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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小问答

2013-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总体规划村镇土地利用

划拨土地范围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明确,下列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划拨取得;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划拨土地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2008年版)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

建设用地审批应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用地审批是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具体审批条件如下:

·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占用耕地的,应落实先补后占义务。

·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标准。

·涉及矿产开发、地质环境、林地等问题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认定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认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城市和村镇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工程用地,开发区、工业区、学校、市场用地等应作为城市或村镇建设用地,不应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工业项目一般应在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小区)内选址,但严重污染工业,危险性、剧毒性工业等建设项目应在城市和村镇外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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