度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监督,对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及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与调剂。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则没有与之对照的机构对职业教育进行审议和监督。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体制的思考

(一)政府应加快转变职能,营造宽松、良好的投资办学环境。

政府应在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力度的同时,对职业技术学院要“简政放权”,由过去的直接管理变成间接的宏观调控,由过去的对职业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政策指导、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规模、经费筹措及统筹安排教学质量、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各类证书学位标准进行宏观管理。

政府要实施对职业院校的宏观调控,必须转变观念,重新界定管理角色,調整现有的管理模式,加大政策扶植力度,营造宽松的投资办学环境,为职业技术学院服好务,已达到有效的管理,使职业技术学校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和办学主体。

(二)构建利益对话机制,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各方达成价值共识

在社会意识形态多元化的背景下,各项改革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值观念趋于分化的各阶层能否达成一种理性的价值共识。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称之为“重叠共识”,这种共识是个体借助于理性反思达成的,与每个个体所有的价值观相涵容,可以说是各种价值观的重叠部分。换句话说,只有社会成员认同并接受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规范体系,增强社会价值观的认同一致性,才能最大程度地缓解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实现利益共赢。任何一项制度要发挥其整合、均衡社会利益的作用,首要的前提就是制度供给者(政府)的利益综合必须建立在各利益相关者充分的利益表达之上。因此,在职业教育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尤其是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使各阶层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输入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总之,职业教育制度的创新要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去设计,充分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设置出符合当前形式下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来。此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需要广泛地学习其它职教发达国家的经验。

参考文献:

[1]黄利秀.多元契约性利益整合机制探析——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J]学术论坛.2006(8):57.

[2]董仁忠.“大职教观”视野中的职业教育制度变革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15—117.

[3]李维利.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制度的现状、问题及设计原则[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16)77-81

[4]贾建国.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J].职业技术教育.2010(1)

作者简介:刘欢(1981-)男,湖南长沙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课教师,湖南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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