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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火种的人

2013-04-29刘俊俊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8期
关键词:反贪贪腐检察院

刘俊俊

他以大胆改革著称:

在检察院任职期间,他创立了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主持起草了《反贪污贿赂法(草案)》;

在司法部任职期间,他将法律援助制度引进中国,并通过给中央领导举办法制讲座,推动了依法治国理念的出台;

在最高法院任职期间,他实施了审判公开制度,建立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

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他也备受争议:

有人指责他“政治上幼稚”,他一手推动的司法改革“脱离中国现实”;

有人说他“弱势”,甚至称他为“三交”院长:交枪、交权、交钱;

有人说他“傻”,在别的部门揽权揽财的时候,他却尽把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往自己身上揽。

但理解他的人,却深感希望。曾在他身边工作过的人说,有他在就有朝气。

他就是肖扬。

1938年,出身于广东河源县贫苦家庭的肖扬,天性中携着客家人强大的抱负心和宽阔眼界;上世纪60年代在人大法律系的求学经历,让他具备了法律人的自觉;而在政法部门辗转几十年,让他历经中国法治衰兴历程。

他是唯一一位在公检法司四个政法部门任职,并在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担任重要职务的中央领导人。而在检察机关工作的10年经历,使他在一生中都对检察工作怀有深厚感情。他在离职检察机关、赴任司法部部长时,曾说过这么一句话:“我虽然离开了检察机关,但心还与同志们战斗在一起!”

2009年8月18日,肖扬撰写的《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下简称《反贪报告》)正式出版。而就在20年前的这一天,他所主导的中国第一个反贪局在广东创立,曾引起海内外极大关注。

作为对反贪局成立20周年的献礼之作,肖扬既对反贪局成立的背景、过程进行了深情的回顾,披露了许多不为人知的决策内幕,同时也对反贪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自己的改革设想。

肖扬认为,反贪主要应抓两件事,一是反贪局,二是反贪法。前者是一个独立权威、全能高效、受监督的反贪部门,后者是一套融组织法、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等于一体的刚性制度。

1988年,在深圳检察院成立的内地第一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是肖扬将自己反贪思路付诸实施的第一步。按他的设想,举报中心是反贪局的胚胎,可以广泛搜集案件来源,打破之前“找米下锅”的窘境。举报中心设立前期,虽然遭到“港味”太浓的质疑,事实上收到了极好的效果,民众举报踊跃,同时也得到时任最高检检察长刘复之的认可。

1989年,在最高检组团访问新加坡的飞机上,刘复之和肖扬(时任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深入探讨了成立反贪专门机构的问题。当时,除了党内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系统的监察部门,检察院内部设有经济犯罪侦查科,不单侦办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案件,还负责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

刘复之对肖扬说,有人提出要取消检察院反贪污、贿赂的职能,交由大廉政委员会或者其它机构行使。刘分析,这是有些人对法律赋予检察院的职能认识不清,一方面也是检察院没有突出自己反贪污贿赂的职能。他已向中央打了报告,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依法把反贪污受贿犯罪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首肯。

刘提议,让肖扬在广东检察院内部搞一个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香港的廉政公署模式可资借鉴。肖扬欣然应允并着手准备,并得到了广东省委的大力支持。

就在这个机构即将产生之时,发生了一段小插曲。肖扬在书中回忆,1989年8月17日下午,在挂牌的前一天向最高检刘复之检察长汇报挂牌方案,名称叫“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二级局)。但“他(注,指刘复之)加重语气,坚决地说,这个机构如果不是设立在检察院内,那么和我们现行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就不相符。与其这样,还不如不设。他的意见在‘广东省后面要加上‘人民检察院几个字。”

当时的这重要个决定,现在得到很多专家学者的认可“将反贪局挂靠在省党委之下,当然有助于反贪机关冲破千丝万缕的阻力办案,但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反贪机关设在检察机关之下,比较合适。”

后来,广东省委有关领导也同意刘复之的看法。1989年8月18日上午,新中国第一个反贪局正式揭牌。

当时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的内部机构,从很大程度上借鉴了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设举报中心、贪污贿赂罪案侦查处、预防贪污贿赂处等。成立初期,反贪局在电视台黄金时段反复播放肃贪倡廉的广告宣传等等,同样仿照了廉政公署的预防教育模式。

然而,反贪局远非一个“万能机构”,反贪形势也远比想象的严峻,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在艰苦复杂的反贪实践中,肖扬深刻认识到贪污贿赂腐败作为一种腐朽顽固的社会历史现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或毕其功于几役就能清除,要使惩贪斗争收到实效,必须把这场斗争纳入法制的轨道。法制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因此,在广东省检察机关正式建立反贪局后,肖扬就开始从立法角度思考反贪工作,筹备制定反贪法。他在书中回顾了当时的工作思路,认为反贪法可以规定反腐败工作的体制和制度,也可以解决诸如权力配置、机构设置、力量整合以及纪委“两规”、“两指”的合法性等问题,还可以推进官员财产申报等配套制度。同时一部单独的反贪法出台,可以进一步确立反贪局的法律地位,对贪腐犯罪分子也更具震慑力!

到高检院任副检察长后,肖扬更是把筹备制定反贪法放在反贪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到他离职时,反贪法已经搞到了第17稿,遗憾的是该法案最终没有通过审议。曾任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的罗辑,是当时《反贪法》起草小组副组长,他谈到该法之所以数易其稿难以面世,其中一个原因是,对于高级领导干部,采取强制措施、立案前的调查,和普通刑事案件有很大不同,如果反贪法规定了特殊程序的话,难以与刑诉法协调。后来每每谈及没有促成出台一部反贪法时,肖扬总是遗憾的表情。

在此书即将出版之际,肖扬于2009年7月为此书写了1.5万字的后记———《从审判的视角看60年的反贪轨迹》,以法院审判结果和角度为视点,对我国反腐工作进行回顾和思考。在该文中,肖扬充分展现了其能言敢言本色,力图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对症下药的思考,寻求全方位的对策,这一部分可谓是《反贪报告》的“点睛之笔”。

肖扬认为,60年的审判经验说明,反贪腐必须走法制反贪腐之路,不能靠群众式运动。他认为治理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通盘考虑。他在书中建议,要重新组建国家反贪机构或完善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局,通过立法赋予它行使立案权、接受公民举报权、侦查权、防范权;负责公民举报和官员财产申报,并负责核对工作;负责对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以及卷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对发现官员财产申报不实的情况,新组建的反贪机构有权发出通令,要求再次申报;对拒不申报的,有权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

肖扬建议,这一权威的反贪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报告工作,但不搞票决制。即整合反贪腐资源,建立集举报、侦查、预防、信息情报于一身的反贪腐机构,形成“一条龙”,由专门机关统一调配,使各种反贪腐力量形成合力。

肖扬还提出新加坡等国家的“高薪养廉”的模式。在大力反腐的同时,要着力提高公职人员待遇,提供足够的薪俸防线,为守法的公职人员提供较为丰厚的薪俸和养老金,增加廉政预期收益,降低贪腐的诱惑力。“毕竟,反贪腐不仅需要大棒,还需要萝卜,这是世界反腐的宝贵经验”。

尽管从目前来看,上述设想还是一种理论领域的探讨,但肖扬以他丰富的政法工作经验和对反贪工作的深入思考为反贪工作的可能发展提供了一条供选择的路径。

此书出版后,肖扬提出的改革设想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尽管从法治理论来看这些不过是现代法治中的常识性安排,但在当今中国司法环境中就是这些常识性安排的实现也需要巨大的勇气。

今年7月,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在一篇文章中深情回忆了这样一件往事:

“2005年11月18日至19日,最高法院和一些知名法学家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宾馆召开会议。会议上肖扬发表了重要讲话,他系统阐述了为适应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收回死刑复核权。”

“11月18日晚上,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张军找到我,说肖扬要约我谈谈。我们一起来到肖院长的房间。谈了一会儿后,肖扬郑重地问我:‘秉志,你认为收回死刑复核权最终能不能成功?我回答说:‘中央支持,各方面拥护,最高法院下定决心,肯定能成功!”

“‘你可知道,现在还有不少反对的声音,而且收回会有风险。他说。”

“我非常理解肖扬的心情,当时,谁也不敢拍胸脯保证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将来不会出任何问题。而一旦出问题,最先挨板子的肯定是强烈主张收回并承担此项工作的最高法院。短暂的沉默后,肖扬说出了一句让我至今难忘的话,他斩钉截铁地对我们说:‘我是豁出来了,最高法院也是豁出来了,这件事一定要办成!这句话,使我感到热血沸腾,也由衷地钦佩他。”

看到这段话,不禁让我想到一则古希腊神话故事,一位神灵从宙斯那里为人类偷来火种,而为此举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随着肖扬的离任,肖扬带给中国司法的价值以及伴随的争议,也将交由历史去检验。“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感谢他。假以时日,五年,十年后,中国人都会感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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