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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应先做精神鉴定

2013-04-29

伴侣 2013年7期
关键词:立遗嘱行为能力姊妹

问:

我父母有一套老房子,曾于1992年进行扩建。当时六姊妹中,有两姊妹出了三分之二的钱。父亲当时曾有遗嘱,日后若有拆迁补偿事宜,要把三分之二的房产给这两姊妹。如今,老房子已经变成了三套商品房,其中两套归出钱多的姊妹。父亲已去世,母亲现年92岁。母亲说,六姊妹里有一人不孝顺,不想把遗产给她,更担心她要争另外两套房产。现在母亲想立遗嘱,但听说70岁以上的老人立遗嘱要做精神鉴定。请问:能否通过聊天和讲故事的办法,请邻居街坊作证我母亲“神智清醒”?

答:

根據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可见,立遗嘱人必须拥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所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才合法有效。

而70岁以上的老年人,比较容易出现神志不清的情形,导致在实务中,这些老年人所立遗嘱常常被其法定继承人质疑效力,公证处也不敢随意给此类遗嘱进行公证。因此,老年人在立遗嘱或做遗嘱见证、公证之前,最好先去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以证明自己拥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及意识清醒、意愿真实,这样才能保证所立遗嘱的效力,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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