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陷阱的法律解读
2013-04-29颜梅生
颜梅生
网络购物因方便、快捷、实惠,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因其网络本身存在一些弊端,如虚拟性和诚信度问题,形形色色的网购纠纷呈现上升之势。如何打好“权益保卫战”,成了“网购族”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抢投:被骗无证据干瞪眼
案例:2012年8月,一家网店挂出“花2元即可购买价值10万元小车”的抢投消息,称已将车款分成5万份出售,花2元钱即可买到一个号码。5万个号码全部卖出后,会随机跳出一个,这个号码的拥有者将获得该汽车。很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车却又囊中羞涩的小芹想碰碰运气。可几天下来,小芹参与了上百次抢投,网店也卖出了18辆小车,但幸运只降临到了三个人头上。
点评:抢投商品的最终归属,取决于时间。从第一个抢投者出价开始,抢投者购买到的号码会按照购买先后顺序一一跳动。如果人数未达到商品份数,跳动便回到第一个号码。当最后一个参与人完成抢投时跳动截止,此时所对应的号码即是“幸运交易号码”。所以,当商品即将达到目标参与人数时,卖方可以通过跳动计算出大概的幸运号码,通过控制软件让自己人中奖。
网友要想戳穿猫腻并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提供证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很多网友虽心存怀疑,但无证据,只能干瞪眼。
返利:不兑现难辞其咎
案例:卓芬得知一家网店推出购物返利活动,只要购买其商品,便给予买家10%的返利。卓芬发现其中有一款自己心仪已久的笔记本电脑,遂出手购买。但网店却对本应在一周内给付的1500元返利没了下文。卓芬几次交涉,网店开始还以生意太忙推托,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即使回复也不给出明确答复。
点评:从民法角度上看,购物返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网店返利的前提是消费者购物。消费者一旦购物,便属于条件成立。《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故卓芬有权要求网店兑现返利。
从合同角度上看,消费者依约购物,网店同意返利,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一个合同。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网店难辞其咎。
针对此类购物,消费者必须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返利的条件与标准、返利的期限与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避免网店无限期拖延。
秒杀:卖方作秀违法
案例:常洁娜参加了秒杀购物,并以“娜娜多姿”的网名秒杀成功,但活动公司却一直未给她寄去数码相机。常洁娜与对方联系后,对方人员表示:交付秒杀的只有一部数码相机,而当时却有13位秒杀成功者,公司只能将之交给第一位成功秒杀者。原来,公司只是通过作秀来给自己做广告。
点评:《广告法》第四条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公司以秒杀为名,欺骗他人参与,明显与之相违。第三十八条又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对包括常洁娜在内的所有成功秒杀者交付承诺的高级数码相机。如果公司拒不履行,所有成功秒杀者还有权直接要求为公司提供平台的购物网站先行给付,再由网站向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