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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治理路径探析

2013-04-29周霆钧

前线 2013年6期
关键词:镇政府违法建设

周霆钧

今年3月,北京市召开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提出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违法建设历来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作为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城管大队如何从“消防员”变成“预警员”,在拆除现有违法建设的同时,做好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工作,把好源头关,走出“屡建屡拆、屡拆屡建”的怪圈,最大限度减少成本、降低损失,是摆在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违法建设之危害

从政策法规上说,违法建设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违反的是《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

从地区发展上说,违法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发展。它不仅增加了拆迁量、贻误工期,而且增加了拆迁成本,阻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同时,违法建设还因为缺乏科学的规划设计,从而破坏投资环境。

从公平正义上说,违法建设者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形成非法房屋租赁市场,投机获利,既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也破坏了公平正义。

从资源利用上说,违法建设“屡建屡拆、屡拆屡建”,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也增加了相当的行政成本。而由违建引发的纠纷、信访案件,更牵扯相关部门、干部的时间和精力,干扰了正常工作。

从环境安全治安隐患上说,违法建设多为出租房屋、低小散劣企业,容易形成流动人口之间的相互循环。这些地方有的成为制赃、制假的黑窝点,有的存有大量消防、燃气、用电、黑恶势力等安全和治安隐患。当然,它也使环境脏、乱、差。

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之成因

要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前提条件是准确把握违法建设形成的原因。

在内因上,违法建设存在的原因是违建者“想建”。为什么“想建”?因为利益驱动。纵观各类违法建设,它们除了用于出租、经营等用途外,还有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捞取拆迁补偿款。因为在拆迁过程中,出于保护农民利益和加快拆迁进度的需要,拆迁单位大多采取折中态度,给违法建设一定补偿。如此日复一日,“违建者获益、未违建者吃亏”的不正常局面得以形成。由此可见,不管是出租、经营还是为了捞取拆迁补偿款,违法建设的内在动因都是利益。

在外因上,客观环境具备了“能建”条件。一方面,违法建设建筑材料相对简单,工期较短,再加上违建者与巡查员打“时间差”、“游击战”,很容易借此搞违建。另一方面,水、电、建筑材料等管理不到位,难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而拆违后续管理的不到位,未及时对拆除后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净化、硬化,及时巩固拆违成果,则一定程度让违建者有空子可钻。

从体制机制上看,行为人“敢建”。具体而言,一是基层组织监管不到位。因为有的违建主体是村集体,有的是社会“黑势力”,有的是村办或村域企业。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村里不仅不查,反而袒护。二是查处不力引发违建。不少违法建设查而不处,引发群体效仿,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三是违法成本低、不怕拆。违法建设大多对外出租,每月有千元左右的收入,且建设材料费用较低,即使被拆除,成本也不高。

治理违法建设之对策

治理违法建设,要着眼于“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工作目标,在巩固成果基础上,固化常态拆违机制,加强长效管理,促进拆违工作纵深发展。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治理违建一定要对症下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让违建者“不想”违建。要达到这个效果,首先要从强化社会监督上让其“不想”违建。比如发动社会力量,采取有奖举报、开通热线、DV拍摄等方式,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再比如,将禁止违建纳入《村规民约》,让村民相互监管。其次要从强化舆论监督上让其“不想”违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法规常识,提升村民守法意识,自觉约束违建行为。同时,追踪热点违建案件,剖析典型案例,曝光重点内幕,形成强大舆论攻势。

第二,让违建者“不能”违建。在现状条件上,有关部门要对已拆完违建的属地单位,通过拍照、录像存档,评定为无违法建设单位;对已拆完违法建设的区域,做到拆除一处、清理一处、管理一片、绿化一片、教育一方,避免新生违法建设。同时,深入每家每户,了解家庭人口、房屋面积、结构朝向等,对建筑物拍照摄像,形成一户一档,掌握证据,打消违建者侥幸心理;对出现违建的镇(街)、村(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在施工条件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管理,个人采购建筑材料须出具属地单位和规划、国土等部门相关建设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出售,从建筑材料市场供应源头上杜绝新生违法建设,限制施工条件。一旦发现违建,立即断水、断电、断气,审查施工资质,对参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交相关单位处理。

在用地条件上严格镇村合同管理。一方面,严格落实各镇收回各村土地租赁权利,村两委班子不能擅自签订合同。对可能引发违建的合同及时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协助变更、处理;对新签订合同,上报镇政府审核、把关、备案,防止因签订合同引发新的违法建设。另一方面,严格落实用地权限从村级上移到镇政府。严格审批程序,涉及土地、建设等方面的,严格把关,杜绝村两委乱批地现象。

在监管条件上强化责任考核,将违法建设内容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建设、组织建设等综合考核,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用相结合。有关部门不妨将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对基本农田中新出现违法建设的镇、村,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严格责任追究。村两委班子作为违建第一责任人,凡擅自签订合同引发违建的,由纪委和监察局追究责任,通报批评;镇政府作为属地主管部门,凡新出现的违建,限期不上报的,予以通报;对挂账违法建设,限期不组织拆除的,主管领导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让违建者“不敢”违建。于此,一种办法是增加违法建设成本,让其“不敢”违建。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规定凡由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违建者“买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让违建者“不敢”违建。另一种办法是强化“先拆违后拆迁”,让其“不敢”违建。对即将拆迁的村,有关单位要始终坚持“先拆违后拆迁”。在村庄拆迁前,先行引入违法建设的认定程序,提前对村庄原貌录像存档,加快认定新生违法建设。同时,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标准,对违法建设坚决不予补偿,从源头减少新生违法建设。

(作者单位:顺义区城管监察大队)

责任编辑:叶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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