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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2013-04-29杨晓

商·财会 2013年6期
关键词:困境对策

作者简介:杨晓(1992.3-),性别:女,民族:汉,江西省樟树市人,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税收筹划。

摘要:增值税“扩围”背景下,指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分析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立足于国情和税情,提出了破解难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增值税“扩围”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困境;对策

1.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按行业区分不同税制的做法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对经济的运行造成了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自2009年增值税制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全面转型之后,增值税改革的重点已落在扩大其征收范围上,即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到对各类劳务征税,从而取代营业税。增值税的转型改革,使税制安排对服务业发展的制约作用进一步凸显。“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2012年年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在上海试点。这标志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继续正式拉开了序幕。

2.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

2.1重复征税问题日益凸现

重复征税问题既表现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方面,也表现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方面。营业税除个别业务允许差额征收外绝大部分业务为全额征收,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营业税不仅在各环节重复征税,而且不区分收入属性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存在对各种收入的重复课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采购的机器设备等支出负担的增值税不能在下一个环节抵扣,同时由此承担的成本转化为下一环节定价时的营业额又导致相应的营业税的增加。服务行业分工越细,交易环节越多,则重复征税问题越严重。①这种重复征税问题造成的征收营业税行业与征收增值税行业税收不平等削弱了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2两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没有在各行业领域全范围征收导致抵扣的链条中断,破坏了征扣税的连贯性。增值税具备完备的抵扣机制,且道道征收、环环相扣的特点有助于在各个纳税人之间建立完善的内在约束机制。增值税税基越广,征扣税链条就越紧密。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初级农产品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但发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给增值税的控制和管理带来了难度。一般纳税人只能抵扣外购材料和货物包含的增值税,外购的生产性服务中所含的增值税却不能抵扣,这样会导致工业企业优先从内部选择服务,而非外购服务,不利于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从税收征管来看,由于抵扣链条的断裂,难以发挥上下游企业之间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3.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

3.1税率问题

营业税税率有3%、5%和20%。增值税税率为17%、13%,小规模纳税人为3%的征收率。增值税全面覆盖营业税后,增值税如何调整税率必然成为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税率设定过低不能满足中央与地方经济运行所需的财政资金。税率设定过高,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减税政策,不能起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不能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②在不增加企业总的税收负担和不大幅减少财政收入总量的前提下,税率的设计就是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3.2政府间利益分配重构问题

目前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75%和25%。营业税 (除铁道部、银行、保险公司外)属于地方税,这种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体制持续了长达18年之久。目前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为30%以上,几乎是唯一的主体税种。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势必动摇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对地方税收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使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着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的重构问题。如何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受影响,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 “扩围 ”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3.3税收征管体制的问题

目前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增值税则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与地方分成。随着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改征增值税,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征管权限会发生变动。如果仍然保持目前的征管体制,则地税系统的业务将逐渐萎缩,将会造成人浮于事的状况,而国税系统因业务量增加则会出现人员不足的状况。扩围改革过程中税务部门的职责分配问题也是将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

4.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路径、对策选择

4.1科学设计税率:增值税改革的关键因素。在制定增值税的税率时,既要综合考量各行业特点,还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实行差别比例税率。设置多档增值税率。由于对于原来负担营业税的企业而言,显然难以承受17%和13%的税率。因此,除了保持17% 和13%这两档税率之外,还应再设置几档低税率。

4.2重构地方税体系:选择成为地方税主体的新税种。进行以提高税率和税额,增加财产税收入,提高财产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为核心的财产税税制改革,尽早确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为“营改增”创造良好的条件。③

4.3增值税“扩围”应与分税制改革同步进行。“营改增”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就是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致减少,这就需要深化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协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促进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方的合理分配,适当调整增值“扩围”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或者增加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返还数量。(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郝琳琳,卜岩兵.增值税“扩围”改革困境及路径选择[J]. 商业时代. 2012(24)

[2]江妍.增值税“扩围”的难题及其破解之策[J]. 财会研究. 2012(15)

[3]李曼.增值税扩围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J]. 时代金融. 2012(18)

[4]赵瑞.增值税“扩围”对相关纳税人税负的影响[J]. 现代商贸工业. 2012(09)

注解

①郝琳琳,卜岩兵.增值税“扩围”改革困境及路径选择[J]. 商业时代. 2012(24)

②李曼.增值税扩围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J]. 时代金融. 2012(18)

③赵瑞.增值税“扩围”对相关纳税人税负的影响[J]. 现代商贸工业.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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