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职业化:新农村建设的立业之本
2013-04-29范鹏
范鹏
农民职业化是指“农民”由一种身份象征向职业标识的转化,它不同于农民非农化和农民市民化。职业化的农民将专职从事农业生产,其来源不再受行业限制,既可源自传统农民,也可源自非农产业中有志于从事农业的人。农民职业化的实质,是传统农民的终结和职业农民的生成。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然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大部分将逐渐离开土地和农业,转变为工人和城市非农劳动者,其余的小部分则转化为新型职业农民。这样的职业农民将保持较低的数量规模,并逐步脱离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状态下的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转而构建现代化、产业化、商品化的生产方式和城市化、时代化的生活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经营制度、乡村治理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日益改革,农民身份的制度性固化得以逐步消解,农民的职业化进程得以缓慢起步。新农村建设为推进农民职业化提供了重要机遇,农民职业化也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动力。农民职业化的推进,与新型农民的培育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它对于优化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因素、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价值。当前,虽然社会各界对农民职业化的上述价值已高度认同,国内某些地区也不乏农民职业化的成功典型,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农民职业化水平仍非常低下。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在于实现农民职业化所必需的制度环境尚不完善。加速农民职业化的当务之急,是抓紧构建农民职业化制度。
人力资本归农制度。如何引导农村外流优秀人才回归农业战线,是造就职业农民无法回避的问题。显然,这必须增加“农民”这一职业的吸引力。为此,一要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打破对务农者在地域、户口、行业等方面的限制,降低农内就业的制度门槛,使务农成为劳动者或经营者的自由选择;二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保证农民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劳动权益和社会待遇;三要通过缩小工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加大国家支农体系建设等相关制度安排,增大农业的经营利润,保证农民经营农业后至少能够获取社会平均收益,并建立保障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四要对返乡务农的优秀人才进行感情抚慰和物质褒奖,并在资金融通、农产品运销、农机具购置等方面给予必要扶持;五要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吸引和支持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企业,鼓励有兴趣、有能力的城市青年和工商界人士成为新型农民;六要建立职业农民补贴保障制度,对具备资格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给予财政补贴和提供贷款优惠,以便于他们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强生产能力。
农业园区经营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细碎化、农户分散化的农业经营制度框架下,不可能实现农民职业化。必须革新农业经营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农业集约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日益成为经营规模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传统的家庭经营难以胜任这一目标,必须加快构建农业园区经营制度。农业园区的发展,有赖于必要的制度保障:一是土地流转制度。二是多元化的农业经营制度。三是社会化服务制度。
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制度:一要创新教育培训目标,促使农民由培训技术的操作者向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转变,由农业生产主体向农业市场主体转变;二要强化教育培训保障,把农民职业教育纳入国家总体教育规划之中,把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放在农村,对完成义务教育后的青年农民进行分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农民培训补贴制度,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设,健全农业经营资格认定制度;三要完善教育培训形式,根据务农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过小,农民享受不到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就业、医疗、养老等保障,这成为阻滞农民职业化的一大障碍。因此,必须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尽快完善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统一纳入到涵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从而解除农民因职业化而带来的后顾之忧。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