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语书》与《淮南子?齐俗》篇
2013-04-29池田知久
(日)池田知久
[作者简介] 池田知久(1942—),男,日本东京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思想史.
[摘要] 我曾经就睡虎地秦简《语书》中有关“乡俗”的思想做过探讨,明确了《语书》中的“乡俗”思想是受战国末期秦国的墨家“尚同论”的影响而写成的一种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思想。本文就有关中国古代“风俗”所持的诸思想中的A与B的对立展开讨论。即:A主张严格管制地方独自“风俗”的 《语书》、墨家、法家的中央集权思想以及儒家的“移风易俗”思想。B倡导天下、国家承认地方的各种“风俗”,并且应该依照其风俗施行政治的《淮南子·齐俗》篇等地方分权思想。
[关键词] 睡虎地《语书》;《淮南子·齐俗》;风俗;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移风易俗
[中图分类号] K20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3)06—0005—13
我曾经就睡虎地秦简《语书》中有关“乡俗”的思想做过探讨,并发表了一些论文。这些论文是:
〈睡虎地秦简《语书》与墨家思想〉(汉语,曹峰译)
(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7月)
〈睡虎地秦简《语书》与墨家思想〉(汉语,曹峰译)
(《池田知久简帛研究论集》世界汉学论丛,中华书局,2006年2月)
〈睡虎地秦简《语书》与墨家思想〉(汉语,曹峰译)
(李学勤、林庆彰等编《新出土文献与先秦思想重讲》(出土思想文物与文献研究丛书(二十五)),台湾书店,2007年8月)
在这些论文中,我明确了《语书》中的“乡俗”思想是受战国末期秦国的墨家“尚同论”的影响而写成的一种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思想。
而这次我的报告是想就有关中国古代“风俗”所持的诸思想中的(甲)与(乙)的对立展开讨论。即:(甲)主张严格管制地方独自“风俗”的 《语书》、墨家、法家的中央集权思想以及儒家的“移风易俗”思想。(乙)倡导天下、国家承认地方的各种“风俗”,并且应该依照其风俗施行政治的《淮南子·齐俗篇》等地方分权思想。
一
《语书》是秦始皇即位20年即公元前227年,南郡守腾向县、道啬夫发布的一道命令文书,此文书要求对“恶俗”予以严厉取缔。在这篇文书的开头,可以看到类似一般原理论的论述。它认为,“圣王”之“作为”尚未施及到的、人类未开化的野蛮的自然状态是“乱”,而克服这种状态以实现“治”的“圣王”之“作为”,有着其明确的目的、内容和性质。
南郡守腾首先这样说:“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文中“或不便于民,害于邦”义指“民”“邦”不能“治”,或者说就是“乱”。其原因在于,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就是说,“古者”即一切作为尚未施加、人类尚处未开化的野蛮的自然状态时,“治”的状态之所以不能实现,或者说“乱”的状态之所以形成的原因,以“民”和“邦”为基准、从“民”和“邦”的出发点来看,是因为居住地不同的“乡民”有着不同的“乡俗”,不同的“乡民”其“所利”(利益之所在)和“好恶”(欲望的对象)也“不同”。
因而,如下文所言,南郡守腾为了达到结束上述人类自然状态中的“乱”以求得“治”的目的,提出“古者”“圣王”之“作为”是不可缺少的。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
“作为”的内容就是“法度”,这个“法度”,如下文所言那样,可以断定为“法律”。“作为”、“法度”即“法律”的目的,抽象而言是“以矫端民心”,更具体地说是“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但是,如果从上文所见对“乱”的原因之探求来推测,其更为具体的实际的目的是,“去”除“其所利及好恶不同”(即利益之所在、欲望之对象相互不同)这种“邪避(僻)”的“民心”,以及“除”去因为“其所利及好恶不同”这种“邪避(僻)”之“民心”而生成的“乡俗”即“恶俗”,这样两个目的。
接着南郡守腾进而指出,仅靠“法律”来实现“矫端民心”之目的是不够的,所以“法律”之下又追加了“令”,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加)令下者。
其结果是,凡法律令者,以教道(道)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
从中可见,设置“法律令”的目的,与上文所述完全相同,即抽象而言是“以教道(道)民,……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具体而言是“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其更为具体的实际的目的是,“去”除“其所利及好恶不同”这种“邪避(僻)”的“民心”,以及“除”去因为“其所利及好恶不同”这种“邪避(僻)”之“民心”而生成的“乡俗”即“恶俗”,这样两个目的。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3年第6期池田知久:睡虎地《语书》与《淮南子·齐俗》篇围绕着“风俗”的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
在《语书》其余的文章中,具体描述了南郡“吏民”的“乱”之现状,提出了如何加以克服的方策,本文在此不作讨论。
二
有两类文献与《语书》的形成差不多同一时期,同样是一般原理论的论述,也认为一切作为、人为尚未施及到的、人类未开化的野蛮的自然状态是“乱”。在此,先引用这两类文献。
第一类是墨家的尚同理论,《墨子·尚同上》说:“子墨子言曰,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还有,《墨子·尚同》中篇、《尚同》下篇、《淮南子·修务》也描述了同一思想,不过,在此从略。
第二类是荀子的社会思想和受其影响的诸子百家的思想。《荀子》性恶篇中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文)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故枸木必将待櫽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
此外,《管子·君臣》、《商君书·君臣》也阐述了同一思想,不过,在此省略。
如下所示,以上两类文献,提出了克服作为自然状态的“乱”以实现“治”的方策。
首先看第一类,即墨家尚同理论中所见“治”的实现方策。《墨子·尚同》上、中、下篇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以用《尚同》上篇的思想作为三篇的代表。《尚同》上篇说:
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是故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天子立,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天子三公既以立,以天下为博大,远国异土之民,是非利害之辩,不可一二而明知。故画分万国,立诸侯国君。诸侯国君既已立,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
正长既已具。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皆以告其上。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荐之。上同而不下比者,此上之所赏,而下之所誉也。意若闻善而不善,不以告其上。上之所是,弗能是,上之所非,弗能非。上有过,弗规谏,下有善,弗傍荐。下比不能上同者,此上之所罚,而百姓所毀也。上以此为赏罚,其明察以审信。
是故里长者,里之仁人也。里长发政里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必以告其乡长。乡长之所是,必皆是之,乡长之所非,必皆非之。去若不善言,学乡长之善言,去若不善行,学乡长之善行,则乡何说以乱哉。察乡之所以治者,何也。乡长唯能壹同乡之义,是以乡治也。
乡长者,乡之仁人也。乡长发政乡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国君。国君之所是,必皆是之,国君之所非,必皆非之。去若不善言,学国君之善言,去若不善行,学国君之善行,则国何说以乱哉。察国之所以治者,何也。国君唯能壹同国之义,是以国治也。
国君者,国之仁人也。国君发政国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必以告天子。天子之所是,皆是之,天子之所非,皆非之。去若不善言,学天子之善言,去若不善行,学天子之善行,则天下何说以乱哉。察天下之所以治者,何也。天子唯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
天下之百姓,皆上同于天子,而不上同于天,则菑犹未去也。今若夫飘风苦雨,溱溱而至者,此天之所以罚百姓之不上同于天者也。
是故子墨子言曰,古者圣王为五刑,请以治其民。譬若丝缕之有纪,罔罟之有纲。所以连收天下之百姓不尚同其上者也。
此外,《淮南子·修务》中也有同一思想,在此省略。
第二种实现“治”的方策即荀子的以及受荀子影响的诸子百家的方策,《荀子·性恶》中说:
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道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今之人化师法,积文学,道礼义者,为君子。纵性情,安恣睢,而违礼义者,为小人。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还有,《管子·君臣下》、《商君书·君臣》也描述了同一思想,在此省略。但是,可以认为,第二种类的《管子·君臣下》与《商君书·君臣》中有来自《墨子》尚同理论的影响。这两篇的思想,虽然实际上是《墨子》与《荀子》的折衷,但本文为了叙述方便,仅仅把它看作是受《荀子》性恶篇影响的材料来考察。
三
可以说,第一节所讨论的《语书》中所描述的人类自然状态之“乱”及实现“治”的方策,和以上两种类文献中的某一种是接近的。在此为了考察之便,主要以《墨子·尚同》上篇为第一种的代表,主要以《荀子·性恶》篇为第二种的代表,然后比较、对照两者的“乱”“治”观,以明确《语书》所见“乱”“治”的特征。
第一,最重要的问题是,思想之目标何在。《墨子·尚同》上篇关于“治”的思想,(除去至上神即“天”的问题不谈)力图营造一君在上万民在下的中央集权统治的新国家体制,主要从国家组织论的侧面出发,包括使用赏罚等手段,试图构筑新的国家体制。与此相对,《荀子·性恶》篇关于“治”的思想,力图营造的是这样一种新的国家体制,即通过各种各样的“分”把人类“分”为各个阶层,通过他们的相互协力形成“礼”所具备的新的国家,他主要是从人的本性论(即人的欲望论)的侧面出发,构思新国家的实现。
今天我们都知道,后者即荀子这一思想家,构筑了一种作为新国家秩序的“礼”,这种秩序采用了封建式的阶级构成,在此,从《荀子》诸篇中再引用一个例子,以明确笔者的论旨。《荀子·荣辱》篇中有:
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愨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故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夫是之为至平。故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撃析,而不自以为寡。故曰,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夫是之为人伦。诗曰,受小共大共,为下国骏蒙。此之谓也。
同样,《礼论》篇中、《王制》篇中也有同一思想,在此省略。如简单概括以上所见“礼”的内容,它说的是一种“分”。首先,全人类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即以能力来“分”,其次,与之相应按“上、农、贾、百工、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即以职业来“分”,进而,按其工作的好坏,通过“愨禄多少厚薄之称”之“分”充分满足人的欲望。因而,荀子及其学派的思想家们,将日益迫近的战国时代的终结及秦始皇的天下统一活动纳入视野,费尽心思的是天下统一后所必须实现的新的理想的社会秩序,即“礼”的理论化问题。
那么,无须详述即可明了的是,《语书》的思想与荀子学派由封建式阶级秩序构成的“礼”不同,试图实现的是一君万民式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在此列举一二证据以明此事实。首先把“民”各自具有的乡俗,且“其所利及好恶”各自“不同”的现象,反复称之为“恶俗”而责难之。其次,为了“除”去“恶俗”,又严格要求“吏民”遵守“法律令”。进而是反复威吓,如果“吏民”违反了“法律令”,就意味着是“法(废)”“主之明法”,或“明避”“主之明法”。反过来说,《语书》这种积极的“治”的思想,就是要“吏民”更好地遵守作为“主之明法”的“法律令”,最终使本来不同的“民”间“乡俗”之“其所利及好恶”都归于一“同”。这不是别的,正是一君万民的中央集权。
第二,问题是,导致人类自然状态的“乱”的原因何在。《墨子·尚同》上篇这样论述“乱”的原因。即人类之所“语”因“人”而“义”“异”,整个人类有无数的“异”“义”存在,因而产生了“乱”。与此相对,《荀子·性恶》篇认为人类的“性”即“欲”是谁都相同的,人人都有同样的多种多样的无限追求(在质和量上)的“欲”,因为希望获得的是相同的对象,所以会发生争端并导致“乱”。
关于荀子把人类的“性”即“欲”的同一性看作是“乱”的原因,在《荀子》中还可举一个例子作为补充。《王制》篇中有:
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淡,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
此外,性恶篇中、富国篇中也有同一思想,在此省略。
因此,现在所讨论的《语书》把“民”间“乡俗”之“其所利及好恶”有所“不同”看作是“乱”的原因,显然接近于《墨子·尚同》上篇关于“乱”之原因的讨论,这点勿须详论了。
但或许可以感觉得到,《墨子·尚同》上篇与《语书》之间,也存在若干龃龉之处。因为《墨子·尚同》上篇中视作“乱”之原因的“义”,表面上看是道德的抽象的概念,而《语书》的“所利、好恶”则是物质的具象的概念,两者有若干区别。然而,试看《尚同》三篇所见“义”的内容,首先上篇如前引所示,虽然换言为“善”,但“义”“善”又指的是甚么,最终依然不得而知。中篇同上篇一样把“义”换言为“善”,之后叙述了“尚同一义”的新国家体制制作过程:
古者圣王明天鬼之所欲,而避天鬼之所憎,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古者之置正长也,将以治民也,譬之若丝缕之有纪,而罔罟之有纲也。将以连役〈收〉天下淫暴,而一同其义也。是以先王之书,相年之道,曰,夫建国设都,乃作后王君公,否用泰也。轻〈卿〉大夫师长,否用佚也。维辩使治天均。则此语古者上帝鬼神之建设国都,立正长也,非高其爵,厚其祿,富贵〈游〉佚而错之也。将以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贫〈众〉寡,安危治乱也。故古者圣王之为政若此。
最后,下篇叙述了“尚同一义”的新国家体制制作过程,同中篇大致一样,但举例说明在此省略。由此看来,尚同三篇之“义”的内容,与上篇所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几乎相同,直接了当地说,“义”就是“利”。这使人想起《墨子·经上》篇中关于“利”的定义:“义,利也。”
请参照同样经说上篇中有其解说文。所以,说《尚同》上篇的“义”概念的意义,与《语书》“所利、好恶”几乎相同是没有甚么问题的。
顺便指出,《荀子·性恶》篇认为“人之性恶”是“乱”的原因,其内容如下: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
要注意这与《墨子·尚同》三篇的“义”即“利”的说法完全相同,也与《语书》的“所利、好恶”没有甚么两样。
第三,问题是克服“乱”以实现“治”的方法。不用说《墨子·尚同》上篇的方法是,由统治者“正长”实施“尚同一义”的原理。具体而言,《墨子·尚同上》说:
正长既已具。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皆以告其上。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荐之。上同而不下比者,此上之所赏,而下之所誉也。意若闻善而不善,不以告其上。上之所是,弗能是,上之所非,弗能非。上有过,弗规谏,下有善,弗傍荐。下比不能上同者,此上之所罚,而百姓所毀也。上以此为赏罚,其明察以审信。
如上所示,“上”层的“天子、里长、乡长、国君”针对各种“下”层“百姓”,使其履行以下诸项义务,并为此而使用“赏罚”。――其义务为,当听到“善、不善”时,必须向“上”报告。舍弃自己的“是、非”,完全以“上”的“是、非”为“是、非”,“上”有“过”时,必须“规谏”之,“下”有“善”时,必须“傍荐”之。
与此相对,《荀子·性恶》篇说:
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道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今之人化师法,积文学,道礼义者,为君子。纵性情,安恣睢,而违礼义者,为小人。
即全人类接受“圣王”所作的“礼义”“法度”,不断地努力矫正本为“恶”的自身的“人之性”是克服“乱”以实现“治”的方法。换言之,各种各样的人,都在自觉地抑制“性”即“欲”的追逐。荀子说的是要通过这样的行为,构建出全人类的“性”即“欲”在总体上都充分满足了的“礼”的国家秩序。
现在我们讨论的《语书》则指出:
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奸)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将)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将)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即以要求“吏民”严格遵守“法律令”为“治”的方法,为此,“令丞以下”的“人臣”必须“智(知)而举论”“吏民的违法行为。甚至为此要监査、检举县令、县丞的勤务状況,以律问罪,在考査之后,报告结果,并处罚“恶吏”。这是不是可以看作是《墨子·尚同》上篇所见方法之更为具体化详实化呢?
第四,是克服“乱”以实现“治”的领域问题。《墨子·尚同》上篇和中篇所见最终领域虽然是“天下”,但还设想了构成天下的行政单位“里、乡、国”,而《尚同》下篇则提出“天下、家、乡、国”的格局。谨慎地使“天下”以外的“里、乡、国”等各级行政单位,在“治”的方面,完全从属于“天子”实行的“天下”层次的“尚同一义”,一点不使其有自己的独立性。而《荀子·性恶》篇则说:
孟子曰,人之性善。曰,是不然。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于正理平治也哉。今不然,人之性恶。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埶(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当试去君上之埶(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彊(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讠华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也。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考虑的只是“天下”,“家、里、乡、国”不在范围之内。
《语书》关于实现“治”的领域,最终设想的单位是“邦”。
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里淫失(佚)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避(僻)淫失(佚)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
但实际上,是将“郡、县、道”等行政单位,特别是将“县”作为实现“治”的设想单位。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奸)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将)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将)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当然这样的设想,与《语书》是一部南郡守腾向县、道啬夫发出的命令书,这种特殊的性质有关。
然而,《语书》中“乡俗”一词屡屡登场。这个“乡”,应是位于秦“县、道”之下的行政单位吧。从“乡俗”被作为“恶俗”反复责难来判断,“乡”中居然有独立于“邦”之外的“不同”的“所利、好恶”,即“义”的存在,可以说这是完全不被允许吧。因此,在“治”的领域这一点上,也不能不认为《语书》与《墨子·尚同》三篇也有着相近的关系。
上述分析,通过四个方面,将第一种代表文献《墨子·尚同》上篇与第二种代表文献《荀子·性恶》篇作了比较、对照,明确了《语书》中关于“乱”的描写和关于“治”的方策方面的特征,讨论了上述两种文献所见的“乱”“治”思想中,《语书》究竟与哪种更接近。分析的结果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语书》所见的“乱”“治”思想,与《墨子·尚同》三篇极为接近。因此,《语书》这一文献的书写完成,一定受到过当时住在秦的墨家思想家们提倡的尚同理论的强烈影响。如果按照分析的结果再加以分析的话,可以推测出作为本源的《墨子·尚同》三篇的写作时间,也应是在《语书》写成的那一年(公元前227年)的稍前,是在秦地完成的。
四
墨家与秦在战国时代中期以后关系非常密切,这是较为人知的事实。
墨家这个集团,本来是一个有着牢不可破的结合的特殊集团。无论是春秋时代以来的儒家,还是后来的法家和道家,都不过是以宗师为中心的弟子们的集团。但墨家与诸子集团区别甚大,它不是那种松散的结构。他们有着明确的社会变革章程(十论三十篇是其纲领,墨辩六篇是其基础),遵守严格的纪律,在称为钜子的首领的率领下行动,是一个从事社会变革的实践组织。
到战国时代初期为止的墨家的钜子谱系,大体上已经判明,第一代是墨翟,第二代是禽滑釐,第三代是许犯,第四代是孟胜。关于孟胜的事迹,《吕氏春秋·上德》篇有记载。但至于战国中期,墨家在秦地活跃地进行活动的状況,在此不做叙述。
从公元前三世纪初到秦帝国成立为止的战国后期、晩期,墨家集团作为一个组织已经分裂为三,彼此反复对立抗争。《韩非子·显学》篇,是死于公元前234年的韩非子自己写的一篇东西,上述事实在该文中也有反映。
世之显学,儒墨也。……墨之所至,墨翟也。……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故孔墨之后,儒分为八,墨离为三。取舍相反不同,而皆自谓真孔墨。孔墨不可复生,将谁使定世之学乎。
此外,从秦始皇相国吕不韦主持完成的《吕氏春秋》中,有相当多墨家主张纳入其中之事实来看,秦始皇时代(公元前246年~210年在位)的秦国,无疑在吕不韦门下墨家有过集团性的活动。
然而,庇护者吕不韦于公元前237年失势,公元前235年被迫自杀。这对墨家是一大打击吧。秦始皇进而在天下统一后的公元前213年听从丞相李斯的建议,制挟书律行焚书之实,接着在公元前212年坑儒,压制以儒家为首之诸子百家。秦始皇统治下的秦帝国,是如何对待墨家的,文献中无任何提及。但因为成为知识分子压制政策的对象,墨家的集团式活动也越来越困难,组织的分裂与对立的程度也越来越激烈是可以想像的。
《语书》所反映的秦和墨家之间的关系,大致如上所述。如果将以上略述的情況与第三节所讨论的内容重合起来考虑的话,墨家《尚同》三篇的著作,可以认为是昭襄王(公元前306年~251年在位)乃至秦始皇(公元前246年~210年,但下限是227年)的时期,在秦国完成的吧。
五
下面,本论文就《语书》所言“俗”究竟是甚么,通过与相近时代诸文献所见“俗”的比较、对照,作一简略的考察。
第一,一般而言,“俗”究竟是甚么。如调査古文献中所见定义,《风俗通义》序中说:
风者,天气有寒暖,地形有险易,水泉有美恶,草木有刚柔也。俗者,含血之类,像之而生,故言语歌讴异声,鼓舞动作殊形,或直或邪,或善或淫也。圣人作而均齐之,咸归于正。圣人废,则还其本俗。
此外,《汉书》地理志下、《刘子新论》风俗篇中,也有定义性的说明。“风”指的是各种各样的土地上特有的,包括人“性”在内的自然的物理的环境,与此相对,“俗”似指的是,人类,特别是“民”在地域社会的生活习惯。但对“俗”概念的这种定义,其外延过宽,实际上究竟指的是甚么,依然不清。
第二,《语书》使用了“乡俗”一词,这个词按最一般最抽象的理解,可以认为是自古以来,一定范围土地上有着各自不同的“俗”。例如,《周礼·地官》有:
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掌道方慝,以诏辟忌,以知地俗。王巡守,则夹王车。
然而,在《语书》中“乡”是一个行政单位,所以有必要讨论《墨子·尚同》三篇与《语书》中所设定的各行政单位与“俗”之间的各种关系。
其一,要讨论的是“国俗”。例如,《孟子·告子》下篇中说:
(淳于髠)曰,昔者王豹处于淇,而河西善讴,绵驹处于高唐,而齐右善歌。华周杞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变国俗。有诸内,必形诸外。为其事,而无其功者,髠未尝睹之也。是故无贤者也。有则髠必识之。
(也可参照《说苑》杂言篇),还有,《荀子·王制》篇、《说苑·奉使》篇中,也有涉及“国俗”的文字。有的场合,“国”有具体的国名,称为“某国俗”“某国之俗”的情况很多。例如,《吴子·料敌》篇中有:
(吴)起对曰,夫安国家之道,先戒为宝,今君已戒,祸其远矣。臣请论六国之俗。夫齐陈重而不坚,秦陈散而自斗,楚陈整而不久,燕陈守而不走,三晋陈治而不用。
等等。
其二,要讨论的是“郡俗”。例如,《风俗通义·过誉》篇中有:
长沙太守汝南郅恽君章,少时为郡功曹。郡俗冬飨,百里内县,皆赍牛酒,到府宴饮。
其三,要讨论的是“县俗”这个概念。《风俗通义》的佚文(《太平御览》卷第一百五十七等所引)中有:
周礼,百里曰同,所以奖王室,协风俗,总名为县。县,玄也,首也。从系倒首,与县易偏矣。言当玄静,平徭役也。
由此可知,“县”这一行政单位,是对“风俗”相同的地域社会所加诸的总名。这里所见的地域社会毎隔“百里”或“千里”所“异”之“俗”,大体上与“县俗”相当吧。
其四,要讨论的是“乡俗”。例如,《管子·宙合》篇中有:
乡有俗,国有法,食饮不同味,衣服异采,世用器械,规矩绳准,称量数度,品有所成,故曰,人不一事。
另外,《淮南子·主术》篇、贾谊《新书·胎教》篇、《大戴礼记·保傅》篇中也出现过。这些“乡俗”,同《语书》对“乡俗”所下否定评价不同,属于中间的(《管子·宙合》篇、《淮南子·主术》篇)或肯定的立场(《新书·胎教》篇、《大戴礼记·保傅》篇)。
其五,要讨论“里俗”这个概念。例如,《管子·八观》篇中有:
入州里,观习俗,听民之所以化其上。而治乱之国可知也。州里不鬲,闾不设,出入毋时,早晏不禁,则攘夺窃盗,攻击残贼之民,毋自胜矣。
这是说“州里”不同“习俗”也异。此外,《司马法·严位》篇、《庄子·则阳》篇中,也有大致相同的看法。
其六,要讨论的是“家俗”。例如,《春秋繁露·立元神》篇中有:
君人者,国之本也。……天生之以孝悌,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三者相为手足,合以成体,不可一无也。无孝悌,则亡其所以生。无衣食,则亡其所以养。无礼乐,则亡其所以成也。三者皆亡,则民如麋鹿,各从其欲,家自为俗,父不能使子,君不能使臣。虽有城郭,名曰虚邑。
这是从儒家的立场予以否定评价的“家俗”。另外,《晏子春秋·内篇杂上》、《汉书·货殖传》中也有“家俗”这一词语。
以上,根据《墨子》尚同三篇与《语书》所设定的行政单位,考察了古文献中所见“国、郡、县、乡、里、家”的“俗”。《语书》所言之“乡俗”是和上述某一种相同一或类似的吧。从“乡俗”被看作是与秦的“法律令”相违背的“恶俗”而遭责难来看,“乡”尽管已经包括在行政单位中,但它依然是传统楚(郢)的自然村落要素被大量保留的地域社会概念吧。所以,在上述行政单位中,“乡俗”可以说是与“县、乡、里”的“俗”相同一或相类似的。
第三,显然,在《语书》中,“乡俗”被看作是“民”之“俗”。如《语书》中也有“乡俗淫失(佚)之民”“邪避(僻)淫失(佚)之民”之言。但这个“俗”究竟是哪个阶层的“俗”呢。以下,再来分析古文献中的若干资料。
其一,在上述“第二”中所讨论的“国、郡、县、乡、里、家”之“俗”中,并不明确指明某个具体阶层之“俗”的情況非常多。这一事实表明,“俗”只能认为是不问阶层的,在某地域社会全体成员中实施的,具有超阶级性、普遍性的东西。但《语书》的场合与此不同。
其二,是所谓“大臣之俗”。例如,贾谊《新书·俗激》篇中有:
大臣之俗,特以牍书不报,小期会不答耳,以为大故。以为大故,不可矣。天下之大指,举之而激。俗流失,世怀败矣,因恬〔而〕弗知怪,大故也。
《荀子·王霸》篇中也有“朝廷群臣之俗”等语。但这类例子数量甚少,大多数是以下所见的“民俗”。
其三,就是所谓“民俗”。例如,《韩非子·解老》篇中有:
朝甚除也者,狱讼繁也。狱讼繁则田荒,田荒则府仓虚,府仓虚则国贫,国贫而民俗淫侈,民俗淫侈,则衣食之业绝,衣食之业绝,则民不得无饰巧诈,饰巧诈则知采文。知采文之谓服文采。狱讼繁,仓廩虚,而有以淫侈为俗,则国之伤也,若以利剑刺之。故曰,带利剑。
另外,《礼记·王制》篇、《荀子·君道》篇、同书《君子》篇、《淮南子·氾论》篇中也有“民俗”或与它类似的词语,不胜枚举。
《语书》的“乡俗”,显然指的是“民”之“俗”。所以,无疑它不是具有超阶级性、普遍性的“其一”所见的“俗”,而是在被统治阶层中存在的与“其三”相当的“俗”。
第四,如前所述,《语书》反复责难“民”之“乡俗”为“恶俗”。而且,《语书》中多见“乡俗淫失(佚)之民”“邪避(僻)淫失(佚)之民”“私好乡俗之心”之类的对“民俗”作否定评价的语言。下面,从古文献中,援引若干例子,简略地考察一下与此相同或类似的、对“民俗”冠以否定用语(贬义语)的情況。
其一,冠以“恶”“邪”等比较单纯的形容语,形成“恶俗”“邪俗”等语言。例如,《汉书》五行志下之上注中有:
应劭曰,风,土地风俗也。省中和之风以作乐,然后可移恶风移恶俗也。
贾谊《新书·俗激》篇中有:
夫邪俗日长,民相然席于无廉丑,行义非循〈修〉也。岂且为人子背其父,为人臣因忠于主哉。岂为人弟欺其兄,为人下因信其上哉。
此外,《荀子·王霸》篇、贾谊《新书·时变》篇、《说苑·君道》篇中有“恶俗”“邪俗”等语言。
其二,与《语书》相类似,使用“淫佚”“邪僻淫佚”等否定形容语来表现“俗”。例如,上引的《韩非子·解老》篇中有:
朝甚除也者,狱讼繁也。狱讼繁则田荒,田荒则府仓虚,府仓虚则国贫,国贫而民俗淫侈,民俗淫侈,则衣食之业绝,衣食之业绝,则民不得无饰巧诈,饰巧诈则知采文。知采文之谓服文采。狱讼繁,仓廩虚,而有以淫侈为俗,则国之伤也,若以利剑刺之。故曰,带利剑。
此外,《荀子·乐论》篇、贾谊《新书·瑰玮》篇、同书《无蓄》篇、《冠子·武灵王》篇、《大戴礼记·盛德》篇、《孔子家语·执辔》篇等等中也有类似表现。这些例子中,《韩非子·解老》篇的“民俗淫侈”,贾谊《新书·瑰玮》篇、《无蓄》篇的“淫侈之俗”“汰流淫佚侈靡之俗”等,似说的是民众消费生活习惯上的浪费无度。《语书》中与否定形容语“淫佚”“邪僻淫佚”相联的“民俗”,也许也包含有同样的意义。
其三,《语书》责难“民俗”的否定形容语中,如果特别注意“淫”这个字,会发现“民俗”也指的是这样一种场合。即它指的是有可能妨害统治者有効实施统治的,以民间根深蒂固的所谓淫祠邪教,广言之,以一般巫术、宗教为基础的,某一地域社会的生活习惯。例如,《抱朴子·道意》篇中有:
魏武禁淫祀之俗,而洪庆来假,前事不忘,将来之鉴也。
还有,《吕氏春秋·先识》篇、《说苑·权谋》篇、《风俗通义·怪神》篇的“城阳景王祠”、同书怪神篇的“会稽俗多淫祀”等等中也有“淫俗”在内的文章。也许《语书》用“淫佚”“邪僻淫佚”来责难的“民俗”中,也包含有同样的意思。
第五,如前所见,《语书》反复主张必须除去“民”之“恶俗”。同样,古文献中,对“民俗”作否定的评价,主张要改变之,或除去之的例子非常多。
其一,是让理想的有德者、圣人就天子之位统治天下,“移易”“民”之恶劣“风俗”的思想。上文所引各种各样“俗”的例子中,《汉书·地理志下》、《风俗通义》序、《刘子新论·风俗》篇、《晏子春秋·内篇问上》、《礼记·王制》篇、《汉书·五行志下》之上注等,均有这种思想的体现。这里除了此些之外还可以再举若干资料。例如,战国晩期成书的《孝经》广要道章中有:
子曰,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还有,《礼记·乐记》篇、《史记·乐书》、《汉书·景帝纪》的“赞”、同书《礼乐志》、《说苑·政理》篇、《孔子家语·致思》篇等等中,也叙述了“移风易俗”思想。
这些,都主要是儒家阐述的对“风俗”的基本态度,从最早出现的《孝经》广要道章开始,后来的儒家思想家们一直连绵继承下去。但是,这与《语书》主张的“除其恶俗”,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儒家的“移风易俗”思想,想通过统治者所拥有的“礼义”“礼乐”此道德,以及基于“礼义”“礼乐”教化而到达目标,主要是方法上的不一致。然而,《语书》和儒家思想双方既以“移风易俗”为目标,又以政治中央集权化为志向,从这个大局来看,过大地评价上述的不一致,好像不为妥当似的。顺便说一下,除儒家以外,也有人讲统治者的“移风易俗”。例如,《史记》李斯传中有:
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
但孝公、商鞅对“风俗”的实际处理法,同上述儒家的“移风易俗”不同,而和下述的“其二”相同。参照《韩非子·奸劫弑臣》篇中有描写通过信赏必罚的商鞅“变法易俗”。因此,虽然使用同一个“移风易俗”的语言,但有不同的两种。一个是法家思想之通过法律、刑罚进行的“移风易俗”,另外一个是儒家思想之通过“礼乐”教化进行的“移风易俗”。笔者曾经发表过指出强调两者相异的论文,但是在此,想改变拙论的宗主而强调两者的共同点。
其二,是统治者以一君万民的中央集权为目标,在使用法律、刑赏等手段的同时,“移易”“民”的恶“风俗”,“生成”善“风俗”之思想。在上文所引的关于“俗”的例子中,《淮南子·氾论》篇、贾谊《新书·瑰玮》篇等,均反映出这种思想。除此之外再举若干资料。例如,《商君书·壹言》篇中有: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愼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夫圣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从事于农也,不可不知也。
此外,《商君书·立本》篇、同书《赏刑》篇、《韩非子·奸劫弑臣》篇、《淮南子·主术》篇等等中,也有相同的思想。
这些都是法家系文献中所见的“风俗”观,与“其一”所见儒家思想明显不同。而《语书》所见“除其恶俗”的主张,显然接近法家系文献的一头。
第六,最后要考察的是这样一件事。《语书》这部文献的写作,如前所述,受到过当时住在秦国的墨家所提倡的尚同论的强烈影响。那么,是否和《语书》关于“恶俗”的主张相同一或相类似的思想,可能也存在于《墨子》一书中呢。基于这一推测,要再考察一下《墨子》对于“俗”的看法。
《墨子·节葬》下篇中有:
今执厚葬久丧者言曰,厚葬久丧果非圣王之道,夫胡说中国之君子,为而不已,操而不择哉。子墨子曰,此所谓便其习,而义其俗者也。昔者越之东有沐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其大父死,负其大母而弃之,曰,鬼妻不可与居处。此上以为政,下以为俗,为而不已,操而不择,则此岂实仁义之道哉。此所谓便其习,而义其俗者也。楚之南有炎人国者,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为孝子。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此上以为政,下以为俗,为而不已,操而不择,则此岂实仁义之道哉。此所谓便其习,而义其俗者也。若以此若三国者观之,则亦犹薄矣。若以中国之君子观之,则亦犹厚矣。如彼则大厚,如此则大薄,然则葬埋之有节矣。故衣食者,人之生利也,然且犹尚有节。葬埋者,人之死利也,夫何独无节于此乎。
由此可见,“俗”是“下”即“民”之“俗”,而且,《节葬》下篇中三度重复的“习俗”的内容,无疑是针对死者的宗教式的葬送仪礼。即中国的“厚葬久丧”,沐之国的“其大父死,负其大母而弃之,曰,鬼妻不可与居处”,炎人国的“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仪渠之国的“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
在上文中,笔者把《语书》所见的“民俗”推测为可能是以淫祠邪教或以一般巫术、宗教为基础的,某一地域社会的生活习惯。根据同《语书》关系密切的《墨子·节葬》下篇,也许能证明这一推测的正确性。鲁问篇说:
鲁阳文君语子墨子曰,楚之南有啖人之国者,桥其国之长子生,则鲜〈解〉而食之,谓之宜弟。美则以遗其君,君喜则赏其父。岂不恶俗哉。子墨子曰,虽中国之俗,亦犹是也。杀其父而赏其子,何以异食其子而赏其父者哉。苟不用仁义,何以非夷人食其子也。
啖人之国的“恶俗”,表面上看与葬送仪礼没有关系,但它因为是与节葬下篇的沐之国的记述大致相同,所以还是应该将其看作为宗教观点所见的异俗(是贬义语)。
《墨子》诸篇,无论是夷狄之“俗”,还是中国之“俗”,对于死者的宗教式葬送仪礼,无一例外的称之为“恶俗”而责难之。这一“恶俗”的贬义语与《语书》完全相同,必须引起我们注意。既然将“民俗”当作“恶俗”,墨家思想家们对其态度,就理当“改”之“移”之。上引的非命下篇中有:
当此之时,世不渝而民不易,上变政而民改俗。
这段引文亦可为证。(参看非儒下篇中“今君封之,以利〈移〉齐俗”。)他们写作节葬论的目的,不用说,也是为了要改易中国“厚葬久丧”的“恶俗”,这也表明墨家的思想影响到了《语书》。
六
如上所述,睡虎地《语书》把“乡俗”作为违反“邦”(战国晩期的秦)的“法令”的存在来加以否定,想把所支配下的南郡“民”的一切“乡俗”除掉而服从“圣王”所定的“法令”,对县、道的啬夫加以严格的要求。我们可以认为在战国晩期,想通过用国家的“法令”等除去各地方、地域所存在的独自、固有的“俗”,提高“一君万民”中央集权的实效这样的政治思想,不仅是对《语书》产生影响的墨家,并行的法家也抱有同样的思想。对于法家“风俗”思想的叙述,因在上文的一部分中已有论述,在此省略不谈。
儒家的“风俗”思想,原本不是一个模式可以容纳的。至少战国晩期到《孝经》出现之前,有多种多样的“风俗”思想。当时儒家的诸思想家以及诸著述中对“国、郡、县、乡、里”等各地方、地域存在著的独自、固有的“风俗”都有所言及。对这些“风俗”的价值评价,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而且还有彻底地保持中立,只是叙述事实的一类。
当时的儒家,作为对地方、地域的独自、固有的“风俗”给予肯定的价值评价的一类,例如《晏子春秋》外篇不合经术者中有:
仲尼之齐,见景公,景公说之,欲封之以尔稽,以告晏子。晏子对曰,不可。……今孔丘盛声乐以侈世,饰弦歌舞以聚徒,繁登降之礼〔以示仪〕,〔务〕趋翔之节以观众,博学不可以仪世,劳思不可以补民,兼寿不能殚其教,当年不能究其礼,积财不能赡其乐,繁饰邪术以营世君,盛为声乐以淫愚民。〔其道〕也,不可以示〔世〕。其教也,不可以道民。今欲封之,以移齐国之俗,非所以道众存民也。公曰,善。
而且,前引《风俗通义》的佚文中还有:
《周礼》,百里曰同,所以奖王室,协风俗,总名为县。县,玄也,首也。从系倒首,与县易偏矣。言当玄靜,平徭役也。
据此,《周礼》对“县”的“风俗”为首的地方、地域的“地俗”给予肯定的评价。然而,包括和《风俗通义》佚文所引的《周礼》几乎同样内容的“古者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在内,《晏子春秋·内篇》问上却倡言:
古者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故明王修道,一民同俗。上以爱民为法,下以相亲为义,是以天下不相违。此明王之教民也。
对“习俗”给予了否定的评价,而转变为与原来正相反的立场了。还有,《汉书·王吉传》中有:
春秋所以大一统者,六合同风,九州共贯也。今俗吏所以牧民者,非有礼义科指可世世通行者也,独设刑法以守之。其欲治者,不知所繇,以意穿凿,各取一切,权谲自在,故一变之后不可复修也。是以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戸异政,人殊服。诈伪萌生,刑罚亡极,质朴日销,恩爱寖薄。
故而可以看到西汉以后,儒家几乎完全转到了否定“风俗”的立场上了。这些对“风俗”的否定性的评价,与本稿上文所探讨过的对《语书》的“乡俗”的否定性的评价,其结局是同样的。
还有,贾谊《新书·胎教》篇中有:
然后卜王太子名。上毋取〔于〕天,下毋取于土〈地〉,〔中〕毋取于名山通谷,毋悖于乡俗。是故君子〔名〕难知〔而〕易讳也,〔此所以〕养隐〈恩〉之道也。
《大戴礼记·保傅》篇也有同文,对“乡俗”给予肯定。
另一方面,作为当时的儒家对地方、地域的“风俗”持中立态度的一类,例如,前引《周礼》地官中有:
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掌道方慝,以诏辟忌,以知地俗。王巡守,则夹王车。
《荀子·王霸》篇中有:
无国而不有治法,无国而不有乱法,无国而不有贤士,无国而不有罢士,无国而不有愿民,无国而不有悍民,无国而不有美俗,无国而不有恶俗。两者并行而国在,上偏而国安,下偏而国危,上一而王,下一而亡。
以上这些都是持中立态度的。
如上所述,儒家的“风俗”思想原本就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到了战国晩期《孝经》出现以来,特别是西汉以后几乎归入“移风易俗”的一色。其情形已于上文有所略述,在此再补充二、三资料。例如,《礼记·乐记》篇中有:
酒食者,所以合欢也。乐者,所以象德也。礼者,所以缀淫也。是故先王有大事,必有礼以哀之。有大福,必有礼以乐之。哀乐之分,皆以礼终。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
《汉书·礼乐志》中有:
至文帝时,贾谊以为汉承秦之败俗,废礼义,捐廉恥,今其甚者杀父兄,盗者取庙器,而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为故,至于风俗流溢,恬而不怪,以为是适然耳。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纲纪有序,六亲和睦,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修则坏。汉兴至今二十余年,宜定制度,兴礼乐,然后诸侯轨道,百姓素朴,狱讼衰息。
《说苑·修文》篇中有:
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夫功成制礼,治定作乐,礼乐者,行化之大者也。孔子曰,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是故圣王修礼文,设庠序,陈钟鼓,天子辟雍,诸侯泮宮,所以行德化。诗云,镐京辟雍,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此之谓也。
这样,儒家的“风俗”思想,尤其是到了西汉以后,以上的“移风易俗”就占据了正统地位。
这些“移风易俗”思想,倡导该舍弃各地方、地域存在的独自、固有的“风俗”,将其“移易”。其应该“移易”的方向,以《孝经》为首的所有的文献,几乎都毫无例外地提倡儒家的“礼乐”。确实,这与《语书》、墨家、法家的用法律、刑罚这样的方法来实现中央集权的政治思想不同,但是在同样是中央集权的政治思想这一点上却毫无相异。无论《语书》、墨家、法家和儒家的哪一个,都是不承认各地方、地域存在的独自、固有的“风俗”的。
七
然而,与以上中央集权不同,有明确主张地方分权的文献。这就是《淮南子·齐俗》篇。《淮南子》一书,是淮南国王刘安命令从全国各地罗致来的众多的宾客编撰的思想书。其编纂之初,是景帝驾崩的公元前141年,完成是在武帝即位的翌年(公元前139年)。
关于《淮南子·齐俗》篇的宗旨,许慎注云:
齐,一也。四宇之风,世之众理,皆混其俗,令为一道也。故曰齐俗。
据此,“齐俗”,即是“用政治来统一世间的风俗”之意。然而,这种解说是错误的。笔者以为许慎生于儒家的“移风易俗”思想成为正统的东汉时代,所以受其影响,无意识中做出这种错误的解释。的确,《齐俗》篇中有:
廉有所在,而不可公行也。故行齐于俗,可随也。事周于能,易为也。矜伪以惑世,伉行以违众,圣人不以为民俗。
据此文章,当然“齐于俗”,即作“政治应与世间的风俗相适合”之意来理解。批判许慎注的误读,杨树达的《淮南子证闻》说:
树达按,本篇云,“行齐于俗可随也,矜伪以惑世,伉行以违众,圣人不以为民俗。”然则齐谓齐同,注云混一风俗,似非其义。《史记》游侠传云,“今拘学或抱咫尺之义,久孤于世,岂若卑论侪俗与世沈浮而取荣名哉。”侪俗与齐俗同。
显然,杨树达的解释更为正确。
然而,《齐俗》篇的“齐”,不但与杨树达所说《庄子·齐物论》篇的“万物齐同”没甚么关系的话,而且与杨树达所引《史记》游侠传那样的“侪俗”也不相同。《齐俗》篇所论述的“齐俗”,并不是说要消极地追随“风俗”这样的论文集。与此完全相反,主张和在西汉帝国进行中的中央集权政治相对抗,在正视其存在于各地方、地域各独自、固有的“俗”之上,重视“俗”的意义,应该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政治(“齐”)。这是具有极为积极意义的内容,表明了地方分权的政治思想。从齐俗篇来看,西汉帝国的中央集权,是将儒家所倡道的“礼乐”作为主要方法来推进的。因此作者在猛烈地批判了要让“礼乐”与全地方、全地域一律适用那种表面上绝对的、普遍主义的同时,提出了自己坚信的地方分权思想。
那么,就是说作者是对儒家的“礼乐”抱着批判的态度而开始了《齐俗》篇的写作的。
率性而行,谓之道。得其天性谓之德。性失然后贵仁,道失然后贵义。是故仁义立而道德迁矣,礼乐饰则纯朴散矣,是非形则百姓昡〈眩〉矣,珠玉尊则天下争矣。凡此四者,衰世之造也,末世之用也。……今世之为礼者,恭敬而忮。为义者,布施而德。君臣以相非,骨肉以生怨,则失礼义之本也,故芝(构)而多责。……礼义饰则生伪匿(慝)之本〈士〉。……及至礼义之生,货财之贵,而诈伪萌兴,非誉相纷,怨德并行。于是乃有曾参、孝己之美,而生盗跖、庄之邪。
这是说本来“礼乐”这种东西,因本质上只不过是作者假想的道家的“道”的堕落的形态,故而“礼乐”的发生,引起人与人之间“君臣以相非,骨肉以生怨,……而诈伪萌兴,非誉相纷”这样的社会混乱,其结果成为同时产生“曾参,孝己”这样的善人和“盗跖,庄”这样的恶人的原因。
还有,对“礼”等的本质做定义和说明的同时,又做了如下的论述:
礼者,实之文也。仁者,恩之效也。故礼因人情而为之节文,而仁发胚(普)以见容。礼不过实,仁不溢恩也,治世之道也。夫三年之丧,是强人所不及也,而以伪辅情也。三月之服,是绝哀而迫切之性也。夫儒墨不原人情之终始,而务以行相反之制,五缞之服。悲哀抱于情,葬薶称于养,不强人之所不能为,不绝人之所〔不〕能已,度量不失于适,诽誉无所由生。……昔舜葬苍梧,市不变其肆。禹葬会稽之山,农不易其亩。明乎死生之分,通乎侈俭之适者也。乱国则不然,言与行相悖,情与貌相反,礼节以烦,乐优〈扰〉以淫,崇死以害生,久丧以招(昭)行。是以风俗浊于世,而诽誉萌于朝。是故圣人废而弗用也。
并且,哀叹脱离“礼”等的本质,因实施了“不原人情之终始”的儒家的“三年之丧”和墨家的“三月之服”的丧礼,导致了“礼节以烦,乐优〈扰〉以淫,崇死以害生,久丧以招(昭)行。是以风俗浊于世,而诽誉萌于朝”这样“乱国”的社会混乱。
另外,和上面的引文相同,在对“礼”等本质做以定义和说明的同时,又做了如下的论述:
义者,循理而行宜〔者〕也,礼者,体情〔而〕制文者也。义者,宜也。礼者,体也。昔有扈氏为义而亡,知义而不知宜也。鲁治礼而削,知礼而不知体也。有虞氏之祀〈礼〉,其社用土,祀中溜,葬成亩,其乐《咸池》,《承云》,《九韶》,其服尚黃。夏后氏〔之礼〕,其社用松,祀戸,葬墙置翣,其乐《夏籥》《九成》,六佾,六列,六英,其服尚青。殷人之礼,其社用石,祀门,葬树松,其乐《大濩》,《晨露》,其服尚白。周人之礼,其社用栗,祀灶,葬树柏,其乐《大武》,《三象》,《棘下》,其服尚赤。礼乐相诡,服制相反,然而皆不失亲疏之恩,上下之伦。今握一君之法籍,以非传代之俗,譬由(犹)胶柱而调瑟也。……故制礼义,行至德,而不拘于儒墨。
在批判了因脱离“礼”等的本质,不仅“有扈氏”“鲁”,“有虞氏之祀〈礼〉”、“夏后氏〔之礼〕”、“殷人之礼”、“周人之礼”也都犯了丧失“亲疏之恩,上下之伦”的错误的同时,尖锐地责难了儒家、墨家让“礼乐”超越时代、地域而使其一律适用的绝对、普遍主义。
这样,《齐俗》篇在其全文,从各种各样的论点展开了对儒家“礼乐”的热衷的批判,特别重要的论点有以下四点。
第一,是主张不应重视“礼乐”这一装饰于外表的形式,而应该重视由人的内面的“诚心”“性”产生的“自然”的“喜怒哀乐”这种“自然”的思想。例如:
且喜怒哀乐,有感而自然者也。故哭之发于口,涕之出于目,此皆愤于中,而形于外者也。譬若水之下流,烟之上寻也,夫有孰推之者。故强哭者虽病不哀,强亲者虽笑不和。情发于中,而声应于外,……。故礼丰不足以效爱,而诚心可以怀远。
这样的思想,是与作者对政治的要诀持如下的想法相关联的。
故百家之言,指奏(湊)相反,其合道一也。譬若丝竹金石之会乐同也,其曲家异,而不失于体。伯乐,韩风,秦牙,管青,所相各异,其知马一也。故三皇五帝,法籍殊方,其得民心钧也。故汤入夏而用其法,武王入殷而行其礼,桀纣之所以亡,而汤武之所以为治。
即是说,不是竖起“礼乐”这一外表的形式而强迫压住“百家之言”,而是承认所有一切都“合道”,像过去理想的“三皇五帝”那样,通过“法籍”而“得民心”,只有这才是政治的要诀。
第二,是基于橫向空间的展开中价值观的多样性,对“礼乐”的绝对、普遍主义的批判。他考察实际上存在的多数的“礼乐”,其因地方、地域而不同,在主张应该承认和肯定不只是中国,异民族也有不同的“礼乐”的同时,明确地否定了只把“儒者之礼”“邹鲁之礼”看作“礼乐”而让全地方、全地域一律适用这种绝对、普遍主义。例如:
故胡人弹骨,越人契臂,中国歃血也,所由各异,其于信一也。三苗阁首,羌人括领,中国冠笄,越人劗鬋〈髪〉,其于服一也。帝颛顼之法,妇人不辟男子于路者,拂之于四达之衢。今之国都,男女切踦,肩摩于道,其于俗一也。故四夷之礼不同,皆尊其主而爱其亲,敬其兄。猃狁之俗相反,皆慈其子而严其上。……故鲁国服儒者之礼,行孔子之术,地削名卑,不能亲近来远。越王句践劗发文身,无皮弁搢笏之服,拘(鉤)罢拒(矩)折之容,然而胜夫差于五湖,南面而霸天下,泗上十二诸侯,皆率九夷以朝。胡貉匈奴之国,纵体施发,箕倨反言,而国不亡者,未必无礼也。楚庄王裾衣博袍,令行乎天下,遂霸诸侯。晋文君〈公〉大布之衣,牂羊之裘,韦以带剑,威立于海内。岂必邹鲁之礼之谓礼乎。……是故入其国者从其俗,入其家者避其讳,不犯禁而入,不忤逆而进,虽之夷狄徒倮之国,结轨乎远方之外,而无所困矣。
此文章中的各地方、各地域、各民族所具有的“礼”,按其作者的思想,可以说也就是“俗”。因为在引文的最后,作者承认各“国”各“家”都有不同的“俗”。与此相反,作者思想中的“礼”,应该是如“儒者之礼”“邹鲁之礼”那样的全地方、全地域一律、普遍适用的硬直的“礼”。然而,实际上这样一律、普遍的“礼”等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是从批判的角度来使用“礼”一词的。还有下面的论述:
羌、氐、痔、翟,婴儿生皆同声,及其长也,虽重象、狄騠,不能通其言,教俗殊也。今令三月婴儿,生而徙国,则不能知其故俗。由此观之,衣服礼俗者,非人之性也,所受于外也。……夫竹之性浮,残以为牒,束而投之水则沉,失其体也。金之性沉,托之于舟上则浮,势有所支也。夫素之质白,染之以淄则黒。缣之性黄,染之以丹则赤。人之性无邪,久湛于俗则易。易而忘其本,〔则〕合于若性。
这段文章中,阐述了包括“羌、氐、痔、翟”的异民族,各地方、各地域都有独自、固有的“俗”,政治要承认这一事实,同时必须避免强行全地方、全地域一律、普遍的“礼乐”。这实际上是在主张地方分权。
第三,是基于纵向的时间推移中的价值观的多样性,对“礼乐”的绝对、普遍主义的批判。例如:
故圣人论世而立法,随时而举事。尚(上)古之王,封于泰山,禅于梁父,七十余圣,法度不同,非务相反也,时世异也。是故不法其以(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为法。所以为法者,与化推移者也。夫能与化推移者,至贵在焉尔。……五帝三王,轻天下,细万物,齐死生,同变化,抱大圣之心,以镜万物之情,上与神明为友,下与造化为人。今欲学其道,不得其清明玄圣,而守其法籍宪令,不能为治,亦明矣。
作者考察了伴随着时代推移、变化而来的各种各样的“法”(包括法律,广指一般规范),主张应该承认并肯定其由于“时世”带来的相异。同时,不要只把那些既成的“法”的表面性结果做为模式,不要只是固守某一时代的“法籍宪令”。不是超越时代一律的绝对、普遍主义,而应该通过把握在既成“法”的根本之“道”,摸索出适合于各个时代的“为治”的政治。这种议论中也能让我们感到与地方分权相通的想法的存在。另外,还有:
道德之论,譬犹日月也,江南,河北不能易其指,驰鹜千里不能改其处。趋舍礼俗,犹室宅之居也,东家谓之西家,西家谓之东家,虽皋陶为之理,不能定其处。故趋舍同,诽誉在俗。意行钧,穷达在时。汤武之累行积善,可及也。其遭桀纣之世,天授也。今有汤武之意,而无桀纣之时,而欲成霸王之业,亦不几矣。……夫武王先武而后文,非意变也,以应时也。周公放兄诛弟,非不仁也,以匡乱也。故事周于世则功成,务合于时则名立。……桓公前柔而后刚,文公前刚而后柔,然而令行乎天下,权制诸侯钧者,审于势之变也。颜阖,鲁君欲相之,而不肯,使人以币先焉,凿培而遁之,为天下显武。使遇商鞅、申不害,刑及三族,又况身乎。……是故立功之人,简于行而谨于时。
此段文章,主张超越空间和时间而无变化的东西只有“道德之论”(道家所倡道的“道”和“德”的理论)。与其相异,“趋舍礼俗”则因“俗”和“时”之不同,其评价也会相异。故而,统治者应该慎重地把握“俗”和“时”,让自己的政治与其相调和。对这种像“颜阖”那样,只是紧紧地抓住一个“礼乐”不放的绝对、普遍主义,作者给予很低的评价,应该说是当然的。
第四,儒家所倡道的“礼乐”,作者将其视为与自己最重视的“道德”正相反的东西。从《齐俗》篇多处引用《老子》、《庄子》中可以窥见到的那样,作者的根本的思想立场是道家。从其立场看来,只有自己的“道德”才是绝对的、普遍性的原理,儒家的“礼乐”等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绝对、普遍的东西。有关这一点,已经在上文中有:
是故仁义立而道德迁矣,礼乐饰则纯朴散矣,是非形则百姓昡〈眩〉矣,珠玉尊则天下争矣。凡此四者,衰世之造也,末世之用也。
他阐述说“仁义、礼乐”与“道德、纯朴”是正相反、相对立的,是损害“道德、纯朴”的东西。还有:
夫圣人之削物也,剖之判之,离之散之。已淫已失,复揆以一。既出其根,复归其门。已雕已,遂〈还〉反于朴。合而为道德,离而为仪表。其转入玄冥,其散应无形。礼义节行,又何以穷至治之本哉。世之明事者,多离道德之本,曰,“礼义足以治天下。”此未可与言术也。所谓礼义者,五帝三王之法籍风俗,一世之迹也。
他批判说“礼义”等,能够让“天下”,即全地方、全地域以及全时代都一律适用那样的绝对的、普遍性统治方法是不会有的。充其量也只不过是适用了“五帝三王”的各个时代,带有相对的、个别的意义的事迹,因此与具有绝对、普遍的价值的“道德”不能比。
第四点,与上述第二以及第三点相连动。就是说只限于空间性的、即特定的具体的地方、地域的“礼乐”,是与超越空间性限定的“道德”正相反的东西(第二个论点)。而且,时间性的,即特定的具体的时代,被历史所限定的“礼乐”,与超越时间性限定的“道德”(具体的,仍然是上文的“所以为法”等)正相反(第三个论点)。另外,《齐俗》篇中还有:
朴至大者无形状,道至眇(妙)者无度量,故天之圆也不中规,地之方也不中矩。往古来今,谓之宙,四方上下,谓之宇。道在其间,而莫知其所。故其见不远者,不可与语大。其智不闳者,不可与论至。
如上把“道”作为超越“形状”“度量”的本体,还有像下面的引文那样,将超越空间和时间限定的“道德”,用“形之君”“音之主”这样的词语来表现而展开较为详细的议论。
今夫为平者准也,为直者绳也。若夫不在于绳准之中,可以平直者,此不共之术也。故叩宫而宫应,弹角而角动,此同音之相应者也。其于五音无所比,而二十五弦皆应,此不传之道也。故萧条者,形之君。而寂漠者,音之主也。
对此就不做具体的分析了。
如上所述,对儒家的“礼乐”进行批判的另一面,《齐俗》篇热心地提倡“齐俗”思想,不用说这就是“齐于俗”,即“政治应与世间的风俗相适合”的思想。其主要内容,把上述“礼乐”批判的四个论点都反过来就成为“齐俗”思想的重要的论点。这其中的一大半,已经在上文中有所论述,故而在此只就若干问题加以补充说明。
在第一个论点中有:
衰世之俗,以其知巧诈伪,饰众无用,贵远方之货,珍难得之财,不积于养生之具。浇天下之淳,析天下之朴,牿服马牛以为牢。滑乱万民,以清为浊,性命飞扬,皆乱以营,贞信漫澜,人失其情性。于是乃有翡翠犀象、黼黻文章以乱其目,刍豢黍粱,荊吴芬馨以畚其口,钟鼓管箫,丝竹金石以淫其耳,趋舍行义、礼节谤议以营其心。于是百姓糜沸豪乱,暮行逐利,烦挐浇浅。法与义相非,行与利相反,虽十管仲弗能治也。
在此他指出“衰世之俗”已成为“滑乱万民,以清为浊,性命飞扬,皆乱以营,贞信漫澜,人失其情性”这样的状态。然而反过来说作者之“盛世之俗”,不是把人的“性命”“情性”看得更为重要吗?另一方面,作为“衰世之俗”的内容,对“趋舍行义、礼节谤议以营其心”等“礼乐”的出现加以批判。换句话说,不做“乱其目”、“畚其口”、”淫其耳”、“营其心”等事,不让人们的“性命”“情性”遭到破坏,那么只有保持其各地方、地域的独自、固有的“俗” 之原有的正确的面貌。
在第二个论点中有:
治世之体〈职〉易守也,其事易为也,其礼易行也,其责易偿也。是以人不兼官,官不兼事,士农工商,乡别州异。是故农与农言力,士与士言行,工与工言巧,商与商言数。是以士无遗行,农无废功,工无苦事,商无折货,各安其性,不得相干。……故伊尹之兴土功也,修胫者使之跖钁〈铧〉,强脊者使之负土,眇者使之准,伛者使之塗,各有所宜,而人性齐矣。胡人便于马,越人便于舟,异形殊类,易事而悖,失处而贱,得势而贵。圣人总而用之,其数一也。
这段文章中包括“礼”的“体〈职〉、事、礼、责”也可以看作事实上指的是“俗”来把握。在作为作者的理想的“治世”的国内,因“士农工商”的“体〈职〉、事、礼、责”等“俗”“乡别州异”,据此而实行的“农与农言力,士与士言行,工与工言巧,商与商言数”的社会分工,可以极为圆满的进行。他主张其分工,如“士无遗行,农无废功,工无苦事,商无折货,各安其性,不得相干”这样不会超越“俗”的相异而互相干涉,由分权主义来构成、维持。其次的“伊尹”这人“兴土功”的情形虽说规模较小,但仍然是一种分工论,在结尾的“胡人便于马,越人便于舟”以下的部分,在承认异民族也有不同的“俗”的基点上,似乎构想着更为大规模的分工论。而且作者在最后让最高的理想统治者“圣人”登场,提倡一国之内(例如,淮南国)的各“乡、州”的分工,同时全国、全天下的(或许)各国的分工,更进一步依据中国、各异民族的“俗”的相异,世界性水准的分工。──依据横向空间的展开中的价値观的多样性,可以说这是“俗”的地方分权思想的顶峰。还有:
故尧之治天下也,舜为司徒,契为司马,禹为司空,后稷为大田,奚仲为工〔师〕。其道万民也,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地宜其事,事宜其械,械宜其用,用宜其人。泽皋织网,陵阪耕田,得以所有易所无,以所工易所拙。……是故邻国相望,鸡狗之音相闻,而足迹不接侯之境,车轨不结千里之外者,皆各得其所安。……故乱国若盛,治国若虚,亡国若不足,存国若有余。虚者非无人也,皆守其职也。盛者非多人也,皆徼于末也。有余者非多财也,欲节事寡也。不足者非无货也,民躁而费多也。故先王之法籍,非所作也,其所因也。其禁诛,非所为也,其所守也。
这段文章也是一面引用《老子》、《庄子》,一面阐述依据“俗”相异进行社会分工论,按照分工论的国之水准的地方分权思想。
在第三个论点中,有下面的一段:
故当舜之时,有苗不服,于是舜修政偃兵,执干戚而舞之。禹之时,天下大雨〈水〉,禹令民聚土积薪,择邱陵而处之。武王伐纣,载尸而行,内未定,故为三年之丧。禹遭〈有〉洪水之患,陂塘之事,故朝死而暮葬。此皆圣人之所以应时耦(遇)变,见形而施宜者也。……今知修干戚而笑钁插,知三年〔而〕非一日,是从牛非马,以徴笑羽也。以此应化,无以异于弹一弦而会棘下。夫以一世之变,欲以耦(遇)化应时,譬犹冬被葛而夏被裘。夫一仪不可以百发,一衣不可以出歳。仪必应乎高下,衣必适乎寒暑。是故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
他主张随着时代的变化,“俗”也会变化,那么政治统治的体制也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柔软的东西。显然这是基于在纵向时间长河中的价值观的多样性,包括对“礼乐”的一律的绝对、普遍主义批判的思想。还有:
今从箕子视比干,则愚矣。从比干视箕子,则卑矣。从管晏视伯夷,则戆矣。从伯夷视管晏,则贪矣。趋舍相非,嗜欲相反,而各乐其务,将谁使正之。曾子曰,击舟水中,鸟闻之而高翔,鱼闻之而渊藏。故所趋各异,而皆得所便。
这段文章,主要是基于“趋舍、嗜欲”这样的主义主张、趣味志向等的相异,论述了过去著名人士行动模式的相异。但是,在此也可以说包含有随着时的推移,“俗”也会变,人的行动模式也必须是与此相对应的柔软的东西。
在第四个论点中,主张儒家的“礼乐”,与作者最重视的“道德”正相反,只不过是政治统治的一种硬直的原理而已。与此相反只有对“俗”的相对、个别主义的彻底认同,才能实现对所有状态的柔软的对应、“道德”的绝对、普遍主义。例如:
夫重生者不以利害己,立节者见难不苟免,贪禄者见利不顾身,而好名者非义不苟得。此相为论,譬犹冰炭绳也,何时而合。若以圣人为之中,则兼覆而并〔有〕之,未有可是非者也。……夫飞鸟主巢,狐狸主穴,巢者巢成而得棲焉,穴者穴成而得宿焉。趣舍行义,亦人之所棲宿也,各乐其所安,致其所蹠,谓之成人。故以道论者,总而齐之。
在这段文章中,承认所有的主义主张、趣味志向等之间相异的“重生者”、“立节者”、“贪禄者”、“好名者”(“俗”的相对、个别主义),承认其所有一切,其间不夹杂判断“是非”的“圣人”状态,作者将此作为理想的境地来提倡。同样的思想内容,在下文归纳为“以道论者,总而齐之”,是说只有让这样的“俗”的相对、个别主义得以彻底地贯彻,才是“道”的绝对、普遍主义的获得。
如上所述,《淮南子·齐俗》篇的思想,是对西汉帝国时期实行的中央集权政治的对抗。其中央集权,在《齐俗》篇中我们看到是将儒家的“礼乐”作为主要方法来推进的。作者猛烈地批判了要让“礼乐”与全地方、全地域一律适用那种虚有其表的绝对的、普遍主义。
与此同时,在承认、肯定了各地方、地域的独自、固有的“俗”的存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古来道家所倡导的绝对的、普遍性的“道德”思想,热心地论述了应重视“俗”的意义,施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这种地方分权。
《淮南子·齐俗》篇的成书,可推测为西汉景帝末年。但对《语书》的“乡俗”思想给予影响的墨家集团,据记述了他们的《韩非子·显学》篇(战国最晩期成书)和《庄子·天下》篇(西汉武帝时成书)来考察的话,在当时还只是勉强地存续着。还有,法家因秦帝国的灭亡而受到极大的打击。不过,不久有好转,比起西汉初期,其后的思想以法术官僚(酷吏等)活动成为其精髓而存续。故而,《齐俗》篇问世时,驱使法律、刑罚等方法,想要推进一君万民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思想,应该说并沒有衰弱。并且,与这些在旨趣上有若干相异,但仍然是谋求一君万民的中央集权化政治思想的战国晩期的《孝经》广要道章以来,儒家也倡导“礼乐”以及通过基于其教化的“移风易俗”思想。在西汉初期,随着儒家地位的逐渐提高,在处理各地方、地域的“风俗”时,儒家的“移风易俗”就渐渐地占据了正统地位。
《齐俗》篇作为批判的靶子的,不是前者《语书》、墨家、法家的依照法律、刑罚来除去“乡俗”这样的中央集权,而是后者儒家的由 “礼乐”的教化进行“移风易俗”这样的中央集权。作为其背景,可以考虑到齐俗篇成书的西汉武帝初年,所谓儒学的国教化可能以一种甚么形式已经开始了。
然而,《齐俗》篇的批判,不只是对“礼乐”和中央集权的一种消极的批判,而是作为一种不同的提案明确地提出了“风俗”和地方分权这样积极的方案。并且,其提倡的根本,是道家的极为根源性的本体的“道”的哲学。如上所述,本稿探讨的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对立,“礼乐”和“风俗”的对立,儒家和道家的对立等问题,不是可以成为研究其前后时代的中国思想史之重要的题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