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涉毒案件特点及对策探析
2013-04-29闫俊莉
闫俊莉
[摘要] 毒品犯罪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诱发抢劫、盗窃、伤害、杀人等其他涉毒类刑事犯罪案件,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治理涉毒类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标本兼治,并且重在治本。关键在于摸清特点,找准规律,制订相应的治理对策。本文结合长治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涉毒案件的具体工作实际,认清该类案件的特点,分析原因,并提出了遏制涉毒案件发生的对策。
毒品是社会的毒瘤,腐蚀着人们的身体,吞噬着人们的灵魂,蚕食着国家的财力和物力,对社会的经济增长、和谐稳定和文化发展也带来了消极影响。我县不靠边不靠海,是一个典型的内陆小县,经济相对发达,人民群众的生活相对安逸。尽管如此,我县的各类刑事案件特别是涉毒案件还时有发生。据统计从2008年至今,我院共受理了涉嫌毒品犯罪的案件21起,除了2009年相对较少有2起外,其余三年的受案数都为7起,分别占当年受案数的6%~7%,是仅次于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的第四大多发案件。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类案件进行一下分析,以寻找遏制涉毒案件多发的对策。
一、长治县涉毒案件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几年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所受理的涉毒案件的梳理,可以发现涉毒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毒案件类型基本固定,主要是以贩卖毒品为主,兼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批捕的21起案件中,只有1起是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的,其余的全部是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捕的,所占比例为95.2%。
2.涉毒犯罪的品种逐步呈现多样化,由以往的以贩卖咖啡因、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变为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并存。据统计2008年和2009年受理的涉毒案件,涉及的毒品都是海洛因和咖啡因,但是从2010年开始所涉毒品出现了甲卡西酮。
3.在侦查过程中查获的贩卖毒品的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海洛因等毒性较大的毒品数量绝大多数都是在2克以下。比如在侦查犯罪嫌疑人牛某贩卖海洛因的案件中,仅查获海洛因1.4克,而查获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贩卖的甲卡西酮也仅为2克。
4.以販养吸的居多。较高的毒资支出对一般的吸毒人员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对吸毒成瘾的人员来说,由于劳动力的衰减对巨额毒资的支出更加无法维持,所以为了保证自己每日毒品的需要量,有些吸毒者购入毒品后加价转售给别人,有些则利用这一买卖过程以少充多,从中截留一小部分供自己吸食。从2008年到2011年这四年所受理的案件来看,有一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是以贩养吸的“瘾君子”。
5.从犯罪形态上来看单人作案较多。在统计的21起案件中单人作案的19起,占89.1%,两人作案的2起,占10.9%。
6.贩卖毒品以零星贩卖为主,方式灵活,手段隐蔽。在受理的案件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将毒品分装成1-2克的小包,然后再以50-20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便于携带,交易迅速,即使被抓获也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贩卖毒品的方式也很灵活,贩毒者一般是通过手机、电话联系,交易地点也不固定,具有随意性,有的在家里,有的在街头,隐蔽性极强。
7.在犯罪主体上以农民和无业人员为主,且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从近四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被统计的2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农民且没有固定的职业。从受教育的情况来看,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7.8%,小学文化及其以下的占52.2%。也正是由于受自身职业及文化水平的限制,导致这些人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毒品犯罪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愚昧无知,加上贩卖毒品的暴利诱惑,使这些人铤而走险,成为了毒品犯罪的“生力军”。
8.女性从事毒品犯罪的人数大大增加。在统计的23名犯罪嫌疑人中有6名女性,占涉案人数的26%。这些女性多为年龄偏大的农村妇女,由于生活的困难和法律知识的淡薄,她们通常抱着不会被查获,即使被抓获也不会受到太重处罚的侥幸心理,而加入了这一非暴力犯罪的行列。
二、涉毒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
虽然我县对涉毒犯罪一贯采取的是严格审慎的态度,但是涉毒犯罪还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涉毒案件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困难,导致对有些涉毒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在贩毒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处罚,经常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交易手段实施毒品犯罪活动,除现场抓获外,很多涉毒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不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导致证据难以认定。比如2011年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呼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由于毒品交易没有被当场抓获,也没有从其身上和家中查获毒品,在批捕阶段尽管有证人能够证明其贩卖过毒品,但由于呼某拒不供认所贩毒品的种类,致使在认定其涉嫌犯罪时缺乏关键证据,因此尽管我们内心确认呼某肯定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尽管我们对毒品犯罪采取的是“零容忍”的政策,但是根据刑事证据的唯一性和确定性的要求,我们还是不得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呼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另外在贩卖毒品的犯罪中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相当,不会互相告发,且交易过程大都不会留下犯罪痕迹,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在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往往避重就轻,隐瞒犯罪事实,作虚假供述,出现了认定事实难的局面,对涉毒犯罪的打击力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涉毒犯罪分子。
2.在对涉毒犯罪的量刑上轻多重少,没有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在我们统计的23名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中,有刑事判决的有18人,其中有14人被判处了缓刑,占77.8%,只有3人被判处了实刑。没有起到刑法应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
3.暴利的驱动是涉毒犯罪的重要诱因。涉毒犯罪本质上是一种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特种经济犯罪。当前社会转型加剧,贫富差距加大,就业形势严峻,许多人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既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也缺乏正常的社会制约,精神空虚、意志消沉,而毒品犯罪利润极高,暴利诱发了膨胀的利欲,许多无业、失业人员急功近利,把贩卖毒品作为致富的捷径。还有一些人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当目睹五彩缤纷的世界和打扮得花枝招展的人群时,他们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心理反差极大,觉得劳动太辛苦,收入又低,而贩毒轻松,利润丰厚,所以他们不惜以身试法,就以贩毒为生,以毒养家。比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夫妇就是如此。
4.对吸毒人员处罚过轻也是当前涉毒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毒品犯罪伴随着吸毒人员的增加而上升。由于我国对吸毒人员没有作为犯罪处理,一般采取的是先戒毒后送劳动教养的处罚,对不符合报送劳动教养的吸毒人员仅作治安处罚,正是由于较轻的处罚措施对吸毒人员没有起到震慑作用,戒毒后的复吸率极高,形成了较大的毒品市场,给涉毒犯罪创造了条件。
5.禁毒宣传不到位,禁毒工作和打击涉毒犯罪尚未形成全民参与的态势。有关部门没有给予禁毒工作足够的重视,禁毒工作宣传只图形式,走过场,致使宣传效果不明显。广大群众对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危害具有一定的认识,但对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群众缺乏自觉抵制毒品的防范意识,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寥寥无几,主动作证的情况更是凤毛麟角。加之涉毒犯罪分子散布吸毒可治头疼、失眠、解乏等功能,致使一些人尤其是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农民朋友在劳动之余,把吸毒当成了一种精神寄托,这是目前农村吸毒人数增加的主要原因,对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是由于禁毒的基础工作薄弱,在客观上成为司法机关发现和查处涉毒犯罪的一大障碍。
6.对涉毒人员帮教力度不够,导致这些人重蹈覆辙。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大多数人对有前科劣迹的人总是采取歧视远离的态度,从而造成了涉毒人员很难再重新融入社会,他们便不由自主地产生了“社会弃我,我离社会”的思想。再加上我县的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的人员和技术的匮乏,不能承担起教育、引导、帮助涉毒人员的工作,而实施帮教工作的司法机关、单位、社区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够,制度不健全,从而也没有很好地开展对涉毒人员的帮教工作,在涉毒人员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摆脱毒品困扰的时候,就又重新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
三、遏制毒品犯罪的对策
针对由于上述原因的交叉结合,使长治县的涉毒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继续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作用,引导人民群众远离毒品。
我们始终要把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工程,大张旗鼓地宣传毒品祸国殃民的历史和现状,宣传党和政府禁毒的政策和法律,把禁毒宣传工作深入到每个乡村和每个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的特殊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我们要把加强对青少年的防毒、禁毒意识的教育活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利用学校这块主阵地,进行相关毒品知识的宣传,让青少年从小就知道什么是毒品,知道毒品的危害性,消除其神秘感,从小就树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的思想。另外还要加强对高危人群开展吸毒危害和戒毒康复的教育活动。司法行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在全县范围内对吸毒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使其认清摆脱毒品的正确途径和方式,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我们也可以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庄”、“无毒家庭”活动,充分发挥社区、村委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及工青妇等组织机构的职能,做好对涉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
2.充分发挥刑事制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鉴于涉毒案件的隐蔽性、多样性、跨地区性等突出特点,公安机关要加强贩毒、吸毒情况通报,加强跨地区协调作战,在侦查工作中要“上追毒源,下查毒资”,做到“破一案,打一串”。另外公、检、法三家应该消除对涉毒案件在证据采用标准认识上的分歧,统一思想、相互配合,保证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渠道畅通,保持对涉毒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对一些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即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技术上的指导,避免因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而违背了法律的真实意图。
3.注重全民文化生活及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提高公民文化素养,引领健康的社会风尚。县、乡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把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摆到与发展经济同等重要的位置,有目的地、不定期地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文化、体育活动,筹集资金建立社区、乡村图书室,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文明家庭评比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毒犯罪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
4.加强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禁毒工作应当与脱贫相结合,长治县政府应该充分发挥长治县作为一个经济强县的优势,一方面吸纳各方经济能人,兴建企业,安置失足者和社会闲散人员就业;另一方面劳动部门应与发达地区建立长效机制,开发劳动力市场,把富余劳动力输送出去,让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丰衣足食。同时以长治县职业高中为依托,扩大职业培训范围,建立职业高中与社区、村委的联合机制,定期对社区的无业人员和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进行免费技能培训,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在内心确立起自立、自强的奋斗意识。
5.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供法律服务。我们检察机关应发挥自身法律知识深厚的优势,充分利用各个职能部门特定的工作对象,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不失时机地开展对涉毒犯罪工作的预防和指导工作,更有效地发挥我们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的职能。
一言以蔽之,依法打击和惩治涉毒犯罪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危、人民幸福的大事,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禁毒工作决不放松。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毒品犯罪的新动向,即时为打击涉毒犯罪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