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污染治理之策
2013-04-29SerenaCheung
Serena Cheung
日本水资源总体现状
日本主要是由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岛组成的狭长岛国,位于亚洲大陆东边的太平洋上,国土面积约37.788万平方千米,山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76%。日本国土狭长,纵贯热带、温带和寒带3个气候带,受太平洋暖流影响,日本列岛的大部分地区雨水充足,年降雨量为1700~1800毫米,接近于世界平均年降水量970毫米的两倍。日本地形比较险峻,南北狭长,中部又有脊梁山脉,因而河流的长度较短,且坡降大,许多降雨后产生的水资源未被利用即流入大海,所能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枯水年河川径流量的60%~70%。从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来看,全球平均为7045立方米,日本为3300立方米,日本尚不到全球平均水平的一半。
日本官方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日本,河流是国家所有,河水是公共财产。日本政府部门分工合作对水资源实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事项由内阁会议和总理大臣亲自审定。在防治水污染方面日本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相关法律。日本对水污染防治立法比较早,早在1896年就制定了《河川法》,以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了多次修改。1958年制定了《关于保全公共水域水质的法律》和《关于控制工厂排水等的法律》;1970年又将这两部法律合并为《水质污染防治法》。后又陆续制定了《湖泊水质保全特别措施法》等法律,形成了较完备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日本《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水控制对象作了严格的立法解释,即指“从设置特定设施的企业往公共水域排出的水”。法律还规定二类排放标准:一为“统一标准”,它包括“有害物质”和“生活环境项目”两种容许限度;二为比统一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
(2)对某些特殊区域实施排水总量控制。对于因人口和产业集中的区域,以及大范围向封闭性水域(湖泊、内湾、内海)排放大量生活污水或产业污水的地区,引入了排水总量控制制度。
(3)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制。按照《水质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都道府县首长及政令市长负责公用水域水质的日常监视所需费用,而环境厅则负责有关编写监测计划费用和公用水域水质检验的费用。为了加强公用水域水质的日常监测,在公用水域的重要地点设置自动水质监测器来加强公用水域水质监测。为了监视工厂和事业单位遵守排水标准的情况,必要时要求工厂和事业单位上交污染情况报告或者进行检查。
(4)加大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力度。日本为了明确国民的职责以及保护公用水域的水质,有计划地推广治理生活污水对策。早在1990年日本就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市町村领先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生活污水对策的启动工作。同时要求都道府县综合协调,国家则承担普及知识和支援地方政府的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任何人都应该正确处理废食用油和洗涤剂等,要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对策,并规定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设置处理生活污水的设备。对未能达到水质环境标准的地区,由都道府县指定其为生活污水重点治理地区,并要求所属市町村拟定生活污水处理对策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5)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日本的下水道建设,是根据下水道整备五年计划进行的,主要配合公害防治计划、封闭性水域的总量减少计划以及湖泽水质保护计划的实施等。在完成下水道建设计划的同时,日本政府还在全国建设了1293处下水道废水处理场,每年处理废水约124亿立方米。
(6)充分利用生物技术防治水污染。日本十分重视水污染的生物治理和水生态系统的保持。所采用的构建人工湿地就是利用生物生态技术进行污水处理,效果十分明显。
渡良濑蓄水池是一座人工挖掘的水库,总库容为2640万立方米,担负着周围64万人口的供水,日供水量21.6万立方米。由于近年来上游生活污水以及含氮、磷的水流入,致使蓄水池出现霉臭等水质问题。为保护蓄水池水质,自1993年起在蓄水池一侧开发了一块大面积的人工湿地,这是一座设有人工设施的芦苇荡。将蓄水池的水引到芦苇荡,芦苇具有很好的净化功能,通过芦苇对污染物的吸附、沉淀及吸收作用,去除水中的氮、磷及浮游植物,达到对水体的自然净化目的。人工湿地的最大净化水体能力为2.5立方米/秒。净化后的水流再回到蓄水池,整个净化过程约为5个小时。据监测,渡良濑人工湿地对总磷、总氮和悬浮物的去除率达到23.2%、18.22%和9.2%。同时,还在蓄水池中部建了一批人工生态浮岛以帮助改善水质。经过治理后,不仅水质得到改善,生物多样性也有所恢复。
日本古崎净化场利用卵石接触氧化法对江户川支流坂川的水体进行净化。净化场总投资200亿日元,水净化场结构十分简单,主体结构是5块高4.5米,宽28米,总长约850米的地下矩形廊道式净化槽,内置直径15~40厘米不等的卵石。用水泵将河水泵入栅形进水口,流量为2.5立方米/秒,经导水结构后水流均匀流入甬道。另外有若干进气管将空气通入廊道内。通过地下廊道中卵石的吸附、氧化分解和接触沉淀作用,水中的污染物减少了60%~70%,处理过的河水经人工新开的两岸植有芦苇和其他植物的河道(约1.65千米)进一步净化后注入江户川,大大缓解了江户川的环境压力。
对下水道的废水处理主要采取活性污泥法。把陶瓷、合成树脂和氯乙烯板等材料置于水中,向水里输送空气(氧气),无数的微生物便在其表面繁殖,并对水中的对象物质进行分解。由于是自然净化法,因此它不需要添加氯等化学药品。生物过滤法、接触过滤法和旋转圆盘法是3种有代表性的生物处理装置。此外,还有膜处理法——让废水通过具有微细网状结构的分离膜,把水中的杂物滤去。
中水道处理废水也基本上采用生物处理法。最简便、最经济的方法是环境保护专家石井勋发明的“石井系统”:把使用过的乳酸饮料瓶底打开,作为曝气池的填充材料;采用中心导流式曝气方式构成生活用水净化装置,不使用任何药物,30个小时后,污水就被生物净化,其透明程度可达1米。
日本民间诉讼确立原则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日益高涨的民间舆论和席卷日本全国的“反公害”市民运动,以及积极推动这一进程的新闻界,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是日本治理污染出现转折的关键因素。
同时,从60年代中后期开始,要求损害赔偿和禁止排污的一系列“公害诉讼”正式拉开帷幕。最著名的无疑是被誉为“战后四大公害诉讼”的“新潟水俣病第一次诉讼”(1967年)、“四日市公害第一次诉讼”(1967年)、“痛痛病第一次诉讼”(1968年)和“熊本水俣病第一次诉讼”(1969年)。
70年代初期,这些诉讼的原告方纷纷胜诉,这无疑在公害防止史上具有指向性的划时代意义。这些公害诉讼让日本确立了一些极重要的法律原则,如“预测污染物对居民健康的危害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履行的义务,忽视这些义务等同于过失”、“只要污染危害超限的既成事实成立,即使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此外,通过这些公害诉讼,日本建立起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救济、补偿制度。比如,日本《救济公害健康受害者特别措施法》(《救济法》)规定,需对因大气污染引起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的患者实施医疗费补偿,除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外,其余相关的事务费由国家和地方自治体负担。
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等相关法律》(《公健法》)规定,在大气污染危害的“第一类指定区域”,即严重受大气污染影响而疾病多发区域,“损害补偿费”(含疗养费、身体障碍补偿费、家属补偿费、家属补助费、儿童补偿费、葬祭费等)通过“课征金体制”——根据硫氧化物排放量征收相应的“污染负荷量课征金”。
可以说,在日本治理污染的整个过程中,国会立法、政府重视、市民运动、媒体助推、民间诉讼等都是缺一不可的推动力量。中国今后的环保进程也必将有赖于全社会的合力来推进,依靠凝聚社会共识来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