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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法治化探析

2013-04-29周冉

西江月·中旬 2013年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

周冉

【摘要】农村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农村法治化是中国社会法治化的主要标志,作为农村法治化重要途径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开展是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想让法律援助真正走入农村,根本途径是构建“礼法并行”的乡土社会秩序,并辅以必要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乡土社会;法律援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律师为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用丹宁勋爵的话说,“二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当前的中国同样也在经历着这场伟大的法律革命。这场革命怎样才能进入正在急剧转型的中国乡土社会?这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现实难题。

一、中国社会转型与乡土社会的变化

中国正处在一个迅速的社会变革过程中,伴随社会转型与变革,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传统的乡土社会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农村人口流动性日益加剧,乡土社会表现出开放性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人口增长性压力逐步降低,与此同时随着城乡市场机制的改革开放、人口流动机制的改革开放、劳动力就业机制的改革开放,人口流动性压力不断增大,并逐渐取代增长性压力而成为中国人口发展的主要矛盾。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尤其是往返于乡土社会和现代城市之间的农民工把现代思想意识、观念带到了农村,对传统乡土社会的意识观念和生活方式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不仅仅是城乡之间的交流,乡村之间也发生着互动。原先那种孤立、封闭的“熟人”圈子也被农村人口的流动打破。农民的命运不再附着于土地,而是越来越多地与市场、国家甚至世界联系起来。

(二)“礼治秩序”逐渐解体,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中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儒学的影响之下,中国传统乡土社会逐渐形成了基于共同价值、目标、利益的礼治秩,宗族势力相当强大,农村纠纷主要是在宗族内部解决。然而,礼治的可能性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为前提,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农民越来越重视自身利益的追求,利益冲突加剧,可调解性下降。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或因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寻求帮助,或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而处于被动地位。如今的村委会、调解委员会无法肩负起保护农民利益的重任。民间机构往往因经费、人员、机制等因素而力不从心,在为农民提供法律救济方面存在缺失,为社会秩序的动荡留下隐患。

二、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在我国起步却非常晚,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于1994年,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开始走向法治化轨道。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原因,这一制度进入乡土社会遇到了许多现实的困难和压力。

(一)法律援助下乡的内在障碍

法律援助要想真正进入乡土社会,必须首先获得农民的支持,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然而,“礼治”的观念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士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乡土社会中,农民之间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请声望较高的长者以人情、礼俗来调解,其注重的是和谐忍让而不是追求分清是非。在农村尤其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区,这种意识仍决定着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

法制教育对农民的传统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冲击。自1986年开始,我国全民普法已历经20多年时间。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有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缺乏对农民法律需求的分析,普法效果在农村大打折扣。

(二)法律援助下乡的客观障碍

目前从事农村法律援助的人员总体上存在很大缺口,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统计,每个律师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到1件,距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还相差甚远。同时由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法律专业人才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则相对缺乏,甚至目前全国还有两百多个县没有律师。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法治建设比较进步,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相对顺利。而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区,农村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举步维艰,有些村落甚至还从来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而农村人口又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导致农村案件和纠纷数量庞大,形成一个巨大的开支。目前的财政状况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而法律援助的社会基础和民间资金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广泛挖掘,无法形成对财政经费短缺的有效弥补。

三、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路

(一)根本途径

法治化是中国乡土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在现阶段,中国乡土社会应该建设一种以法为主,以礼为辅的过渡式社会秩序。在处理“礼”与“法”的关系上,“法”是转型期维护乡土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当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之后,法律援助就有了用武之地,同时这种国家责任也不失为一种道义援助,与礼治在理念基础上并不矛盾,这样乡土社会在心理上还是愿意接受法律援助的。即便是在“法”、“礼”冲突时,法律援助也能发挥作用。法律援助者可以用法律专家和家长身份两种权威来解决纠纷。

(二)意识基础

美国学者莫里(Sally E Merry)说,“法律之所以有权威就在于它能够向人们承诺解决人们的问题”。事实上,只是承诺还远远不够,法律系统能否践行承诺才是问题的关键。法律援助要在乡土社会得到信任和支持,必须让乡民感受到他们能够得到真正的法律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援助下乡的关键不在它的无偿性,而在于它的服务型。

(三)必要保障

法律援助要在乡土社会真正有效运行,需要两个方面的基本保障:

1、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

在地方立法时,可规定律师交纳税收的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还可以进一步尝试法律援助义务量代偿金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促使政府将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稳步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投入主导的同时,进一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充分挖掘社会财力资源,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紧张的问题。通过政府策划和牵头,创立一个由政府拨款、行业奉献、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机制。

2、加强农村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根本,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关键是要建设一支素质优、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律援助队伍。首先要延伸网络,充实力量,进一步稳定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队伍;要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努力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尽可能掌握一定的农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与调解技巧,尽可能多的以非诉讼形式解决农村矛盾纠纷;要改进服务,提高质量,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的作用,使农民群众获得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参考文献】

[1]苏力.为什么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送法下乡》导论[J].法商研究,2000(03).

[2]赵兴宏,李玮.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援助[J].社会科学辑刊,2005(04).

[3]张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丹宁勋爵著.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的未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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