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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

2013-04-29常鹤晖执笔

江苏教育·职业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实训

一、招生对象与学制

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学制:三年。

二、培养目标与规格

培养目标:本专业是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职业道德,掌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对应职业岗位必备的知识与技能,能够从事汽车机修、汽车电器维修、汽车维修业务接待及汽车维修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兼顾学生继续学习和深造的需要,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等应用型技能人才。

规格要求: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竞争和创新意识;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通过不同途径获取信息、继续学习的能力;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技术交流和信息处理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了解汽车维修企业的生产过程与生产管理;具有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具有识读一般机械图纸的能力;具备机械传动、液压传动等必需的机械基础知识;具有钳工基本操作技能;具有正确使用汽车维修工量具与设备的能力;具有整理、整顿、清洁、清扫、自律等5S素养;具有对发动机、底盘、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零部件进行常规检验的能力;具有对汽车一般故障进行诊断和排除的能力;具有应用技术资料解决车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汽车维护的知识和技能;具有与专业选修方向相匹配的专业技能;取得汽车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四级或中级)或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职业岗位面向与职业资格

(一)职业岗位面向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汽车维修、汽车性能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从事汽车机修、汽车电器维修、汽车维修业务接待及汽车维修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

(二)职业资格

根据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毕业生面向的具体岗位,达到汽车维修工(四级)职业资格水平。

四、职业能力

五、课程结构及教学时间分配表

1.课程结构

2.教学时间分配表

六、指导性教学安排

七、专业教师任职资格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三年以上专任专业教师,应达到《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证书目录(试行)》文件规定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要求;兼职教师具有高级工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经过专项教学能力培训。

八、实训(实验)条件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数控技术应用等四个专业实训基地设备基本配置推荐标准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5号)的精神提出本建议,各校可结合地域特点和汽车维修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选择相应规格的仪器设备。配备的仪器设备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实训设备数量按20人/班的小班化教学规模配置。实训场地应根据师生的健康、安全要求和实训内容,确定使用面积,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场地的采光、照明、通风、电气安装、防火及安全卫生等要求参照《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380-2006)。

(常鹤晖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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