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浅议
2013-04-29于海利
于海利
一、惩戒意义
惩戒,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个体行为与人类判定的应当行为是相联系的,根据社会公认的法则,当个体做出了与集体相适应的行为,就会得到社会的奖励。而当个体做出了与集体不相适应的行为时,也应该得到某种相应的回报,这种回报就是引起个体的痛感,这就是对于个体的惩戒。违反规则就必须接受惩戒,惩戒不但有教育行为不当的个体作用,同样也是对社会他者的行为准则教育。惩戒对人类行为准则的形成和确立以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感知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教育惩戒的分歧
人们追求教育理想化,受西方“心理分析”理论的影响,认为教育中的惩戒是压抑个性发展的,这种受压抑的个性在进入社会化的过程中很有可能表现为病态。但是,在我国教育中,仍然是对各种国外理论和中国传统教育思想进行“郢书燕说”,使我国教育失去明确的发展方向。我们追求的教育价值方向,为何在实践中却是“举步维艰”或者“南辕北辙”?
关于教育理想与教育现实之间的冲突,是大众判定我国教育惩戒范围分歧的根源。理想的教育就如乌托邦和人类对种种美好社会的追求一样,这样的理想观念,深刻地植入对于孩子们的教育理念中,认为孩子的世界就是美丽的童话,我们成人就是要保卫孩子们美丽的肥皂泡永不破灭。即使孩子有与人类文明社会要求相冲突的行为,也要以文明来加以感召。我国的教育法律中亦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尊崇17世纪以来西方对民主、自由、平等的追求。
三、教师惩戒权的法律缺失
法律赋予学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对学生的惩戒范围只在行政处罚,但不包括开除学生。那么,教师能行使的惩戒方式就极其有限,导致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无章可循、冲突不断。因此,教师并不只是单一的知识传授者,在整个教育活动中,教师同样是学生的管理者。而惩戒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普遍被认可的管理方式,教师在组织课堂和保证学校基本秩序的过程中必然会采用一系列的管理方法,以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确立是没有的,现有教育的法律立足点在于教育与保护学生,而管理学生,以保证正常的教育活动的法定条文是欠缺的。比如,“杨不管”案就充分说明了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尴尬地位。教师提醒了学生,但并没有使学生的行为停止,导致学生互殴致死。“杨不管”的教师心态,也是长期管理的法律规范不足的反映。教师平时就依靠爱护、关心的方式不能有效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所以不想管,教师的责任心下降,造成教育管理的低效率。
据了解,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教师认为自己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是弱势群体,这便造成一些教师面对学生行为不当的消极处理或回避应对,从而导致教育教学效果低下。因此,对学生的惩戒是必须的,并且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从而为教师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法律依据,防止出现教师惩戒失当,提高教育教学效果,促进教育活动和谐发展。
四、教师惩戒的合法范围划定
本着“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的教育法规,所提倡的是温馨和谐的教育,但当温暖的理想融入现实,脱离现实的法律规范,会由体现人道精神的本意走向非人道的反面。目前,我国的教育法规更多的体现人文情怀,强调关心、关爱的教育指导方针,这本无可厚非。但落实到现实的教育活动之中,则缺少了对于教育活动中普遍存在惩戒诉求的考虑。既然惩戒是必须的,那就必须划定惩戒的范围,可行与禁止的,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教育法规已经规定了不可行的教育惩戒:《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及《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这些法律规范大致有这样三个特征:
1.都以不给学生造成伤害为下限
无论是身体的还精神上的都要加以保护,以使学生健全的人格得到自由的发展,这样的本意是理想主义的。在伤害与学生的发展之间的关联度要加以更多的考虑,伤害是个体的主观判定,不同的个体可以对于同样的伤害行为感受不同,有的学生认为教师过激的言语是种伤害,而有的学生则可能认为过激言语是种关爱与激励。所以,关于伤害的具体标准,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2.教育法规对于惩戒范围的划定模糊
对于体罚、变相体罚、歧視学生、人格侮辱等都没有相对可行的标准。比如,同样是惩罚学生到操场上跑步,跑一圈跟跑一百圈是不一样的,感冒的去跑和健康的学生去跑是不一样的。这些都在法律中没有得到相对明确的规定。
3.目前我国教育法规所划定惩戒范围,只规定禁止的惩戒,可行的惩戒则是欠缺的
教师可以拥有那些惩戒法律许可,则在教育法律规范中没有确定。
关于教师的惩戒权,世界范围内是被广泛认可的,包括体罚在一些国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韩国、日本、新加坡有着单独的教育惩戒法律规定。而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也日益成为教育研究的重点。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根据实际情况,从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规范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使教育活动更加和谐全面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康永久.教育制度的生存与变革.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2]王辉.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问题初探.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作者单位 湖北省湖北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