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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严防冤假错案

2013-04-29张真

商·财会 2013年7期
关键词:监督

张真

摘要: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严防冤假错案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检察干警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严把案件受理关和审查起诉关,强化监督,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执法理念;监督;保障权利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和省市检察院关于严防冤假错案发生的部署和要求,泉州市县两级院公诉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切实学习贯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切实防止冤错案件的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及《全省检察机关公诉、林检、未检部门加强法律监督严防冤家错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抓案件质量,谨防冤假错案。

(一)转变执法理念

1、组织专题处室会,召集全体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和朱孝清副检察长关于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检察官职业责任感,筑牢思想防线,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2、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省院顾卫兵副检察长提出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精细化意识、与时俱进意识、危机意识”,克服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办案数量剧增带来的工作压力,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冤假错案。

(二)强化侦查监督

1、进一步健全与侦查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不断完善与同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和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永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共同出台《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反馈办法》,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就证据收集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刑事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化。泉港区检察院定期与泉港区公安分局召开联席会议,就规范取证程序、集中移送审查起诉、规范未成年案件办案程序、提高侦查人员出庭水平、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合下发,通过事前引导规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2、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坚持对重特大案件及新類型案件提前介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包括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特别无罪证据的收集。如陈进昌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晋江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承办人提出了侦查取证方向相关意见,较好地引导公安机关对非法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交易业务的新类型案件的侦查取证,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完善退补机制。针对实践中侦查机关退而不补的现象,各地积极进行探索,避免补充侦查流于形式。如晋江市检察院针对侦查机关退补重报没有提供实质补充侦查材料等情况,专门发函要求加以整改,并健全退补重报案件审查机制,要求二次退补重报案件需经承办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方能受理。泉港区检察院在补查过程中,向侦查机关提出补查的原因、方向和要求,督促侦查机关认真开展补查工作,同时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补查。

(三)严把案件受理关和审查起诉关

1、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严把案件受理关和审查起诉关,必须真正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公安机关勉强移送起诉的案件、政法委协调要求受理的案件、被害人上访闹访被迫受理的案件,尤其应当严格坚持这一标准。要全面理解、综合全案证据把握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要求,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的,即使这种有罪供述很稳定,且有自书供述、录音录像相佐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被告人作过有罪供述,且其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基本一致,但是勘验、检查现场在先,被告人供述在后,尤其是被告人先不供,后来供述逐步与现场勘验、检查一致起来,之后又翻供的,更要严格审查,不能轻率认定被告人作案和有罪[1]。对不构成犯罪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的案件,特别是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即使已经逮捕,也绝不勉强起诉。

2、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深化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严格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坚决依法排除以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2],一是加强与公安协调,严格证据标准。如丰泽区检察院加强与公安的沟通协调,派员走访丰泽公安法制科、泉州海警二支队、后渚及乌屿边防派出所等单位,就如何规范取证进行授课;南安市检察院汇编了《二十种常见刑事案件诉讼证据参考标准》,由公安局下发至各中队、基层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证据参考标准合法、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发现并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如晋江市检察院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为重点告知事项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予以告知,并要求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作重点说明,共书面告知了2293名犯罪嫌疑人。丰泽区检察院未检办在审查批捕蒋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时发现,侦查人员将包括蒋某在内的3名同案犯混杂在12张照片中让被害人辨认,改辨认笔录属于瑕疵证据且无法补正,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了该证据,并对蒋某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经涉案的2名犯罪嫌疑人证实蒋某确实没有参与作案。三是探索建立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明确界定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联动配合机制,探索安全出庭模式,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公开举证及质证,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促进诉讼公正。如石狮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被告人余冬梅、施文艺贩卖毒品一案时,要求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蔡某当庭针对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的询问,就抓获被告人余冬梅和当场扣押毒品的情形,控辩双方对毒品扣押的具体地点以及数量进行了当庭质证在强化庭审效果的同时,也有利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惠安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何某涉嫌强奸一案中,探索尝试被害人出庭制度,与被告人当庭对质,成功指控一起零口供强奸案。

(四)保障律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畅通诉辩沟通渠道

1、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纠冤防错”中的作用,创造条件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尤其是重视律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等意见,切实结合案件实际进行审查核实[3]。安溪县检察院对在罪与非罪、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出具相关的书面辩护意见。石狮市检察院2013年以来,共听取律师意见102件次,其中,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44人;接受律师变更强制措施书面申请9件次,依法予以变更强制措施3人;听取律师不起诉建议7件次,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人。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分析研判。在审理案件后进行讯问时,通过书面、口头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在制作讯问笔录前先询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制作笔录阶段是否对其采取刑讯逼供,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及时调取泉州市看守所的入所体检材料,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并在移送法院起诉时,将体检材料作为证据进行移送。

(五)落实办案工作机制

1、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坚持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审批程序。明确权责,层层把关。坚持诉前会诊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由全体公诉人为疑难案件“会诊把脉”,以此不断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如南安市检察院制定《公诉科科务会议研究案件规定(试行)》,完善科室讨论制度,明确要求拟决定作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抗诉案件、改变管辖案件、改变定性案件、纠正遗漏起诉人数案件、纠正遗漏起诉罪行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提交科务会研究决定。

2、规范基层口头请示制度。通过受理口头请示案件,泉州市检察院加强了对基层院公诉部门个案的指导力度,帮助解决了一大批疑难复杂问题。为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案件质量,泉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出台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规范口头请示的通知》,对请示案件范围、材料报送、请示时效、处理反馈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并指定专人专门进行答复,确保了口头请示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3、健全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推动精细化办案。除无罪案件、撤回起诉案件外,将定性、事实、法定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均纳入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价范围。采取案件质量复查、网上监管等措施,及时掌握全市案件质量动态。上半年,泉州市检察院对2012年无罪判决及撤回起诉案件进行了逐案分析,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各基层院也定时不定时的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回头看,采取交叉互查、专人复查、类案调研的方式促进案件质量提升,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精细化程度。南安市检察院出台《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绩效考评标准》,引导办案干警注意办案细节和程序规范,推进公诉工作规范化建设。鲤城区检察院关口前移,规定各承办人间进行审结前互查,如对起诉书的制作及撰写,要求至少要有一人复查。

4、推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规范化改革。泉州市检察院在全市两级院出台了《泉州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审)制作指导意见(试行)》,规范证据分析,要求事实叙写要客观准确,证据摘录要重点突出,综合分析论证要客观系统,同时突出客观性证据的地位作用,避免笼统地陈述关联性证据,导致证据体系不够清晰。该《指导意见》对案件审查报告的体例进行了调整,形成对客观性证据高度重视的倒逼机制,纠正有罪推定、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等陈旧观念,强调保障案件质量,同时注意突出体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

(六)加强审判监督

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函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庭审过程中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监督力度,确保刑事审判监督的全程效应。如鲤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刘宗裕危险驾驶一案时,发现法院的一审判决在计算刑期的起止日期时未从被告人实际被剥夺人身自由之日起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延期羁押,遂发出检察建议,纠正其刑期计算错误问题。

(七)加强队伍建设

1、深化出庭行为规范评议活动。按照市检察院的部署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出庭行为规范评议活动”。倡导部门负责人、优秀公诉人带头出庭,发挥引领作用。观摩评议会带动理论研讨、案例评析、庭审抗辩、业务实训等活动开展,着力培养公诉人的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出庭指控犯罪能力,打造业务过硬检察队伍,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2、加强传帮带,优化人员结构。针对公诉部门人员流动性大,年轻干警较多,公诉工作经验不足,造成审查能力不强的现象,安溪县检察院采取“1+2”帮扶制, 即一名中层干部挂钩两名青年干警,着力进行传帮带,并按照科室制定《周学习计划表》,由科室新老干警进行办案经验交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石狮市检察院通过优化人员配置,分离办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和业务性工作等办法,使办案人员得以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经精力集中到对证据的分析和对法律使用的研究上,也为案件质量提升提供了保障。(作者单位: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高春兴. 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01).4

[2]曹吉吉. 冤案沉思:刑事司法进路的困与解——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样本分析[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4).6

[3]樊崇义,冯举. 新《律师法》的实施及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J]. 中国司法. 20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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