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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开放存取许可协议标准化与兼容性研究

2013-04-29张松岩

出版广角 2013年8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许可标准化

张松岩

许可协议并非撇开著作权法另起炉灶,而是以承认开放作品的著作权为前提,然后再将这种享有著作权的开放作品纳入许可协议的运作规则之中,而且这种规则都是在各国现行著作权法基础之上的特定解释。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的本质是反垄断,目标是在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

开放存取(Open Access,OA)使作品的复制、改变、分发变得容易,也使知识共享的愿望变成现实,但也面临着来自著作权方面的困扰,因为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作品一经出版或发表就受到商业出版者的垄断,不许他人擅自对作品进行复制、改变、传播与利用,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过度保护已经到了妨碍创作的地步[1]。因此,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就成了解决开放存取中著作权困扰的一个关键因素。著作权人与用户签订许可协议,著作权人的复制、传播、修改等权利并没有放弃,而是在许可协议的限制下做了让步,给了用户在获取、分发、理解、复制、链接,甚至修改方面的自由。许可协议并非撇开著作权法另起炉灶,而是以承认开放作品的著作权为前提,然后再将这种享有著作权的开放作品纳入许可协议的运作规则之中,而且这种规则都是在各国现行著作权法基础之上的特定解释。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的本质是反垄断,目标是在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

开放存取中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的现状以及对标准化的影响

1. 种类多样

目前,开放存取中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的种类多样,给用户选择许可协议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也会产生不知从何入手,不知选哪个好的忧虑。比如开放存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OAJ)既可以根据开放作品的类型选择《设计科学许可协议》(Design Science License)、《公开内容许可协议》(Open Content License)、《开放出版许可协议》(Open Publication License)、《科学图书馆开放获取许可协议》(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Open Access License ),以及《GNU免费文献许可协议》(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等许可协议。也可以根据授权模式选择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CCL)。CCL又因其授权要素不同,形成多个许可协议。CCL有署名、相同方式共享、非商业用途和禁止衍生作品四个基本授权要素。这四个基本授权要素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起来形成更多许可协议,其中有6个核心的许可协议[3]: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业用途(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署名(BY)。这6个许可协议供授权方选用。

另外,如按缔约方分,有作者与使用者的许可协议、作者与出版者的许可协议、作者与知识库的许可协议。按被许可使用权的排他性强弱不同分,有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排他使用许可协议、普通使用许可协议。

從法律上讲,上述这些许可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它由组织起草、论证并免费公布,组织本身并不是合同的缔约方,而是辅助缔约人,提供技术支持和媒体平台。真正的缔约人是选择相应协议的授权人和用户。用户在利用某一开放作品时,首先要看该开放作品选择哪一种许可协议,认真解读该许可协议的授权条件及使用人的义务,在该协议的规定范围内行使利用者的权利,否则就会触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开放存取的两大出版商——生物医学中心(BioMed Center,BMC)和科学公共图书馆(Publich Library of Scicncc,PLoS)都选择了“署名”许可协议,这是最宽松的许可,只要保留原作者的署名[4],就无其他限制的使用。Splinger公司的Open Choice项目则采用了“署名—非商业性使用”许可协议,允许对作品非商业用途的任何使用,前提是保留原作者的署名。由此可见,不仅开放存取许可协议种类多样,作品授权方选择的许可协议也比较自由,使得用户在使用授权方作品时,必须逐一地解读、判断、甄别作品所附许可协议的许诺、限制事项,占用他们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会给用户带来一些不便。

2. 条款内容不统一

尽管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具有某些共同性条款或共同性内容,各国都规定了著作权许可协议的条款内容,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但由于许可协议类型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条款内容,或同类许可协议由于出自不同的国家、地区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例如,基于美国法律制定的CCL法律条文包括:定义;公平交易权;授予许可;限制;声明、保证、免责;责任限制;终止;其他等。自CCL公布以来,到2009年,已有51个司法管辖区依据当地的著作权法律法规[5],将CCL本地化成51个不同版本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各国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虽然都是脱胎于CCL,但又要与本国法律法规相适应,因此在条款内容上肯定带有本国的法律法规元素,也会影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条款的统一性,降低统一性就有可能降低其权威性,为知识共享活动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简化许可协议的种类,规范许可协议的条款内容,最终形成标准化的许可协议,将成为今后开放存取走向成熟的关键。

对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标准化或兼容性的认识

1. 如何实现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标准化

标准化多是先以多元化表现出来,而后集中到某一方案,即成为标准的。许可协议也不例外,最初,相关各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考虑自己一方可能多一些,当随着开放存取中使用许可协议的事例增多,多元化许可协议暴露的问题也随之增加,人们必然寻求用标准化的许可协议来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开放存取活动,达到既简化程序,又能降低交易费用,节省时间和精力的目的。

如果只从许可协议标准化的角度考虑,采用的许可协议只有一个最好,就能以最少的交易时间解决开放存取问题。但是,假设不能标准化成一个,而是按作品类型规范成几个,让用户按类选择需要的许可协议也是可行的。例如:现有的《EFF 开放音频许可协议》(EFF Open Audio License)、《免费艺术许可协议》(Free Art License)、《免费音乐公共许可协议》(Free Music Public License)等都是按类制定的许可协议,通过培训让用户了解与各类作品相配套的许可协议,作品与许可协议一对一,既有针对性,使用起来又方便。但是现有的作品类型许可协议并非是规范的,应该对作品类型许可协议进行重新设计,做到对每类作品有专门的许可协议,以减少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签订协议时的时间和精力。

赋予标准化许可协议法律地位。现在对开放存取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使得这项事业十分脆弱。第一,标准化许可协议并非法律规则,所有权利人并不是都能按照条款自愿放弃其应得的权利。第二,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开放存取的理念在现实社会中难免蜕化和变味,“全程自由”无法得到保障,相反却可能成为某些人不劳而获的幌子。第三,信息的传播利用是无国界的,但是开放资源的版权保护则是适用地域法的,开放存取协议都是建立在特定国家、地区法律之上的特定解释,在一个国家得到认可的许可协议未必能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兼容。第四,开放存取拒绝提供担保的做法也有可能同当地的法律相抵触[6]。可以说,发展开放存取事业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使标准化许可协议得到法律认可,具有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庇佑。

将CCL发展成一个全球性的标准化许可协议。CCL可以应用在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所有作品上,包括书籍、文章、照片、影片、录像、歌曲、演说、设计、教科书、课件、网络站点、博客、以及其他音频的或视频的制品等等。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自从CCL发布以来,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组织开始使用,一些开放式课程、图书馆、开放存取期刊、知识库、机构库等都将CCL作为对外开放的规则使用。在我国,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经过几年时间的运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特别是在目前倍受关注的Blog圈中, 更是得到了普遍的使用,许多Blogger都是它的积极支持者。

现在,知识共享组织还在不断完善CCL,开发了一些网络程序来帮助人们选择许可协议或是将其作品献给公共领域,作者只需回答几个问题,就可以选出最符合自己需要的许可协议。知识共享组织为方便用户获取资料还开发了元数据(metadata),它以机器可识别的方式,将作品与该作品的授权状态联结起来,人们可以方便地在网络上检索到采用许可协议的各种数字内容。

当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还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 例如与其他开放内容许可协议的互通性问题, 它的非商业性使用条款、发展中国家许可协议受到一些人的批评[7]。但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建立合理的著作权层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日趋严密的情况下,它建立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富有弹性和层次的著作权保障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为创作者提供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方式, 既保护了创作者的作品, 同时鼓励其他人以特定方式来使用这些作品,有利于创造和创新。因此,将CCL打造成国际化标准许可协议有着良好的基础环境,也势在必行。

关于许可协议的标准格式仍是仁者见仁,但各方对尽量降低协议自身产生的障碍的重要性的认识还是一致的。虽然在解决措施上未见统一,但随着开放存取运动的进一步成熟,对这方面的研究会更深入。

2. 许可协议兼容性设想

解决不同许可协议相互矛盾的另一种方法,是确立许可协议之间的兼容性。与许可协议标准化不同,它不是限定许可协议的种类、数量,而是保留许可协议多样性不变,让“细节不同但结构相似”的许可协议间相互兼容使用。例如,许可协议A和B,虽然在细节上有矛盾的内容规定,但在结构上有相同之处,那么,这两个协议就可以相互兼容使用。另外,如果A、B两协议细节不矛盾,但利用条件相互矛盾,A、B之间也兼容性,在这两个协议下就不能组合各自公开的资料形成新资料[8]。许可协议兼容性虽不能减少解读、判断、选择多种协议的时间和精力,但引入多种协议间的市场竞争,会筛选出更好的协议来。

例如,CC-by-sa的理念基本上与GFDL相同,《GNU免费文献许可协议》可与CC-by单向相容(CC-by可改为GFDL,GFDL不可改为CC-by)。但是因为一些条款细节有所出入而无法兼容(CC-by-sa 要求衍生作品同样以CC-by-sa 发布,因此不能改以 GFDL 发布)。2005年11月,知识共享中已经有人提出修正案,以增加和GFDL的兼容性为目标。

(作者单位:承德医学图书馆)

参考文献

[1] 王应宽.中国科技学术期刊的开放存取出版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2006.

[2] 杨学春.开放存取的理论基础——兼论许可协议(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3]傅 蓉.知识共享许可协议[J].图书馆,2006(4):46-48,72.

[4]孙茜.开放存取期刊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必要性[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1(2):64-68.

[5]周玲玲.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其可持续利用价值[J].科技与法律,2009(6):8-11.

[6]孙静.开放存取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数字图书馆论坛2006,(9):54-60.

[7] 秦珂.开放存取的版权政策及其构建[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1):7-10.

[8]渡辺 智晓,野口 祐子.オ-プンアクセスの法的课题:ライセンスとその標准化.互换性を中心に[J].情报の科学と技术,2010(4):15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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