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利选择三重境界看中国慈善事业
2013-04-29吴静
吴静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05年3月“两会”上,“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第一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伴随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所激发的慈善热情,我国的慈善事业开始从边缘走向主流。但“路漫漫其修远兮”,中国的慈善之路不仅受碍于不健全的慈善法律、管理机制等,中国大众的传统观念亦是应予以思考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观念——义利选择三重境界的角度出发,探讨传统义利观念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即目前中国应弘扬“以义为利”的观念,为慈善事业营造良性的软环境。
【关键词】儒家;义利观;慈善
一、中国慈善事业中存在的行善悖论
中国慈善界有这样一句话:“在中国行善不容易”。此“不易”不仅仅指,中国没有专门的慈善法来为慈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也没有完善的慈善管理体制使慈善机构令人信服,相反,却有未调整好角色的政府对慈善各方面越俎代庖的限制,而且指行善过程中所受到的来自大众本身的怪异的行善逻辑所造成的舆论压力。
慈善不是富人的慈善,只有调动社会大众的慈善才是真正的慈善,中国慈善要做的就是这点。然而,中国慈善事业无法真正发动社会大众,其原因就在于现实中的行善悖论。那么行善悖论是什么呢?社会中部分人自身行善不积极,却对行善者持质疑态度,即怀疑善举的功利性,这种舆论压力又致使其自身及其周围人不敢行善。这个悖论的后果就是将少数行善者从慈善事业中“逼”下来,并使更大范围的人不敢行善举,使慈善事业陷入恶性循环。
日前由于被质疑善款掺假而处在风口浪尖上的首善——陈光标,可以称得上中国高调慈善第一人,然而,在其倾尽全力做慈善的开始,就不断遭到社会大众的质疑。有很多人认为陈光标式的慈善无疑充斥着对名誉的虚荣感,而最严重的就是这次对其善款掺假的质疑。在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一项网络调查显示:44.5%的被访者认为陈光标“高调捐款却多处不到位,是虚假慈善”。[1]
中国慈善中存在的“陈光标”事例比比皆是。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舟曲泥石流的自然灾害发生之后,诸多演艺界明星纷纷捐赠爱心。然而,充斥媒体和大众面前的尽是对其捐款“求名”动机的质疑,对捐款数额的排名以及对各式各样“诈捐门”的斥责。当然,需要强调的前提条件是,以上质疑和斥责大都是在事实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
这些案例所反映的是,行善者在做出善行之前必须做好面对部分大众质疑舆论的心理准备。社会部分大众在自身行善时并不主动,却热衷于对其他行善者的“社会监督”。在这样的行善环境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明星捐款之后需要保留收据,政府制定相关的慈善税收优惠后投身慈善事业的企业仍屈指可数,自身周围进行募捐时对捐款数额如此讳忌莫深。
二、从义利选择三重境界对中国慈善软环境进行的分析
儒家关于义利关系的论述十分丰富,并形成了不同派别,然而综合各儒者的义利观,我们不难发现义利选择的三重境界——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以义为义。“以义为义”作为被高度宣扬了几千年的义利选择境界已深入中国人的骨髓,上升为道德准则。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们价值观念受到市场经济和外来价值观的冲击,普遍出现了“以利为利”的选择模式。现实层面的“以利为利”选择模式,与道德层面的“以义为义”境界,发生了严重脱节,从而导致慈善事业中的尴尬悖论。社会大众在“以利为利”的指导下很少有做慈善的主动,而对其他行善者则上升到“以义为义”的道德层面进行“社会监督”。正是这种观念环境,使慈善陷入恶性循环,难以发展。
1、以利为利:中国现实实践层面的选择模式
“以利为利”即把财货或功利作为利益,并当做是合理、适宜的事情。在《大学》中曾有论述,“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于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大学·絜矩》)这就是说,有大财的人是不会去计较、追逐小利的,如果去计较追逐小利了,那么他就一定不是仁德之人。孔子也曾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直接将利与小人挂钩。荀子看到人未有不好利者,于是说:“国者,巨用之则大,小用之则小。巨用之者,先义而后利;小用之者,先利而后义。”(《荀子·王霸》)从这些表述看来,“以利为利”的选择是小人之为,是义利选择中最不齿,最被反对的选择模式。
然而,中国社会转型期间,正是处于这种“以利为利”为主导的社会状态。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义利选择模式呈现多元化,“传统的消极的义利选择模式依然占据一定的领域;开放带来的外来义利选择模式也在试图努力获得一席之地,于是出现了各种义利选择模式并存,相互争夺优先地位的局面。”[2]然而,市场经济以经济利益刺激劳动者,激发市场主体的灵魂深处,使中国人普遍进入“拜物”、“拜金钱”、“拜权利”的拜利益时期。人们评价一个人,不再把道德修养、君子之则作为评判标准,而是看他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财富有多少。人们关注更多的是自我利益的实现,与此同时,越来越忽略周边的陌生人,甚至是亲人等社会的利益。
在这种社会状态之下,中国慈善要想调动社会大众的积极性并不容易。这就使中国的慈善土壤相较于西方,异常贫瘠。
2、以义为义:中国理想道德层面的选择模式
“以义为义”即把合乎“礼”、“义”的事情看做是最终最求的“义”而不是利益,这是处理义利关系时的最高境界。孔子主张“君子义以为质, 礼以行之, 孙以出之, 信以成之。君子哉! ”(《论语·卫灵公》),即“义以为上”,认为“义”是至高无上不可丢弃的, 是成为君子的前提。在回答子路“君子尚勇乎”的提问时,孔子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 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 认为君子应以道义为上,无论君子还是小人如果勇敢而不讲道义都会走向反面。与孔子相较,孟子则把义提高到了超越生命的地位,体现了义的终极价值。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是为了“义”而不惜牺牲一切的最高境界。
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对中国人的观念产生了极大地影响。虽然,受市场经济和外来价值观的影响,使目前人们普遍处在追名夺利的实践层面,但是,在人们观念的深处依然认同“义为先,利为后”的传统义利观,并在理想的道德层面给予坚持。
然而,当理想道德层面上的“以义为义”境界遇到现实实践层面的“以利为利”选择时,根据发生的主体产生了不同结果。当社会大众自身作为主体时,“以义为义”的理想境界落败于现实的利益,即社会大众作为行善者时无法牺牲自身的利益帮助他人;当其他人作为主体时,“以义为义”成为道德标杆,即其他行善者在行善过程中所获的正当之利被社会大众的“道德标杆”所贬低。
3、以义为利:中国慈善发展必需的选择模式
“以义为利”即把合乎“礼”、“义”的事作为利益,“义”是“利”的内容。从现实层面上来讲,即利他利己,在利他中利己。“以义为利”首先得承认利的作用和价值。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还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意思是说,如果有机会求得富贵,就是拿着鞭子开路,我也可以这样做。在这里,孔子是不排斥对利的追求的。但孔子主张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利益。“以义为利”将行义举作为获得利益的途径,只是“求利“正当途径中的一条,是被允许和鼓励的。
另外,《论语》里一则故事:春秋时鲁国有项强国之策,若鲁人在外为奴遇人赎身,后者的花费可由国家报销,良政让数以千计的鲁人得以自由和返乡。孔子弟子子贡却在帮一奴隶赎身后,当众撕毁票据,表示不愿增加国家负担。子贡本以为孔子会因此表扬他的“仁”,但孔子却责斥曰:贡此行看似仁,实是将一项仁政逼入死地。因你擅自提高“仁”的标准,让后人陷入两难的境地:既难以承担赎买费用,又以去报销为辱,于是只有干脆不去赎买奴隶了。这里孔子首先承认行义举所获得的报酬是应当的,其次认为通过报酬可以树立大家心中的“义”。
这个故事与当今中国慈善很相似。理想道德层面的“以义为义”境界,提高了慈善的门槛,使诸多行善者陷入尴尬境地,如,明星慈善被斥责为作秀,企业慈善被怀疑获得国家优惠政策,富豪捐款被怀疑炫富等等。因此,“以义为利”的义利选择模式急需被社会大众认同,将理想层面的最高境界回归实际,将现实层面的最低境界提高水平,这样才能为慈善提供良性积极的软环境。
三、“以义为利”为慈善营造良性软环境
中国处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外来观念和人逐利本性的共同作用,促使中国普遍实施“以利为利”的选择模式,然而,在几千年传统“以义为上”义利观的影响下,中国大众在观念深处十分认同“以义为义”的选择模式,并将其坚持为道德原则。理论和实践层面出现严重脱节。其中,当介入不同主体时,“以义为义”和“以利为利”的作用对比形成鲜明区别。社会大众之所以不具有慈善的积极性,是因为其利益损失未得到补偿;慈善者之所以遭到社会大众诟病,是因为道德层面的高境界使舆论扭曲。而这两者的关键,就是消除行善悖论的关键,即需承认“以义为利”的社会合法性。
“以义为利”选择模式是“以利为利”和“以义为义”的平衡状态。即,慈善并不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他需要使社会大众从“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低层次中得以提升,来达到“利他利己”的最佳状态。
因此,中国慈善事业在完善慈善法律、慈善管理机制等硬件的同时,需要改善其软环境,将慈善中的“利”合法化。不仅使其在制度、法律上合法化,更重要的是使其社会合法化,即大众普遍认同。只有使社会大众将慈善义举中所获得利益视为正当,中国慈善才不会因行善悖论而陷入恶性循环,才会在借鉴西方慈善经验时顺利进行本土化。
注释:
[1]陈光标回应善款掺假质疑称高调慈善得罪人[DB/OL].http://news.sina.com.cn/c/2011-04-25/062622351543.shtml.
[2]龚长宇.义利选择与社会运行:对中国社会转型期义利问题的伦理社会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71.
【参考文献】
[1]高明才,李吉艳.传统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9(7).
[2]陆运山.先秦儒家义利观发展的心路历程[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