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
2013-04-29王欣欣
王欣欣
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上,新当选国家主席的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义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理念,人类对正义的追寻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结构性转变、民主政治的体制性改革、多元文化的差异与紧张、地区性或群体性贫富差别、经济效率增长与社会公平分配之间的平衡,以及与此复杂交织着的社会各阶层、群体甚至个人在文化价值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和失衡,都集中表现为社会正义问题。
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义理论。这个正义理论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实际,肯定、吸收、统摄历史上有过的一切有价值的正义思想。
正义理论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正义概念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在当时表现为一种宇宙规则。在荷马史诗中,正义用“dike”和“dikaios”指代,说明正义是宇宙间所存在的一种最为简单的基本秩序。随后,正义理论不断发展、丰富。综合地看,正义的本质和表现形式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的支配下形成新的社会秩序和规则,而社会秩序和规则又支配和规范要符合这种社会关系的各种行为。换句话说,正义所反映和体现的公平之义,必须回到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不管是宇宙万物之间的自然关系还是不同阶级、不同等级在不同环境和背景下的社会关系,都是正义的具体表现。
正义是一种宇宙规则和社会准则。正义所要体现和涉及的关系是如何把现存社会中的不正义关系变为人们所追求和向往的体现着自由和平等的正义关系。因此,对于正义问题的研究,需要研究用什么样的规则和社会准则,以及如何使用这些具体的规则和社会准则来整合、协调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关系。
正义是一种和谐,追求平衡和协调。毕达哥拉斯主张,正义就是数(事物)之间的一种相互和谐、平衡和稳定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它是适当的比例,这个适当的比例在一定的条件下表现为平等和公平。
正义是一种在最广大范围和普遍意义上的适用性。正义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适用于大多数人的;那些只适用于个人或极少数人的问题、利益和目标,都是背离正义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正义只有具备最普遍意义和广泛意义,才能更好地体现正义的公平之义。
正义是一种道义精神。正义之义,就是道义之义。托马斯等人从神学的角度,把正义解释为上帝的诫命和命运的安排;卢梭等人从人性的角度,把正义理解为人性的本质要求。这些关于正义的不同理解,有一个共同旨归,就是正义具有道义精神。
综上可见,正义是一种在平衡和和谐的关系中,为构建、规范、调整和协调这种关系而确立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乎道义精神的社会秩序和规则,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
“中西马”正义理论探微
对于正义,中国古代思想、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都有独到的论析。这些理论资源,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吸纳、借鉴之义。
总体上,中国古代思想包含着丰厚的正义内容。比如“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等追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爱精神,“守和执中”的和谐意识等。从思维方式上看,这些正义思想并没有经过系统论证和逻辑推理,看重的是对正义思想在精神方面的把握,体现为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具有情感性和直觉性。概括地说,中国古代的正义思想以群体为本位,不以规则或制度来划分不同利益个体和群体之间的义务、权利,而更多地强调和谐,体现道德遵守和道义精神。
在西方正义思想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重要争论焦点。由此,形成了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之间的理论分野。可见,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正义,触及了正义实质性维度与形式性维度之间的关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
与中国古代思想不同,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正义理论具有精确细致、法制规则、个体本位和划分界限的特点。所谓精确细致,即用严密和精确的逻辑推理构建正义思想体系,并提出许多有关体现正义的原則和秩序;所谓法制规则,是将遵守规则、接受规则的支配作为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认为正义就是法律正义或程序正义;所谓个体本位,即把个体作为出发点,体现个体主义思想;所谓划分界限,即致力于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确定权利与义务的边界。
马克思主义者研究正义、提出一系列思想原则和理论方法,多立足于社会现实,以人类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为追求目标。
首先,社会生产是社会的基础和动力,正义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认为,把社会生产的基础和动力看作是正义,割裂了人与其赖以存在的物质前提,割裂了思想观念与社会生产的关系。在他看来,正义不是与生俱来或自然生成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其次,物质生产和社会经济制度决定正义具有的共同模式。不同形态的正义有一个共同模式,即每个人获取自己所应得。由此看,正义好像与社会物质生产没有任何关联,但实质上却深深地打下了物质生产和分工的印记。因为正义蕴含着人们之间的相互划分,蕴含着人们在相互生产中形成的应该得到和不应该获取的关系,并且折射出衡量是否应该得的标准和尺度。而这些关系其实与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基本一致。也就是说,正义的模式是在社会物质生产中产生和形成的。“社会生产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分工,而社会分工也必然带来不同个人和群体之间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在这些利益冲突和矛盾中,会有一些利益基于分工的个人的某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出共同性而成为某种共同利益”。但是,这种共同利益只是撇开了各自特殊利益的一种抽象产物,在现实中依然存在被分工规定了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的特殊利益,并且表现为共同利益的现实基础。为了协调这种不同个人、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共同利益就有必要获得一种强大的支持来规约特殊利益。显然,在一地域内,有此权力的只有国家。国家作为共同利益的后盾,在制度和观念上形成法和正义。
再次,正义是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具体体现,社会生产决定分配正义。与其他思想家不同,马克思是在一定生产方式中认识、理解正义,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正义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用正义评价和检验社会实践的意义、作用,必须依据于当时的社会所具有的社会生产方式。分配正义是正义在分配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在整个分配过程中,不管是生产本身的分配还是物质资料的分配,都要受到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支配和决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影响和支配着分配,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结构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构。
最后,正义的最终诉求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理想,也是正义的最终诉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而郑重地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不满足于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形式正义的思想,而诉诸实质正义的追求。马克思主义主张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在分配领域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并最终实现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特征的共产主义。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
无论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还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都明确提出要“促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达此目的,前提条件是构建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可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需要科学发展观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在深层次上理解以人为本,我们要把握好以下四点:第一,它是相对于以神为本的,是对世俗生活和物质利益的肯定;第二,它是相对于以物为本的,是对人的主体地位和目的价值的肯定;第三,它是相对于以官为本的,是对人作为公民的平等权利的肯定;第四,它是相对于以群为本的,是要求实现个体与群体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以及它们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注意兼顾社会利益和各个不同的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利益。
坚持统筹兼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为关键的是要统筹兼顾,即统筹兼顾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必须坚持这五个统筹,兼顾各方的发展,实现平衡这个正义的基本精神。为此,要各守其位,各尽其职,用正义思想规范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各种规则和对资源的不平衡占有,使社会各领域各方面之间能够真正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增强和谐意识。平衡与和谐,都是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平衡侧重机械的外在关系,和谐侧重有机的内在关系。把追求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意味着不仅要追求各方面的平衡发展,而且要致力于从内在的机制、道德、心理上把人们凝聚和整合起来,使社会系统中各部分、各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崇尚和谐并不是要泯灭差异。和谐是让杂乱的东西归于协调,而不使其走向单调。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的和谐追求,需要合理化解各种矛盾,用法律的手段划清利益边界,用道德的手段凝聚各种力量,用宽容的态度尊重他人追求不同利益和持有不同意见的合法权利。
保持动态平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协调发展。在这些不同领域中,经济发展无疑是基础。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追求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发展的平衡。正义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基本一样,都希望能够有利于最大广大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要做到这一点,不能没有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富裕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不能没有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的科学发展,它们与经济发展互为推动、互为促进。社会正义则为这些发展提供正确的方向、树立正确的目标。
(作者: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博士后)
责任编辑:叶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